我國反傾銷案件之 產業損害調查及認定 主講人:調查組副組長 邱光勛 104年10月7日
報 告 大 綱 壹、前言 貳、案件之程序 參、申請書之審酌 肆、產業損害之調查與認定 伍、聽證之攻防 陸、實地訪查之重點 柒、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之意見
壹、前言 一、反傾銷稅及平衡稅制度之採用 1947 GATT第6條及第16條將反傾銷稅及平衡稅制度引進國際協定,1967、1979、1994另定反傾銷協定及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 民國73年我國採行反傾銷稅及平衡稅制度。
二、我國反傾銷稅及平衡稅案件成立要件 進口貨物低於正常價格或領受補貼。 國內產業遭受損害。 產業損害和傾銷或補貼有因果關係。
三、反傾銷稅及平衡稅案件產業 損害調查認定之我國規範 三、反傾銷稅及平衡稅案件產業 損害調查認定之我國規範 關稅法(第67條至第69條) 貿易法(第19條) 貿易法施行細則(第14條)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10條至第15條及第17條第1項)
貳、案件之程序 一、 主 管 機 關 財 政 部 受理申請 傾銷及補貼調查認定 審議課徵 經 濟 部 產業損害調查認定
二、反傾銷稅及平衡稅案件審查程序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財政部傾銷或補貼初步認定 財政部傾銷或補貼最後認定 申 請 財 政 部 形 式 審 查 經濟部損害初步認定 財政部傾銷或補貼初步認定 財政部傾銷或補貼最後認定 經濟部損害最後認定 財 政 部 審 議 課徵 或 不課徵
三、反傾銷稅及平衡稅案件處理流程 財政部 決議進行調查 40日 經濟部初步 產業損害認定 向財政部 提出申請 財政部初步 傾銷或補貼認定 不進行調查結案 無損害結案 40日 財政部 決議進行調查 40日 經濟部初步 產業損害認定 向財政部 提出申請 70日 財政部初步 傾銷或補貼認定 價格具結 臨時課徵 60日 財政部 審議課徵 經濟部最後 產業損害認定 財政部最後 傾銷或補貼認定 10日 40日 無傾銷或補貼結案 無損害結案 註:各項調查期限必要時得延長1/2
四、產業損害調查類型 開始課徵 繼續課徵 5年 申請案件 1年 一般調查: ‧實質損害 ‧實質損害之虞 ‧實質延緩產業 之建立 情勢變更檢討 落日檢討 停止或變更課徵反傾銷稅或平衡稅後損害是否可能繼續或再發生
叁、申請書之審酌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課徵辦法)第7條規定,申請對進口貨物課徵反傾銷稅或平衡稅者,應檢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檢附相當資料,向財政部為之:: 一、進口貨物說明 二、申請人資格說明 三、傾銷或補貼說明 四、損害我國產業之資料
一、進口貨物說明-規定 (一) 涉案產品之名稱、品質、規格、用 途、稅則號別或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及其他特徵。 (一) 涉案產品之名稱、品質、規格、用 途、稅則號別或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及其他特徵。 (二) 輸出國或產製國與已知之國外生產 者、出口商及我國進口商。
一、進口貨物說明-審查 (一)涉案產品之描述,及其他特徵? 名稱、品質、規格、用途是否清楚? 其他有關製程、銷售通路等特徵? 所列稅則是否為專屬稅號? (二)已知之國外生產者、出口商及我國進口商資料是否完整 所列廠商是否充足? 廠商名稱、地址、電話是否完整?
二、申請人資格說明-規定 (一)申請人身分及支持與反對申請案之我國同類貨物生產者及其最近1年生產量,與具產業代表性資格之說明。 (二)所生產同類貨物之名稱、品質、規格、用途、稅則號別或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及其他特徵 。
二、申請人資格說明-審查 (一)申請人是否符合課徵辦法第6條規定? 申請人之名稱、地址及聯絡資料 是否提供公司或團體相關證明文件 團體申請者應備合法決議程序之說明資料 委託律師或其他代理人之委託書 國內產業應具產業代表性(50-25門檻) 1.最近1年申請人之生產量 2.最近1年產業之總生產量 3.最近1年支持與反對案件之生產量 4.得排除同時進口涉案產品之生產商
二、申請人資格說明-審查(續) (二)申請人所生產同類貨物是否符合課徵辦法第5條規定? 同類貨物之名稱、品質、規格、用途、稅則・・・說明是否完整 是否與涉案產品相同 是否與涉案產品相同物質、特徵、特性
三、傾銷或補貼說明-規定 (一)涉案產品之傾銷或補貼事實,包括輸入我國之銷售價格,在輸出國可資比較之銷售價格,或其輸往第三國可資比較之銷售價格,或其生產成本加管銷費用及正常利潤之推定價格;在製造、生產、銷售、運輸過程直接或間接領受之補貼。 (二)申請臨時課徵或追溯課徵反傾銷稅或平衡稅者 ,應載明理由 。
三、傾銷說明-審查 (一) 正常價格(NV) 輸出國可資比較之銷售價格 輸往第三國可資比較之銷售價格 生產成本加管銷費用及正常利潤推定價格 非市場經濟國家得以市場經濟第三國替代 1.涉案國貨幣兌換外幣之自由程度 2.勞方向資方協商工資之自由程度 3.外商合資或投資當地國之限制程度 4.政府股份或控制生產要素之程度 5.政府控制資源分配之程度 6.企業訂價及產出決定之程度 7.企業營運受法律保障之程度 8.企業會計紀錄編製符合國際會計標準之程度
三、傾銷說明-審查(續) (二) 進口價格(CIF) (三) 傾銷差額=調整至相同交易層次之 NV- CIF 調整項目包括不同交易層次之運費、賦稅、佣金、營業費用、匯率、保險・・・是否合理 傾銷差率=傾銷差額/CIF (四)申請臨時課徵之理由是否完備? (五)申請追溯課徵之理由是否完備?
四、損害我國產業之資料-規定 (一)產業最近3年生產、銷售之數量與價值、獲利、僱用員工及生產能量之使用等情形 。 (二)涉案產品最近3年之總進口數量與價值、在我國市場之占有率、來自該輸出國之進口數量與價值、對我國同類貨物價格之影響及產業損害之情形,傾銷或補貼與損害之因果關係 。
四、損害我國產業之資料-審查 (一)產業資料是否完整? (二)進口資料是否完整? (三)傾銷或補貼與損害之因果關係推論是否合理? (四)是否存在其他導致產業損害之原因? (五)如未能提供最近3年資料是否有正當理由?
五、審查考量重點 (一)傾銷或補貼事實是否達合理懷疑? (二)產業損害是否達合理懷疑? (三) 傾銷或補貼與損害是否具因果關係?
六、申請資料保密說明 (一)申請書及所附資料是否請求保密 ? (二)請求保密之資料文件,是否已另備公開摘要或公開版本 ? (三)請求保密之資料是否已明顯標記「機密」字樣 ?
七、審查小結 申請資格或案件不符規定 資料不完備 駁回 限期補件 申請書 合理懷疑 提交財政部關稅稅率委員會審議是否展開調查
肆、產業損害之調查與認定 一、調查方式 二、調查範圍 三、調查事項 四、產業損害之認定
一、產業損害調查方式 資料調查 問卷調查 實地訪查 聽 證
二、產業損害調查範圍 × (一)產品範圍 國產品與涉案產品 是否相同 是否為相同物質所構成且具有相同特徵、特性之產品 最接近類別或範圍之貨物 最小產品範圍 同類貨物 ×
(二)產業範圍 我國同類貨物之全部生產者 同類貨物主要部分之生產者 生產者與我國進口商或國外出口商有關聯,或其本身亦進口與進口貨物相同之產品時,得不包括在同類貨物產業以內。
(三)自用(captive)及商業(merchant)市場 涉案進口 產品 國內生產之 同類貨物 外 售 自 用 商業市場 ( merchant market ) 下 游 加 工 下 游 加 工 下游產品 市場
三、產業損害調查事項 (一)該進口貨物之進口數量 (二)我國同類貨物市價所受之影響 (三)對我國有關產業之影響
(一)涉案產品之進口數量 .進口數量之絕對數量 .進口數量之相對數量 -與國內生產量比較 -與國內消費量比較
(二)國內同類貨物市價所受影響
(三)國內產業經濟因素之趨勢 1.生產量 2.生產力 3.產能利用率 4.存貨狀況 5.銷貨狀況 6.市場占有率 7.銷售價格 8.涉案貨物之傾銷差額 9.獲利狀況 10.投資報酬率 11.現金流量 12.僱用員工情形及工資 13.產業成長性 14.募集資本或投資能力 15.其他相關因素
四、產業損害之認定 產業遭受損害之型態: 實質損害 實質損害之虞 實質延緩產業之建立
(一)實質損害之認定 1.國內生產者之生產量、生產力、產能利用率、銷售量、市場占有率、獲利狀況、投資報酬率等經濟因素及指標顯示實際及潛在之下降, 2.國內生產者之存貨、銷售價格、現金流量、僱用員工及工資、產業成長、募集資本或投資能力等實際及潛在之負面影響。
(二)實質損害之虞之認定 傾銷或補貼貨物之進口增加率。 國外生產者或出口商之產能、存貨、出口能力及進口價格。 實質損害尚未發生,各項事實顯示實質損害顯然可預見即將發生。 認定實質損害之虞應基於事實,不得單憑主張、臆測、或些微之可能性。
(三)實質延緩產業之建立之認定 產業即將建立。 建立產業之計畫已進行至相當階段: 工廠建造中 已訂購機器 試車中 試銷中
(四)損害與傾銷或補貼進口具因果關係 國內同類產品市價所受之影響係因傾銷或補貼進口價格所造成。 國內產業所受之衝擊係受傾銷或補貼進口產品進入國內市場銷售之影響。 國內產業所受之損害非因傾銷或補貼進口以外之其他原因所造成。
(五)行政檢討案件產業損害認定之要件 進口量是否將繼續或再度增加。 進口是否將繼續或再度影響國內同類貨物價格。 進口是否將繼續或再度損害我國產業。
伍、聽證之攻防 一、觀念 舉行聽證目的在於釐清爭點,並非決定調查結果。 成功關鍵在於理由充分、分析立論合理、事實證據相呼應,而非訴訟技巧。 會後書面補充資料說明立論,調查機關仍會納為考量。
二、產業損害聽證公告 預先通知及公告:通知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並公開於貿委會網站或登報週知。 出席聽證之意願表示:應於公告所載期限前將出席者所屬單位名稱、職稱、姓名及是否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以親送、郵件、電傳、電郵或網路等方式向貿委會報名。
三、聽證流程 預備聽證 機關說明案由要旨 到場人陳述意見 到場人相互詢答 機關與到場人詢答 主持人最後提示
四、聽證發言重點 應以產業損害有關為限。 小提醒: 會場秩序原則上與會者可就發言、程序或時間等表示意見,惟最後應遵守主持人之決定。其他詳情請參閱聽證須知。
五、資料準備方向 (一)瞭解制度及法定調查事項: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均可洽詢調查機關或工業總會等單位,請求協助瞭解,以利準備書面資料。 (二)申請公開閱覽資料:向相關單位申請閱覽公開版申請書及其他利害關人提供公開資料、其回復之公開版調查問卷等,由上述資料可獲知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所提之說明、觀點及對各項問題之看法,利於準備詢問及應答。
(四)申請公開閱覽:聽證進行前,向貿委會索取利害關係人書面資料,可於發言時澄清或提問。若未能於會場回應或表示意見,可於會後補充書面資料。 (三)事實揭露:在產業損害最後調查階段,聽證舉行之前,貿委會將調查所得經彙整之進口量、價及國內產業狀況相關資訊,登載貿委會網站。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可於聽證會場上,就該資訊表示意見。 (四)申請公開閱覽:聽證進行前,向貿委會索取利害關係人書面資料,可於發言時澄清或提問。若未能於會場回應或表示意見,可於會後補充書面資料。 * 只要在案件調查時限內,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均可隨時申請閱覽公開調查資料,並且可以隨時提供或回應對方相關資料。即便未能於貿委會規定聽證後之受理補充資料期限內提交,實務上,在尚未完成產業損害認定之前,貿委會均隨時將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提供之資料納入考量。
(五)貿委會網頁聽證相關資源 ( www.moeaitc.gov.tw ) 聽證公告 (最新動態→我國貿易救濟案件動態) 聽證須知、出席聽證網上報名 (案件調查→聽證報名) 聽證紀錄 (案件調查→調查報告→下載附件)
陸、實地訪查之重點 一、目的:釐清暨得調查資料之不明 及疑問。 二、訪查選定對象:通常為案件申請 人或具產業代表性及訪查便利性 為選擇對象,另亦可由貿委會調 查工作小組決定、或相關公會、 主管機關推薦。 三、事先通知:貿委會先聯繫受訪對 象確定訪查行程後正式函知。
四、訪查重點 (一)初步調查階段之實地訪查,主要瞭解產品製程、類型、規格、產銷及管理等現場實況。 (二)最後調查階段或情勢變更及落日檢討時之實地訪查,主要查驗國內生產廠商提供之產銷資料,是否與公司財務資料一致。 受訪廠商應提供生產量、銷售、存貨、設備利用率、現今流量及籌資能力等相關報表。 (三)其他待釐清提問如全球供需狀況、上下游相關產品狀況及相互影響程度、國內產業狀況、國內供需狀況等。
五、查核結果之處理 若提供財務數據資料與公司原始財務資料有出入,應當場說明差異原因,嗣後以書面方式更正或補充說明。 訪查相關回應若需補充,應以書面資料為之。
柒、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之意見 財政部移請貿委會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時,併同蒐集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之意見。 蒐集層面包括: 產業未來發展及競爭能力 課稅對上游產業成本、獲利及就業之影響 課稅對通路商成本、獲利及就業之影響 課稅對最終產品價格及消費者選擇之影響 課稅對貿易與競爭環境之影響
簡 報 完 畢 敬 請 指 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