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價訂定及價格偏低處理 採購組
簡介 採購預算有限,但又希望以合理之價格購買所需,底價扮演極為 重要的角色。 價格 此外,辦理最低標決標時,雖希望決標價格愈低愈好,但如廠商 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時,應如 何保障機關權益亦相當重要。 本課程係針對底價訂定、價格偏低處理加以解說。 價格 品質
課程大綱 課程 1:底價訂定 核定程序 商情分析方式 製作商情分析表、底價單說明 須參考廠商報價重訂底價者作法 課程 2:標價偏低處理 基本原則 處理方式 課程描述應該要簡潔。
快速導讀 提出底價單時間 底價核定流程 商情分析方式 設備價格查詢(本校過去採購資訊)操作說明 政府電子採購網採購資訊查詢方式 商情分析表-「價格說明」範例 製作商情分析表說明 製作底價單(帳務系統產出) 須參考廠商報價重訂底價作法【進階】 錯誤態樣【進階】 標價偏低處理之基本原則 標價偏低處理程序 系所自辦時需瞭解之進階概念【進階】 標價偏低處理程序(系所自行辦理)【進階】 使用說明: 1.請於「投影片放映」模式下使用本導讀功能。 2.請依需求點選左列主題,即可跳至該頁面,閱 後完後欲回至本頁,即可按 回到本頁。 3.課程建議:系所自辦之承辦人、欲精神採購知 能者,請多研習加註【進階】之課程。
底價訂定 核定程序
提出底價單時間 請購時(最低標決標) 議價前需重訂底價 辦理評選(審)後、議價前 公開招標 公開取得報價單 限制性招標-公開徵求比議價 限制性招標-逕洽廠商比議價 辦理評選(審)後、議價前 公開取得企劃書(參考最有利標) 限制性招標-公告徵求企畫書(準用最有利標) 議價前需重訂底價 以下僅1家廠商投標時: 公開取得報價單經簽准第1次不受3家廠商限制改採限制性招標 公開取得報價單,流標後第2次招標 限制性招標公開徵求比議價 辦理評選(審)者,請購時不附 1家廠商要重訂底價再議價 請購 開標 【評選(審)】 議價 並非每案都要辦理評選(審),本示意圖僅表示各流程對應步驟
底價核定流程 系所 請購單位 採購組 總務長(註*) 採購組辦理案件(院系所30萬以上) 單位主管 授權系所自辦案件(院系所30萬以下) 提出商情分析表及底價單,說明分析結果及預估金額。 採購組 底價單簽報 總務長(註*) 核定底價 *100萬以以下重訂底價議價案, 授權採購組組長核定底價 授權系所自辦案件(院系所30萬以下) 分析並於底價單提出預估金額 系所 核定底價 單位主管
底價訂定 商情分析方式
商情分析方式 就下列項目加以分析相同/相似標的之價格: 本校過去採購案之決標紀錄 政府電子採購網之標案(蒐尋與採購標的相同或類似之標案) 報價廠商過去販售予其他機關單位之紀錄 經不同廠商報價比較結果 其他(如:自行分析成本後計算、屬寡占/獨占市場經參考廠商報價後計算、報價廠商提供本校優惠價等)
設備價格查詢(本校過去採購資訊)操作說明 輸入品名 從本組網頁點選進入系統 ❶ ❷ ❸ ❹列出查詢結果↓
政府電子採購網採購資訊查詢方式 ❶ 常用查詢→標案查詢
政府電子採購網採購資訊查詢方式 ❷全文檢索 ←❸輸入品名 ←❹點選時間範圍 ❺查詢
政府電子採購網採購資訊查詢方式 ❻列出查詢結果↓
政府電子採購網採購資訊查詢方式 ❼點選案名查詢 ❽決標品項
商情分析表-「價格說明」範例 ❶依佐證資料來源勾選 ❷於「價格分析說明」,就預估金額之合理性進行分析 延續性案件: 與過去採購價格相互比較分析 ❶依佐證資料來源勾選 有數個供應商: 就不同廠商報價相互比較 ❷於「價格分析說明」,就預估金額之合理性進行分析
商情分析表-「價格說明」範例 數個供應商且其他考量因素: 曾採購過且多品項: 就不同廠商報價及當前情形相較分析 就過去價格及當前情形「逐項」相互比較
底價訂定 製作商情分析表、底價單說明
製作商情分析表說明(送採購組簽報底價時請檢附) ★本表得於「本組網頁-文件下載-常用表單-請購作業」下載 財物/勞務名稱、經費來源、預算金額、辦理方式皆依「請 購單」填寫。 依分析資源來源及方式勾選,並於「價格分析說明」詳述分 析結果,及預估多少金額為合理金額。 常見錯誤: 1.未依採購標的「逐項編列」。 2.商情分析表只敘明採購需求、預算金額,並未提及預估金 額之分析情形,便逕依廠商報價為預估金額。 依分析結果填寫預估金額 詳細說明分析結果
製作底價單 (帳務系統產出) ❶ 填寫底價單 新增→填入廠商名稱、幣別、金額 *甲式請購單產製甲式底價單,乙式亦同。 註* 註* *甲式請購單產製甲式底價單,乙式亦同。 檢附文件要勾選「底價單」始得產製底價單 ❶ 填寫底價單 新增→填入廠商名稱、幣別、金額
製作底價單(帳務系統產出) 列印底價單
製作底價單(帳務系統產出) 甲式底價單(採購組辦理) 乙式底價單(系所自辦) 請購人填入「預估金額」並簽章。 甲式:送採購組簽核 乙式:送單位主管簽核
製作底價單說明 由報帳系統產製底價單,「財物/勞務名稱、請 購單位、請購人、經費來源、預算金額、廠商報 價」系統會直接帶入,否則請依「請購單」填寫。 依商情分析表之預估金額填寫, 幣別要填 請核職名章,不得使用代判章 核定日期要有,以確定底價核定時機是否正確
底價訂定 單位自辦案件-參考廠商報價重訂底價作法【進階】
適用情形 須重訂底價之情形 限制性招標公開徵求,僅1家廠商投標 公開取得報價單,經簽准第1次不受3家廠商限制改採限制性招標,僅1家廠商投標 公開取得報價單,流標後第2次開標仍僅1家廠商投標
重訂底價 何謂重訂底價: 請購 開標 議價 進行商情分析後提出預估金額 於底價單填上預估金額一併送陳,於開標前核定底價❶ 審查廠商之資格、規格是否合格 合格後,議價程序保留。 重訂底價 依據廠商報價進行分析,再提出預估金額 重新填寫底價單,送單位主管核定底價單❷ 議價 核定底價後辦理議價(仍應通知主計室監辦) 依議價結果辦理決標或廢標
開標紀錄填寫範例 開標紀錄於「其他」欄位備註下列文字: 決標紀錄於「其他」欄位備註下列文字: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規定,須參考投標廠商之報價重新訂底價,經主持人當場宣布本案議價程序保留,擇期辦理議價。 決標紀錄於「其他」欄位備註下列文字: 業依政府採購法細則第54條第3項規定參考投標廠商之報價重新訂底價。
底價訂定 錯誤態樣【進階】
未更改招標文件內容而重訂底價,無正當理由,底價較廢標前合格廠商之最低標價高 開標後更改底價 訂定低價時機不符合規定 議價前未參考廠商報價訂底價 未更改招標文件內容而重訂底價,無正當理由,底價較廢標前合格廠商之最低標價高 意圖為私人不正利益而高估底價 底價於決標前應保密。(§34)
開標資料交請購人及主計(倘主計有出席監辦)確認 避免決標前違反底價應保密之作法 依據:教育部107.1.19臺教祕(二)字第1070011003號函 原則:決標前,底價應保密(政府採購法§34Ⅲ、細§35) 作法:開標主持人宣布決標後,勿直接宣布底價, 俟決標紀錄完成後,再行宣布底價。 流程說明(以公開案件為例) : 開標 宣布投標廠商名稱、標價等 審標、比議價 宣布得標廠商名稱 開標資料交請購人及主計(倘主計有出席監辦)確認 製作決標紀錄 始得宣布底價
標價偏低處理 基本原則
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 標價偏低處理之基本原則(§58) 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 最低標 決標 總標價 低於底價80% 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
總標價低於底價80%之建議執行程序 限期提出說明 合理 決標 尚非完全合理 繳差額保證金 繳 不繳 不合理 不說明 不予決標 + 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 限期提出說明 合理 決標 尚非完全合理 繳差額保證金 繳 不繳 不合理 不說明 不予決標 低於70%不適用
標價偏低處理 採購組辦理案件之處理方式
流程: 開標 請廠商說明 送請購單位評估 決/廢標 開標後發現廠商標價偏低後,先行分析底價、廠商標價合理性。 倘底價合理,但廠商恐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時,保留決標程序,本組以書面請廠商限期提出說明。 送請購單位評估 廠商於期限內提出說明後,本組送「廠商偏低處理表」予請購單位評估合理性。 請購單位填復評估意見並經主管核章後,送還本組續辦。倘認為不合理不予決標或不完全合理需繳保證金者,應具體說明理由。 決/廢標 廠商說明合理或尚非完全合理而依限繳納差額保證金後,決標予該廠商。 承上反之,不決標予該廠商,並得改洽次低標廠商辦理議價、決標事宜。
標價偏低處理表: 低於70%無差額保證金選項
標價偏低處理 系所自辦時需瞭解之進階概念【進階】
何謂標價偏低例示 【廠商1】標價低於80%:40萬元*80%=32萬 > 30萬 ★總標價偏低★ 預算金額 預估金額 核定底價 廠商報價 廠商1 NTD 50萬元 NTD 45萬元 NTD 40萬元 NTD 30萬元 廠商2 NTD 25萬元 【廠商1】標價低於80%:40萬元*80%=32萬 > 30萬 【廠商2】標價低於70%:40萬元*70%=28萬 > 25萬
「總標價低於底價80%之執行程序」之原則 廠商無自行擇定提出說明或差額保證金之權利。 改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價廠商,倘其亦標價偏低,仍須依§58標價偏 底處理方式辦理。 應限期(應迅速合理,避免廠商間串通)最低標廠商就下列提出說明: (1)標價為何偏低。 (2)以該標價承作,為何不會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 他特殊情形。 標價幣別非臺幣者,依細§64以決標前一辦公日臺銀即期賣出匯率折 算臺幣總價時,以保留決標日為決標日。
差額保證金 底價*80% 總標價 差額保證金計算方式 依據:押保辦法§30 辦理方式: 注意事項: 應訂5日以上之合理繳納期限 注意§34底價於決標前仍應保密。
標價偏低錯誤態樣 未經分析逕行決標,或未通知廠商說明即逕通知繳納差額保證金,或未繳納差額保證金前即決標而決標後通知繳納差額保證金。 通知廠商提出繳納差額證金時,允許以押標金或將繳納之切結書代替繳納行為。 標價偏低,通知廠商提出說明時,未注意該廠商與其他廠商間是否有異常或不正當之行為,而給予與次低標串通之可乘之機。 對於廠商自稱報價錯誤之處置失當,例如:廠商只含糊自稱報價錯誤,機關未探究錯誤之情形是否屬實及是否有採購法第58之情形,逕不決標予該廠商,予不肖廠商轉手予次低標獲取利差之機會。
標價偏低處理 系所自辦案件之處理方式【進階】
程序(系所自行辦理): 開標 請廠商說明 評估 決/廢標 開標後發現廠商標價偏低後,先行分析底價、廠商標價合理性。 倘底價合理,但廠商恐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時,保留決標程序,以書面請廠商限期提出說明。 評估 廠商於期限內提出說明後,評估合理性後,將評估意見送單位主管簽核。倘認為不合理不予決標或不完全合理需繳保證金者,應具體說明理由。 決/廢標 廠商說明合理或依限繳納保證金後,決標予該廠商。 承上反之,不決標予該廠商,並得改洽次低標廠商辦理議價、決標事宜。
標價偏低處理方式範例 預算金額 核定底價 廠商報價 廠商1 NTD 50萬元 NTD 40萬元 NTD 30萬元 廠商2 NTD 25萬元 【廠商1】總標價低於80%:40萬元*80%=32萬 > 30萬 【廠商2】總標價低於70%:40萬元*70%=28萬 > 25萬
不予決標予【廠商2】,並以次低標為最底價【廠商1】 標價偏低處理方式範例 處理方式: *總標價低於低價70%,無差額保證金適用 差額保證金:40萬*80%-30萬=2萬元 請低標 【廠商2】限期提 出說明 (註*) 說明合理 決標 說明不合理 不予決標予【廠商2】,並以次低標為最底價【廠商1】 【廠商1】標價偏底,限期提出說明 不合理 不予決標 尚非完全合理,繳差額保證金 拒繳 繳 合理
標價偏低處理開決標紀錄範例 標價偏低處理時,開標紀錄於「其他」欄位備註下列文字: 最低標廠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擬依「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規定,限期通知其提出說明。 標價偏低處理時,決標紀錄於「其他」欄位備註下列文字: 最低標廠商總標價低於百分之八十,其於本校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經請購單位審查後,依「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規定辦理。
結束課程前,試問下列狀況是否正確 每個採購案皆須於請購時提出商情分析表及底價單? 底價愈低愈好? 「商情分析僅說明:本案廠商報價○萬,故預估金額○ 萬」,是否洽當? 標價偏低一律都要請廠商繳納差額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