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运用 第八章 证据的运用 第一节 证据体系的结构及运用规则
一、证据体系的组成 又称为证据规格,即是指每个案件要达到的证据的量与质的要求。 证据体系的内容和要求一般是由实体法和程序法所规定的。 一、证据体系的组成 又称为证据规格,即是指每个案件要达到的证据的量与质的要求。 证据体系的内容和要求一般是由实体法和程序法所规定的。
刑法犯罪构成规定,案件成立的条件分为: 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要件、量刑情节 刑法犯罪构成规定,案件成立的条件分为: 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要件、量刑情节
刑事诉讼法规定: 立案;证据种类;收集证据的主体、方法;证据运用的法定原则;证据证明要求。 刑事诉讼法规定: 立案;证据种类;收集证据的主体、方法;证据运用的法定原则;证据证明要求。
证明标准问题 证据确实充分 主体、主观方面 客体、客观方面 何人:犯罪主体 刑事案件的证明对象 何时:犯罪时间 何地:犯罪地点 何事:犯罪性质 为何:犯罪目的 证据确实充分 何为:犯罪行为 如何:犯罪过程 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 何果:犯罪结果
证据运用 二、刑事案件的证明要求 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 单个证据: 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证据体系: 整体性、一致性、惟一性
证据确实 证据充分 证据运用 证据质的要求:客观真实,能真实地再现案件事实或者情节 定案的证据必须有 充足的数量 关键是已有的证据是否 从证明内容看,应具有足以证明涉及定罪量刑问题的各种证据材料 定案的证据必须有 充足的数量 关键是已有的证据是否 达到“排他”的程度 从证据种类理解,应具有多种证据,从各个角度证明案件事实(孤证不能定案)
预审证据 第二节 证据运用的法定原则
一、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原则(刑诉法第48条) 二、证据要确实充分才能定案的原则(刑诉法第53条、160条、274条) 证据的运用 一、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原则(刑诉法第48条) 二、证据要确实充分才能定案的原则(刑诉法第53条、160条、274条) 三、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刑诉法第53条) 四、被告人不承认有罪,证据确实充分即可定案原则(刑诉法第53条) 五、证据质证与有限的直接言词证据原则(刑诉讼第59条、第190条) 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诉讼第54条)
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关于““毒树之果”理论 绝对排除 相对排除 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关于““毒树之果”理论 绝对排除 相对排除
非法证据范围 物证、书证 在勘验搜查的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陈灼昊案中扣押物品)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 或者更改有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王朝案中的指纹、话费清单) 其副本、复制件不能与原件及其内容相对应的; 在勘验搜查的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陈灼昊案中扣押物品) 未附笔录或者清单,并且来源证明不明的;(王朝案中手机) 对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王朝案话费清单) (清单未签名、物品特征等注明不详、未注明制作过程 复制品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原件存放处) 现场提取的可疑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经指纹、DNA鉴定 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赵作海、佘祥林案) 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经过辨认、鉴定等方式依旧属于来源不明的。
非法证据范围 勘验、检查笔录 侦查实验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 并且不能进行补正解释说明的。 (没有见证人、勘查等相关人员未签名、违反回避规定) 侦查实验笔录 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 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
非法证据范围 鉴定意见 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 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精神病、食品药品、电子数据) 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 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
辨认笔录 非法证据范围 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单独辩认) 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 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混杂辩认) 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自主辩认) 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证人证言 非法证据范围 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 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 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 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经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 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
非法证据范围 被告人供述 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获得的供述 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 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 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 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 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
要求:载明该电子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对象、制作人、 非法证据范围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真伪不明,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来源不明,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存疑的, 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要求:载明该电子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对象、制作人、 制作过程及设备情况 制作、储存、传递、获得、收集、出示等程序和环节合法, 取证人、制作人、持有人、见证人等签名或者盖章; 视听资料完整性 非法证据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