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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講人】 組織發展中心 陳銘燕主任 教學研發中心 謝瑛娟主任 本會理事/旗津國小 林冠老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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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講人】 組織發展中心 陳銘燕主任 教學研發中心 謝瑛娟主任 本會理事/旗津國小 林冠老老師
教師組織轉型教師工會 【主講人】 組織發展中心   陳銘燕主任 教學研發中心    謝瑛娟主任 本會理事/旗津國小 林冠老老師 宣導學校:內惟國小( )

2 開放教師組工會的現況 修法進度說明: 一、《團體協約法》已於97年1月9日三讀通過,但施行日期 ,由行政院另定。
  ,由行政院另定。 二、《勞資爭議處理法》已於98年7月1日三讀通過,但施行   日期,由行政院另定。 三、《工會法》上會期審查完畢,但部分條文(原第12條   「強制入會」刪除、第20條「理事長任期」)交付政黨   協商;98年9月18日,政黨協商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   預計本會期會通過。 四、教育三法(《教育基本法》、《大學法》、《教師法》   ,主要在刪除「教師申訴」及「教師會任務」)據說已   通過行政院會,送達立法院,但還未排入議程。

3 為什麼要組教師工會 迫在眉睫!火燒屁股! 習慣的問法: 『為什麼要加入教師(工)會』 全新的思考: 『你真的有勇氣不參加工會?』
小班公投要求老師奮起 組織工會不過要求覺醒

4 教師會與教師工會 的法源依據 十多年來教師會與雇主之衝突: 天地君親師、害死小老師! 教師會:依據〔教師法〕成立 團結權(被限制)
    團結權(被限制)     協商權(被施捨)     爭議權(被閹割)

5 全國教師會及各縣市教師會 十年來的困境 中央政府及各縣市首長對教師會團體: 教師被禁止組織工會,乖乖「聽話」數十年:
不理、不採、讓你自然滅亡。 不斷打壓、放話、抹黑。 沒有團結權、沒有協商權、沒有爭議權。 教師被禁止組織工會,乖乖「聽話」數十年: 但政府並未因而「疼惜」教師。 照樣不斷推動各種不利教師權益之政策及法案;打壓及抹黑。 退休制度延長;退撫基金不受監督。 教師工作量愈來愈多,福利愈來愈少。 強制推動教師專業評鑑、導護不公、強迫參加假日活動、不公平的授課時數。

6 可依法要求調解、仲裁、或進行爭議行為(但禁止罷工)
教師會與教師工會功能比較表 教師會 教師工會 團結權 無法定會務假,視政府善意給予 有法定會務假 協商權 僅有被動協商權 可發動協商,政府不得拒絕 爭議權 可依法要求調解、仲裁、或進行爭議行為(但禁止罷工) 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 參與聘任、申訴等法定組織 須透過簽訂「團體協約」爭取

7 團體協約法 第六章 罰則 第32條 勞資之一方,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裁決認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勞資之一方,未依前項裁決決定書所定期限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者,再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8 明訂勞資爭議處理方式與程序 明訂罰則 調解(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章) 仲裁(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章) 裁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章)
勞資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出席調解會議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3條)

9 團體協約可討論的內容 一、校長之課堂觀察範圍、時機 二、行政支援教學、而非教學支援行政 三、假期工作津貼或補休
四、導護問題:自願參加,參加者之津貼、保險 五、非教學相關工作不得強迫 六、安全的工作環境 七、公假、公差、派代原則 八、考績:公平考核程序 ...

10 教師的憂慮 參加「教師工會」會不會資方點名作記號
工會法修正條文: 保護條款--第八章第三十五條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第五款 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 解僱、降調或減薪者,無效。    罰則條款--第十章第四十五條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或 第五款規定,未依第一項裁決決定書所定期限為一定之行為或不 行為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雇主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11 參加「教師工會」會不會自貶身價? 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項第1款)
英國經濟學鼻祖亞當斯密(Adam Smith, )於其所著《國富論》(The Wealth of Nation)中對勞工之解釋為:「廣義的勞工包括一切以體力與心力工作之人;狹義的勞工僅指在近代工廠、礦場、或交通運輸機構以體力換取工資之人。) 杜威與愛因斯坦均為美國教師聯盟(AFT)的會員

12 教師原來的待遇、退休、撫卹、資遺、保險的保障會改變嗎?
勞基法第八十四條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時法令之適用)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但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 規定教師待遇的法令是《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規定教師退休的法令是《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規定教師撫卹的是《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規定教師保險的則是《公教人員保險法》 如果教師的勞動條件原本就有法令規定,而這些規定優於《勞基法》的規定,當然就適用原來的法令規定。 教師加入工會還是教師,當然適用教師原有的法令。《工會法》雖然修改了,但這些法令並沒有修改,政府如果想改變上列教師工作條件,就必須另外推動修法。 換言之,主戰場在於立法院,而教師工會一旦成立,進行立法遊說的實力只會更強,也更能保障教師權益!

13 會員會費問題 聽說《工會法》規定的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很高,可以少收一點嗎?
《工會法》修正案第28條規定:「入會費,每人不得低於其入會時之一日工資所得。 經常會費不得低於該會員當月工資之百分之零點五。」 英、美等國主要教師工會之常年會費,都佔教師年薪約1%~3%(台灣《工會法》規定為0.5%) 1200 Vs. 2900(40000*14.5*0.005)

14 非會員搭便車問題 團體協約法修正增訂「禁止搭便車條款」 要享成果就付費  2007/07/18 15:36 記者陳思穎卅台北報導   行政院18日通過「團體協約法」修正草案,增訂「禁止搭便車款」  ,約定受團體協約拘束的雇主,沒有正當理由,不得對所屬非團體  協約關係人的勞工,調整該團體協約所約定的勞動條件事項,避免  非會員未付出就直接享受協商後成果,如果非會員要享受團體協約  ,應繳交一定費用給工會。  ↑引用團體協約法第13條 立法院三讀通過:〈團體協約法〉中訂定「協  商服務費」並有罰則  不加入教師工會的人就依團體協約(未來將取代教師聘約)規定,向  教師工會繳納協商服務費;不加入教師工會、又不繳協商服務費,如  同違反聘約,可依教師法及團體協約法懲處或追究責任。

15 ~感謝您的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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