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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實務 臺南縣政府勞工處 勞安條件科:李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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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1-1)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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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30-150萬)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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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30-150萬)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1.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2.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6-30萬) 3.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6-30) 4.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5.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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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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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應徵當天堅守「五不原則」 不繳錢:不繳交任何不知用途之費用。 不購買:不購買公司以任何名目要求之有 形、無形之產品。
不購買:不購買公司以任何名目要求之有 形、無形之產品。 不辦卡:不應求職公司之要求辦理信用卡。 不簽約:不簽署任何文件、契約。 不離身:證件及信用卡隨身攜帶,不給求職 公司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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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勞動契約 一、書面契約應注意事項-內容要公平、合理 預扣薪資:即先預扣若干工資,作為賠償之預備違約 金。 未工作滿多少天不得領薪。
未服務滿預定期限之處罰。 預繳工作保證金。 放棄一切民事賠償條款。 強迫加班條款或不加班扣錢條款。 扣押身分證-違反求職者之意思留置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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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勞動契約 二、勞工到職後雇主之義務 申報參加勞保-僱用勞工5人以上之公民營單位。 申報參加健保-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
設立「勞工退休金之個人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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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勞動契約 三、勞動契約的定義 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 係契約的一種,基本上應受民法有關契約規定之約束。
勞動契約為雙務契約、有償契約、諾成契約、不要式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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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勞動契約 四、勞動契約的內容 五、契約期間的意義 只要不違背公序良俗,不違反法律強制、禁止的規定,雙方合意均可。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顯見不定期契約為常態,定期契約為例外。(§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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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勞動契約 六、勞動契約約定之事項 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例假、輪班制之換班規定、工資議定、結算及給付日期與方法、應負擔之費用、福利事項、膳宿費、津貼、獎金……等事項。(施行細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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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勞動契約 七、試用期間 試用期間的長短-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勞動條件-應受勞動基準法規範。 年資保障-合併計算。
試用不合格-應發給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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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勞動契約 八、雇主終止勞動契約 須預告終止勞動契約(§11.資遣) 歇業或轉讓時。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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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勞動契約 八、雇主終止勞動契約 須預告終止勞動契約(§11.資遣)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產假、職災醫療期間。(§13但書) 公司改組或轉讓時。(§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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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勞動契約 無需預告即終止勞動契約(§12.解僱)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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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勞動契約 無需預告即終止勞動契約(§12.解僱) 除第3款外,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1個月內曠工達6日者。 除第3款外,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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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勞動契約 九、雇主資遣勞工的程序 預告的義務(§16-1) 1.年資3個月~1年者,10日前預告之。
1.年資3個月~1年者,10日前預告之。 2.年資1年~3年者, 20日前預告之。 3.年資3年以上者, 30日前預告之。 謀職假(§16-2) 每星期不超過2日,工資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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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勞動契約 產假、職災醫療期間終止契約,應報主管機關核定。(§13條但書) 終止契約時,應發給服務證明書。(§19)
發給資遣費:1年0.5個基數,不滿1年以比例計算,最高以6個基數為限。(勞退條例§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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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勞動契約 十、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勞工應預告的終止勞動契約 特定性工作逾3年,勞工得終止勞動契約,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15-1)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預告期間預告雇主。(§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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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勞動契約 勞工不須預告的終止勞動契約(§14)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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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勞動契約 勞工不須預告的終止勞動契約(§14)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第1、6款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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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工資 一、工資保護的意義 基本工資: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 基本工資。(§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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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工資 二、工資給付的原則 法定通用貨幣給付原則(§22-1) 全額給付原則(§22-2) 直接給付原則(§22-2)
定期給付的原則(§23-1) 同工同酬的原則(§25) 不得預扣工資的原則(§26) 限期給付與清償(§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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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工資 三、延長工時的工資(§24) 延長2小時以內者,每小時加給1/3以上。 再延長2小時以內者,每小時加給2/3以上。
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而延長工時者,每小時加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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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工資 加班費計算實例: 基本工資-月薪17280元、時薪95元(96年7月1日起) 1.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每小時加班費:
月薪制:72元×4/3=96元。 時薪制:95元×4/3=126.7元。 2.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上者,每小時加班費: 月薪制:72元×5/3=120元。 時薪制:95元×5/3=158.3元。 3.休假日加班費,依規定加倍發給: 月薪制:即日薪576元,再另加給576元。 時薪制:95元×8=760元,再另加給7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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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工作時間 工作時間:勞基法未定義,一般而言為勞工在雇主的指揮監督下從事工作的時間。 休息時間:不受雇主指揮監督,可依自已意思活動。
一、定義: 工作時間:勞基法未定義,一般而言為勞工在雇主的指揮監督下從事工作的時間。 休息時間:不受雇主指揮監督,可依自已意思活動。 待命時間:仍屬工作時間。例:司機。 準備與整頓時間:為工作之延伸,仍屬工作時間。 教育訓練時間:若屬強制性,應視為工作時間。 出差時間:以正常工作時間為其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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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工作時間 二、正常工作時間(§30-1)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 跨越2曆日之工作時間應合併計算,不應分開計算。
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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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工作時間 三、變形工時制: 二週彈性工時(§30-2) 天災2週內2日之正常工時,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二週彈性工時(§30-2) 天災2週內2日之正常工時,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分配於其他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 八週彈性工時(§30-3) 天災8週內之正常工時,加以分配。 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8小時。 每週不得超過4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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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工作時間 三、變形工時制: 四週彈性工時(§30之1) 4週內正常工時分配於其他工作日。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不受二、八週彈性工時之限制。
四週彈性工時(§30之1) 4週內正常工時分配於其他工作日。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不受二、八週彈性工時之限制。 當日正常工時達10小時者,延長工時不得超過2小時。 2週內至少有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36條之限制。 女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外,不受第49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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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工作時間 四、延長工作時間(§32)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 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連同正常工時1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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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休假 例假-勞工每7日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36) 休假-紀念節日、勞動節日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37)
特別休假-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38) 婚、喪、疾病或其他事由-依勞工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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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請假 勞工請假規則 婚假8日,工資照給。 喪假-依親等給假,工資照給。 1.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給假8日。
1.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給假8日。 2.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給假6日。 3.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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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請假 勞工請假規則 普通傷病假: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 2.住院者,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1.未住院者,1年內不得超過30日。 2.住院者,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3.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4.1年內合計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5.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1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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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請假 勞工請假規則 公傷病假-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 事假-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4日,不給工資。
公假-依法令規定。 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不得扣發全勤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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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性別工作平等法 一、性別歧視之禁止 雇主在下列情形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10-50萬)
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7) 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8) 各項福利措施。(§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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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性別工作平等法 一、性別歧視之禁止 雇主在下列情形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10-50萬)
薪資之給付。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不得以降低其他受僱者之薪資來規避。(§10) 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11)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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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性別工作平等法 二、促進工作平等措施(1-10萬) 生理假:每月得請1日,併入病假,薪資依病假辦理。(§14)
產假:分娩者8週給薪,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4週給薪,妊娠2至3個月流產者1週不給薪,未滿2個月流產者5日不給薪。(§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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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性別工作平等法 二、促進工作平等措施(1-10萬) 陪產假:3日給薪。(§15)
家庭照顧假:勞工5人以上,全年7日為限,併入事假。(§20) 哺乳時間:子女未滿1歲每日2次每次30分鐘。視為工作時間。(§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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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性別工作平等法 二、促進工作平等措施(1-10萬) 育嬰留職停薪(§16)
任職滿1年後,每1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期間最長2年,子女2人以上者併計,以最幼子女撫育2年為限。每次最少6個月,年資不計。 期滿復職,雇主不得拒絕,若有法定事由(§17),應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期間保費雇主免繳,勞工得遞延3年,負擔比例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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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性別工作平等法 二、促進工作平等措施(1-10萬) 減少、調整工時間(§19) 勞工30人以上,子女未滿3歲。
每天減少工作1小時;減少之工作,不得請求報酬。 或調整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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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性別工作平等法 什麼是性騷擾? 一、法律定義: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項:(敵意性工作場所性騷擾)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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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性別工作平等法 什麼是性騷擾? 一、法律定義: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2項:(交換式工作場所性騷擾)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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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性別工作平等法 每天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什麼是性騷擾? 性騷擾之防治: (§13) (1-10萬) 每天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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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性別工作平等法 什麼是性騷擾? 一、法律定義: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 性侵害: 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 、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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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性別工作平等法 什麼是性騷擾? 一、法律定義: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
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 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 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 (二)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 、喪失或減損其學習 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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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性別工作平等法 什麼是性騷擾? 一、法律定義: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 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 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訓練、 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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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性別工作平等法 什麼是性騷擾? 一、法律定義: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 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 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 ,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 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 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 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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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性別工作平等法 什麼是性騷擾? 一、法律定義: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告訴乃論)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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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性別工作平等法 什麼是性騷擾? 二、概念化的定義:
一切不受到歡迎的,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言行舉止,讓被行為者感到不舒服,不自在,覺得被侵犯,被侮辱;嚴重時,甚至會不當影響到被行為者正常生活之進行,或人格尊嚴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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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性別工作平等法 什麼是性騷擾? 三、重點提示: 性騷擾可能發生在異性間及同性間。 男女都有可能成為騷擾者或被騷擾者。
性騷擾不一定要跟「性」或「身體」有關,也含括「性別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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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性別工作平等法 什麼是性騷擾? 三、重點提示: 性騷擾的構成要件雖首重被行為人的主觀感受,但也兼顧客觀的認定標準,並需衡的事發情境。
性騷擾的法律認定,會審酌個案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行為人之言詞行為、當事雙方之關係及認知等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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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性別工作平等法 常見的性騷擾樣態: 一、不受歡迎且違反對方意願之言詞: 開黃腔。
評論身材、長相並給予不當稱呼,如:「波霸」、「洗衣板」。 嘲笑性別特質,如:「娘娘腔」、「男人婆」等稱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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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性別工作平等法 常見的性騷擾樣態: 一、不受歡迎且違反對方意願之言詞: 探詢他人之性隱私、性傾向、性生活等。
談論自己的性隱私,性生活等。 發表歧視同性戀之言語。 將一般談話內容「情色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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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性別工作平等法 常見的性騷擾樣態: 二、不受歡迎且違反對方意願之行為: 在擁擠的公車、捷運或茶水間,故意摩擦下體。
趁人不備時,襲胸或摸臀。 故意碰觸、撫摸對方身體。 色瞇瞇盯視對方身體、偷窺、偷拍、獻寶(暴露狂)、展示色情圖片、利用職權或機會,脅迫對方提供性服務。 因對方拒絕提供性服務,阻撓或剝奪對方取得應有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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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性別工作平等法 常見的性騷擾樣態: 三、利用各種媒體,散播他人與「性」有關之私密資訊: 散發黑函,傳述有關他人之性器特徵。
於網路討論版,討論他人之性偏好。 利用手機,散發有關他人性生活之訊息。 於廁所、黑板、佈告欄塗鴉,描述他人之性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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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性別工作平等法 常見的性騷擾樣態: 四、不受歡迎且違反對方意願之過度追求或暴力分手:
過份追求或不當追求,如:死纏爛打、跟蹤糾纏、持續以電話或電子郵件追求。 分手暴力,如:以自殺威脅、脅迫同歸於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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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性別工作平等法 「他的」性騷擾vs. 「她的」性騷擾? 一、兩性認定性騷擾之工通處:
男女均認為不受歡迎,令人不舒服,且與性別、性、身體有關的言行,都可能構成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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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性別工作平等法 「他的」性騷擾vs. 「她的」性騷擾? 二、兩性界定某種行為是否構成性騷擾的差異: 針對異性具性意涵的言行舉止:
男性較常將之認定為女性的抬舉,而較少將之界定為性騷擾;女性較常感到被輕侮,較會將之界定為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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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性別工作平等法 「他的」性騷擾vs. 「她的」性騷擾? 二、兩性界定某種行為是否構成性騷擾的差異: 用誰的觀點來界定性騷擾?
男性較常透過男性行為人的觀點,來界定某種行為是否構成性騷擾。因此,男性比較不會將具有爭議的言行界定為性騷擾;女性則較常透過女性被行為人的觀點,來界定某種行為是否構成性騷擾。因此,女性較會將具爭議的言行界定為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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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性別工作平等法 「他的」性騷擾vs. 「她的」性騷擾? 二、兩性界定某種行為是否構成性騷擾的差異: 兩性不同的盲點與限制:
男性比較傾向將女性的「友善」言行,誤解為「性趣」的表達;女性比較傾向將男性笨拙或自目的示愛行為,認定為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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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性別工作平等法 「他的」性騷擾vs. 「她的」性騷擾? 二、兩性認定自己是否被性騷擾的差異:
男性對於女性挑戰或質疑其男性陽剛特質的言行,較會認定為性騷擾。 VS. 女性對於男性強調其女性因柔特質的言行,及男性對其身體或性自主的侵犯,較會認定為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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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性別工作平等法 「他的」性騷擾vs. 「她的」性騷擾? 二、兩性認定自己是否被性騷擾的差異:
男性在認定自己是否遭受到同性性騷擾時,傾向以自己的反應與感覺為認定標準,較能確認性騷擾的發生。 VS. 女性在認定自己是否遭受到性騷擾時,較關切(相識的)男性行為者的動機和本意,因此常猶豫是否將之認定為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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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性別工作平等法 「他的」性騷擾vs. 「她的」性騷擾? 二、兩性認定自己是否被性騷擾的差異:
一般男性對於被女性誤控性騷擾抱有高度的焦慮感。 VS. 女性常因情境關係的曖昧,而對自己被(相識的)男性性騷擾的認定產生猶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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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性別工作平等法 如何避免性騷擾他人? 六點原則:四不二要 四不: 當不確定自己的言行是否為對方所歡迎時,寧可先不要說或不要做。
如果察覺到自己的言行是不受對方所歡迎時,應不要繼續說或繼續做。 不要將對方的「友善」誤解為「性趣」。 不要利用對方的仰慕或信任,遂行性騷擾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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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性別工作平等法 如何避免性騷擾他人? 六點原則:四不二要 二要: 要能敏感察覺自己與對方是否存有結構性與個別性差異:
1.結構性差異是指雙方的權力,體力,地位或資源不相等。 2.個別性差異是指彼此擁有不同的身體界限、認知標準、品味偏好、及價值觀等。 若察覺與對方存有上述差異,具優勢者(如:主管、老師、身強力壯者)更應嚴守專業倫理及尊重差異等人際互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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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性別工作平等法 如何避免性騷擾他人? 性騷擾的對應模式:
當遭遇到性騷擾時,若採取消極的應對模式,如:隱忍不說、不予理會(假裝聽不見或聽不懂)、逃避(自請調職、轉學/班、搬家等),通常不會發生制止的效用,且可能讓騷擾者食髓知味。因此,若不幸遭遇性騷擾,建議採取下列的積極應對模式,以有效制止他人的性騷擾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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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性別工作平等法 如何避免性騷擾他人? 性騷擾的對應模式:
一、如果情況許可,可嘗試與行為人溝通:當面或以書信,或透過雙方都信任的第三人,明確告知行為人你不舒服的感覺,要求對方立即停止該行為。 二、如果情況沒有改善,則應採取掌控情勢的策略: 1.將事發經過及對你的影響,告知你可信 任之親友或同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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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性別工作平等法 如何避免性騷擾他人? 2.記錄性騷擾事件: 詳盡紀錄事情發生的完整經過。 你試圖阻止性騷擾的所有嘗試。
你做了什麼抗拒/應對?若無,為什麼? 你的感覺如何? 對你所產生的其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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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性別工作平等法 如何避免性騷擾他人? 2.記錄性騷擾事件: 列舉目擊者。 描述目擊者的反應。 詳細記錄每次事發時間、日期和地點。
每次事件發生之後儘速寫下來。 妥善保存你的紀錄。 3.搜證(如:對加害人錄音) 4.提出法律救濟,如:提起刑事訴訟、民事賠償、行政救濟(申訴或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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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性別工作平等法 性騷擾事件: 一、職場性騷擾事件: 受害人於求職時或執行職務時遭受性騷擾,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向受害人之雇主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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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性別工作平等法 性騷擾事件: 二、校園性騷擾事件:
當事件一方為同校或跨校之教職員生,他方為學生時,則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向行為人於行為時所屬學校申請調查或檢舉;當校長為加害人時,則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請調查或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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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性別工作平等法 性騷擾事件: 三、其他性騷擾事件:
不屬於職場及校園之性騷擾事件,依性騷擾防治法,被害人向行為人於申訴時所屬機構申訴。若加害人為機構負責人,向該機構所在地之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申訴;若加害人雇主不明,向事發地警察機關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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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性別工作平等法 性騷擾創傷症候群: 性騷擾受害人,尤其是女性,可能會出現下列的身心症狀;但症狀出現的時間、類型、嚴重程度,則會因人而異。
一、內在症狀: 負面情緒反應:焦慮、驚嚇、否認、憤怒、恐懼、挫折、不安全感、被背叛感、尷尬、困惑、困窘、羞恥、罪惡孤立感等。 負面生理反應:頭痛、睡眠、飲食腸胃方面的問題、容易驚嚇或過度警覺、無法專心、藥物濫用等。 負面的自我認知:負面的自我概念、低自尊、自覺無能、無力、無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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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性別工作平等法 性騷擾創傷症候群: 二、外在症狀:
性騷擾受害人,尤其是女性,可能會出現下列的身心症狀;但症狀出現的時間、類型、嚴重程度,則會因人而異。 二、外在症狀: 對社交/人際關係的負面影響:改變生活作息、社交退縮、缺乏信任感、過度自我專注、外觀與衣著服飾的改變、社交型態的改變。 負面的就學/就業效應:學習或工作習慣改變、工作/學習表現不佳、無故缺席、辭職或退(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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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退休 勞工退休金條例9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制)。 適用對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
雇主應於勞工到(離)職7日內,列表通知勞保局,辦理開始或停止提繳手續。 雇主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勞工得自願提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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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退休 雇主提繳之金額,應每月以書面通知勞工。 查詢個人帳戶之方式: 年滿60歲始可請領-15年以上領月退休金 -15年未滿一次領取
臨櫃查詢-各縣市辦事處 自然人憑證網路申請密碼查詢 勞動保障卡 年滿60歲始可請領-15年以上領月退休金 -15年未滿一次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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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職業災害 職業災害的定義: 安全衛法第2條第4項:
謂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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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職業災害 勞工保險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 職業災害保險:分傷病、醫療、殘廢及死亡四種給付。 勞動基準法59條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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