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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需求學生 鑑定與安置 特教班 謝順慈 江怡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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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特殊需求學生 鑑定與安置 特教班 謝順慈 江怡勳

2 前言 有牌 vs 沒牌 多層次補救教學 vs 特教策略教學

3 各障礙類別鑑定基準 智能障礙 1.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 未達平均數負二個標準差。 2.學生在自我照顧、動作、溝通、社會情
緒或學科學習等表現上較同年齡者有顯 著困難情形。 視覺障礙 1.視力經最佳矯正後,依萬國式視力表測 定優眼視力未達0.3或視野在二十度 以內者。 2.無法以前款視力表測定時,由眼科醫師 以其他方式測定後認定者。

4 聽覺障礙 1.接受自覺性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語 音頻率聽閾達二十五分貝以上者。 2.無法接受前款自覺性純音聽力檢查時, 由聽力檢查師以他覺性聽力檢查方式測 定後認定者。 肢體障礙 上肢、下肢或軀幹之機能有部份或全部障礙,致影響學習者,其鑑定基準依行政院衛生署所定「身心障礙等級」中所列肢體障礙之標準。

5 語言障礙 1.構音障礙:說話之語音有省略、替代、 添加、歪曲、聲調錯誤或含糊不清等現 象,並因而導致溝通困難者。 2.聲音異常:說話之音質、音調、音量或 共鳴與個人之性別或年齡不相稱,並因 而導致溝通困難者。 3.語暢異常:說話之節律有明顯且不自主 之重複、延長、中斷,首語難發或急促 不清等現象者。 4.語言發展遲緩:語言之語形、語意、語 彙、語法、語用之發展,在語言理解或 語言表達方面,較同年齡者有明顯偏差 或遲緩現象者。

6 多重障礙 指具兩種以上不具連帶關係且非源於同一原因造成之障礙而影響學習者。多重障礙之鑑定,應參照各類障礙之鑑定原則、基準 自閉症 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溝通、社會互動、行為及興趣表現上有嚴重問題,造成在學習及生活適應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鑑定基準如下: 1.顯著口語、非口語之溝通困難者。 2.顯著社會互動困難者。 3.表現固定而有限之行為模式及興趣者。 身體病弱 罹患慢性疾病,體能虛弱,需要長期療養,以致影響學習者

7 學習障礙(LD) 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推理、表達、知覺或知覺動作協調等能力有顯著問題,以致在聽、說、讀、寫、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

8 其鑑定基準如下: (1)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下 (2)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者 (3)注意、記憶、聽覺理解、口語表達、基 本閱讀技巧、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 算、推理或知覺動作協調等任一能力表 現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 育所提供之學習輔導無顯著成效者

9 學障類別 發展性學習障礙 注意力、記憶力、知覺動作協調、思考推理、社交技巧、口語表達 學業性學習障礙 拼音、識字、閱讀、書寫、數學
未特定式學習障礙(如非語言型學障) 1.觸知覺缺陷(尤其左邊) 2.動作協調困難(尤其左邊) 3.視覺空間組織缺陷 4.在非語文情境得到訊息的能力差,語 文能力發展較好 5.順序性的行為操作差 6.在社會知覺、判斷的能力困難

10 鑑定流程 1.申請→轉介→校內相關篩檢測驗→鑑輔 會初審→個別智力測驗及診斷測驗→複 審→綜合研判→函知確定名單或疑似名 單
2.疑似名單→學校進行學習輔導→觀察半 年(填寫觀察記錄本)→綜合研判→函知 確定名單

11 鑑定前-教師準備基本資料 (必附) 學習障礙學生鑑定申請表 特殊需求學生轉介表(小五至國中階段填 100R)
疑似學習障礙學生轉介前介入輔導紀錄 學科評量資料 學生相關資料

12 相關測驗(必附) 國民中小學學習行為特徵檢核表 國小注音符號能力診斷測驗(小一必附) 中文年級認字量表正本 中文閱讀診斷測驗-識字量評估測驗
閱讀理解困難篩選測驗 中文閱讀診斷測驗-小二~小六 基礎數學概念評量正本 國小學童書寫語言測驗(小三以上)(條件附件)

13 特定資料(有則必附)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身心障礙證明 鑑定醫療院所開立之心理衡鑑報告或診斷證明 基本讀寫字綜合測驗(小三以下)
情緒障礙量表(條件附件) 問題行為篩選量表(條件附件) 其他測驗紀錄影本 相關佐證資料(如:考卷、作業、聯絡簿、造句寫作或作文資料…等)

14 鑑定中 施測智力測驗 家長、教師晤談 老師可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15 鑑定後 符合學習障礙-接受特教資源及服務 不符合學習障礙- 1.疑似情緒行為障礙(EBD)→建議學校進行認
輔,輔導個案持續就醫,明年轉介情障鑑定 2.疑似智能障礙(MR)→至醫療院所申請手冊 3.疑似學業低成就(LA)→建議學校進行補救教 學或認輔

16 情緒行為障礙(EBD) 指長期情緒或行為反應顯著異常,嚴重影響生活適應;其障礙並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情緒行為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ADHD)、或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

17 鑑定基準如下: (1)行為或情緒顯著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 文化之常態者,得參考精神科醫師之 診斷認定之。 (2)除學校外,至少在其他一個情境中顯 現適應困難者。 (3)在學業、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有 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 所提供之輔導無顯著成效者。

18 鑑定流程 宣導研習→校內初篩→轉介前介入(學校 輔導室輔導老師須進行輔導或尋找社 工、心理師及醫療等資源轉介前介入至
少一學期,且備有完善之輔導紀錄)→鑑 定申請→鑑輔會鑑定→安置並轉介資源 進入→定期評估→國三提出特教生鑑定 證明→鑑輔會審議→核發證明

19 鑑定前-教師準備基本資料 (必附) 鑑定申請表
輔導單位/輔導人員輔導學生紀錄影本(至少一學期,需含學生疑似情緒行為障礙之特徵描述、學校每月輔導內容、策略及成效…等) 桃園縣疑似情緒行為障礙學生轉介前介入輔導紀錄表 AB卡及相關資料(至少一學期) 特殊需求學生轉介表(100R)-小五以上填寫 最近1年內相關佐證資料

20 相關測驗(必附) 國民中小學學習行為特徵檢核表 情緒障礙量表 問題行為篩選量表

21 特定資料(有則必附)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身心障礙證明並具一學期之輔導紀錄 立案醫療院所開立之病例摘要正本並具一學期之輔導紀錄

22 鑑定中 施測智力測驗 家長、教師晤談 老師可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23 鑑定後 符合情緒障礙→接受特教資源及服務 1.追蹤回報:安置後觀察輔導1個月後將 追蹤回報表回報鑑輔會
2.定期觀察:經學校觀察輔導1學年後, 倘適應良好無其他問題,即解除追蹤 並由學校持續提供服務 不符合情緒障礙→輔導室持續追蹤及協

24 結語 影片分享1 2 侏儸紀公園導演曾說過:生命會找到自己 的出口→相信學生不是沒有能力,而是 能力不同

25 影片分享1 2 從他人的需要中找到自己存在的價值→希望你我都能成為學生生命中的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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