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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性精神疾病 台北醫學大學萬芳醫院 黃百粲
職業性精神疾病 台北醫學大學萬芳醫院 黃百粲 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 工作相關心理壓力事件引起精神疾病 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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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性精神疾病 歐盟、主要已開發國家均尚未列入職業病總類表,以法律訴訟取 得賠償。我國參考日本的作法與基準予以職災補償。
絕大部分精神科醫師認為精神疾病屬多因性(biopsychosocial),無 法歸責於一個主要的原因,但在日本,精神科醫師主導職業性精 神疾病的認定。 精神心理層面的文化差異,如無薪假、親戚壞名譽 > 父母重病。 缺乏較客觀的診斷、評估、與鑑定工具。日本與德國的半定量法。 數量少,但增加中;戲劇化,雙向性,勞資爭議大。診斷書強調 只論因果,不論是非對錯,但仍可進行法律訴訟。勞保審查採取 三人集體診斷制。 職場的精神心理問題逐漸受到重視,已成為發達國家職業安全衛 生的顯學、施政重點、以及勞動檢查的新方向。中國亦開始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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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性憂鬱症 47歲陳姓女士為工廠生產線小組長,因不良品問題與 工程師發生爭執,翌日被降職回作業員,主張受到上 司與同事的排擠、不當責難、與羞辱。 因重度憂鬱症就醫,企圖自殺,數次入院。在勞委會 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場外,因職業病不成立遂刺傷雇 主代表。 我國因此案而著手引入日本關於職業性精神疾病的認 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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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性精神疾病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9條: 工作者發現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 一、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 二、疑似罹患職業病。 三、身體或精神遭受侵害。 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為確認前項雇主所採取之預防及處置措施,得實 施調查。 前項之調查,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參與。 雇主不得對第一項申訴之工作者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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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 查準則
第二十一條之一 被保險人罹患精神疾病,而該項疾病與執行職務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 (>= 50% 的可能性或貢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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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列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項目 第四 類其 他危 害引 起之 疾病 及其 續發 症 4.1
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der) 工作中遭受嚴重身體傷害(Physical injury)之後所發生的精神症候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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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相關心理壓力事件引起精神疾病 工作相關心理壓力事件引起精神疾病認定 參考指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11月19 日勞安3字第 號函。 2016年進行修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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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象疾病 由精神科醫師出具之診斷書註記為 ICD-10中F0至F9之診斷。 實務上以F2-F4 憂鬱症、焦慮症為主。
排除 psychosomatic syndr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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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潛在暴露的風險 工作壓力引起精神疾病雖因工作別不同而有不同風險,但工作相 關之精神疾病與壓力事件的發生與否有更強的相關性,而這些壓 力源有可能來自各種不同的工作(與過勞同,無特別危險行業), 下列為其中較強之潛在風險: (一) 遭遇生死交關之事故(如交通事故、職業災害等),而造 成極大的心理壓力。 (二) 因工作傷病而處於療養中的當事人,因病況急劇變化等, 而遭遇極度痛苦。 (三) 極度的長時間工作(120 hr / m 加班),而無法確保生理需求 之最低限度睡眠時間。疲勞累積,睡眠剝奪。 (四) 重大疾病或受傷。 (五) 發生影響公司營運狀況的重大工作疏失。 (六) 遭到強迫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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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醫學評估與鑑別診斷 由於此認定參考指引適用於所有ICD-10之F0 至F9所有診斷,上述疾病之診斷由精神科 醫師追蹤治療6個月,且至少6次門診後出 具診斷證明,並註明診斷之ICD-10。若該患 者過去有上述診斷之病史,經積極治療後, 一年以上無症狀(症狀固定),之後再發病者, 可視為新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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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暴露證據收集的方法 判斷職業性相關的精神疾病時,對暴露證據的收集應 包括下列幾項:
(一) 勞工的工作時間表和工作項目、工作量、工作 難易度以及從事該工作的時間。 (二) 暴露之事件種類。 (三) 暴露事件之時間,強度應儘量詳細紀錄。 (四) 如果需要,可詢問當事人之同事、上司、下屬、 家人、朋友或蒐集其他書面或影像資料,或使用攝影 機至工作場所,將工作場所及工作情況進行錄影紀錄。 網路、FB、Line e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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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工作壓力引起精神疾病的認定原則 由精神科醫師出具之診斷書註記為ICD-10中F0至F9之診斷, 確定其發病前6個月內仍有工作者(若有特殊情況,可追溯 至1年),並排除發病前一年內曾有相關之精神病史、有明 顯家族病史、或成癮物質濫用者,由經過訓練之職業醫學 或精神科專科醫師參考附表一「工作場所心理壓力評估表」 及附表二「非工作造成心理負荷評估表」之平均壓力強度 參考資料,以表一「工作場所中的心理壓力評估及紀錄表」 及表二「非因工作造成的心理負荷評估及紀錄表」分別記 錄並評估其與工作相關之心理壓力與非因工作造成的心理 負荷,綜合給予認定,其認定原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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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原則(必要條件) 1.首先需釐清有症狀的發生,並確認引起症狀的疾病屬ICD-10中 F0至F9之診斷。
2.對象疾病發病前大約六個月之間(有例外、例如性騷擾、持續的 性騷擾、解離性反應等),可以客觀(同種勞動者、平均人)地認定, 該案例是因為從事可能造成該精神障礙發病之工作,而造成強烈 的心理壓力,而發病時間在從事該工作之後。 3.依據表一,針對:(1)是否曾發生與該精神障礙發病有關的事 件(stress);(2)依前述事件的實際嚴重程度做修正,及(3)評 估事件後帶來的變化與應對(reaction、response)等(需檢討工作 的量、質、責任、工作場所的人與事物環境,以及支援/協助體 制等,尤其是常態性的長時間工作,極可能形成準精神障礙發病 的狀態。)來評估工作造成的心理壓力強度,並檢討該程度是否 可能造成精神障礙發病。修正情形包括「相當程度的嚴重」(持 平)及「特別嚴重」(變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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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原則 4.工作造成的心理壓力到達表一綜合評估為「強」時, 即可判斷為已到達可能造成精神障礙發病的程度。具 體說明如下:
(1)發生事件的心理壓力為強度「強(Ⅲ)」,而發 生事件所帶來的變化為「相當程度的嚴重」時。 (2)發生事件的心理壓力為強度「中(Ⅱ)」,而發 生事件所造成的變化為「特別嚴重」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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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原則 5.案例出現下列狀況時,不需依據表一,可在綜 合評估中直接判斷為「強」度:
(1)遭遇生死交關之事故等,而造成極大的心理 壓力時。 (2)因工作傷病而處於療養中的當事人,因病況 急劇變化等,而遭遇極度痛苦時。 (3)極度的長時間工作(>= 80、120、160 hr / m 加 班),而無法確保生理需求之最低限度睡眠時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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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輔助原則 1.依據表二實施業務之外的心理負荷評估,確認發生事件 所造成的心理壓力屬於強度「強(Ⅲ)」時,需調查發生 事件的內容,檢討發生事件造成的心理壓力是否達到精神 障礙發病的程度。 2.若無參考強度者,由精神科醫師參考表列其他項目之強 度,並評估是否有過度之情形。 具體事例、類推。 3.個人因素的評估方法為,針對:(1)精神障礙的病史; (2)生活史(社會適應狀況);(3)酒精等依賴狀況; (4)性格傾向等進行評估,以評估個人心理層面的反應性 及脆弱程度(個人因素),檢討是否達到精神障礙發病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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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否因工作引起精神障礙的具體判斷 判斷因工作引起之精神障礙,需符合下述三要件:(1)屬 於對象疾病之精神障礙發病;(2)對象疾病發病前大約六 個月之間,可客觀地認定是因從事可能造成該精神障礙發 病之工作,而造成強烈的心理壓力;(3)無法認定該案例 是因為工作以外的心理壓力及個人因素,而造成該精神障 礙發病。判斷流程請參考圖一,該流程說明如下: 1.依表一評估心理壓力情形: 1.1經表一綜合評估心理壓力為「弱」或「中」則為非工作 因素所引起。 Stop to proceed to Table I。 1.2經表一綜合評估心理壓力為「強」時,應依表二評估非 因工作因素造成的心理負荷程度。 先評業務,再評業務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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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否因工作引起精神障礙的具體判斷 2.依表二評估心理負荷情形:
2.1經表二評估結果無特殊非工作因素造成之心理負荷且無 特殊個人因素者,可判斷發病是因為工作因素所引起。 2.2依表二評估結果為有特殊非工作因素造成之心理負荷或 有明顯個人因素者,應進行相關因素對發病影響之具體檢 討與綜合評估。 2.2.1經綜合判斷非工作因素造成之心理負荷為強度,但非 極端嚴重之狀況,且個人方面無明顯個人因素者,可判斷 發病是因為工作因素所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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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新版 II + II + II……. = II or III。 II + I + I……… =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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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新版 Exacerbation、aggravation、worsening etc、 not recognized as occupational disease。 精神疾病的惡化,不認定有業務起因性。 除非 III + 超出字人過程的顯著惡化。 自殺個案需專門委員會合議。分為主治醫 師、地方勞災醫員判斷、地方勞災醫員協 議會判斷三個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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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非工作場所中 的心理壓力評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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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工作場所中的 心理壓力評估及紀 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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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工作場所中 的心理壓力評估及 紀錄表因工作造成 的心理負荷評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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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負荷之強度(壓力強度)Ⅰ~Ⅲ 強度Ⅰ:顧客、同事、與部屬間之糾葛、勤務形態之変化、 強度Ⅱ:悲惨事故與災害之体験、発生責任問題、
身分之升遷・晉升 、部屬之減少、知己之職務異動、 主管之変更、同事之之升遷・晉升 強度Ⅱ:悲惨事故與災害之体験、発生責任問題、 拘束時間長時間化、外派、他遷、降職、 與主管間之糾葛 強度Ⅲ:重大疾病或受傷(後遺症、職場歸建困難) 工作上發生影響公司経営上之重大失誤 交通事故・職業災害(事故之大小、加害・損害之程度、 有無処罰)、被迫離職之程度;遭受嚴重的惡意刁難、欺 侮以及暴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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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心理壓力主張 遭受嚴重的惡意刁難、欺侮以及暴力行為、與上司發 生糾紛、與同事發生糾紛。 遭到強迫退休 ;降職、調職。
遭受到工作上的差別待遇、利益損失等。 本由多名員工負責之工作改由其一人負責。 工作內容與工作量發生重大變化、工作型態發生變化; 工作步調、活動發生變化 被指派達成難以完成的目標,無法達成目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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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平評估法(日本) 舉證責任的反轉 天平評估法 遺傳疾病、原因不明疾病、職業外原因引起。 Competing causes
Contributory cau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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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之罹患 心因(業務過重)ストレス 強 A 心 理 負 荷 の B 強 度 弱 脆弱性 個体要因 (内因) 弱 強
心因(業務過重)ストレス 強 A 心 理 負 荷 の B 強 度 弱 脆弱性 個体要因 (内因) 弱 強 心因(業務過重)壓力 心理負荷之強度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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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之流程 vulnerability 平均人基準說 Average worker test 1)罹患精神障礙之内在 危険性 2)事実之曝露
平均人基準說 Average worker test 1)罹患精神障礙之内在 危険性 2)事実之曝露 3)形成醫學上之症状 個人(本人)基準説 vulner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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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 自我了斷,’故意’,完全無法考慮職業傷病。 因憂鬱、過勞、恨、憤怒等而自殺。以死 明志。
自殺之前沒有憂鬱的症狀、就醫紀錄、或 診斷證明書 ? WHO 關於處理自殺事件的原則: 不要簡化 自殺的理由 。 Psychological autop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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