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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中教授 國立中央大學營建管理研究所 96/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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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建中教授 國立中央大學營建管理研究所 96/07/03
政府採購法簡介 李建中教授 國立中央大學營建管理研究所 96/07/03

2 壹、前言 一、內容:共計八章一百十四條 二、施行日期: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起施行 三、適用範圍: 四、適用對象: ●工程之定作
   ●工程之定作    ●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    ●勞務之委任或僱傭 四、適用對象: ●機關(含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 ●接受機關補助之法人或團體    ●BOT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

3 貳、訂定政府採購法之目的 一、建立基本法 原來政府採購制度 建立制度,興利防弊兼顧 事後審計,落實行政權責 涵蓋工程、財物及勞務(服務)
補充規定 行政命令 稽察條例 建立制度,興利防弊兼顧 事後審計,落實行政權責 涵蓋工程、財物及勞務(服務) 政府採購法

4 二、參加世界貿易組織-承諾簽署政府採購協定
132 WTO (世界貿易組織) 26 GATT TRIPS GATS GPA (政府採購協定) Offer(清單) Rules(規則) (機關) Entities (門檻金額) Thresholds (項目) Items 政府採購法

5 參、「政府採購法」之特色 一、採購作業透明化 政府採購公報及招標資訊系統(27) (www.pcc.gov.tw)
得公開採購預算(27)、底價(34) 除特殊情形外底價應於決標後公開(34) 得要求機關澄清招標文件之疑義(41) 得要求廠商澄清投標文件之疑義(51) 得與廠商協商投標內容或招標規定(57) 國防採購之納入規範(104)

6 政府採購公報 政府採購公報 1 最新政府 採購資訊 GOVERNMENT PROCUREMENT GAZETTE 第00645期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八日/星期一 政府採購公報 GOVERNMENT PROCUREMENT GAZETTE 第00645期 發行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代理發行機關:數位聯合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SEEDNET) 訂閱專線:(02) 或(02) 轉302/318 電話:(02) 轉253~260 地址: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四號九樓 代理發行機關地址:台北市復興南路二段293-3號3樓 FAX:(02) 登記證:局版北市報字第貳參號 訂閱費:半年 NT$ 全年 NT$8500 (零售每份 NT$30) 郵政劃撥帳號: 中華郵政北台字第5570號執照登記為新聞紙交寄 印刷所:台灣新生報社 地址:台北市延平南路110號12樓 中國國際商銀南台北分行匯款帳號: 派送電話:(北) (中) (南) (基) 劃撥、匯款戶名:數位聯合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政府招標資訊網址: web.pcc.gov.tw 本公報內容非經發行機關及代理發行機關同意不得轉載 訂戶如需相關送報之服務請逕電台灣新生報社:(02) 或(02) [標的名稱]西好美里養殖生產區公共工程設施整建工程(第二次)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重標案 [開標日期]88年02月12日10時00分 [截標日期]88年02月12日10時00分 [投標語文]中文 [領標處所]本府員工消費合作社 [履約期限]88年5月30日完工 [本案聯絡人]李能通 [電話] 《其他內容》 [廠商資格]凡領有內政部發給之丙級以上之之營造廠商或土木包工業具有左列證件經本府審查合格者 [投標及審查證件日期]自領標之日起至開標前將標函連同押標金匯票密封隨時寄至朴子市郵政第八十號信箱逾時無效本府不負任何責任 [其他詳如投標須知]本工程開標時若超出底價,為配合時效性需求,依照投標須知第十八條規定辦理減價,以爭取時效 >>>>>>>>>>>>>>>>>>>>>>>>>>>>> [招標單位]嘉義縣政府發包中心 [案號]8828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重標案 [開標日期]88年02月12日10時00分 [截標日期]88年02月12日10時00分 最新政府 採購資訊

7 建置「政府機關招標資訊布告系統」 定期發行「政府採購公報」: 已申請連線單位:6,601個 已提供資訊單位:3,406個
公告招標資訊:146,727筆 公告決標資訊:62,124筆 查詢人次:720,313人 定期發行「政府採購公報」: 己發行期數:655期 (自87年12月起改由數位聯合電信公司代理發行) 資料提供至

8 二、招標程序國際化 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18) 決標方式除最低標外,得採最有利標決標(52)(56)
統包(24)、共同投標(25)、共同供應契約(93) 投標文件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33) 宜由採購專業人員辦理(95) 廠商異議申訴制度(第六章)

9 政府採購的作業模式 04/21/01 選擇權 公開招標 選擇性 招標 限制性 最低標 決標 低 I 次低 III 最有利標 次高 II 高
政府採購的作業模式 /21/01 選擇權 公開招標 選擇性 招標 限制性 最低標 決標 I 次低 III 最有利標 次高 II IV -----

10 三、落實行政授權,強化內部監督 小額採購可不訂底價(47) 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及監辦授權由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訂定(13、23)
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49)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者,授權機關自行監辦(13) 查核金額以上者,由上級機關監督(12) 巨額採購(36、111)

11 四、提升採購效率 底價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46) 第一次投標廠商家數不足流標,第二次有廠商投標即可開標(48)
委託專業廠商辦理專案管理(39) 指定專業機關代辦採購(40) 得部份驗收、減價收受(71、72)

12 五、加強合約管理 依約定分包、不得轉包(65、67) 履約爭議得提付仲裁(85之1) 成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調解爭議(85之1~4)
建立品質管理制度(70) 明訂廠商違約責任(32、63) 不良廠商之拒絕往來(101~103)

13 六、防止採購弊端 規格、規範之訂定以功能、效益為主(26) 廠商資格之訂定不得不當限制競爭(37)
利益迴避(15)及請託關說(16)均有具體規定 圍標(87)、綁標(88)之界定及罰則(第七章) 各級政府另設採購稽核小組(108) 訂定採購人員倫理準則(112)

14 七、其他規定 外商參與政府採購依國際協定辦理(17) 優惠國內廠商措施(43、44) 對公務員行政裁量之保障(6)
得設立採購人員訓練所(11) 押標金繳納方式多樣化(30) 招標文件之取得與投標文件之遞送(29、33) 符合環保政策之綠色採購(96) 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97) 弱勢族群得優先承辦政府採購(22、98)

15 結論 競爭機制的目的在於選擇最佳的外部資源 公平的競爭機制並不代表放棄選擇的權利及責任 公開、透明的目的在於讓買方有更多的選擇及理性的判斷
刑法131條及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的修改將可減輕公務人員承擔圖利他人罪責的陰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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