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週 墮胎 終止懷孕符合道德嗎?
非預期懷孕多 每年墮胎數超過 40 萬 台灣生育率低,婦產科醫師林思宏說,平均一年 約 20 萬新生兒,但因避孕觀念薄弱、非預期懷孕 多,有高達 40 萬人次孕婦以口服避孕藥墮胎,加 上手術墮胎者,墮胎數量「超乎想像」。 [ 中央通訊社 ]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六款規定,「因懷孕或 生產將影響婦女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得依其 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反墮胎法下的待斃孕記 墮胎很難? 101/s00005/ 在尼加拉瓜, …… ,婦女無論基於任何原因而進 行終止懷孕手術一律被視為違法,即使因姦成孕、 亂倫,甚至在懷孕期間出現生命危險也不例外。 參與墮胎的婦女和醫生,也有可能面對監禁六年 的最高刑罰。 …… 除了尼加拉瓜和巴西,薩爾瓦 多、智利、馬爾他及梵蒂岡皆禁止墮胎。
對墮胎問題的討論讓人產生強烈的情緒,且通常 伴隨著不經批判或獨斷的想法。 涉及的道德問題:權利、「人」的意義、母體身 心的影響。 墮胎是個人的事? 要探討墮胎的道德問題,而不是法律問題。
在今天的課程裡,我們要談: 1. 背景知識:簡介跟墮胎有關的(非道德的)事實。 2. 道德理論:各理論如何思考墮胎行為的道德對錯。 3. 道德論證:自由派、保守派和溫和立場的論證。 4. Judith J. Thomson 的論證:從小提琴家的思想實 驗論墮胎的道德性。
( 一 ) 名詞定義: 墮胎 (abortion) :透過手術或醫學(藥物)的方式 故意終止懷孕。 自然墮胎或流產:因為疾病或意外傷害,不是故 意的終止懷孕。 治療性墮胎 (therapeutic abortion) :基於保護母體 的生命或健康而終止懷孕。 胎兒 (fetus) :從受孕到出生整個發展過程的未出 生嬰兒。
( 二 ) 胎兒的重要發展階段: 受孕三週,胎兒就具有人型。 第八週就可以偵測到大腦活動。 胎動 (quickening) :懷孕十六到二十週,母親會感 受到胎兒移動。 生存能力 (viability) :二十三或二十四週以後,胎 兒有可能在子宮外存活。
( 三 ) 其他相關資訊: 墮胎方式多半取決於懷孕階段。 墮胎引起併發症的機率很低。越早實施墮胎,危 險性越低。 重要法律判例: 1973 年,美國「羅伊訴韋德案」 (Roe v. Wade) 。最高法院判決女性擁有憲法上(但 不是無限)的權利,在一定情況下可以墮胎。
( 一 ) 效益主義:考慮墮胎行為或相關規則所產生 的整體結果。 1. 行為效益主義: 判準:假設把所有人納入考量,墮胎可以得到最 大的整體幸福,那麼它就是道德上對的行為。 行為效益主義者可藉由指出禁止墮胎造成的不幸 福來支持墮胎,也可以訴諸相同判準來反對墮胎。
2. 規則效益主義: 判準:取決於規則為何,以及遵守該規則可以產 生多大的幸福淨值。 規則 A :除了拯救母親性命,否則墮胎是道德上不 允許的。 規則 B :前三個月的墮胎是道德上可允許的。因強 暴、亂倫懷孕、孩子畸形、嚴重威脅母親健康或生 命的墮胎總是道德上可允許的。 效益主義對墮胎的論證並不極度依賴「胎兒是否 被視為一個人」。
( 二 ) 康德倫理學:墮胎的道德對錯取決於「胎兒 是不是人」。 如果胎兒是人,則擁有跟一般人一樣的權利,這 些權利不能因社會效益而被凌越。只有基於自衛 的理由而執行的墮胎是道德上可允許的。 如果胎兒不是人,則墮胎通常是可證成的,以保 障母親的權利和尊嚴。
( 三 ) 自然法理論: 1. 傳統自然法理論:基於兩個理由反對墮胎 胎兒是擁有完整道德權利的「人」。 直接殺害無辜的人永遠是道德上錯的。 2. 雙果律: 以墮胎方式故意殺害胎兒(即使為了保存母親的 生命)是錯的。 為了治療癌症而切除子宮或做化療,胎兒死亡僅 是非意圖的副作用,則是道德上可接受的。
爭議的核心問題:墮胎何時是道德上可允許的? 三種立場: 1. 保守派 — 支持生命權 (pro-life) :永遠或幾乎永遠 不允許。 2. 自由派 — 支持選擇權 (pro-choice) :總是(或幾乎 總是)是可允許的。 3. 溫和派 — 介於二者之間:某些情況(多於保守派、 少於自由派)下,墮胎是可允許的。
( 一 ) 保守派的立場:墮胎永遠(或幾乎永遠)是 道德上不允許的。 論點建立在「胎兒是人,擁有完整的道德權利, 這些權利從受孕那一刻就已產生」。 核心道德權利:生存權 (the right to life) 。
論證 A : 1. 未出生的胎兒顯然是人類生命 (human life) 。 2. 剝奪人類生命是錯的。 3. 墮胎是剝奪人類的生命。 4. 因此,墮胎是錯誤的。 [ 論證評估 ] :犯「一語雙關」的謬誤,是無效論證。 混淆「生物學上的人」 (biologically human) 和「人 格個體(人)」 (person) 。
論證 B : 1. 未出生的胎兒從受孕開始就是無辜的人。 2. 殺害無辜的人是錯的。 3. 墮胎是殺害無辜的人。 4. 因此,墮胎是錯的。 [ 論證評估 ] :論證有效。但前提 1 是真的嗎?
保守派用來支持胎兒是人 (person) 的理由: 1. 胎兒從受孕到出生的發展是一個連續過程,不可 能指出某一個點,從這點以後才變成人。 [ 批評 ] : Judith Jarvis Thomson 反例:從橡子到橡樹的發展過程是連續的,但不 能推出「橡子是橡樹」的結論。 犯「滑坡論證」的謬誤。
2. 無論一個出生的人類擁有哪些基本特點使得他成 為人,這些特點從受孕那一刻就已出現。 支持論證: John T. Noonan Jr. (1) 機率論證 [ 批評 ] :「生物學上的機率跳躍」不必然能有效推 論出「胎兒擁有道德上的權利」。 (2) 具有人類基因碼的存有就是人 [ 批評 ] : Mary Anne Warren 的論證。
3. 就算胎兒還不是人,但擁有成為人的潛能,且因 此享有跟人一樣的相同權利。 Don Marquis 的未來論証:墮胎等於奪去胎兒的 「未來可能性」,因此是道德上錯的。(補充) [ 批評 ] : 反例:小孩是潛在的投票者,但沒有投票權。 會得出「服用避孕藥是道德上錯誤行為」的結論。 (補充)
( 二 ) 自由派的立場:墮胎總是(或幾乎總是)是 道德上可允許的。 論點建立在「胎兒不是人,不具有完整道德權利」 論證: 1. 未出生的胎兒不是人(於是沒有生存權)。 2. 殺害無辜的人是錯的。 3. 在胎兒出生前墮胎不是殺害無辜的人。 4. 如果在出生前的墮胎不是殺害無辜的人,那麼它 是可允許的。 5. 因此,出生前的墮胎是可允許的。
[ 論證評估 ] : 共通前提:殺害無辜的人是錯的。歧見在於在於 「人」的本質。 前提 1 是自由派論證之關鍵。 Mary Anne Warren 的支持論點:人格 (personhood) 的概念包括五個特點:意識、推理能力、自發的 活動、溝通能力、自我概念和自我意識的存在。 胎兒缺乏這五個特點,所以胎兒不是人。 具有人的基因,不是成為人的必要或充分條件。
[ 保守派的批判 ] : 1. Warren 的觀點將使得殺嬰成為可允許的行為。 [ 回應 ] :雖然新生兒不是人,但仍有價值。此外, 為避免貶低生命的行為或培養出貶低生命的麻木 態度,不應該允許殺嬰。 2. 自由派的區分是任意且恐怖的:已出生和只差一 小時出生的胎兒在生理或心理學上的差別幾乎是 零,為何一個不允許,一個可允許墮胎。
( 三 ) 溫和派的立場:墮胎可得到證成的狀況多於 保守派,但少於自由派所允許的狀況。 論點 A :胎兒成為人的時間點在懷孕後、出生前。 訴諸生存能力、胎動或知覺能力等指標。 [ 批評 ] :選哪一點都有問題。 生存能力:人格依賴醫學的專業技術? 胎動:跟人格沒有合理連結,且胎兒活動遠早於母親 感覺到。 知覺能力:直到懷孕第二期(三個月後),胎兒都沒 有人格。許多動物也有知覺能力,但不會被視為擁有 完整道德權利的人。
論點 B : Judith Jarvis Thomson 的論證 不涉及人格的問題(胎兒是不是人)。 基於論證的目的,假設胎兒從受孕那一刻就是人, 擁有完整道德權利。 Thomson 要證明,即使胎兒有生存權,但沒有違 反母親意願去使用母親身體,以延續其生命的權 利。
思想實驗:無辜的小提琴家? 一位著名的小提琴家罹患嚴重腎臟病,愛樂組織 的人綁架你,把你和小提琴家用循環系統管線接 在一起。主治醫師告訴你,只需要忍耐九個月, 小提琴家便可復原。 請問:你在道德上有義務要接受這樣的安排嗎?
( 一 ) 反對極端觀點 (the extreme view) : 主張:即使為了拯救母親的性命,也不允許墮胎。 區分「殺人」 (killing) 和「允許死亡」 (letting die) 。 推論方式:直接殺害無辜的人是謀殺,謀殺永遠 不可允許,所以不可墮胎。 [ 批評 ] :如果母親是出於自衛而墮胎,則不是謀殺。 因此,極端觀點不成立。 類比論證:小提琴家 part 2 版 / 小房間裡有個快速 長大的小孩的例子
( 二 ) 反對弱的極端觀點: 主張:為了拯救母親性命的墮胎可允許,但不可 以由第三者來執行。 [ 批評 ] : 1. 母親是胎兒住所的擁有者:加入「所有權」的概 念。 2. 第三者可以選擇執行正義:類比 Jones 和 Smith 都 需要外套,唯一那件外套是 Smith 的例子。
( 三 ) 反對基於生存權而反對墮胎的觀點: 主張:如果母親沒有生命危險,則基於胎兒的生 存權,不允許墮胎。 [ 回應 ] :需進一步探討「生存權」的概念。 1. 生存權=每個人都有被給予延續生命所需的最小 需求之權利。 [ 困難 ] :這個人是否有權利得到這樣的最小需求? 類比論證:讓我不死的唯一方法是 Henry Fonda 用 手摸我的額頭。
2. 生存權=不被任何人殺害的權利。 [ 困難 ] : 如果不可以殺害小提琴家,那麼你就不能去做許 多不同的事。 Thomson 主張:擁有生存權並不保證擁有使用他 人身體的權利,就算這是他保命所需要的。 因此,生存權不能當作反對墮胎的好理由。
( 四 ) 反對墮胎是不正義殺害的觀點: 主張:生存權=不被不正義殺害的權利。 [ 困難 ] : 類比論證: a. 哥哥和弟弟分享一盒巧克力的例子。 b. 假設你跟小提琴家的循環系統要連接九年。 Thomson 主張:因強暴而懷孕的胎兒沒有權利使 用母親的身體,所以墮胎不是不正義的殺害。
( 五 ) 權利 (right) 的問題: 主張:從「你應該允許」可以推出「對方有權利 使用」,否則就是不正義地對待。 [ 批評 ] : 1. 過度鬆散地使用字詞。 2. 把「某人是否對一事物擁有權利」的問題,錯誤 轉變成「提供此事物給某人有多容易」的問題。 類比論證: Henry Fonda 例子的 part 2 版。
( 六 ) 區分好心的慈善者 (the Good Samaritan) 和最低限度的慈善者 (the Minimally Decent Samaritan) : 多數國家的法律不強迫人們一定要當最低限度的 慈善者。 禁止墮胎就是強迫懷孕女性做個好心的慈善者。
( 七 ) 責任 (responsibility) 的問題: Thomson 主張:假設一對夫婦已採取所有合理的 避孕措施仍懷孕,那麼他們並不因為跟小孩之間 的生物關係,而對他有特殊責任。 若承擔責任涉及重大犧牲,他們可以選擇當個好 心的慈善者,也可以拒絕承擔。 [ 總結 ] :當懷孕是被迫的(例如遭強暴、亂倫或避 孕失敗而懷孕),則墮胎是道德上可允許的。
支持墮胎是道德上可允許的人可能不滿意兩點: 1. Thomson 證明墮胎並非不可允許的,卻沒有證明 它總是可允許的。 Thomson :論證的優點是沒有給出一個 Yes 或 No 的 普遍答案。 2. 儘管 Thomson 主張墮胎在某些情況裡是可允許的, 但不主張懷孕女性有確保未出生胎兒死亡的權利。
Judith Jarvis Thomson 運用小提琴家的類比論證來 證明,因強暴而懷孕的女性施行墮胎,是道德上 可允許的。 請問: 1. 針對這個類比論證,提出一個挑戰觀點或可能的 困難? 2. 自願發生性行為卻因未避孕而懷孕的女性,能不 能訴諸 Thomson 的論證主張自己有墮胎權利?請 提出理由來支持你們的看法。
“Abortion,” in Doing Ethics: Moral Reasoning and Contemporary Issues. Ch 8. Pp Judith J. Thomson, (1989) ‘“A Defense of Abortion,” in Applied Ethics. Peter Singer, ed. Pp
Margaret Olivia Little, “Abortion,” in A Companion to Applied Ethics. Pp Marquis, Don, ‘Why Abortion Is Immoral?’ in Journal of Philosophy, Vol. 86, no. 4. (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