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務人員專業測驗 ch1.7 信託監督與信託關係 中華民國 103 年 4 月. 第一章 信託法 - 信託監督 意義:為保護受益人及信託財產 必須設置信託監察人之原因 1. 受益人不特定:已存在但不確定 2. 受益人尚未存在:如尚未出生或尚未立法 3. 其他為保護受益人利益:如受益人身心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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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務人員專業測驗 ch1.7 信託監督與信託關係 中華民國 103 年 4 月

第一章 信託法 - 信託監督 意義:為保護受益人及信託財產 必須設置信託監察人之原因 1. 受益人不特定:已存在但不確定 2. 受益人尚未存在:如尚未出生或尚未立法 3. 其他為保護受益人利益:如受益人身心障礙者 信託監察人資格:未成年、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 人及破產人,不得為信託監察人。 辭任與解任:有正當理由可經指定或選任之人同 意或法院許可辭任;若監察人怠為職守,指定或 選任之人得解任之,法院亦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 察官之聲請將其解任。

第一章 信託法 - 信託監督 監察人權利:監察人得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為 有關信託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若其怠於行 使,受益人得請求為此行為。 某些專屬受益人權利,監察人不得行使 1. 受益人有因信託之成立而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 2. 受益人有與委託人及受託人共同變更信託財產管 理方法之權利 3. 受益人有與委託人共同終止信託之權利

第一章 信託法 - 信託監督 信託監察人得為受益人行使之權利 1. 對違反規定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之異議 2. 信託財產管理方法不符受益人利益,變更方法之請 求權 3. 撤銷受託人所為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之權 4. 受託人管理財產不當致損害之回復權利 5. 受託人未分別管理財產而獲利之返還請求權 6. 閱覽受託人所作文書及請求說明信託事務處理情形 7. 請求法院增減受託人報酬之權利 8. 聲請法院解任受託人之權利 9. 會同移交信託財產與結算報告書之權利

第一章 信託法 - 信託監督 監察人得為自己行使之權利 得向法院請求斟酌其職務繁簡與信託財產狀況給予 報酬,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從其規定。 監察人有數人時權利之行使 監察人有數人時,職務之執行除法院另有指定或信 託行為另有訂定,以過半數決之。但信託財產之 保存行為得單獨為之。 監察人義務: (1) 善良管理人注意、 (2) 對受益人應 負「受任人」之義務

第一章 信託法 - 信託監督 監督機關 1. 一般民事信託中之私益信託,因受託人非以營業 方式為之,由「法院」監督。 2. 營業信託,因受託人為信託業者或銀行,由「信 託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金管會 ) 為之。 3. 公益信託由「公益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 如:民政方面之公益信託由內政部監督。

第一章 信託法 - 信託監督 監督權限 1. 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及檢察官聲請為信託事務之檢查, 並選任檢查人及命為其他必要之處分,包括:法院直 接檢查、選任檢查人代為檢查、命為其他處分。 2. 受託人不遵守法院之命令或妨礙其檢查,處新台幣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之罰緩。 3. 其他權限:變更信託管理方法、撤銷受託人違反信託 本旨之處分、將信託財產轉為受託人財產、受託人之 辭任、增減受託人報酬、選任信託監察人 … 。

第一章 信託法 - 信託關係 信託關係之消滅: 1. 信託關係因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或因信託目 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而消滅。 2. 信託關係因委託人與受託人終止信託而消滅 3. 公益信託,其信託關係因主管機關撤銷其許可而 消滅。 信託關係消滅之效果 1. 僅自消滅時失其效力,不生溯及既往效果 2. 信託關係消滅,於受託人移轉信託財產與歸屬權 利人前,信託關係視為存續,以歸屬權利人為受 益人。

第一章 信託法 - 信託關係 3. 信託關係消滅,剩餘財產歸屬順序: (1) 享有全部 信託利益之受益人、 (2) 委託人或其繼承人 4. 強制執行之續行:信託關係消滅時,債權人仍得 以受益人或歸屬權利人為債務人,對信託財產開 始或續行強制執行。 5. 信託事務結算: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應就信 託事務處理做成結算書及報告書,取得受益人、 信託監察人或其他歸屬權利人之承認 6. 留置權:受託人若有因信託關係而生之費用、損 害、報酬尚未取得,得留置信託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