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著作權的民事與刑事責任 楊智傑 老師
刑事救濟之侵權種類 — 重製 一、重製:著 91 –(1) 重製含實質類似: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2) 加重意圖 ( 銷售 / 出租 ) 而重製 –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 權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 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3) 加重光碟重製 –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 金。
著作權法 91 條 重製罪 意圖銷售或出租之重 製罪 意圖銷售或出租 之重製光碟罪 第1項第1項第2項第2項第3項第3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 並科新台幣七十五 萬元以下罰金。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二 百萬元以下罰金。 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五 十萬元以上五百 萬元以下罰金。 告訴乃論 非告訴乃論
案例 35 :翻印他人著作構成偽造文書 鄧某獲知薩孟武所著政治學一書頗為暢銷,委託其在 海軍測量局印刷所任事之友人董某,代為翻印該書五 百本,印成四百八十六本出售圖利,被告孔某明知鄧 某印製薩孟武之政治學為翻印本,仍代為出售與桃園 寶島書局十本,高雄市百成書局三十本,光復書局二 十本云云。且鄧某所翻印薩孟武著作之政治學,包含 該著作之內容及底頁所載著作人、發行人、印刷者等 等,冒名一併翻印出售圖利,讓消費者以為該書為正 版書。 (最高法院 49 年台非字第 24 號判例)
實務特殊判決 最高法院 49 年台非字第 24 號判例 盜印他人一本書,侵害著作權法 91 條 若連版權頁都盜印,侵害刑法 210 條偽造私文 書罪
刑事救濟之侵權種類 — 重製 2 (iv) 之除外 –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 侵害。 可參考原修法前著 91(ii) 規定:非意圖營利而 為重製,若份數超過五份或侵害總額超過新台 幣三萬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 科新台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救濟之侵權種類 — 散布 著 91 之 1 – 1 (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 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 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 (2)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 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3)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 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 入之光碟,不在 此限。 – 2 (iv)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 得減輕其刑。
著作權法 91 之 1 條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 之方法散布著作原 件或其重製物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 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 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 或持有者 犯前項之罪,其 重製物為光碟者 第1項第1項第2項第2項第3項第3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五十萬 元以下罰金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 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 罰金 處六月以上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新臺幣二 十萬元以上二百 萬元以下罰金。 告訴乃論 非告訴乃論
實例探討 輸入外國正版唱片 – 違反 87 條,有民事責任 – 轉賣,則違反 91 之 1 ,有刑事責任 – 轉租,根據著 60 (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 之所有人得出租),不犯法 電影公司只將「出租版」 DVD 租借給出租店, 並未移轉所有權 – 不能轉賣,轉賣者將違反 91 之 1 – 買到的人,則是擁有合法重製物者,可以轉賣和 出租
刑事救濟之侵權種類 — 公開侵害 + 改作 + 編輯 + 出租 著 92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 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 、改作、編輯、 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 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救濟之侵權種類 — 人格侵權 + 強制 授權銷售區域 + 擬制侵權 著 9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著 之人格權 二、違反著 70 強制授權銷售區域限制規定 三、擬制侵權著 87 第 (1)(3)(5)(6) ,但第 91 之 1 的加重 類型不在此較輕罰則內。 四、違反著 87(7)
刑事救濟之侵權種類 — 翻譯過渡條款 著 95 :違反第一百十二條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二萬元以上二十五 萬元以下罰金。 著 112 –1 自西元 1992/6/10 之後,翻譯外國著作須得著作人同意。 –2 西元 1992/6/10 之前所翻譯之外國著作,除合於著 合理使用規定者,不得再重製 –3 西元 1992/6/10 之前未得著作人同意所翻譯之外國著作, 於本條修正施行滿 2 年不得再銷售。
刑事救濟之侵權種類 — 違反合理使用 之善後規定 + 未明示出處 著 96 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規 定者,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著 59(ii) 電腦程式善後銷毀規定 二、違反著 64 合理使用應明示出處之規定
刑事救濟之侵權種類 — 數位、科技 著 96 之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萬 元以 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著 80 之 1 :移除變更權利管理電子資訊 二、違著 80 之 2(ii) :破除防盜拷措施
執行業務者侵害他人著作權 著 101 一、人員: –1 法人代表人 –2 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 –3 受雇人 –4 其他從業人員 二、行為:執行業務而犯得以刑事處罰之罪 三、處罰行為人外,尚得延及該法人或自然人 ( 限罰 金 ) 四、一罪可雙罰,因此對方之告訴、或撤回告訴亦一 體有效。
刑事處罰之相關規定 一、罰金酌量加重:著 96 之 2 – 依本章科罰金時,應審酌犯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 如所得之利益超 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 內酌量加重。 二、網路之停止行為:著 97 之 1 – 事業以公開傳輸之方法,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及第 九十三條第四款 之罪,經法院判決有罪者,應即停止其 行為;如不停止,且經主管機關邀 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業 者認定侵害情節重大,嚴重影響著作財產權人權益者 , 主管機關應限期一個月內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命令停 業或勒令歇業 。
告訴乃論罪與除外 著 100 一、均為告訴乃論,除 –1 著 91 之 (iii) :光碟重製 –2 著 91 之 1(iii) :光碟散布 二、告訴權人: –1 刑訴 232/233/235/236 :被害人之代理人、配偶、近親、 家屬可為獨立告訴,無當行告訴之特殊情況下檢察官得指 定代行告訴人。 –2 著 37(iv) 專屬被授權人:得以自己名義告訴 –3 共有著作權人:著 90 ,任何一人均得獨立告訴 –4 著 101 :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對著 、著 95/96 之 1( 已是全部 ) ,得為告訴或提起自訴。
案例 36 :誰才可以提出刑事訴訟的自 訴? 乙原為甲公司的受雇人,後來於 90 年 10 月 19 日變更登記為甲 公司負責人。乙於 87 年 3 月間,因甲公司之指示,研發架設電 腦區 ○○ 路之配線面板( patch/panel ),該配線面板內部有一 主機板( pc 板),而該配線面板上之主機板上電路圖係經乙 不斷研究,測試後所繪製出之科技圖形著作。該科技圖形著 作,係乙所原創、構思、佈局,均足以表現其獨特之程度, 乙完成著作後,並將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授與自訴人使 用】。被告丙為利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意圖銷售, 於 89 年間在臺北縣新莊市 ○○ 路 69 之 46 號房屋,將系爭科技圖 形以印刷方式重製於電路板上,並將該成品銷售他人。甲公 司認被告涉犯(修正前)著作權法第 91 條第 2 項罪嫌,而以甲 公司名字提出刑事自訴。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2 年度上更 ( 一 ) 字第 116 號)
以刑逼民 臺灣著作權法有普遍的刑事責任 就算在輕微的案情,也會有刑事責任 故著作權人常常任意提起刑事告訴
案例 37 :以刑逼民和誣告 林某曾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與王某擔任代表人之快 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簽署版權使用授權書,將伊拍攝之攝 影著作之幻燈片授權與快門公司使用,並於八十八年簽署 「台灣翼經拆款分配表」,「想入飛飛飛羽寫真專輯拆款分 析表」,並未完成授權。林某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具狀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負責刑事追訴之檢察官對王勢惠提 出刑事告訴,指稱此為林某享有著作權之攝影著作,非經其 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意圖營利,非法重製作林某之攝影著作於 『臺灣野鳥生態百科』系列光碟、DM型錄、VCD盒及外 包裝上,並公開上市銷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346 號刑事判決)
警察取締 著 103 –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對侵害他人之著作權或製 版權,經告訴、告發者, 得依法扣押其侵害物, 並移送偵辦。
沒收 / 沒入及銷毀 刑法 38 :違禁物、或犯人之犯罪所用所得之物 著 98 (沒收) – 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 一之罪,供犯罪 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 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 之一第三項之罪者, 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 著 98 之 1 (光碟沒入及銷毀) – 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或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其行 為人逃逸而無從 確認者,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 司法警察機關得逕為沒入。 前項沒入之物,除沒入款項 繳交國庫外,銷燬之。其銷燬或沒入款項之處 理程序, 準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公布判決書 著 99 – 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之罪者, 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 權人之聲請,得令將判決 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
外國法人之訴訟資格 著 102 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對於第九十一條至第九 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 十六條之一之罪, 得為告訴或提起自訴。 民法 12 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有權利能力 但僅有刑事訴訟能力 沒有民事訴訟能力
海關查扣 一、查扣:著 90 之 1 –1 (2) 若權利人申請應繳保證金 –2 (11) 海關得主動通知權利人並要求進出口人提 供授權資料 二、實施辦法:著 90 之 2 – 「海關查扣著作權或製版權侵害物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