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承攬責任 連帶補償責任(安衛 16 條) 預告危害責任(安衛 17 條) 共同作業責任(安衛 18 條) 推派(指)負責人義務(安衛 19 條) 業務過失刑責(刑法 276 條)
2 (1) 民法規定: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 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 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四百八十二條及第四百九十條定 有明文 (2) 內政部釋令:勞動契約係以勞動給付為目的,承攬契約係以勞動結果為目的 (3) 甲與乙間帶工不帶料之合約,如以勞動給付為目的,且甲對乙所僱勞工具指揮 監督管理權限時,甲與乙所僱勞工間應係僱傭關係 (4) 甲將工程之「工作」交由承攬人乙招攬工人承作,雖名為承攬,惟甲係按實際 到工人數及工作天數發放工資,且派有工地主任在場管理,對乙之工人有管理權, 其實質仍以勞務給付為目的,甲與乙之工人間應屬勞動(僱傭)契約 (5) 原事業主僅將部分工作交由他人施工,本身仍具指揮監督、統籌規劃之權者, 應不認定具承攬關係 (6) 移動式起重機「連人帶車」之租賃關係,如出租人除出租移動式起重機供租用 人使用外,並指派操作人員完成租用人之一定工作(吊掛作業),則雖名為租賃, 其間並非單純之起重機租賃關係,而係租賃兼具承攬關係
3 承攬與再承攬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 人承攬時,其承攬人 就其承攬部分負本法 所定僱主責任。 原事業單位就職災補 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 帶責任。 再承攬者亦同。 勞安法 §16 連帶責任 僱主責任 僱用勞工勞務承攬 再承攬人 承攬人 原事業單位 業主
4 承攬之原事業單位認定 1. 將廠內維修工程交付承攬之製造事業單位認定為 原事業單位。 2. 將鋼構工程 ….. 交付承攬之營造事業單位認定為原 事業單位。 3. 某基地新建工程由甲營造公司承造,其中鋼構工 程交由乙鋼構公司承攬,乙公司再將鋼構組配工程交 付再承攬,並與之共同作業,則甲公司為「某基地新 建工程」之原事業單位,乙公司為「鋼構工程」之原 事業單位。 4. 但如醫院將設備裝修工程交付承攬並與之共同作 業,由於裝修工程非其事業,故醫院宜認定為業主而 非原事業單位。
5 承攬之原事業單位認定 5. 業主平行分包之原事業單位認定:如公共工程等 業主將土建工程、機電工程、空調工程 …. 等平行分包, 且分別交付承攬共同作業時,依現行法令,只能認定 各平行包為其所屬承攬人之原事業單位。 6. 電力公司輸配電工程之配電管溝工程、電桿新設 工程、電塔工程均為電力事業之一部分,如交付承攬, 電力公司應認定為原事業單位,不得以輸配電前之前 置作業為由,認定為業主。 7. 高鐵公司為交通運輸業,其將工程交付承攬,施 工期間派駐工地合約督導人員自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 惟該公司營利事業登記未有「營造業」項目,且未有 實際從事營造業之事實,即非以其事業交付承攬,故 不應認定為原事業單位。
6 事前告知危害因素 事業單位交付承 攬應於事前告知 承攬人有關其事 業工作環境、危 害因素、勞工安 全、衛生法及有 關安全衛生規定 應採取之措施。 承攬人交付再承 攬亦依前項規定 告知再承攬人。 勞安法 §17
7 有限公司 開工前會議紀錄(預告危害)勞委會所謂概括式告知 本公司 ( 以下簡稱乙方 ) 於 年 月 日指派代表人 君至 工地實地會同 ( 以下簡稱甲方 ) 代表人 工程司現場勘察,並 經甲方代表人充份告知工地相關事項如左: 一、攬約編號及工程名稱: 二、工作環境: □鋼構組配作業。 □水中作業。 □高架施工。 □起重機具吊掛安裝工作。 □侷限空間作業。 □鄰近高壓電線作業。 □深開挖工作。 三、危害因素: □墜落。 □通風不良致氣體中毒。 □感電。 □溺水。 □缺氧。 □物件飛落。 四、防範要點: □配帶安全防護器具。 □起重機具接地慎防感電。 □開口設置護欄防護網。 □侷限空間通風及環境測定。 五、施工進度: □詳工程契約第八條或施工補充說明。 □ 日內由乙方提報計劃及進度圖表送審。 六、付款辦法: □每月二十日按實作數量計價。 □依工程契約第九條 ( 四 ) 或施工補充說明辦理。 七、工程保險:工程已由甲方統一投保工程綜合損失險 ( 施工機具不含於內 ) 及營造工程第三人意外 責任險、乙方若因出險而申請理賠時,其自負額概由乙方負責。 八、採行措施:上述事項乙方代表人除已充分瞭解共同遵守外,並確實轉知所屬勞工及再承纜人 預告其危險性,並願遵守甲方規定攜同再承攬人參加協議組織,以共同防範職業災害。 甲方代表人 ( 簽章 ) 雙方代表人: 乙方代表人 ( 簽章 )
8 ( 一 ). 未書面告知或無協議記錄佐證已具體告知者認定為不合規定 ( 二 ). 概括告知認定為不合規定:交付承攬時,僅以工程契約「概括 說明」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防範措施者,難謂符合具體告知之義 務。 檢查時應影印其概括規定文件,再於會談紀錄記載「僅工程合約概 括告知」、「○○作業環境、危害及防災措施未具體告知」,並據以 認定違反規定。(參照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八四七號判決) ( 三 ). 未就分項工程之「作業」危害因素及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應 採措施具體告知者認定為不合規定:如連續壁工程應告知導溝作業、 鋼筋籠作業 ….. 之危害及防災措施,基礎工程應告知土方作業、構 台作業、安全支撐作業 ….. 之危害及防災措施,結構工程應告知模 板作業、鋼筋作業、混凝土作業、鋼構作業、起重作業 …. 之危害及 防災措施等。 合約分項工程未於「作業前」具體告知「各作業」環境、危害及防 範措施者,均應於會談紀錄記載「○○工程」或「○○工程之○○作業」 未具體告知○○危害及○○防災措施,並據以認定為違反規定。
9 承攬管理工作方法 承攬關係之協調與合作良好與否,影響工程進行與工作安全至巨, 故承攬商之安全管理工作在整體管理上是相當重要的。 為提升承攬商安全衛生自主管理能力,改善勞工工作環境,減少工 作安全事故與職業災害發生,必須做好下列各項管理工作: (一)成立協議組織 如認定本身為事業單位而非業主時,應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八 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成立協議組織 (二)審慎研訂合約安衛條款 合約安衛條款能妥善訂立,不但能給予投標廠商完整估算合理標價 之機會,將來工程(或工作)開始進行時,雙方方可據以執行應 盡之權利與義務 (三)實施安全查核
10 承攬管理工作方法 ( 安全查核 ) 安全查核主要內容 (1). 開工前「施工計畫書(含安全衛生計畫)」 (2). 實施危害調查評估(營造標準 6 )及危險性工作場所 施工安全評估(勞動法 26 ) 。 (3). 向勞動檢查機構報備「勞工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 (4). 與分包商組織勞安協議組織,事前告知及研商共同 管理事宜、巡視工地。 (5). 施工中依安衛計畫實施檢查、檢點及內部稽核追蹤 ,再由主辦機關現場監督人員積極配合安衛專責人員 執行定期與不定期稽查工作。
11 共同作業-原事業單位 1. 設置協議組織指定工作 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及 協調工作 2. 工作之聯繫與調整 3. 工作場所之巡視 4. 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 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5. 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必 要事項 勞安法 §18 І
12 每日(不定時)協議、巡視及處理紀錄表 年 月 日 星期 作業項目承包商職種參加協議人員簽名作業內容 一、協議事項: ( 應具體指明何處、何事、何人 ) 1 、危害告知: 2 、安全防範: 二、巡視結果: 1 、本日缺失: 2 、復查結果: 聯合巡視人員簽名 工程主辦: 承包商: 三、處理情形: ( 說明停止作業、扣款及要求改善情形 ) 主任:副主任:安全工程司:
13 承攬管理工作方法 ( 業務 ) 有關安全衛生業務部份: (1). 安全衛生計畫、安衛組織及人員報備、危評審查。 (2). 承攬管理(危害告知、協議組織運作) (3). 進場管制(門禁、工作證、危險性機具設備人員) (4). 安衛教育訓練(一般勞工及營造主管、特殊作業) (5). 勞工體格檢查(新進)及定期健康檢查。 (6).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安全作業標準、安全規章。 (7). 緊急應變計畫(含人員編組、救難設備器材、救援系 統、演習計畫)
14 承攬管理工作方法 ( 職災計劃 ) 有關職業災害防止計畫部份: (1). 墜落災害防止計畫。 (2). 感電災害防止計畫。 (3). 倒塌災害防止計畫。 (4). 危險性機械、設備檢查。 (5). 局限空間作業災害防止計畫。 (6). 危險物有害物管理及災害防止計畫。
15 指派負責人之義務 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 作業時,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原事業單 位之責任。 勞安法 §18 ІІ
16 承攬商 民事賠償 原事業單位雇主 工作物所有人責任 理賠保險公司 民事賠償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連帶補償 再承攬商 勞基法補償
17 承攬責任 ( 研討 ) 1 雇主認定:直接指揮監督管理 2 判定責任:業主、原事業單位、承攬 人 ─ 非雇主 ( 業務過失 ) 、雇主 ( 勞安及 業務過失 ) 3 非本業交付承攬:業主 ( 契約責任 ) 4 勞務承攬:易認定為雇用 5 國賠:業主、承攬人責任分擔
18 承攬責任之實務作為 1 各級指揮監督作業 2 編列適當之安全衛生費用 3 參與協議組織發揮功能 4 合約訂定安全衛生條款 5 改善通知及罰扣款探討 6 提昇整體安全共識 7 避難及緊急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