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暨性侵害防治宣導 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安康區家庭服務中心督導員 潘榮裕
個人經歷 玄奘大學社會福利學系 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兒童及少年保護社工員 -專線救援組社工員 -綜合規劃組社工員 -綜合規劃組督導員 -專線組督導員 -安康區家庭福利服務中心督導員
家庭福利服務中心→服務據點 新營區:後壁、白河、東山、柳營、新營、鹽水 北門區:北門、學甲、將軍、佳里、西港、七股 善化區:下營、六甲、官田、麻豆、善化、大內、山上、新市、安定、新化
家庭福利服務中心→服務據點 玉井區:楠西、玉井、南化、左鎮 新豐區:仁德、歸仁、關廟、龍崎 安康區:安南、永康、北 安平區:安平、中西、東、南
家庭福利服務中心→服務內容 保護性個案服務(含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兒少保護…等) 高風險家庭服務 弱勢家庭服務 家庭諮詢服務 社區保姆系統服務
家庭福利服務中心→服務內容 居家服務(老人營養餐飲、護理、復健、暫托喘息) 法律諮詢駐點服務 轉介服務
淺談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宣導工作
性侵害被害人的創傷 性侵害是對女性身心的全面摧毀,對女性的藐視。受暴者在受暴當時就立即受到傷害,而這些傷害常會長期累積。受暴者 1、生理上的創傷包括:身體受傷、懷孕、性病、生理過 度緊張或興奮等症狀。 2、心理上的創傷包括:恐懼、焦慮、被侵犯感、沮喪、 自尊受損、憤怒、恥辱感及罪惡感等。 3、行為上的創傷包括:自殺或企圖自殺、濫用酒品或藥 物、社會功能障礙等。 4、認知上的創傷包括:重覆性(如:幻想、倒敘錯覺 等)、分裂性(如:人格或認知解體)的知覺困擾。 5、人際關係上的創傷包括:性生活失調、人際互動問題 等。
陌生人性侵、網友性侵、約會強暴、家內亂倫、兩情相悅、外勞性侵… 性侵害的類型: 陌生人性侵、網友性侵、約會強暴、家內亂倫、兩情相悅、外勞性侵…
性侵害案件的執行困境 一、個人面的問題: 證據缺乏 被害者不願意陳述者 受害人本身或其陳述缺乏說服力 二、結構面的問題: 性侵害案件處理歷程冗長 重覆詢問 非單一專業可完成處遇 團隊未完全整合 各網絡彼此如何支援與協助?
二、妨害性自主之法令介紹 台灣法律(陳若璋,2000)原本將姦淫行為定義為男女兩性之性交行為,並採去陰道之合與否來區分既遂或未遂。而在民國88年增修條文中(第三百條之十三),則參考美國模範刑典將性交行為擴大涵蓋肛交、口交及異物插入之行為,但對性接觸部分,仍屬猥褻行為而非性交行為。
1、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本法所稱性侵害,係指違反刑法第221~229條、第330第2項第2款、 第334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之罪。(強制性交、加重強制性交、強制猥褻、加重強制猥褻、詐術性交…罪)
2、依據新修訂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內容將犯案的過程分成強制性交(含未遂)與猥褻兩種。 強制性交:指的是對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 。 猥褻:指的是任何一方為滿足性慾對於男女裸露私處、觸摸性器官與其他私處的行為。
妨礙性自主罪:屬非告訴乃論 例外(告訴乃論): 1、未滿18歲之人犯刑法227條之罪者。 2、配偶間犯刑法221條之罪者(強制性交罪)。
案況別 被害人 加害人 告訴類別 通報與否 自願 16歲以下 告訴乃論 應通報 16-18歲 18歲以上 非告訴乃論 非自願 任何年齡
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之目標 1、整合服務體系:整合檢察官、警察、社政、醫療四大體系,使被害人受到保護並減少體系間斷層所帶來的傷害。 2、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藉由四大體系的緊密合作,透過會同詢(訊)問的方式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的次數,以降低傷害。 3、提升偵辦時效與品質:檢察官提前指揮進入詢(訊)問,並有社工人員陪同偵訊,全程錄影錄音進行,避免被害人因時間久遠而記憶不完全或無法陳述。
性侵害案件減述處理流程 受理案件 檢驗傷階段 訊前評估階段 詢(訊)問階段 訊後移送階段 司法警政受理性侵害案件之流程
受理案件階段 通報機制-兒少法第34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1、警政受理者:應向分局及婦幼隊通報,並協助被害人至專責醫院檢傷 2、醫療單位受理者:應以急診掛號優先處理,並通報家暴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也需聯絡警察機關以協助報案事宜 3、社政單位受理者,通報家暴及性侵害治中心,並依性侵害防治流程進行 4、地檢署受理者,需通知社工及警察到場協助
檢驗傷階段 要不要進入藥毒物檢測? 相關表單:驗傷同意單、疑似性侵害案件證物盒、受理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 應先向被害人說明為何要進入檢驗傷流程 各團隊人員應了解何種狀況要進入採證的流程? 何種僅驗傷即可? 要不要進入藥毒物檢測? 相關表單:驗傷同意單、疑似性侵害案件證物盒、受理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 7天內 96小時內
證物的蒐集 被害人 前往醫院 驗傷採證 員警帶被 害人前往 現場採證 或涉嫌人 的採證 被害人驗傷的紀 轉交給檢察官 錄與照相(光碟) 刑事局法醫室 性侵害證物盒 證物送驗 藥毒物的採集 台北榮總/ 高雄醫學院 證物送驗 員警帶被 害人前往 現場採證 或涉嫌人 的採證 刑事局法醫室 涉嫌人身上 跡證的採集 證物送驗 刑事局法醫室/ 指紋室/毒物組 證物送驗 現場照相與採證
訊前評估階段 與案主建立關係並安撫情緒 提供完整的程序說明,使被害者可以了解未來自己所需要面對的偵訊及司法流程,並藉此明白自己相關的權益 社工員的評估重點: 1、被害人:身理、心理狀況、被害人意願、智能障 礙者的認知程度、語言表達、輔具的評估及選擇 ,例如:圖卡、人體結構圖、偵訊娃娃… 2、環境及時間的評估 3、評估是否需會同其他專業人員及資料提供,例如 IEP(個別化教育方案)
確認警察及檢座時間 表單: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前訪視記錄表
詢(訊)問階段 主要目的在取得被害人真實的證詞 詢訊問前的準備期-確認設施設備及團隊溝通 詢訊問期-協助被害人在支持性的環境氣氛下,完整陳述事情的經過 詢訊問結束期-完成相關手續,並鼓勵被害人 表單:減述同意書、偵訊筆錄、詢(訊)問錄影或錄音帶、性侵害被害人調查表
訊後移送階段 收集相關證據和資料,並且妥善保存,使其可完整移送到檢署偵辦
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 優點 減少各個不同單位(含社工、警察、檢察官、法官等)詢(訊)問被害人的總次數。 減低各個不同單位處理案件認知的差距 避免事實因再三陳述而扭曲的情況。 減少資源的浪費 提高服務的效能 可以透過錄影帶,多面向的觀察兒童無法用言語表達的部分 家事法院(庭)可依據錄影帶,視其需要提供相關的兒童保護。
社政受理疑似性侵害案件之通報流程 (一) 113 警政單位 衛政單位 教育單位 勞政單位 一般民眾 24hr通報專線 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指派專責社工接案 協助案主進入報案系統 協助案主進入驗傷採證流程 返回分局進行訊前評估
社政受理疑似性侵害案件之通報流程 (二) 進入減述流程 不進入減述流程 警政聯繫檢察官 社工陪同製作筆錄 評估是否需要緊急安置 責付家人返家 完成安置手續 依檢察官指定時間陪同完成減述筆錄 後續評估及處遇 心理諮商輔導服務 法律扶助 經濟補助 連結就業資源 連結就學資源 其它資源: 未婚媽媽 完成處遇並結案
社工處遇 社工處遇: 經濟扶助:律師費用補助、訴訟費用補助、心理諮商輔導費補助、緊急生活費用及其他 被害人後續心理及生活重建;自我價值重塑 評估是否適宜改換環境 其他
成功定罪在於所有團隊努力與合作 被害人 警察 醫護人員 刑事 實驗室 社工 檢察官 29
性騷擾的法律概念及定義 一、性騷擾防治法之定義: 性騷擾防治法所規定之性騷擾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交換利益性騷擾)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 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敵意環境性騷擾)
性別工作平等法之定義 性別工作平等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1、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敵意環境性騷擾) 2、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交換利益性騷擾) 並非所有工作場所發生之性騷擾定義均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只有當受害人具有受雇者(即勞工)或求職者之身分,並且是在執行職務期間發生之性騷擾行為,才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 註:「兩性工作平等法」名稱修正為「性別工作平等法」總統於97年1月16日公布
性別平等教育法的定義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其定義為,性騷擾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敵意環境性騷擾)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交換利益性騷擾)不是所有發生在校園裡的性騷擾定義均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只有當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並且另一方是學生時,才能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續) 不是所有發生在校園裡的性騷擾定義均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只有當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並且另一方是學生時,才能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
迷思與澄清 迷思與澄清 事實上男性以及同性間也有可能被性騷擾! 一、性騷擾的認定見仁見智,根本無所謂性騷擾的問題。性騷擾之認定標準應以被害者之立場來認定而非以行為人之主觀看法為主! 二、性騷擾是女性大驚小怪,小題大作的產物。 事實上男性以及同性間也有可能被性騷擾! 三、性騷擾多少源自受害者的引誘,如行為不檢、衣著暴露。當然不是! 四、她/ 他沒有當場拒絕或反抗,所以不能算是性騷擾? 只要她/ 他覺得不舒服,就是性騷擾! 五、為了報復或者其他動機才出面申訴?其實不然! 六、加害人都是少數病態的男人?不盡然如此!
遇到性騷擾時應該怎麼辦呢? * 性騷擾的救濟途徑有三種 遇到性騷擾時應該怎麼辦呢? * 性騷擾的救濟途徑有三種 →申訴、再申訴、行政處罰 * 申訴程序: 申訴人 只有性騷擾被害人可以提出申訴。 受理單位 被害人可以向「加害人所隸屬的機關機構或雇 主」提出申訴,也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提 出申訴。 法定期限 被害人應該在「性騷擾事件發生後1年內」提出申訴,如果超過1年才提出申訴,主管機關或雇主可以不受理申訴案件。
調查 單位 (1) 知道加害人是誰,由「加害人所屬機關機構或雇主」 進行調查。 (2) 不知道加害人是誰,地方主管機關應該將案件移請 「事件發生地的警察機關」進行調查。 程序 (1) 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7日內」開始調查,並且要 在「2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可以「延長1個 月」,但是要將延長決定通知當事人。 (2) 調查完成後,機關機構或雇主要將「調查結果」以書 面通知當事人及地方政府主管機關。
再申訴程序 再申訴人 被害人及加害人都可以提出再申訴。 受理單位 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法定期限 在「期限屆滿次日起30日內」提出。如果超過30日法定期限才提出再申訴,主管機關可以不受理再申訴案件。 調查單位 地方政府之「性騷擾防治委員會」
調查程序 (1) 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應該在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性騷擾 案件後「7日內」組成「調查小組」。 (2) 「申訴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且要在 「2個月」內完成調查,如果沒有辦法在2個月內 完成調查,必要時可以「延長1個月」,但要將延 長決定通知當事人。 (3) 將「調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地方政府主管 機關。 停止 處理 程序 已經進入偵查程序或審判程序,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可以議決停止處理再申訴事件;委員會如果認為沒有停止處理之必要,可以繼續進行調查程序,不受偵查或審判案件之影響。
行政處罰 行為人之處罰 (1) 1萬元以上10萬元以 下罰鍰。 (2) 加害人如果是利用權勢或機會,對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為性騷擾時,地方主管 機關可以加重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機關機構或行 為人之處罰 (1) 違反防治義務:地方主管機關可以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改正,可以 按次連續處罰。 (2) 違反「反報復條款」:地方主管機關可以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如果經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時,可以按次連續處罰。 (3) 性侵害犯罪準用:如果是發生性侵害而非性騷擾事件,由性侵害犯罪防治主管機關為對於違反防治義務或反報復條款之機關機構或雇主,依上開規定處罰。
案例解析 (1)案件事實: 95年5月1日,陳小姐下班後到高雄市一家員工超過30人以上的餐廳吃飯,在電腦公司上班的張先生也在下班後到同一家餐廳吃飯,張先生看陳小姐穿著時髦,在該餐廳內對陳小姐以「妳的胸部很漂亮」、「我們一起去旅館休息如何?」等言詞為性騷擾。
(2)餐廳之防治責任: 陳小姐可以請餐廳採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如制止張先生為性騷擾行為、報警處理、出庭作證等。
(3)申訴: 陳小姐可以在96年4月29日前,向電腦公司申訴,或向高雄市政府提出申訴後,再由市政府將案件移送電腦公司調查。如果不知道張先生在那裡上班,陳小姐向高雄市政府申訴後,應該將案件移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進行調查。 電腦公司應該接到申訴或移送案件後,必須在7日內開始調查有沒有發生性騷擾,原則上要在2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可以再延長1個月,但是要將延長決定通知陳小姐及張先生。調查完成時,電腦公司必須將調查結果書面通知陳小姐、張先生及高雄市政府。
(4) 再申訴: 電腦公司如果超過2個月或3個月調查期限仍未完成調查,陳小姐或張先生可以在2個月期限屆滿後,向高雄市政府提出再申訴。陳小姐或張先生如果不滿意調查結果時,也可以在收到調查結果後30日內向高雄市政府提出再申訴。 高雄市政府之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應該在高雄市政府受理性騷擾案件後7日內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並且要在2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可以延長1個月,但是要將延長決定通知陳小姐及張先生。調查完成時,要將調查結果以書面通知陳小姐、張先生。
(5) 行政處罰 行為人 之責任 高雄市政府可以對張先生處1萬元至10萬元之罰鍰。 場所主人責任 高雄市政府如果認為餐廳沒有在知悉性騷擾發生採取糾正及補救措施,可以對餐廳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如果餐廳逾期仍不改正,可以按次連續處罰。 雇主責任 高雄市政府如果認為電腦公司沒有設立申訴管道處理,或沒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或沒有在調查有性騷擾情事時對張先生採取適當懲處可以對電腦公司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改正,可以按次連續處罰。
☆感謝聆聽☆ 安康區家庭福利服務中心 06-311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