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我國責任保險主要保單簡述 一、意外責任保險(Public Liability Insurance)是所有責任 第二節 我國責任保險主要保單簡述 一、意外責任保險(Public Liability Insurance)是所有責任 保險之主流、英文名稱與英國使用名稱相同;美國 則通稱一般責任保險(General Liability Insurance)。 二、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將來必然成為主要保險項目之 原因-- 1.法令方面:國家賠償法之頒佈實施。 2.經濟方面:國外高額責任保險之觀念。 3.社會方面:保護主義特質之社團相繼成立。
三、我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特性: 1.乃以列明之意外事故所導致依法應負賠償責任為承保 範圍。 2.乃以企業經營者為承保對象。 3.保險費依行業別以固定保險費方式計收。 4.一般採用「事故發生基礎」為保險責任之認定方式。 四、我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單內容: (一)承保對象:分為六類。 (二)承保範圍: 1.業務疏忽。 2.管理失當。 (三)保險金額:除部份業者強制投保最低2400萬規定外 ;實務上,被保險人多要求採用 「合併單一總限額」訂定保額。
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如何訂定保險金額--- 1.保險公司銷售公共意外責任時之基本保額: 每人體傷:100萬元/每次意外傷亡: 1.保險公司銷售公共意外責任時之基本保額: 每人體傷:100萬元/每次意外傷亡: 400萬元/每事故財損: 100萬元/保險期間最高賠償金額1000萬元。 基本自負額為:2,500元。 2.公共使用之營利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必須符合規定的最低保額--如下表 單位:新台幣萬元 法規名稱 每一個人 身體傷亡 每一事故 財產損失 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 電子遊戲場業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辦法 200 1000 2400 公寓大廈公共意外責任險保投保及火災保險費差額補償辦法 台北市政府執行行政院維護公共安全方案各類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作業要點投保金額基準 高雄市供公共使用營利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自制條例 300 未規定
(四)自負額:基本上每一意外事故訂為新台幣2500元, 但可依被保險人之要求提高而減收保費。 (五) 保險費:其基本保費配合承保對象之分類訂為: 1.甲類:新台幣9,134元。 2.乙類:新台幣11,414元。 3.丙類:新台幣24,655元。 4.丁類:新台幣51,136元。 5.戊類:新台幣65,745元。 6.己類:由保險人視危險程度酌訂之。 增加每一意外事故及基本保險金額之費率倍數表如下:
「每一意外事故」保險金額增加後之倍數 基本保險金額增加後之倍數 1 2 3 4 5 增加後之倍數 費率基數 費率倍數 1 1.00 1.85 2.50 3.05 3.50 1.5 0.88 1.32 2.44 3.30 4.03 4.62 2 0.76 1.52 2.81 3.80 4.64 5.32 2.5 0.66 1.65 4.13 5.03 5.78 3 0.60 1.80 3.33 4.50 5.49 6.30 3.5 0.56 1.96 3.63 4.90 5.98 6.86 4 0.54 2.16 4.00 5.40 6.59 7.56 4.5 0.52 2.34 4.33 5.85 7.14 8.19 5 0.50 4.63 6.25 7.63 8.75 6 0.48 2.88 5.33 7.20 8.78 10.08 7 0.46 3.22 5.96 8.05 9.82 11.27 8 0.44 3.52 6.51 8.80 10.74 12.32 9 0.42 3.78 6.99 9.45 11.53 13.23 10 0.40 7.40 10.00 12.20 14.00
(六)保險費之調整: 1.提高自負額減費。 2.各項加費之規定: (1)面積加費。 (2)受僱人數加費。 (3)危險性設施加費。 (4)危險物品加費。 (七) 保險期間:基本訂為一年。 (八)最低保險費:新台幣兩千元整。 (九) 強制投保:最低保額每人體傷新台幣二百萬元, 每一事故體傷新台幣一千萬元,每一事故財損新 台幣二百萬元,保險期間總保額二千四百萬元; 保險費率由業者自行洽保險業訂定。
住戶經營哪些危險行業,必須強制投保公共意外 責任保險--- 1.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明訂餐飲、瓦斯、 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 品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2.台北市政府「各類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作業要點」明訂十一類場所如:電影院、夜總會、 KTV、MTV、PUB、百貨公司、餐廳、旅館、 保齡球館、補習班、幼稚園、安養院、瓦斯電焊 業等應投保。 3.高雄市政府「高雄市供公共使用營利場所強制 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自制條例」應投保之 場所如下: (1)旅館、電影院、錄影節目帶播映、舞廳、 舞場、酒家、酒吧(廊)、特種咖啡茶室、 視聽歌唱、浴室(三溫暖)及電子遊藝場業。
(2)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歌廳、 保齡球館、遊樂場、撞球場、理髮理容業。 (3)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各種百貨批 發、零售之營利場所。 (十)特別不保事項如下: 1.被保險人或受僱人或其代理人因售出或供應之貨物 或商品致第三人死傷疾病之賠償責任。 2.被保險人在經營業務時,因工作而發生之震動或支 撐設施薄弱或移動,致第三人之建築物、土地或其 他財物遭受毀損滅失之賠償責任。 3.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在執行職務之受僱人發生體傷死 亡或其財物受有損害之賠償責任。 4.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電梯所致第三人體 傷、 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毀損滅失之賠償責任。
五、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事故發生之案例--- (一)大飯店玻璃門透明,未作適當之警告標示, 使客人撞傷。 (二)KTV、MTV逃生設備簡陋,逃生通道阻塞,使客人 在火災發生時無法逃離而喪生。 (三)餐廳服務生不慎將熱菜倒在客人身上,使客人 受傷。 (四)百貨公司、賣場滑濕,使小孩摔倒而受傷。 (五)遊樂場因機械保養不良、斷裂,使客人摔傷。 (六)辦公室吊燈年久鬆動,掉下來打傷訪客。 (七)服飾店發生火災,延燒至左右鄰居之房舍。 (八)超級市場之冷凍庫漏電,造成客人受傷。 (九)工廠發生爆炸,傷及隔壁工廠及過往行人。
六、我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單基本條款簡析--- 第一條~第四條:說明保單之承保範圍。 第五條~二十二條:特別不保事項主要目的在排除與 其他保險單重覆(Overlap)之內容, 使承保範圍明確、費率合理化。 第二十三條~四十一條:說明保單之理賠事項及一般 事項。 七、僱主意外責任保險(Employer’s Liability Insurance) 乃是承保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在保險期間內,因執行 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 被保險人負責賠償而受賠償請求時,由保險公司 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八、僱主意外責任保險之目的有二: (一)填補意外事故發生時僱主對於受僱人在法律上應負之損害 賠償責任。 (二)彌補勞工保險之不足-乃因 九、僱主意外責任保險之性質: (一)就保險標的言-為僱主對受僱人之傷害在法律上之損害賠 償責任(不含契約責任)。 損害賠償責任成立要件有三: 1.須屬「民事責任」。 2.須為「過失行為」。 3.須有「因果關係」。 (二)就保險事故言-即為僱主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受賠償 請求。 成立要件有三: 1.須受僱人有傷亡。 2.須僱主依法應負賠償責任。 3.須僱主受賠償請求時。 (三)就保險利益言- 以僱主依法承負責任為限所持之保險利益。
十、僱主意外責任險與勞工保險之區別如下表: 異同 僱主意外責任險 勞工保險 相 異 點 1.被保險人 僱主 受僱人 2.承保事故 傷亡 死亡、老年 3.承保時段 執行職務(上班時間) 在職期間 4.責任認定 採過失責任 採無過失補償制度 5.保費負擔 僱主負擔 僱主、政府、受僱人共同負擔 6.給付金額 保險金額為最高金額 依投保薪資,採「定額給付制」 7.險種歸屬 商業保險 社會保險 相同點 保障受僱人經濟安全 險種
十一、我國僱主意外責任保險保單內容簡述--- (一)承保對象:分為四類。 (二)承保範圍:見基本條款第一條,若受害之受僱人 十一、我國僱主意外責任保險保單內容簡述--- (一)承保對象:分為四類。 (二)承保範圍:見基本條款第一條,若受害之受僱人 ,同時有公保、勞保或軍保時,本保險僅賠償保 險給付不足部份。 (三)保險金額:有最低保險金額之規定- 1.每一個人傷亡:新台幣20萬元。 2.每一意外事故傷亡:新台幣100萬元。 3.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金額:新台幣200萬元。 (四)自負額:新台幣2500元,保險人僅就超過自負 額部份,負賠償之責。 (五)保險費率:如下表所示--- 保額費率 對象 基本 保額 提高為1.5倍 2倍 2.5倍 3倍 4倍 5倍 更高 甲類 0.4% 0.58% 0.74% 0.88% 1% 1.22% 1.4% 由承保公司另訂並報公會備查(註二) 乙類 0.6% 0.87% 1.11% 1.32% 1.5% 1.83% 2.1% 丙類 0.8% 1.16% 1.48% 1.76% 2% 2.44% 2.8% 費率倍數 1 1.45 1.85 2.2 2.5 3.05 3.5
丁類:由承保公司另訂並報公會備查。 (六)最低保費:每張保單之最低保費為新台幣500元。 (七)保險費之調整: 1.有關提高自負額減收一定百分比。 2.凡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未投保勞保、公保或軍保者應 按保費加收百分之五十,部份投保者,按投保與未 投保受僱人之薪資分別計算之。 3.實務上通常訂定最低保費預收,保單到期按實際薪 津調整,多退少補,以達公平合理原則。 (八)特別不保事項如下: 1.受僱人之任何疾病或因疾病所致之死亡。 2.受僱人之故意或非法行為所致本身體傷或死亡。 3.受僱人因受酒類或藥劑之影響所發生之體傷或死亡。 4.被保險人之承包人或轉包人及該承包人或轉包人之 受僱人之體傷或死亡,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5.被保險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賠償責任,但保 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十二、一般上班族進入公司或工廠可以享有的保險-- 1.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2.雇主責任意外保險。 3.團體傷害保險。 十三、一九一○年,有了第一張產品責任保險單,係承 保被保人因製造、發售、處理、或分配其產回或 貨物,在他人消費或使用時受到損害而應負之損 害賠償責任;但以產品或貨物已離開原製造或發 售處所為限。 十四、產品責任保險承保對象可類分四種: (一) 成品或合成品之製告者。 (二) 天然物之生產者。 (三) 成品或合成品之銷售、供應者。 (四) 其他參與產品之生產或上市銷售之人。
十五、產品責任保險特別不保事項可歸納如下: (一) 被保險產品全部或部份缺陷而引起產品本身 之毀損滅失。 (二) 被保險產品之收回、檢查、修理、替換或不 能使用而須負擔之損失。 (三) 被保險人以契約方式承認覆行之賠償責任。 十六、產品責任保險之特性(註四)簡述列表如下: 1、具國際性 2、因果關係密切性 3、使用地區影響性 4、賠償事件累積性 5、費率釐訂複雜性 十七、受害人一旦有損失,會向財力較雄厚之製造商或 銷售商請求賠償,以期獲得較多賠款,此即所謂 深口袋原則(Deep Pocket Rule)。
十八、產品缺陷之種類-- 1、產品本身之缺陷:設計上之缺陷及製造上 之缺陷。 2、表示上之缺陷:警告標示及(或)使用說明書 不夠完備及廣告及銷售員之口頭說明不夠完備。 十九、企業產品責任流程圖—見書本。
二十、新制產品責任保險與舊制保單比較主要差異如下表: 新設計產品責任保險 舊制產品責任保險 1.索賠基礎。 1.事故發生基礎。 2.單一限額 (combined single limit)。 2.分離式保額 (split limit)。 3.因被保險人過失所致懲罰性 賠償金納入承保範圍。 3.不承保懲罰性賠償金。 4.承保設計、製造與說明警告上之瑕疵。 4不承保。 5.承保被保險人重大過失所致害。 5.重大過失除外不保。 6.基本自負額2,500元。 6.基本自負額1,000元。 7.訴訟費用及必要開支: (1) 納入保險金額內。 (2) 經本公司參與之抗辯或和解,於保險金額範圍 內皆予給付。 (3) 未經過本公司參與之抗辯或和解,事先經本公司 同意者,本公司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予以給付。 (1) 另行給付。 (2) 事先經本公司同意者方予給付。
二十一、我國產品責任保險保單內容簡述如下: (一) 承保方式:緣起民國67年,彰化米糠油事件多氯 聯苯事件),於是自民國68年5月起,以特別保 險單承保產品責任,其開辦目的乃為配合法定 需要及達到生產者消費者雙贏的目的。 (二) 承保對象:分兩類 1.甲類:生產者、製造者、裝配者、加工廠商、進口商。 2.乙類:批發商、經銷商、零售商。 承保產品種類包括有形產品(Tangible Products)及完工責任 (Completed Operation)。 (三) 承保範圍:承保被保險產品之缺陷在保險期間內 或「追溯日」之後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遭受 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擔損 害賠償責任且在保險期間內受賠償請求時,保險 公司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四) 保險金額:其增加保額之保險費率倍數表如下。 增加保險倍數 費率倍數 1.5 1.4 2 1.7 2.5 1.95 3 2.15 4 2.35 5 (五) 自負額:最低自負額為新台幣2,500元。 (六) 保險費:以費率與銷售總金額計算保費,實務處 理上有下列四種性質保費: 1.預收保險費 (Deposit Premium)。 2.實際保險費 (Actual Premium)。 3.調整保險費 (Adjusted Premium)。 4.最低保費(Minimum Premium)。
(七) 費率計公式:總費率=基本保費增加保額後之 費率倍數 (1-提高自負額減費) (八) 預收保費公式:預收保費=保險期間內預計銷售 總金額 *短期基數*總費率 (九) 保險期間:有效期間為一年。 (十) 特別不保事項如下: 1.因產品未達預期功能或使用不當或提供錯誤產品所致。 2.產品在被保險人處所內或控制中所致之賠償責任。 3.產品收回、檢查及修理等費用。 4.產品出售時已知有缺陷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5.被保險人所有、管理或控制之財產損失。 6.被保險產品本身之損失。 7.僱主責任。 8.在保單「地區限制」及「準據法限制」以外之賠償 責任。 9.保單採「索賠基礎」者;於保單「追溯日」 (Retroactive Date)以前所發生之賠償責任不保。
二十二、投保產品責任險之理由--- 1、轉移商品責任風險、減輕財物損失。 2、符合法律規定、履行法律義務。 3、增加國際貿易商機。 4、提昇產品安全性、增進企業形象。 5、保障消費者之權益,實現企業社會責任。
二十三、產品責任險有什麼保障? 1.被保險人因被保險產品之缺陷在保險期間或追溯日 之後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遭受身體傷害或財物損 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 2.因發生本保險契約第一條之意外事故,致被保險人 被起訴或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得經被保險人同 意協助抗辯或進行和解,其有關賠償請求之訴訟費 用及必要開支,於保險金額範圍內另予以給付。但 (1)未經保險公司參與之抗辯或和解,其有關賠償請求 之訴訟費用及必要開支,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惟事前經保險公司同意者,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予以 給付。 (2)被保險人因刑事責任被起訴時,其具保及因刑事訴 訟所生之一切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保險公 司將不負償還之責。
二十四、保險公司所承保的「產品」責任保險之產品 種類--- 1.有形產品(Tangible Products): 承保各類已交付社會大眾消費(含贈品)之有形產品 均可承保。 所謂「產品」係指由被保險人設計、生產、飼養、製造 、裝配、改裝、分裝、基供、處理、採購、經銷、輸入 的產品,包括該產品的包裝與容器。 2.完工責任(Completed Operation): 承保被保險人及其代理人對其所銷售之被保險產品 提供安裝、維修、保養等服務而於完成上述服務後 因服務之缺陷造成第三人之體傷或財損之賠償請求。 本項需以特別約定加批「完工責任保險(Completed Operation Liability Insurance)附加條款」始予承保。
二十五、我國產品責任保險保單基本條款簡析--- 第一條~三條:說明保單之承保範圍。「被保險產品」 包括該產品之包裝及容器。 第四條:可書面約定加保者(1)各種罰金、懲罰性賠償 金或違約金(2)被保險產品交予買受人屆滿十 年(3)第十二項第9款(計11種)之產品或其成 份所致者。 第五條:一般事項第五條~十三條。第五條名詞定義計 八項。 「被保險產品之缺陷」係指被保險產品未達合理之安全 期待,具有瑕疵、缺點、或具有不可預料之傷害或毒害 性質,足以導致第三人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失者。 第六條:被保險人應遵守被保險產品產銷規定,防阻產 品缺陷之費用由被保險人負擔。 第七條:被保險人訂約時之據實說明義務。
第八條:保險費依保險期間內預計銷售金額計算預收, 期滿三十日內,實際銷售書面通知保險公司核算 ,多退少補,應收保費不得低於最低保險費。 第九條:保險人對於被保險產品產銷文件之追蹤管理, 保險公司有必要得查閱之。 第十條:被保險人之書面通知規定。 第十一條:契約批改或權益轉讓,須經保險公司同意生效。 第十二條:保險當事人書面終止契約之保險費計算規定 被保險人不申報實際銷售金額者,則以全年 預收保險費乘以短期費率計算之。 第十三條:說明承保公司賠付金額,已達保單載明「保 險期間內之累計保險金額」之金額時,保單 即告失效,被保險人應即書面通知實際銷售 總金額,作為計算實際保險費之依據。實際 保險費超過預收保險費時,其差額應由被保 險人補繳之;但預收保險費超過實際保險費 時其差額不予退還。
第十四條:理賠事項第十四條~十八條。第十四條為 出險立即通知及其他應辦理事項。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應遵守之理賠約定(如不得拋棄對 第三人之追償權)。 第十六條:其他保險或重複承保之比例賠償規定。 第十七條:指明被保險人不止一人時,賠償仍以保單訂 明之保額為限。 第十八條:保險人經被保險人同意協助抗辯或進行合解 之必要費用由保險人另予給付。但未經保險 人參與或刑事訴訟則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第十九條:未約定事項悉依保險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契約涉訟管轄法院之規定。
二十六、消費者買生髮液可是生不出頭髮、買增高機 仍長不高,屬於產品未達預期功能或療效 ,並不在產品責任保險理賠範圍。 二十七、電梯意外責任保險(Lift Liability Insurance)--- 乃承保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電 梯發生意外事故,致乘坐或出入被保電梯之人 體傷、死亡或其隨帶之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 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 險負賠償之責。但前項所稱乘坐或出入被保險 電梯之人,不包括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在內。
二十八、我國電梯意外責任保險保單內容簡述-- (一) 承保對象:依使用性質分三大類。 (二) 承保範圍:承保被保險人所有、使用或管理 之電梯發生意外事故;致乘坐或出入電梯之 人傷亡或財損,依法應負賠償責任。 (三) 保險金額:同表5-6。 (四) 自負額:2,500元 (五) 保險費---每部電梯依承保對象分別收費 (基本保費)如下 甲類:3,000元 乙類:4,500元 丙類:7,500元 倘使用性質含兩種以上分類,其費率按較高分類計算之。
(六) 保費之調整--- 1. 增加保險金額之保險費率倍數,同表5-7。 2. 提高自負額減費標準,同表5-8。 3. 加費規定--- (1)樓房超過十層,每增加五層按應收保費加收5%, 不及五層按五層計算。 (2)電梯載客超過10人,按應收保費加收10%。 4. 短期費率:同表5-9。 (七) 保險期間:一年。 (八) 不保事項:共11項,除一般不保事項外, 尚有下列二項: 1.超重或超載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2.電梯故障未經修復或經主管機關命令停止使用, 而繼續使用之賠償責任。 (九) 最低保費:每一張保險單之最低保險費不得少於 新台幣伍佰元正。
二十九、營繕承包人意外責任保險(Constructor’s Liability Insurance)承保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於保險期間 內在本保險單載明之施工處所內,因執行承包之 營繕工程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 第三人財物損害,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三十、我國營繕承包人意外責任保險單內容簡述--- (一) 承保對象:指承包各種營繕工程而領有營業 執照之承包人。 (二) 承保範圍:承保被保險人(即承攬人或定作人) 在保單載明之施工處所內因執行承包之營繕業 務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傷亡或財損,依法 應負之賠償表任。
(三) 特別不保事項如下--- 1.被保險人、定作人及與承保工程有關廠商或同一施 工處所內其他廠商,或上述人員之代理人、受僱人 及其居住工地之家屬之體傷、死亡或疾病所致或其 所有、管理或使 用之財物發生毀損或滅失之賠償 責任。但受僱人非在施工處所執行職務且與工程之 設計、施工或營建管理無關者不在此限。 2.被保險人所承包之營繕工程於保險期間屆滿前經定作 人啟用、接管或驗收後所發生之賠償責任。前項所稱 驗收係指營繕工程之保固或養護期間開始前之驗收。 3.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於執行職務時,因受酒類或藥劑 之影響而發生之賠償責任。 4.因震動、土壤擾動、土壤支撐不足、地層移動或擋土 失敗,損害土地、道路、建築物或其他財物所致之賠 償責任。
5.因損害管線、管路、線路及其有關設施所致之賠償 責任。但被保險人證明施工前已取得上述設施位置 圖及有關資料,並於施工中已盡相當注意者。為修 理或置換受損設施所需費用不在此限。 (四) 保險金額:有基本保額規定,同表5-6,但可 提高至五倍。 (五) 自負額:2,500元。 (六) 保險費:基本保費為新台幣6,500元。 (七) 保費調整: 1.同表5-7,表5-8。 2.加費規定— (1)建築物預定高度超過十層,按應收行費加收10%。 (2)施工中使用爆炸物,按應收保費加收20%。 (3)被保險人從事承包各項土木、建築、安裝或其 他工程,或承包合約總價超過新台幣5,000萬元 者,逐案加費,並報公會備查。
三十一、道路施工,瀝青灼傷路人,乃由營繕承包人意外 責任保險理賠,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不予理賠。 三十二、高爾夫球員責任保險 (Golfer’s Liability Insurance)保單內容簡述--- (一) 承保範圍:五大項: 1.意外責任險。 2.附加衣李球具損失險。 包括衣李球具毀損及球桿斷裂修復費用。 3.一桿進洞(Hole in One)特款。 4.球僮特別費用特款。 5.醫療費用特款。 (二) 不保事項: 1.適用於意外責任險者- -見保單基本條款 第七、八條。 2.適用於附加損失險者- -見保單基本條款 第九條。
註:醫療費用:被保險人參加高爾夫球運動發生意外 事故而受體傷時本公司就其醫療費用負賠償之責, 但最高以新台幣伍仟元為限。 (三)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如下表: 單位:新台幣元 承 保 範 圍 保險金額(NT$) 每一人傷亡 每一事故傷亡總額 1 第三人傷亡責任 300,000.00 600,000.00 2 第三人財損責任 150,000.00 3 被保險人之衣李球具損失 20,000.00 4 被保險人球桿破裂折斷 10,000.00 5 一桿進洞 6 醫療費用 5,000.00 7 球童特別費用 500.00 保 險 費 975.00 註:醫療費用:被保險人參加高爾夫球運動發生意外 事故而受體傷時本公司就其醫療費用負賠償之責, 但最高以新台幣伍仟元為限。 被保險人衣李球具之限額如欲提高時,每提高新台 幣壹萬元,加繳保費新台幣玖拾伍元,但最高不得 超過新台幣陸萬元整。
(四)最低保險費:每張保單不得少於新台幣500元。 (五)短期費率:如下。 保險期間 按全年保費計收百分比 0+ ~3 50% 3+ ~6 75% 6+ ~12 100% (六)保險期間:一年為限。 (七)經紀人佣金:保險費之百分之十。 (八)特約條款: 1. 一桿進洞特款 2. 球僮特別費用特款 3.醫療費用特款
三十三、醫師業務責任保險-係承保執業醫師因過失、 錯誤、或疏漏直接引致病人傷亡依法應負之 賠償責任。 (一)承保對象:分下列三類: 甲類:內科。 乙類:耳鼻喉科、眼科、皮膚科、泌尿科、 神經科(不施開刀手續否則按丙類收費)。 丙類:婦產科、外科、整型科、精神科、 小兒科、牙科、性病科、骨科。 凡執業執照准行兩科或以上者,按較高費率收費。 (二)基本保險金額: 每一意外事故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為 新臺幣1,000,000元。 保險期限內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為 新臺幣2,500,000元。
(三)基本保險費: 甲類:新臺幣7,600元。 乙類:新臺幣11,400元。 丙類:新臺幣貳19,000元。 (四)保險金額之增加: 保險金額按基本保險金額提高一倍時,保險費按 基本保險費加收百分之九十。 保險金額按基本保險金額提高二倍時,保險費按 基本保險費加收百分之一百七十。 (五)保險期限:本保險契約之訂立,以一年為限。 (六)短期費率:一個月或以下者,按照全年保險費 百分之十五。 (七)最低保險費:每張保險單之保險費最低不得少於 新臺幣貳佰元。 (八)經紀人佣金:本保險業務經紀人佣金定為保險費 之百分之十。
三十四、會計師責任保險-係承保執業會計師因過失、 錯誤、或疏漏致第三人(委託人)遭受財務損失 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 (一)目的:為配合政府政策,適應社會需要,保障執 業會計師財務安全。 (二)承保對象:以依法登錄開業之會計師為承保對象。 (三)承保範圍:對被保險人於執行會計師業務時,因 過失、錯誤或疏漏而違反其業務上應盡之責任及 義務,致第三人(委託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 蒙受「財務損失」(Financial Loss),依法應由 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並由該第三人於保險單有 效期間內提出賠償請求時,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 負賠償之責。 (四)基本保險金額:每一次事故賠款之保險金額新 臺幣壹佰萬元整。保險期間內之累計保險金額 新臺幣貳佰萬元整。
(五)被保險人自負額:每一次事故賠款被保險人自負額 新臺幣壹萬元整。 (六)基本保險費率公式: 全年保險費=基數2,000+ 新臺幣壹萬元整。 (六)基本保險費率公式: 全年保險費=基數2,000+ (執業會計師每人3,500×人數)+ (助理人員及高級職員每人1,500×人數)+ (其他員工每人500×人數) 所謂「助理人員及高級職員」係指除打字員、信差 及工友以外之職員,而「其他員工」包括打字員、 信差及工友。 (七)增加保險金額後之保險費率表如下: (單位:新臺幣百萬元) 保險金額 每一次事故賠款之 保險金額 1 2 3 4 5 10 保險期間內之累計 6 8 20 費率倍數 1.00 1.55 2.00 2.40 2.75 4.00
(八)保險費率之增減: 1.加保第三人證據文件損失責任險加費:按全年應 收保險費加收15%。 提高自負額減費: 2.自負額提高為新臺幣貳萬元者,按全年保險費 減收5%。 自負額提高為新臺幣伍萬元者,按全年保險費 減收15%。 自負額提高為新臺幣壹拾萬元者,按全年保險費 減收30%。 (九)短期費率:同醫師業務責任保險。 (十)最低保險費:每張保險單之保險費最低不得少於 新臺幣伍千元。
三十五、律師責任保險-係承保執業律師因過失、錯誤或 疏漏倒第三人(委託人)遭受財務損失依法應負之 賠償責任。 (一)目的:為配合政府政策,適應社會需要,保障 執業律師財務安全,特舉辦本保險。 (二)承保對象:以依法登錄開業之律師為承保對象。 (三)承保範圍:對被保險人於執行律師業務時,因 過失、錯誤或疏漏而違反其業務上應盡之責任 及義務,致第三人(委託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 蒙受「財務損失」(Financial Loss),依法應由被 保險人負賠償責任,並由該第三人於保險單有 效期間內提出賠償請求時,由本公司對被保險 人負賠償之責。 (四)基本保險金額: 每一次事故賠款之保險金額新臺幣壹佰萬元整。 保險期間內之累計保險金額新臺幣貳佰萬元整。
(五)被保險人自負額:每一次事故賠款被保險人自負 額新臺幣壹萬元整。 (六)基本保險費率公式: 全年保險費=基數2,000+ (執業律師每人3,000×人數)+ (助理人員及高級職員每人1,500×人數)+ (其他員工每人500×人數) 所謂「助理人員及高級職員」係指除打字員、 信差及工友以外之職員,而「其他員工」則包括 打字、信差及工友。 (七)增加保險金額後之保險費率表:同會計師 責任保險。 (八)保險費率之增減:同會計師責任保險。 (九)短期費率:同會計師責任保險。 (十)最低保險費:每張保險單之保險費最低不得少於 新臺幣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