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全面营改增解析 山东财经大学 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潘明星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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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全面营改增解析 山东财经大学 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潘明星教授

一、从税种布局看,实现了在销售环节,增值税“一统天下” ——增值税征税范围全覆盖

从我国税种布局看营改增 流转税(货物劳务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烟叶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船舶吨税 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财产行为税:房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

营改增图解--我国流转税模式(布局): 增、消、资、营“四税并存、交叉征收”的“交叉”模式(1994年税改形成) 增值税 增值税 石油等七类 资源产品又征 资源税 营业税 烟酒等十多种 消费品又征 消费税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2014.12.1执行 二、天然气 销售额的5%-10% 三、煤炭 销售额的2%-10%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一、原油 销售额的5%-10% 二、天然气 销售额的5%-10% 三、煤炭 销售额的2%-10%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普通非金属矿原矿 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 贵重非金属矿原矿 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2-30元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稀土矿 每吨0.4-60元 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0.4-30元 七、盐 固体盐每吨10-60元; 液体盐每吨2-10元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率 一、烟 二、酒及酒精 三.化妆品 30%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五、鞭炮、焰火 15% 税  目 税率  一、烟 二、酒及酒精 三.化妆品 30%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五、鞭炮、焰火 15% 六、成品油(汽油、柴油等) 七、汽车轮胎 3% 八、摩托车 九、小汽车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十一、高档手表 20% 十二、游艇 10%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十四、实木地板 5%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 一、交通运输业 3% 二、建筑业 3% 三、金融保险业 5% 四、邮电通信业 3% 五、文化体育业 3% 税  目 税  率 一、交通运输业 3% 二、建筑业 3% 三、金融保险业 5% 四、邮电通信业 3% 五、文化体育业 3% 六、娱乐业 5%-20% 七、服务业 5% 八、转让无形资产 5% 九、销售不动产 5%

营改增的来龙去脉、顶层设计和进程 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行营改增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2012年8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扩大至北京等10省市。自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自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2016年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

2016全面推开营改增 2016年3月5日“两会”,李克强总理《政府工作报告》提出:5月1日,营改增全面推开,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将全面纳入试点范围,实现全行业覆盖。 2016年3月1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营改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答记者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财税字【2016】36号

--解决了传统流转税全值征税带来的重复征税,消除了分工协作专业化生产的税制障碍 二、为什么要实行营改增? --解决了传统流转税全值征税带来的重复征税,消除了分工协作专业化生产的税制障碍

2.1 增值税的概念、类型和计税原理 2.1.1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对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W = C + V + M 举例说明:某企业2015年5月份实现销售收入10000元,其构成为:W10000 = C7000 + V1500 + M1500。假定税率为10%.则: 按消费税、营业税等(全值征税)计税为:10000×10%=1000元; 按增值税计税为:(1500+1500)×10%=300元。

增值额的含义 1、从理论上讲,增值额是企业新创造的价值。 W = C + V + M 2、从全社会考察,增值额相当于国民收入。 ∑(V+M) 3、从商品生产经营全过程来看,一个商品的总价值,等于该商品各环节增值额之和。 4、从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来看,增值额是商品销售全值,减去购进货物价值后的余额。 V + M = W – C

2.1.2增值税的类型 分析公式:V + M = W – C C1-劳动对象:原材料等流动资产 允许一次性扣除; C2-劳动手段:固定资产 1、允许购进当期一次扣除:=> 消费型; 2、允许按折旧额分期扣除: => 收入型; 3、不允许扣除: => 生产型。

2.1.3增值税的计税原理 (1)加法:(V+M)T’ (1500+1500)×10%=300; (2)减法:W-C=V+M (10000-7000) ×10%=300; (3)扣税法:WT’-CT’=(V+M)T’ 10000 ×10%-7000×10%=1000-700=300 即:应纳税额 = 销售额×增值税率 - 购进货物金额×购进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显然,三种计税方法可相互转化。加法、减法为直接计税法;扣税法为间接计税法。

2.2增值税产生的客观必然性 2.2.1传统流转税(如营业税)的“全值征税”带来的“重复征税、税负不平”的弊端,阻碍了专业化协作生产的发展 假如A产品400个单位的价值,由甲、乙、丙、丁4家企业协作生产完成,各创造了100,税率为4%.计税为: 甲:100×4%=4; 乙:(100+100) ×4%=8; 丙:(200+100)×4%=12; “多阶段阶梯式”税负状态 丁:(300+100)×4%=16;+ 40 A商品税负=40/400=10% 全能厂税负4%

2.2.2改“全值征税”为“增值额征税”,试行增值税. 仍以上例, 甲:100×4%=4; 乙:(200-100) ×4%=4; 丙:(300-200) × 4%=4; 丁:(400-300) × 4%=4;+ 16 A商品税负=16/400=4% 全能厂、非全能厂税负均为4%

2.3增值税的优点 2.3.1增值税消除了全值征税带来的重复征税、税负不平的弊端,有利于专业化协作生产的发展; 2.3.2增值税具有中性特征,有利于价格的形成和资源配置的优化; 2.3.3增值税具有税率和整体税负相一致的特征,有利于实行奖出限入,扩大国际贸易往来; 2.3.4增值税具有道道征税和普遍征税的特征,有利于国家普遍、及时、稳定的取得财政收入。

2.3我国增值税的引进与沿革 增值税的引进试点1979、实施1984、规范1994、转型2009、现代2016

*增值税的引进试点1979、实施1984、规范1994、转型2009、现代型2016  *增值税的引进试点1979、实施1984、规范1994、转型2009、现代型2016   答:增值税自1954年在法国开征以来,因其有效地解决了传统销售税的重复征税问题,迅速被世界其他国家采用。目前,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征税范围大多覆盖所有货物和劳务。我国1979年引入增值税,最初仅在襄樊、上海、柳州等城市的机器机械等5类货物试行。1984年国务院发布增值税条例(草案),在全国范围内对机器机械、汽车、钢材等12类货物征收增值税。1994年税制改革,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其他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征收营业税。2009年,为了鼓励投资,促进技术进步,在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机器设备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  

营改增进程 2016年5月1日起,增值税取代营业税。征税范围全覆盖,抵扣税款全覆盖。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改革拉开序幕。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10省市,北京或9月启动。截止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2016年5月1日起,增值税取代营业税。征税范围全覆盖,抵扣税款全覆盖。

三、《营改增实施办法》的主要规定及其政策精神 ——2016年5月1日实施, “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2016.5.1营改增内容要点 一是一次性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试点范围;二是将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全部纳入抵扣范围。同时,1.明确新增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2.对老合同、老项目以及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总体上实现所有行业全面减税、绝大部分企业税负有不同程度降低的政策效果。

营改增文件2016.5.1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4.后修订 国税总局公告2016-13.14.15.16.17.18.19.20号

(一)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1.纳税人。指在我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标准: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否则,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未超过规定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可以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2)为何要设置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3、征税范围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建筑服务 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金融服务、现代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二)税率和征收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营改增减税,为什么税率都提高了?因为计税原理不同! 5月1日营改增:建筑业3%转换为11%,房地产业5%转换为11%,金融业、服务业5%转换为6%。 两种税率含义不同,不可比: 营业税税率=税额/销售额全额; 增值税税率=税额/(销售额全额-购进金额) 还有,税率和征收率不可比

(三)增值税计税方法(一般和简易) 为什么设两种计税方法(一般和简易)? *、一般计税方法,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简易计税办法: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少量)。 *、为什么设置两种?

1、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1)销项税额=销售额(不含税)×税率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销售额,包括销售价款和价外费用。

(2)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 +农产品特例 (2)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 +农产品特例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不允许抵扣: (1)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 (2)原因

2、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不含税)×征收率(不抵扣)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适用范围 (1)小规模纳税人(主体,大量的,原因); (2)一般纳税人中的特殊适用,如: 公共交通运输; 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等服务; 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为建筑工程老项目(2016.4.30前的)提供的建筑服务;......

(四)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无偿赠送视同销售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1)纳税地点: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等。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五)《过渡办法》:优惠政策平移--起征点、减免税(40项) 1、起征点规定: 月销售额30000元,年销售额36万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

2、减免税,平移了营业税的优惠。如: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减免税6-10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减免税11-15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4)个人转让著作权。 (15)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减免税16-18 (16)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17)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18)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9)以下利息收入,免税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减免税20-24 (20)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21)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22)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6项)。 (23)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2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减免税25-28 (25)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26)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7)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28)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减免税29.30 (29)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30)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减免税31-35 (31)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32)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33)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34)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35)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减免税36-38 (36)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37)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3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39)随军家属就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40)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3、增值税即征即退 (1)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扣减增值税规定 (1)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1)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1)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5、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6、二手房营改增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2016.5.1营改增: 四.“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可以确保!

——“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但不排除个别企业税负上升 **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的 减税分析 ——“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但不排除个别企业税负上升

“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既包括5月1日新实施的,如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 也包括2012年上海试点、2013年8月1日全国推开的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等; 还包括原增值税纳税人(工业商业)。

(一)新试点四行业的减税 建筑业 房地产业 金融业 生活服务业

1、减税最大—小规模服务企业减税四成以上 占试点企业户数八成 因为营改增前服务业营业税不分企业规模大小,应纳营业税等于营业额乘以税率5%;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税,应纳增值税等于销售额乘以征收率3%,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而且,营业税的营业额是含税价格,增值税的销售额是不含税价格。据此计算,营改增后小规模服务企业的实际税负率为2.92%【3%÷(1+3%)】,税负率下降41.6%【(5%-2.92%)÷5%】;

减税最大—小规模服务企业减税四成以上 占试点企业户数八成 还要看到,这次营改增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由现行增值税的年销售额工业50万元、商业80万元,大幅提高为500万元,使减税四成的营改增政策惠及八成试点企业,这些企业均为小微企业,减税效应进一步放大。 建筑业营改增,小规模服务企业的实际税负率为2.92%【3%÷(1+3%)】,税负率下降2.7%【(3%-2.92%)÷3%】;

2.2016年5月1日起,试点一般纳税人的减税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 (1)2016.5.1以后,一般计税办法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售额*11%-进项建材*税率(多为17%,发票注明) 优势:进项比重大,且进项税率高于销项税率 劣势:砂石等建材,发票不规范;还有结算不规范

(2)建筑业简易计税办法 2)建筑业老项目(4.30前)简易办法过渡 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征收率5%(几年内消失)。 3)清包工工程,甲供材料工程(长期政策) 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征收率5%。 似乎营业税政策平移5%,由于税基有含税价变成不含税价,税负略微减轻(看下面例题)。

建筑业老项目,政策平移5%,但税负略减 老项目(2016.4.30前的)简易征税办法,征收率5%(营业税率5%);但税负仍略微降低。由于营业税计税销售额是含税价格,增值税计税销售额是不含税价格。 增值税销售额(不含税)=营业税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假设房地产公司对外销售,售价为100万元,那么,营改增前,按照5%的营业税税率,其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00万×5%=5万元;但营改增后,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必须将100万元的含税价格换算为不含税价100/(1+5%)=95.24万元,则其应纳增值税为95.24*5%=4.76万元。两者相比,二手房缴纳增值税比营业税省了2400元左右。

**房地产业营改增的税负 (1)2016.5.1以后的,基本公式: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售额*税率11%-进项(建材等税率17%)。 优势:一是销售额中,扣除土地价款(约占成本20-40%);二是进项比重大; 劣势:砂石等建材,发票不规范。

(2)5.1以后取得的、自建的,关键是 税率11% 取得的不动产,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购置原价)*5%预征率; 自建不动产,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5%预征率 最后,要以基本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售额*11%-购进建材等*(多为17%)

(3)销售老项目(4.30前):简易过渡 取得的,应纳税额=(全部价款-购置原价)*5%征收率; 自建的,应纳税额=全部价款*5%征收率。 不允许抵扣。是营业税政策平移5%,但税负仍减轻(例题相同)。 几年内消失,过渡。

(4)5月1日营改增,二手房交易营业税政策平移的5%,税负仍有所减轻 例如二手房交易(二年以内),选用的是简易征税办法,营改增平移5%,但税负仍减轻。由于营业税计税销售额是含税价格,增值税计税销售额是不含税价格。 销售额(不含税)=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由于增值税计算所使用的不含税价格小于原含税价格,应纳税额减少,税负是降低的。假设王先生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售价为100万元,那么,营改增前,按照5%的营业税税率,其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00万×5%=5万元;但营改增后,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必须将100万元的含税价格换算为不含税价100/(1+5%)=95.24万元,则其应纳增值税为95.24*5%=4.76万元。两者相比,二手房缴纳增值税比营业税省了2400元左右。

***金融业的营改增税负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售额*6%-进项(设备等17%,房地产11%) 优势:税率提高少,进项税率高 劣势:购进不均衡

****生活服务业的营改增税负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售额*税率6%-进项(设备等17%) 优势:进项税率高于进项税率较多 劣势:购进发票不规范

(二)原有增值税纳税人的减税—主要是新增不动产、服务的扣税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流动资产、动产+不动产) 据统计,截至2015年底,全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共计592万户,其中一般纳税人113万户,小规模纳税人479万户;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元,其中,试点纳税人因税制转换减税3133亿元,原增值税纳税人因增加抵扣减税3279亿元。

五、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应对之策 政府角度 企业角度 

(一)从税收政策角度 1、增值税政策,应注意对劳动密集行业的保护。劳动密集行业,因缺乏扣除项目,会提高税负。国家已采取措施,可采取简易征收制,不扣除,规定征收率,维持原税负,如动漫行业,清包工等。 2、税率趋向统一; 3、减免税会影响增值税规范运行; 4、对核算管理要求高,简易征收制是无奈之举。

(二)从纳税人角度 一般纳税人:5月1日以后购进,增加进项税额;规范进货渠道和发票管理。 小规模纳税人:5月1日以后销售,税负也是减轻的。 特别是涉及农产品购销的,更需要加强。

(三)财税体制调整:增值税在中央、地方5:5分成 国务院印发营改增后央地收入分配过渡方案,中央地方五五分成 中国政府网4月30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通知称,方案5月1日起执行,过渡期暂定2-3年。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中央返还和地方上缴基数,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

《财政研究》2013.12 “营改增:效应分析与改革建议” “三、(二)分税制相关内容调整 营改增作为重大税制改革启动,同时牵动着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因为按照现行分税制规定,国内增值税是中央地方共享税,75%归中央,25%属地方;而营业税是地方税,除铁道、中央金融保险等企业的营业税归中央外,其余营业税收入归地方。从当前的税收收入结构来看,增值税是我国的第一大税种,2011年国内增值税实现收入24266.64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27%;营业税是仅次于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大税种,2011年营业税实现收入13678.61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5.2%。营业税收入占地方税种收入的一半左右,是地方税主体税种。

营改增后地方分享比例进行了测算   如果增值税替代营业税,按现行中央与地方75:25分享比例,以2011年地方营业税13504亿元计算,将减少地方营业税收入10128亿元,占地方税种收入的39%。为了稳定地方利益,利于改革推行,营改增试点方案规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应该说,这只是权宜之计。随着营改增的推进,增值税将逐步取代营业税,增值税的分享比例甚或整个分税制内容的调整就不可回避。 笔者对营改增后地方分享比例进行了测算,假定:(1)增值税完全替代营业税;(2)将目前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营业税,由划归中央改为中央与地方分享;(3)保持新增值税地方分享财力基本不变。

以2011年数据计算如下:       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地方分享比例=(2011年地方增值税分享收入+2011年地方营业税收入)/(2011年国内增值税收入+2011年营业税收入)=(5989+13504)/(24267+13677)=19493/37944=51.4%。     由此得出,按2011年数据测算确定的营改增后新增值税收入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为48.6:51.4。由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产业结构和税收构成不同,采用此比例计算的地方财力影响各不相同。现行营业税100%归地方,改为新增值税后按51%归地方,营业税占比越大,改征增值税后分享收入越少;反之亦然。这需要具体计算出各省市营改增后地方财力增减的数额,通过体制结算解决。

需要指出的是,    营改增后新增值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接近五五分成,而现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作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已经六四分成,有人据此认为我国分税制名存实亡。笔者却以为,这或许是我国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下分税制的有效形式,因为我国分税制与西方不同,税权高度集中,主体税种作为共享税,而且分享比例相当,能够把中央与地方的利益捆绑在一起,有利于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6〕26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6〕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务院 2016年4月29日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于2016年5月1日实施。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结合税制改革,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的要求,同时考虑到税制改革未完全到位,推进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还有一个过程,国务院决定,制定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的过渡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保持现有财力格局不变。既要保障地方既有财力,不影响地方财政平稳运行,又要保持目前中央和地方财力大体“五五”格局。   (二)注重调动地方积极性。适当提高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比例,有利于调动地方发展经济和培植财源的积极性,缓解当前经济下行压力。   (三)兼顾好东中西部利益关系。以2014年为基数,将中央从地方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地方,确保既有财力不变。调整后,收入增量分配向中西部地区倾斜,重点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同时,在加快地方税体系建设、推进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过程中,做好过渡方案与下一步财税体制改革的衔接。

二、主要内容 (一)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中央返还和地方上缴基数。 (二)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   (二)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   (三)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   (四)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   (五)中央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地方,确保地方既有财力不变。   (六)中央集中的收入增量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给地方,主要用于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   三、实施时间和过渡期限   本方案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步实施,即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过渡期暂定2-3年,届时根据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地方税体系建设等改革进展情况,研究是否适当调整。

六、营改增是供给侧改革的重大举措 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 提高赤字率,弥补收入不足;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意义? 答:营改增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前期试点已经取得了积极成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覆盖面更广意义更大。 一是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地支持了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有利于扩大企业投资,增强企业经营活力。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意义? 三是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是财税领域打出“降成本”组合拳的重要一招,用短期财政收入的“减”换取持续发展势能的“增”,为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打下坚实基础。四是创造了更加公平、中性的税收环境,有效释放市场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和活力,在推动产业转型、结构优化、消费升级、创新创业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将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

归纳:5月1日营改增,减税力度空前,且机制优化 增值税起征点:销售额每月3万、年36万元以下免税; 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下),增值税征收率3%(服务业营业税5%),减税41.6%。 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 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非工业,利润所得30万、资产1000万,从业80人以下),减半征税,税负率10%。

意义超出税收本身 2016年5月1日营改增: 增值税征税范围全覆盖(货物+服务); 增值税购进项目全抵扣(流动资产+固定资产); 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契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 主动应对 意义超出税收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