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流亡台灣60年 暨戰後台灣國際處境 學術研討會 未定的地位 存疑的身份 中華民國流亡台灣60年 暨戰後台灣國際處境 學術研討會 未定的地位 存疑的身份 報告人:王雲程
「國共內戰 兩岸分治」的侷限 戰時自律文件 杜魯門命令 蔣介石 vs. ROC 多邊下的雙邊 台灣:地位未定/身份存疑 【斷章取義】 「國共內戰 兩岸分治」的侷限 【斷章取義】 〈大西洋憲章〉 〈聯合國宣言〉 開羅新聞公報 台灣屬於ROC 〈波茨坦宣言〉 〈日本降書〉 〈台北和約〉 ROC受降 戰時自律文件 〈杜魯門命令〉〈通令第一號〉 杜魯門命令 蔣介石 vs. ROC 蔣介石受降 〈舊金山和約〉體制 多邊下的雙邊 ROC憲法? 台灣:地位未定/身份存疑
無整併(incorporate)台澎領土之 憲法性宣告! 台、澎在ROC憲法中之地位 聯合國總受降 1945.09.02 台灣澎湖受降 1945.10.25 〈中華民國憲法〉公布 1947.01.01 〈中華民國憲法〉生效 1947.12.25 〈舊金山和約〉生效 1952.04.28 〈台北和約〉生效 1952.08.05 無整併(incorporate)台澎領土之 憲法性宣告!
戰爭中「自律」文件的衝突 〈大西洋憲章〉( 1941.08.14 ): 不增加領土、不違背人民自由意志 不增加領土、不違背人民自由意志 〈聯合國宣言〉( 1942.01.01 ): 不單獨講和 開羅新聞公報( 1942.12.01 ): 台澎歸還中國 對〈波茨坦宣言〉,聯合國方面的見解是,原本〈波茨坦宣言〉或〈降書〉不具有國際條約的效力,是聯合國內部的「自律原則」,因此,和平條約生效後,日本恢復正常國際關係,這些也不是聯合國與日本間的法律規範。 外務省編纂發行,《日本外交文書 サンフランシスコ平和条約》,pp.256-257
「蔣介石元帥」佔領權力之來源 層級 時間 命令 命令人 受命人 1 08.12 〈美國總統指派麥克阿瑟將軍為盟邦統帥受降令〉 美國總統 太平洋盟軍最高指揮官 2 09.02 〈通令第一號〉 太平洋盟軍 最高指揮官 蔣介石元帥 3 09.09 〈中國戰區最高統帥命令第一號〉 中國戰區中國陸軍總司令 4 09.05 〈中國陸軍總司令備忘錄第20號〉 台灣警備總司令兼行政長官 5 10.25 〈台灣警備總司令兼行政長官命令第一號〉 台灣軍司令/ 台灣總督
杜魯門指派麥克阿瑟 〈美國總統指派麥克阿瑟將軍為盟邦統帥受降令〉 -1945.08.12.18:00 〈美國總統指派麥克阿瑟將軍為盟邦統帥受降令〉 -1945.08.12.18:00 一、依照美中英蘇政府之協議,為強制執行日本之投降目的起見,指派一盟邦統帥,茲指派麾下為盟邦統帥。… 余已批准下述致麥克阿瑟元帥之通令,包含日本軍隊投降之詳細規定。 附件:〈通令第一號〉… 陳志奇《中華民國外交史料彙編-15》pp.7059-7065
佔領的權力-I 〈美國總統指派麥克阿瑟將軍為盟邦統帥受降令〉 -1945.08.12.18:00 〈美國總統指派麥克阿瑟將軍為盟邦統帥受降令〉 -1945.08.12.18:00 五、自投降之時起,天皇與日本政府之統治國家之權力,應聽從麾下,並由麾下採取認為適當各項步驟… 陳志奇《中華民國外交史料彙編-15》pp.7059-7065
佔領的權力-II 排除(擱置或信託)原主權國家對當地的主權行使 統攝政府立法、司法、行政三權的絕對權力 金融整理、發行貨幣、指定匯率、財政監督… 沒收/徵用財產、整理敵產… 難民、敵國人民遣返… 任命/罷免官員、監督教育、治安… 否決、禁止或擱置民政府所制訂之法律、命令或規則 檢視、同意、遣送、擱置、減刑、赦免、修正、駁回法院的任何決定、判決或宣告 其他 〈建立琉球政府〉的民政公告No.13(1952.02.29) 1907年〈海牙第四公約〉及附件規定 1949年〈日內瓦戰時保護平民之第四公約〉 美軍〈戰場手冊〉(Field Manuals)
佔領的限制 佔領屬於暫時性質=不移轉主權 指揮官不得承諾政府的主權 禁止劫掠 禁止強迫效忠(但佔領區人民必須遵守命令) 不得設立國家來規避 不得設立中央或地方傀儡政府來規避 不得剝奪公平受審權利 禁止集體移送、驅逐… 1907年〈海牙第四公約〉及附件規定 1949年〈日內瓦戰時保護平民之第四公約〉 美軍〈戰場手冊〉(Field Manuals) ……戰爭法
GHQ/SCAP的背後 竹前栄治,《GHQ日本占領史ー第2巻 占領管理の体制》,p.151
SCAP佔領軍=US+UK SCAP UN對日理事會 軍政府各部門 參謀長 遠東軍事法庭 副參謀長 佔領軍 UN陸軍部隊 UN海軍部隊 UN空軍部隊 US第8軍 US駐日海軍司令 US太平洋空軍司令部 大英國協佔領軍 陸軍 英國海軍 日本派遣隊 大英國協佔領軍 空軍部隊 竹前栄治,《GHQ日本占領史ー第2巻 占領管理の体制》,p.151 千田武治,《英連邦軍の日本進駐と展開》,p.108
戰爭與佔領的國內法/國際法關係 308. 陸軍與海軍軍官向總統負責 總統擁有國家行政權力 (the executive power of the nation)。 美國所有陸、海軍軍官接受總統命令之指揮。 其皆為總統任命的代理人,從事政府的戰爭 (They are his agents appointed on his nomination to make that power effectual for all the warlike purposes of the government.)。 其職權包括依據戰爭法統治所征服之敵方領土。 當美國軍人在敵國(enemy’s country)時,僅向本國政府負責。 -William E. Burkhimer “Military Government and Martial Law” p.175
麥帥的多重身份:US+UN 控美案得以成立 政治問題非司法管轄 美國太平洋陸軍(USAFPAC)總司令 1945.04.03 戰勝國佔領 →遠東軍(FEC)最高指揮官 1947.01.01 戰勝國佔領 美國憲法法域 / US總統大權 麥克阿瑟 聯合國軍最高指揮官(SCAP/GHQ) 1945.08.12 國際法法域 / SFPT+UN管轄 韓戰 聯合國軍(UN Forces)最高指揮官 1950.07.08(韓戰:06.27)
CKS與ROC兩當局整合的必要性 UN下CKS佔領 ROC流亡 時間 1945.10.25~? 1949.12.10-1950.03.01-1954.05.20~ 法律依據 SCAP〈通令第一號〉 ??? 代表人 CKS元帥(軍事總督) 李宗仁?CKS(下台)? 當局性質 SCAP委託佔領 被承認的中國流亡政府 政府組織 佔領法G1~G5(人事、情報、作戰、補給、民政) 1947〈ROC憲法〉五院體制 管轄領土 台灣與附屬島嶼、 澎湖群島 大陳、舟山群島、海南島、金門、馬祖;廣東、廣西、湖南、江西、貴州;陝西南部、四川、雲南;寧夏、甘肅、青海,南海島嶼… (變動中)
SFPT體制:多邊+雙邊 美日安保 Dulles語 其 他 台北和約 SFPT-26 SFPT 賠償談判 菲、印尼 SFPT-14 漁業條約 其 他 台北和約 SFPT-26 SFPT 賠償談判 菲、印尼 SFPT-14 漁業條約 日、美、加 SFPT-9 舊金山和約體制
多邊和約外掛的雙邊-〈台北和約〉 以英文版為準 領土(第2條): 「眾所承認」(it is recognized) 日本在SFPT中的放棄 「業已放棄」 (has renounced)台灣與澎湖 國籍(第10條): 「為本約之目的」(for the purpose of the present treaty) nationals:國民/族民 台灣人國籍之「視為包括」(shall deemed to include)
領土地位 vs. 住民身份 人民依附於領土: 領土地位未定→住民國籍也無從確定 若曾有所安排,也僅屬於臨時性質、行政意義
台灣人的國籍 1946年「澀谷事件」: 1930〈國籍法衝突之公約〉: 1923年常設國際法院〈第四號諮詢意見〉: SCAP決定: 戰敗國人民=戰勝國人民? 1930〈國籍法衝突之公約〉: 國籍依一國之國內法決定 1923年常設國際法院〈第四號諮詢意見〉: 基於國際法,國籍決定非純然是一國家中內國管轄權之議題 SCAP決定: 領土與國籍,由和約決定…某些場合,國籍決定並非國內事務。 外務省編,《初期対日占領政策(上)――朝海浩一郎報告書》,p.182-185
國家與人民-I 國家 Nation =族群、民族意義 Country =領土、法域意義 State =政治、組織意義
國家與人民-II 住民(inhabitants) 臣民(subjects) 依據君主法則,臣屬一君主並受其統治之人 常時、規則的,或已一段時間居住特定地區之人 臣民(subjects) 依據君主法則,臣屬一君主並受其統治之人 國民/族民(nationals) 效忠一國/一族(nation)或於其保護下,但並不視為具有正式公民或臣民身份 公民(citizens) 城鎮之住民,尤其是享有自由人權利與特權者;或國家(state)的成員
〈台北和約〉「結束」以後呢? 1972.09.29日中建交,外相大平正芳在北京召開記者會: …なお,最後に,共同声明の中には触れられておりませんが,日中関係正常化の結果として,日華平和条約は,存続の意義を失い,終了したものと認められる,というのが日本政府の見解でございます。 接著,要確認的是,在〈聯合聲明〉中雖然沒有觸及,日本政府的見解是,作為日中邦交正常化的結果,〈日華和平條約〉已失去了存在的意義,並宣告結束。 外務省,《外交青書17号》,p.537-541 日中(PRC)建交,ROC地位→ (ROC對日本)不被承認的流亡政府 台灣地位? 「依照本約目的」而「視為包括」的台灣人民國籍? 「不被承認的」流亡政府,其原有國民的國籍如何? 1979年美中(PRC)建交 →「SFPT體制」轉入〈台灣關係法〉?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