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約概覽 第五課 - 福音書 羅馬書、加拉太書 BICF - CMC Sunday School 4-6/2011
新約概覽 Date Topics Books Leader 3-Apr Background/Intro 10-Apr Gospel I 背景及簡介 Leo 10-Apr Gospel I 馬太, 馬可 17-Apr Gospel II 路加, 约翰 24-Apr History 使徒行傳 Ernest 1-May Paul Epistle I 羅馬書、加拉太 8-May Paul Epistle II 林前, 後 Alvin 15-May Paul Epistle III 監獄書信(弗、腓、西、門) 22-May Paul Epistle IV 教牧書信(提前,後、提多) Bill 29-May General Epistle I 希伯来,雅各 5-Jun General Epistle II 彼得前,後, 猶大, 约翰 I, II, III 12-Jun Revelation 啟示錄, 帖 前,後
新約書信的主題 使 徒 行 傳: 早期教會歷史
羅馬書, 加拉太書 1.有人問你,你怎麼知道你做了足夠的善 行(好事), 可 以保證你有永生? 2. 當你死後, 你肯定你會去天堂? 為什麼呢?
保羅的書信 (Q) 哪本書是保羅第一本寫的? 公元48-49 第一次旅行布道 49 耶路撒冷大會前 加拉太書 50-52 第二次旅行布道 49 耶路撒冷大會前 加拉太書 50-52 第二次旅行布道 帖前後書 53-37 第三次旅行布道 林前後 , 羅馬書 57-59 被捉拿 60-62 在羅馬獄中 以弗所, 腓立比, 歌羅西, 腓利門 62-66 (第四次旅行布道)被釋放 提後書, 提多書 67-68 提後書
保羅的書信
保羅的書信
保羅的生命 3
保羅4次的旅程
加拉太書 作者:保羅(1:1) 。保羅(意:微小,希臘名)又名掃羅(意:問神,猶太名)大數法利賽人,受業於拉比迦瑪列門下。在耶路撒冷時,曾有分參與殺害司提反事,日後漸厲,得祭司之准許,赴大馬色搜拿基督徒,在途中蒙主光照,一改前非,由為首逼害基督徒的人,而搖身轉變為傳揚基督的布道神學家。 日期:49A.D.(據南加拉太教會論)(若據北加拉太教會而論,著書日期則可算在53-56A.D.年內)。 地點:安提阿(徒14:28)(據南加拉太教會論)(若據北加拉太教會論,著書之地點可能在以弗所(參徒19:1)或馬其頓(參徒20:1)或哥林多(參徒20:2)。 對象:加拉太衆教會 目的:指出福音是因信稱義的道理,非猶太教派之律法主義,使人受轄制,得不著自由。 主旨:因信稱義, 從奴隸得釋放, 得著自由 (7)如7:10指徒11:30事已完畢。若此說成立,加拉太書著成之日期必是耶路撒冷大會之後,即是50A.D.之後。此後保羅才出外開始其第二次旅行佈道,到達北加拉太各地(徒16:6),建立加拉太眾教會,後再回去探望他們(徒18:23;19:1)。加拉太書因此便約在53-56A.D.年間書作(注43)。 反對此說的理由如下:(1)加2與徒15雖有相同之處,然其相差之點也不少,(2)徒15:29之決定未在加2中提及,這是不可能的(參徒16:4), (3)加2:11-14不可插入徒15的故事內,(4)保羅沒有理由故意漏記徒11:30那次訪問耶路撒冷( (3)可解釋徒11章2欠記保羅與耶路撒冷教會領袖們之會談,(4)加2:1之十四年乃保羅歸主那年起算,(5)加2:2即徒11;28(注44)。 此說把加拉太書的著作日期與地點劃入一定的範圍內。日期:徒15章大會前(49A.D.秋);地點:安提阿。因此加拉太書是保羅書信中之首卷,也因為處在耶路撒冷教會大會開會前夕,故也解釋保羅未能親往加拉太幫助他們,筆者認此說較合。 結論:基於上述之各點,學者把各項事情發生之先後有下列之重建:(1)保羅與巴拿巴從耶路撒冷回到安提阿(徒12;25),(2)保羅與巴拿巴開始第一次旅行佈道(徒13;4-14:25),(3)佈道後回到安提阿(徒14:26),(4)彼得到安提阿與保羅沖突的事件發生(加2;11-16),(5)猶太教派分子攪擾加拉太教會之消息傳到保羅那裡,(6)保羅在安提阿寫加拉太書,應付加拉太教會之危機,(7)保羅與巴拿巴同赴徒15章之教會大會。 D.加拉太書著成之動機 保羅在第一次旅行佈道建立加拉太各教會回來,不久他得著一個驚人的消息,關及加拉太教會對他和他所傳之福音的態度有突然之改變,起初他們對他是溫暖友愛的,現今在一些猶太教派搗亂之下,他們對他竟採取敵對、懷疑、批評的態度,更且受慫踴隨從別的福音(1:7),主張因信稱義之道理而不夠,還要加上遵守律法的要求,轉向律法主義(3:3),遵守猶太節期(4;10),接受割禮(5;2-4),質疑保羅以前在他們中間所彰顯使徒的權柄(1:1;2:1-11)。 由於這事所帶來的危機非同小可,石但加拉太教會回到律法之下,使整個純正福音的道理也將大受打擊,保羅便立刻書成加拉太書,力證自己使徒之權柄及猶太主義之非,力倡基督徒因信稱義而來之自由。 Listen Read phonetically New! Click the words above to view alternate translations. Dismiss Dictionary Google Translate for my:SearchesVideosEmailPhoneChatBusiness About Google TranslateTurn off instant translationPrivacyHelp ©2010Business ToolsTranslator ToolkitAbout Google TranslateBlogPrivacyHelp ►
加拉太書 map
歷史背景 1.南加拉太論 南加論則指加拉太教會是保羅在第一次旅行佈道時所建立的(徒13:13-14:23)。在第二次旅行佈道時,他曾特意回去探他們(徒15:36-16:5),保羅之加拉太書正是給這些教會的(包括特庇、路司得、以哥念、比西底之安提阿、別加等主要城市), 北加論一直受學者們所採納,直至第十八世紀後南加論才受人重視 2.北加拉太教會論 根據此論,加拉太教會是保羅在第二次旅行佈道時,到北加拉太各地建立的(徒16:6),後於第三次旅行佈道之旅程中回去探望他們(徒18:23 ;19:1),(如安西拉、彼仙納、他維庵及其他城市), 加拉太書因此便約在53-56A.D.年間書作 加拉太各教會主要由外邦信徒所組成,他們本是拜偶像者(4:5;5:2;6:12),也有少數之猶太信徒(2;15;3:15),因此他們對舊約之歷史、律 法和先知等之教訓均相當熟悉。因他們歸主後自然查考舊約聖經的, 關及加拉太教會對他和他所傳之福音的態度有突然之改變,起初他們對保羅是溫暖友愛的,現今在一些猶太教派搗亂之下,對他竟採取敵對、懷疑、批評的態度,更且受慫踴隨從別的福音(1:7),主張因信稱義之道理而不夠,還要加上遵守律法的要求,轉向律法主義(3:3, 4:10, 5:2-4),質疑保羅以前在他們中間所彰顯使徒的權柄(1:1;2:1-11)。
特徵 (1) 是十六世紀時,宗教改革兩大憲章之一(另一為羅馬書) 曾被譽為宗教改革的號筒。 (2) 保羅書信中唯一寫給一批教會的公函。 (3) 保羅唯一親筆著成的書信(有說 6:11-18節)。 (4) 欠缺書信通常有為對象感頌之語。 (5) 除哥林多後書外,本書算是保羅最自傳性的一卷。 (6) 在最短的篇幅中,保羅為人之特質--勇敢、柔和、熱忱、誠實、忠心、嚴厲、愛憫--均顯露無遺,尤是他品格上兩種極端情緒的表現。
加拉3:23 但 這 因 信 得 救 的 理 、 還 未 來 以 先 、 我 們 被 看 守 在 律 法 之 下 、 直 圈 到 那 將 來 的 真 道 顯 明 出 來 。
加拉太書內容簡介 1:12, 2:9 3:11, 3:19 4:7, 5:13 5:1 基 督 釋 放 了 我 們 、 叫 我 們 得 以 自 由 、 所 以 要 站 立 得 穩 、 不 要 再 被 奴 僕 的 軛 挾 制 。
信仰與律法的比較
重要經文 1) 2:16 既 知 道 人 稱 義 、 不 是 因 行 律 法 、 乃 是 因 信 耶 穌 基 督 、 連 我 們 也 信 了 基 督 耶 穌 、 使 我 們 因 信 基 督 稱 義 、 不 因 行 律 法 稱 義 . 因 為 凡 有 血 氣 的 、 沒 有 一 人 因 行 律 法 稱 義 。 2) 2:20 我 已 經 與 基 督 同 釘 十 字 架 . 現 在 活 著 的 、 不 再 是 我 、 乃 是 基 督 在 我 裡 面 活 著 . 並 且 我 如 今 在 肉 身 活 著 、 是 因 信 神 的 兒 子 而 活 、 他 是 愛 我 、 為 我 捨 己 。 3) 情 慾 的 事 5:18-21, 聖 靈 所 結 的 果 子 5:22-26 4) 6:1-2 被 過 犯 所 勝
因信稱義使人得自由 5:25 靠 聖 靈 得 生 、 就 當 靠 聖 靈 行 事
應用探討 1. 個人得救,用什麼標準得拯救? 2. 我們能否依賴個人行為和能力成長(成聖)? 如能不能,那我們需要做的什麼 (5:25)?
羅馬書 作者:保羅(1:1) 日期: 56-57AD。 地點:哥林多。從使徒行傳與哥林多前後書中可決定是哥林多(1)保羅期待到羅馬(羅1:10;15:22-23),(2)保羅在馬其頓收集捐款(羅15:25-26;徒24:17);(3)該猶,以拉都為哥林多(羅16:23, 24 ;林前1:14)(4)第三次旅行布道時之事蹟(羅15:19) 持信人:非比(堅革哩的女執事,16:1)。 對象:羅馬教會 目的:指出福音(首尾皆用,1:1,16,25)為神完備的救恩,是世人(外邦人或猶太人)的需要。 主旨:因信稱義, 福音-全地的需要, 建立福音實踐的良好基礎
歷史背景 1. 羅馬城 建於主前510B.C.,為羅馬帝國之首都,七山環繞,為當世最大的城市,歷代該撒均居此行政,是東西文化商業交流的大中心,因背景之交雜,宗教文化皆為多神論之物質主義,是埃及,希臘,及本色羅馬宗教之大混合。 2. 羅馬教會之起源 a. 彼得創立說: 據此說,彼得自監獄蒙天使釋放後(42A.D.),便失去踪影(徒12:17),其實他是到羅馬去,在那裡創立羅馬教會,並牧養該區凡25年之久,這是羅馬天主教之觀點。 此說不可靠之處:(1)缺乏歷史支持;(2)缺乏新約支持; b. 家庭教會演變: 羅馬教會源自一些信主的家庭,在不同時間,搬遷到羅馬定居,後找到同樣信主的人,便組織正式教會, 支持此說之論:(1)徒28章顯出教會與會堂彼此分開 2)東方教會(如安提阿,以弗所,哥林多)皆以外邦信徒為主 3)羅 16 保羅之朋友遷居至羅馬。 3. 羅馬教會之成員 當保羅寫此書給羅馬教會時,該教會已成立多年了(參羅 1:8; 15:23-24; 16), 從書之內容可見,外邦之氣味(參 1:5,13;六時十七分,11點 13分; 15:14-16等)與猶太之氣味(參 4:1; 7時 16分; 8:15; 9時 10等)同樣濃厚,但究竟孰重孰輕?雖然書內(1)舊約的引用,(2)律法之引用,(3)9-11章之目的等,均指出是猶太人為對象,但在嚴格分析下可監定本書的對象多半是外邦信徒,
羅馬帝國地圖
特徵 (1)是書中最系統性與邏輯性的論文。 (2)引用舊約預言61次,也勝過所有書信引用之總和 (3)與加拉太書為宗教改革時期最富影響力的二卷,它被譽為馬丁路德反抗天主教之武器(馬丁路德曾言:基督教只要有約翰福音和羅馬書就不致消滅了)。 (4)在所有的書信中,神學最為廣泛及深奧,文學最優美及嚴謹。 (5)單在引言(1:1-16)內已是一篇小論文,或小系統神學。 (6)影響後世極深,特別在古聖歸主或生命改變上(例奧古斯丁,馬丁路德,加爾文,韋斯滕,蒙諾(莫諾號),巴特等)。 (7)鑰字包括義,律法,福音,罪,死,肉體,相信等。
神的救恩計劃
世界所有的人是被定罪 (1:18- 3:20) 外邦人被定罪 (1:18-32) (Q) 那 從來沒有聽說過的福音如何?是否公平?(1:19-20, 2:14) 1:19 神 的 事 情 、 人 所 能 知 道 的 、 原 顯 明 在 人 心 裡 . 因 為 神 已 經 給 他 們 顯 明 。 1:20 自 從 造 天 地 以 來 、 神 的 永 能 和 神 性 是 明 明 可 知 的 、 雖 是 眼 不 能 見 、 但 藉 著 所 造 之 物 、 就 可 以 曉 得 、 叫 人 無 可 推 諉 . 自義被定罪 (2:1-16, 2:12, 13) 猶太人被定罪 (2:17-3:8, 2:23) 世界所有的人被定罪 (3:9-20) 3:20 所 以 凡 有 血 氣 的 沒 有 一 個 、 因 行 律 法 、 能 在 神 面 前 稱 義 . 因 為 律 法 本 是 叫 人 知 罪 。
稱義(Justification)? 救恩(3:21-5:21) 3:23 因 為 世 人 都 犯 了 罪 、 虧 缺 了 神 的 榮 耀 。 3:24 如 今 卻 蒙 神 的 恩 典 、 因 基 督 耶 穌 的 救 贖 、 就 白 白 的 稱 義 。 3:25 神 設 立 耶 穌 作 挽 回 祭 、 是 憑 著 耶 穌 的 血 、 藉 著 人 的 信 、 要 顯 明 神 的 義 . 因 為 他 用 忍 耐 的 心 、 寬 容 人 先 時 所 犯 的 罪 . (Q) 虧 缺 了 神 的 榮 耀 (fall short of the glory of God)? 神的榮耀,是人在神面前作人的準則。人所行所為,凡夠不上神榮耀的,都是在神面前的虧欠,所以都是罪 稱義(3: 24, 26, 28),救贖 (redemption)(3: 24) 挽 回 祭(3: 25)贖罪祭 (sacrifice of atonement :turn away his Wrath taking away sin)
成聖 (Sanctification)? (6:1-8:39) 成聖過程 (5:1-5) : 因 信 稱 義->相 和-> 忍 耐-> 老 練->盼 望 基督徒的生活原則 (6:1-7:6) : 順服 雙重身分 (6:1-11) 新 的服役 (義 奴 僕)(6:12-13, 6:18) 完全釋放 ,自由 (7:1-6) 基督徒的生活的實踐 (7:7-25, 7:18) 得勝成功的關鍵 (7:25) 基督徒的生活的力量(8:1-39) 今天 (8:1-17) 將來 (8:18-30) 永遠 (8:31-39) : (8:35-37) 靠 著 愛 我 們 的 主,….得 勝 有 餘
基督徒事(侍?)奉的實踐(12:1-15:13)
基督徒事(侍)奉的實踐 (1)(12:1-15:13) 12:1 所 以 弟 兄 們 、 我 以 神 的 慈 悲 勸 你 們 、 將 身 體 獻 上 、 當 作 活 祭 、 是 聖 潔 的 、 是 神 所 喜 悅 的 . 你 們 如 此 事 奉 、 乃 是 理 所 當 然 的 。 12:2 不 要 效 法 這 個 世 界 . 只 要 心 意 更 新 而 變 化 、 叫 你 們 察 驗 何 為 神 的 善 良 、 純 全 可 喜 悅 的 旨 意 。 12:3 我 憑 著 所 賜 我 的 恩 、 對 你 們 各 人 說 、 不 要 看 自 己 過 於 所 當 看 的 . 要 照 著 神 所 分 給 各 人 信 心 的 大 小 、 看 得 合 乎 中 道 。 12:4 正 如 我 們 一 個 身 子 上 有 好 些 肢 體 、 肢 體 也 不 都 是 一 樣 的 用 處 。 12:5 我 們 這 許 多 人 、 在 基 督 裡 成 為 一 身 、 互 相 聯 絡 作 肢 體 、 也 是 如 此 。
基督徒事(侍)奉的實踐 (2)(12:1-15:13) 服從統治者 (13:1-2) : 在 上 有 權 柄 的 、 人 人 當 順 服 他,… 愛 完 全 律 法 (13: 8-9) 凡 事 都 不 可 虧 欠 人 、 惟 有 彼 此 相 愛 、 要 常 以 為 虧 欠 . 因 為 愛 人 的 就 完 全 了 律 法 。 接 納信 心 軟 弱 ( 14:17-21) 因 為 神 的 國 、 不 在 乎 喫 喝 、 只 在 乎 公 義 、 和 平 、 並 聖 靈 中 的 喜 樂 。 14:18 在 這 幾 樣 上 服 事 基 督 的 、 就 為 神 所 喜 悅 、 又 為 人 所 稱 許 。 14:19 所 以 我 們 務 要 追 求 和 睦 的 事 、 與 彼 此 建 立 德 行 的 事 。 14:20 不 可 因 食 物 毀 壞 神 的 工 程 . 凡 物 固 然 潔 淨 、 但 有 人 因 食 物 叫 人 跌 倒 、 就 是 他 的 罪 了 。 14:21 無 論 是 喫 肉 、 是 喝 酒 、 是 甚 麼 別 的 事 、 叫 弟 兄 跌 倒 、 一 概 不 作 纔 好 。
應用探討 (3:25-26) 什麼是稱 義 (justification), 救 贖 (redemption), 挽 回 祭 (sacrifice of atonement), 赦免(forgiven, amnesty), 成聖 (sanctification)? 愛的實踐(12:1, 12:9- 21(12, 15, 21))哪種性格或行動,我想改 做得更好?需要什麼依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