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宇及單位要求 遵守建築物條例規定的安全及衛生標準 聘請認可人士提供服務 提交擬議工程的圖則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名冊 檢視批准圖則及文件 土地用途及政府地契事項
結構設計 2.0千帕斯卡(集體寢室範圍) 2.5千帕斯卡(起居/康樂範圍)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提供充分理由支持樓宇可以承托增加的荷載,如加高地台及新建間牆 穩固樓宇結構
結構設計 (2) 加建間隔牆
結構設計 (3) 加高地台
耐火結構(1) 遵守“耐火結構守則”
耐火結構(2) 一些一般規定: 1小時耐火時效間隔室 房須以1小時耐火時效的牆及半小時耐火時效的門與中心其他地方分隔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提交耐火組件的耐火時效證明
耐火結構(3)
逃生途徑(1) 遵守“走火通道守則”
逃生途徑(2) 一些一般規定: 整座大廈的走火設施在同一時間內最多可容納的人數 某樓層的走火設施可在同一時間內最多可容納的人數 出口門的闊度 30人或以下的房間→750毫米闊度的出口門
逃生途徑(3) 31至200人的房間→2個出口門,每扇出口門闊度不少於850毫米,總闊度不少於1750毫米,出口門的擺幅不阻礙其他逃徑,由房內任何一點向該2個出口門的逃生途徑的夾角不少於30度
逃生途徑 (4) XXXXXX
逃生途徑 (5)
逃生途徑(6) 出口路線的淨高不少於2米 死角位到出口通道的距離不得超過18米 任何部份到出口通道的距離為30米至45米(視乎耐火結構安排)(如有2個或以上的出口) 出口樓梯的最終出口位置與其他地方之間,須有450毫米的實心間隔
逃生途徑 (7)
逃生途徑(8) 每人佔3平方米實用樓面面積 消防工程方法
照明及通風(1) 居住房間高度(樓面至天花板:2.5米,樓面至樑的底面:2.3米) 居住房間,辦公室或房的窗須開向室外(窗玻離面積,可開啟的面積) 設有衛生設備的房間的窗須開向露天地方(窗玻離面積,可開啟的面積)
照明及通風(2) 人工照明及機械通風設施(每小時換氣不少於5次)須達到建築事務監督滿意的程度 須要提供直接通往室外的適當孔口安裝密封或氣體熱水爐
衛生設備 1-8人:1套水廁,1個盥洗盆,一個浴缸/花洒 9-20人:2套水廁,2個盥洗盆,2個浴缸/花洒 每多15人或不足此數者:另加1套水廁,1個盥洗盆,1個浴缸/花洒
違例建築工程 與一般須發牌處所一樣
查詢電話 余先生 2626 1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