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的要点
一、不可抗力、保险和担保的管理 1、不可抗力的管理 在合同订立时应当明确不可抗力的范围。 工程师应对不可抗力风险的承担有通盘考虑。 在施工合同的履行中,应当加强管理,在可能的范围减少或者避开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当尽量减少损失。
(1)不可抗力的范围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程度的风、雨、雪、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的工作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 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 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不可抗力的承担: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和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2、保险的管理 双方的保险义务分担如下: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发包人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发包人可以将上述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不论由承发包双方任何一方保管,都应由发包人(或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发包双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担保的管理 按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在施工合同中,一般都是由信誉较好的第三方(如银行)出具保函的方式担保施工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
承发包双方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工程转包,是指不行使承包者管理职能,不承担技术经济责任,将所承包的工程倒手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 二、工程转包与分包 1、工程转包: 工程转包,是指不行使承包者管理职能,不承担技术经济责任,将所承包的工程倒手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
建筑施工企业将承包的工程全部包给其他施工单位,从中提取回扣者; 《建筑法》规定下列行为均属转包: 建筑施工企业将承包的工程全部包给其他施工单位,从中提取回扣者; 总包单位将工程的主要部分或群体工程(指结构技术要求相同的)中半数以上的单位工程包给其他施工单位者; 分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者。
我国是禁止转包工程的,《建筑法》对此有明确规定,《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使用说明》也有相应的说明解释条款。
2.工程分包: 工程分包是经合同约定或发包单位认可,从工程总包单位承包的工程中承包部分工程的行为。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可将承包的工程,部分分包给其他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
(1)分包合同的签订 总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建设项目(或单项、单位工程)的主要部分,其非主要部分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可分包给营业条件符合该工程技术要求的建筑安装单位。结构和技术要求相同的群体工程,总包单位应自行完成半数以上的单位工程。
除劳务分包和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分包工程应先征得发包单位同意。《示范文本》对分包合同的签订作了如下的要求: 乙方可按投标书和协议条款约定分包部分工程; 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将副本送甲方代表。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发生抵触,以总包合同为准.
分包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 分包单位应对乙方负责,乙方对甲方(发包方)负责,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等方面承担连带责任。
2、 总包单位的责任 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全面负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技术、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 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时间,向分包单位提供建筑材料、结构配件、施工机具及运输条件; 统一向发包单位领取工程技术文件和施工图纸,按时供给分包单位。属于安装工程和特殊专业工程的技术文件和施工图纸,经发包单位同意,也可委托分包单位直接向发包单位领取; 按合同规定统筹安排分包单位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 参加分包工程技术检查和竣工验收; 统一组织分包单位编制工程预算、付款申请及结算。属于安装工程和特殊专业工程的预结算,经总包单位委托,发包单位同意,分包单位也可直接对发包单位。
3、 分包单位的责任 保证分包工程质量,确保分包工程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完成; 按施工组织总设计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参加总包单位的综合平衡; 编制分包工程的预(结)算,施工进度计划; 及时向总包单位提供分包工程的计划、统计、技术、质量等有关资料。
4、分包合同的履行 分包工程经竣工验收(包括中间交工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后,由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在验收证书上签字,作为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交工的证件。验收不合格时,由分包单位进行返修,并负担全部返修费用。
三、合同解除 1、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 ① 合同的协商解除 ② 发生不可抗力时合同的解除 ③ 当事人违约时合同的解除
2、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程序 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井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按照解决合同争议程序处理。
3、合同解除后的善后处理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有效。 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款。已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四、违约责任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各项价款或工程师不能及时给出必要的指令、确认,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
承包人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或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按双方约定的担保条款,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承担相应责任。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项目经理在违约责任的管理方面,首先要管好己方的履约行为。 如果发包人违约的,应当督促发包人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并与之协商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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