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吉善 吉林市安监局 13504770098 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编号AG00193154 省安全培训教师证书编号 SZ2013226 新《安全生产法》解读 杨吉善 吉林市安监局 13504770098 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编号AG00193154 省安全培训教师证书编号 SZ2013226
学习内容与学习目的 认真学习实施新安法 加快推进依法治安 内容: 1、新法修改必要性、过程与主要思路 2、修改的主要内容 3、如何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 目的: 1、了解新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2、自觉做到学法、懂法、守法
新法修改必要性 过程与主要思路
新法修改必要性 过程 主要思路 新法修改的必要性 事故总量大,死亡人数多,事故级别高 2002年107万起,死亡14万人 (一)安全生产形势严峻 事故总量大,死亡人数多,事故级别高 2002年107万起,死亡14万人 2012年33万起,死亡7万人 2013年较大事故1156起,重特大事故49起 (二)重特大事故未有效控制 2013年吉林市、通化、延边、长春四起事故 2013年山东章丘民爆事故33人死亡 青岛石油管线爆炸事故62人死亡 2014年昆山粉尘爆炸75人死亡
新法修改必要性 过程 主要思路 新法修改的必要性 (三)安全生产基础薄弱 安全管理粗放 责任不落实 投入不足 制度管理有漏洞 设备老化 管理水平低
新法修改必要性 过程 主要思路 新法修改的必要性 (四)应急救援能力亟待提高 安监部门技术支撑能力不足 执法人员专业化水平不高 现有应急救援基地不合理 救援力量薄弱 (我市煤矿、危化、烟花爆竹 非煤矿山、火灾、交通事故, 成功救援案例不多)
新法修改必要性 过程 主要思路 新法修改的必要性 (五)安全生产面临的任务繁重 1、全社会对安全生产期望不断提高 2、从业人员体面劳动观念增强 3、国家领导提出红线意识要求 4、国务院文件法规成为新法有益补充 2004年国务院决定(国发)2号 2010年国务院通知(国发)23号 法规,总局令: 涉及危化、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
新法修改必要性 过程 主要思路 新法修改的主要过程 2011年11月,安监总局向国务院报送《送审稿》 —— 征求意见、研究、修改形成修正案《草案》 2014年1月15日,国务院通过《草案》,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 ——征求意见、调研、完善 2014年8月7日、8日出台前评估 ——人大代表、专家、机构、企业评估,建议出台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表决通过 —— 165票赞成, 5票弃权,0票反对, 习近平签主席令 2014年12月1日 ----施行
新法修改必要性 过程 主要思路 新法修改的主要思路 预防、减少事故——目标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根本 依法治安——保障 社会监督——手段
新法修改必要性 过程 主要思路 新法修改的主要思路 (一)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 1、健全规章制度责任:责任制等14项制度规程 2、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 3、宣传教育培训责任 4、资金投入和物质条件保障责任 5、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危险作业审批、项目发包等 6、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 7、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责任 大量中小企业主责任落实得不好,要加强约束,履行责任落实义务
新法修改必要性 过程 主要思路 (二) 完善政府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 1、政府监管的含义: 行业主管部门、政府执法部门、综合监管部门(不越位、不缺位,夯实监管责任) 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 必管安全 2、有的政府部门大包大揽 3、有的监管不到位 4、法律上赋予手段,执法上加强追究
新法修改必要性 过程 主要思路 (三)强化责任追究 加重处罚力度 1、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法的权威和威慑力受影响 2、对有些大型企业,原有罚款难以起到制裁效果 3、新法加大了处罚额度 4、增加了对主要负责人罚款及处分规定 (四)增强法律规范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提高立法质量的要求:尽量明确,尽量具体便于落实
新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新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订的内容: 新法共7章,114条。 增加17个条文——占原法18% 修改59个条文——占原文61% 主要内容: 1、增加、完善了15项法律规定 2、创新建立了10项法律制度 3、强化了10项法律规定
新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增加、完善了15项法律规定 (一)完善了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1、方针:第三条总方针增加了:综合治理。 1、方针:第三条总方针增加了:综合治理。 安全第一——重要地位 预防为主——主体任务 综合治理——实现途径 2、机制: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 职工参与、社会监督 各方职责: 落实责任是根本 职工参与是基础 政府监管是关键 行业自律是方向 社会监督是保障。
新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综合治理: 经济、法律、行政——多种手段 人管、法管、科技——多管齐下 责任、制度、培训——多方着力 标本兼治,齐抓共管 安全第一:态度 预防为主:重点 综合治理:方法
基本要求 2.1 风险抵押的人员 集团领导、机关各科室长及各单位党政负责人员、HSE总监。 1.2 风险抵押金管理 风险抵押期限以年初到年末为一个周期(即每年1月1日零时起、12月31日24时止)。每名参加风险抵押人员交风险抵押金1万元人民币,每年1月份由单位统一交纳风险抵押金到指定部门,次年一季度按规定兑现。
依靠科技进步 实现本质安全
新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二)完善了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 1、管理机构(二十一条) 超 100人设机构或配专职安管人员 原规定300人 1、管理机构(二十一条) 超 100人设机构或配专职安管人员 原规定300人 2、安全职责(二十二条,新增加)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 (2)组织或者参与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相关情况; (3)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安全生产,排查隐患,提出改进;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 (7)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新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3、主要负责人职责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负责人统筹安排、落实财务劳资、安全管理、业务部门培训工作
(三)增加了安全生产规划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的规定 新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三)增加了安全生产规划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的规定 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山东青岛“11·22”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的教训是,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不衔接,导致问题突出,留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新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四)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规定 (四)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规定 第二十条规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国家安监总局和财政部先后研究制定下发一系列文件。 新安法将其上升为法律规定。 (五)增加了有关部门制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对于提高事故隐患处理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意义重大。
新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六)完善了劳务派遣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权利义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五十八条增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义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明确了派遣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的责任
新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七)完善了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核查。 一是加强了对矿山等建设项目的监管,保证安全设施的质量; 二是取消政府部门验收审批环节,强化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八)完善了安全生产工艺设备淘汰目录的规定 新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八)完善了安全生产工艺设备淘汰目录的规定 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有关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分别确定淘汰目录,增强可操作性
新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九)完善了对危险物品查封扣押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权力。 完善了原安法规定(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避免因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处置不当引发事故。
新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十)完善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原法: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此规定授权安全监管部门、有关部门确定危险作业的新类型,强化现场管理,落实防范措施。 吸取2013年中石油 大连石化分公司“6·2”火 灾爆炸事故教训, 加强危险作业管理。
新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危险性作业: 1.高空作业,高度在2m以上 2.在易燃易爆部位的作业; 3.爆炸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4.起吊安装大重型设备的作业; 5.带电作业; 6.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7.在轻质屋面上的作业; 8.其它危险作业。 制定防范措施,确定现场 监护人员、审批后方可作业
作业人员违章在罐顶气焊切割,火花引燃泡沫发生器泄漏的油气,回火至罐内,引起爆炸。 2013年6月2日,大连石化分公司在罐区检修过程中发生爆炸起火,造成4人死亡。 作业人员违章在罐顶气焊切割,火花引燃泡沫发生器泄漏的油气,回火至罐内,引起爆炸。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混乱,安全员擅自涂改动火作业票证,随意降低动火级别,动火分析工作不认真,现场动火监控工作不落实。
新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十一)完善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租赁规定 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发包、出租方承担。 由于有些单位以包代管,以租代管,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问题不负责任,事故隐患大量存在,甚至发生事故。
新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十二)完善了矿山井下、海上石油开采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此规定,把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在本法中予以明确,与《特种设备安全法》相衔接。
新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十三)完善了事故应急救援规定 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将多年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保障措施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 一是明确国家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新安法第七十六条) 二是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新安法第七十六条) 三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有关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新安法第七十八条)
新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十四)完善了事故调查处理和事故调查报告公开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完善了事故调查报告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才能回应遇难者家属及社会公众的关切,同时真正发挥事故的教育警示作用
新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十五)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等规定内容 : 第八十二条等规定内容 : 一是明确规定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二是明确规定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三是明确规定了参加培训人员范围:既本单位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生等; 四是明确要建立档案。
新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培训内容: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新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二、创新建立了10项法律制度 (一)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 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把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上升为法律规定。
新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二)建立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明确了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督办责任:制定制度、下达督办指令、责令停产、提请关闭。
新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三)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越级报告制度 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赋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越级报告的权利, 有利于及时排除重大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新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四)建立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制度 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011年,国务院安委会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标准化强化 制度建设 队伍建设 风险管理 过程控制 安全文化 16个方面
新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五)建立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第二十四条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第二十四条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鼓励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 全生产管理工作。 22万人有证,15万注册 明确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定位, 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 管、不会管”问题。
新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六)建立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发挥保险机构作用,促进安全生产。 帮助企业解决 第三者伤害补偿费用问题。
新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七)建立依法实施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强制措施制度 第六十七条规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这一规定,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范生产事故,保证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新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八)建立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 第七十五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金融机构。 一些单位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 目的在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新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有个德国人闯了红灯,被老太太发现。 保险公司的电话:“我们觉得你这种人很危险,保险费增加1%。” 去另一家投保,保费多1%。 没多久,他的太太问他:“老公,银行通知我们购房的分期付款 从15年改成1年” 不久儿子回来:“爸爸,老师叫我把学费用现金送过去。” 得知是因为爸爸闯红灯造成的时: “ 啊,爸爸你闯红灯?难怪 同学们都笑我,下礼拜我不去学校了,真丢脸!” 力量来自保险?银行?学校? 来自社会诚信环境(无形力量)
新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九)建立分级分类监管和执法计划制度 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改进安全执法方式 提高安全执法效率 严格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有利于免责) 分级分类、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监管
新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十)建立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免告知制度 第二十三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明确监管部门要掌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以便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新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十)强化了10项法律规定 (一)强化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第三条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一)强化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第三条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习近平“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李克强“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是不能踩的‘红线’”。 强调坚守红线意识
新法修改必要性 过程 主要思路 习近平: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李克强: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是不能踩的“红线”。
新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二)强化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协调机制 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明确了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办大事、议全局),许多重大问题都需要由政府出面,统筹协调,依法解决。
新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三)强化“三个必须”,明确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 (三)强化“三个必须”,明确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 第九条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必须原则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明确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新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四)强化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地位 (四)强化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地位 第六十二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为安全监管执法的主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赋予行政执法权。
新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五)强化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五)强化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第八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吸取江苏昆“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教训,针对开发区、工业园区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作出规定。
开发区安全监管长期处于“缺位”状态,出事企业所在的昆山开发区近3000家企业,安全科仅4人。
新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六)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国发〔2010〕23号文上升为法律 (六)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国发〔2010〕23号文上升为法律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保障能力、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吉政发〔2010〕11号规定:企业8项责任
新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七)强化安全监管人员的职责 第八十七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增加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新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八)强化应急救援措施的规定 (八)强化应急救援措施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规定:参与事故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 吸取山东青岛“11·22”输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教训,把警戒、疏散等救援措施纳入法律规定。
新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1.强化对事故企业的处罚。 (九)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1.强化对事故企业的处罚。 新安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二十万元到一千万元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罚款。 2.强化了对拒不执行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指令的处罚。 新安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3.强化了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九)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3.强化了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新安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强化了对未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和安全评价的处罚。 新安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和安全评价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新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十)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和处罚 九十至九十四条规定: (十)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和处罚 九十至九十四条规定: 1、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30%、40%、60%、80%。
新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十)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和处罚 (十)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和处罚 3、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设置机构或者配备管理人员的; (2)高危主要负责人和安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新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十)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和处罚 (4)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十)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和处罚 (3)未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4)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5)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6)未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7)特业人员未按经专门的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如何贯彻落实新 《安全生产法》
如何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 一、提高认识,增强学习宣传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新《安全生产法》的公布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意义 一、提高认识,增强学习宣传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新《安全生产法》的公布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意义 第二座里程碑 进入依法治安全的时期 体现了红线意识 吸取了经验教训 认真贯彻落实新《安法》 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实施
矿山开采建立准入制度 危化企业开展安全评价 安全生产法 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法犯罪、监管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
如何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 二、采取多种形式,掀起学习宣传热潮 1、广泛开展社会性宣传。(广播、电视、报纸) 2、抓好领导干部、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 3、指导企业开展新《安全生产法》的教育培训。 三、强化督促指导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加强督促和指导,确保层层推进、项项落实,切实增强宣传贯彻工作的实效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对各地区的宣传贯彻工作进行检查。
如何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 四、抓紧做好新《安全生产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国家局将出台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危险作业目录、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配套规章制度。 以此为契机抓紧制定修订有关配套制度、管理办法 。 如:负责人职责、培训规定 劳务派遣用工; 政府分级监管、 标准化建设 相关处罚规定等。
本课小结 1、本课重点内容:新法意义、内容及落实重点 2、针对有变化、增加的内容宣讲,没有面面俱到 3、希望对全文系统学习,切实做到依法管理 4、法律重要,心法(约束人心的法)更重要 是讲对生存有敬畏之心、是讲积德行善、是讲善恶有报
再 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