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工程计价新规则 2016年5月
依据文件 (一)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 4号)。 (三)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建办字[2016]20号) (四)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文件《关于做好“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软件调整工作的通知》(鲁标定字(2016)13号) (五)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建管字〔2016〕18号)
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营业税发票
营业税发票
应交税额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 应纳税额=营业额(工程造价)×营业税税率
附加税的计算 城市建设维护税: =营业税(或增值税)×7%(或5%,1%) 教育费附加:营业税(或增值税)×3% 地方教育费附加:营业税(或增值税)×2% 附加税合计: =营业税(或增值税)×12%(或10%,6%) 营业税综合税率的计算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一联:存根联(用于留存备查) 第二联:发票联(用于购买方记账) 第三联:抵扣联(用于购买方扣税凭证) 第四联:记账联(用于销售方记账) 增值税普通发票: 无第三联
总承包单位现金流分析 建设单位 总承包单位 建筑劳务公司 材料(设备)、机械供应商 专业分包商 企业管理费的开支 发包人直接发包单位
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交税额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前造价)×增值税税率
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计税方法 第十七条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计税方法 第二十一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二十二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二十三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第二十四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不可以抵扣的进项税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简易计税方法 第三十四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第三十五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销售额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0.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建办标[2016] 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建办标[2016] 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建办标[2016]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适应建筑业营改增的需要,我部组织开展了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及计价依据影响的专题研究,并请部分省市进行了测试,形成了工程造价构成各项费用调整和税金计算方法,现就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营改增后工程计价依据的顺利调整,各地区、各部门应重新确定税金的计算方法,做好工程计价定额、价格信息等计价依据调整的准备工作。
二、按照前期研究和测试的成果,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
三、有关地区和部门可根据计价依据管理的实际情况,采取满足增值税下工程计价要求的其他调整方法。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采取措施,于2016年4月底前完成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在调整准备工作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标准定额司。 联系人:程文锦 010-58933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2月19日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实施方案》
营业税改增值税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实施方案》 2、营业税与增值税计算应纳税金的基础不同 营业税应纳税金的计算以营业额(工程造价)为基础,现行计价规则的营业额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税制要求进项税额不进成本,不是销售额(税前造价)的组成,销项税额计算基础是不含进项税额的“税前造价”。而现行工程计价规则中“税前造价”已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不是计算销项税额的基础。
营业税改增值税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实施方案》 二、调整原则和内容 根据增值税税制要求,采用“价税分离”的原则,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即将营业税下建筑安装工程税前造价各项费用包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含增值税税金”计算的计价规则,调整为税前造价各项费用不包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不含增值税税金”的计算规则。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印发《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建办字[2016]20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印发《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建办字[2016]2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为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省厅结合实际,制定了《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21日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调整实施意见 一、计价调整范围 适用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2版《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版《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和《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版《山东省市政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06版《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08版《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和《山东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山东省价目表》等我省现行各专业定额的工程。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调整实施意见 (一)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以下简称“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调整实施意见 (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设工程项目,在符合国家有关财税文件规定前提下,应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如不符合规定,应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计价依据执行。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调整实施意见 (三)2016年4月30日前尚未开标的依法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均应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调整实施意见 二、计价调整依据 (一)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 4号)。 (三)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清单计价规范、消耗量定额、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调整实施意见 三、计价调整内容 (一)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计价活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计税建设工程执行“价税分离”计价规则。 (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设工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调整实施意见 (三)材料(设备)暂估价、确认价均应为除税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为营改增后的不含税工程造价。 (四)风险幅度均以材料(设备)、施工机具台班等对应除税单价为依据计算。 计价依据调整内容是根据营改增调整的规定和要求等修订完成的,除另有说明外,不改变计价依据的适用范围及费用计算程序等。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调整实施意见 四、计价费用项目 (一)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除本实施意见另有规定外,均与原《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一致。 (二)企业管理费组成除原有规定外,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调整实施意见 (三)《山东省仿古建筑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中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由措施费移入规费中。 (四)建设工程费用中的税金,是指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调整实施意见 (五)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中各项费率,是以当期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的除税价格进行测算确定的。 (六)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计算,具体要素价格适用增值税税率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调整实施意见 五、现行计价规定中与本实施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六、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表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调整实施意见 附件: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表 一、措施费费率 二、企业管理费、利润费率 三、规费费率:工程排污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按工程所在地设区市相关规定计算。 四、仿古建筑工程费率表 五、税金 六、安装工程系统调整费、高层建筑增加费、脚手架搭拆费调整系数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文件 《关于做好“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软件调整工作的通知》 (鲁标定字(2016)13号)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文件 《关于做好“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软件调整工作的通知》 (鲁标定字(2016)13号)
各工程造价计价软件开发单位: 根据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精神,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2号)的有关规定,现要求在山东省内销售和使用的工程造价计价软件进行功能调整。具体要求如下:
一、有关基础工作 1、“营改增”后,工程造价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计算。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2、按照财税部门的有关规定,我站对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等各专业消耗量定额(计价定额)使用的各项材料的参考增值税率进行了取定,并给出了含税价和除税价。 3、按照财税部门的有关规定,我站对《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和《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表》进行了调整,给出了除税价。
4、根据材料、机械台班、仪器仪表台班的除税价格,我站生成了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等各专业消耗量定额(计价定额)的2016版省价目表,作为“营改增”后一般计税方法下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等各项费用的计算基础。 5、各专业定额2016版价目表、材料表、机械台班表、仪器仪表台班表发布在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信息网上。 6、“营改增”后,《山东省建设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中各项费用费率和税率的调整情况,发布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建办字〔2016〕20号)中。
1、按照“营改增”后一般计税方法下“价税分离”的原则,计价软件在计算材料费、机械费时,均应以除税后的材料、机械单价为基础进行计算。 2、为维持原有操作习惯,减少计算负担,用户在输入材料市场价时,可直接输入含税单价,由软件根据该项材料对应的参考增值税率进行自动除税,并进行后续计算。 3、安装、市政等专业定额上未计价材料的参考增值税率,一般应按照17%考虑,如与实际不符则据实调整。 4、由于财税部门对不同产品适用税率的调整,部分材料的实际增值税率可能与给定的参考税率不同。软件上应允许用户根据实际自行定义增值税率。
5、计价软件要按照《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的要求,及时调整各项费率和税率。 6、计价软件在输出材料、机械汇总表时,宜同时体现材料、机械的含税单价和除税单价。
7、计价软件如增加增值税简易计税功能,则在简易计税模式下,工程的税前各项费用不扣除包含的进项税额,可按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8、软件中应针对砂浆混凝土材料分别设置现场搅拌或者商品两种处理方式。现场搅拌方式下,按照其配比组成的材料的税率分别除税,商品混凝土则按照3%的征收率进行除税(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三、请各工程造价计价软件开发单位高度重视此次调整工作,深入领会“营改增”政策的内涵,加强组织,集中力量,务必于2016年5月15日前完成软件的功能调整工作。我站将对各软件开发单位的功能调整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四、在调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与我站工程信息科联系。 电话:0531-87087069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2016年4月28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贯彻落实省住建厅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 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建管字〔2016〕18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建办字〔2016〕20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意见》”),保证我市建筑业营改增的顺利实施,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筑业营改增后,我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按照《省实施意见》执行。
二、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的工程排污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的计算方法及费率,除《省实施意见》明确外,仍按各专业工程的原有关规定执行。各项费用的计算基数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三、自2016年5月1日起,《山东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青岛市价目表》(青建管字〔2014〕21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青岛市价目表》(青建管字〔2012〕3号)停止使用。营改增后的各专业省价目表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4月27日
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