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1 单击此处添加标题文字 常用涉税事项 国税局纳税服务科 授课人: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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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1 单击此处添加标题文字 常用涉税事项 国税局纳税服务科 授课人:姚平

1.2.2—007 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1.2.2—007 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即办事项 【业务描述】 税务登记情形发生变化,但不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纳税人,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 略 【升级规范】 (1)提供互联网络税务变更登记预申请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4〕298号) (2)纳税人提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一方受理,由受理方办理,纳税人无需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提供免填单服务。 (4)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文字内容

1.3.1—010 停业登记 即办事项 【业务描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发生停业的,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1.3.1—010 停业登记 即办事项 【业务描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发生停业的,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停、复业报告书》2份。 (2)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基本流程】 略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验旧发票并收存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发票领用簿》及未使用完的发票。 (3)录入停业登记内容,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 (4)1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升级规范】略 文字内容

1.3.2—011 复业登记 即办事项 【业务描述】 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1.3.2—011 复业登记 即办事项 【业务描述】 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停、复业报告书》2份。 【基本流程】 略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停、复业报告书》,在征管信息系统中进行复业处理,发现纳税人存在未按规定办理停、复业登记等违法违章行为的,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返还收存的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发票领用簿》及发票。 【升级规范】略 文字内容

1.4.1—012 注销登记(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 【业务描述】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4.1—012 注销登记(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 特殊涉税事项 【业务描述】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6)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7)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应当自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项目编号24008。 文字内容

1.4.1—012 注销登记(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 【报送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政策依据: 1.4.1—012 注销登记(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 特殊涉税事项 【报送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10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2)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 同上。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 文字内容

1.4.1—012 注销登记(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 (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1.4.1—012 注销登记(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 特殊涉税事项 (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政策依据: 同上。 (5)单位纳税人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6)非居民企业应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7)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 )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9)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文字内容

1.4.1—012 注销登记(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 【基本规范】 1.4.1—012 注销登记(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 特殊涉税事项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10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2014年第10号)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录入注销登记申请信息。 税务总局司局确认。 (3)管理部门进行核查、检查并对未结事项进行处理。若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移送稽查部门处理。 文字内容

1.4.1—012 注销登记(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 特殊涉税事项 (4)办税服务厅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的税款以及滞纳金、罚款。对结存发票进行验旧处理,缴销纳税人未使用完的发票。 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36号) (5)认定管理部门取消相关资格认定,按规定收缴设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收缴税控设备,并进行防伪税控系统注销。 税务总局司局确认。 (6)收缴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发票领用簿》和其他税务证件,即时核准注销税务登记,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第36号) 文字内容

1.4.1—012 注销登记(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 特殊涉税事项 (7)本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若管理部门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 ——发生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 ——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情形。 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注销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1077号) (8)属于国税局、地税局共管的纳税人,应按照先货物劳务税、后所得税的顺序原则分别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先受理的税务机关应提示纳税人到另一方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税务总局司局确认。 【升级规范】略 文字内容

1.4.2—013 注销登记(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业务描述】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4.2—013 注销登记(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特殊涉税事项 【业务描述】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因发生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比单位纳税人少了3个描述)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项目编号24008。 【报送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比单位纳税人少了5项资料) 文字内容

1.4.2—013 注销登记(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基本规范】 1.4.2—013 注销登记(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特殊涉税事项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录入注销登记申请信息。 (3)管理部门进行核查、检查并对未结事项进行处理。 (4)办税服务厅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的税款以及滞纳金、罚款。对结存发票进行验旧处理,对未使用完的发票进行缴销,按规定收缴设备。 (5)收缴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发票领用簿》和其他税务证件,核准注销税务登记,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6)本事项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若管理部门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 ——发生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情形。(少一项特别纳税调整) 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注销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 (7)纳税人已经结清税款、缴销发票且无违法违章行为和欠税等情况的,即时办结。 (8)属于国税局、地税局共管的纳税人,应按照先货物劳务税后所得税的顺序原则分别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先受理的税务机关应提示纳税人到另一方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升级规范】略 文字内容

1.5.1—014 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 即办事项 【业务描述】 1.5.1—014 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 即办事项 【业务描述】 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发证日期、发证机关名称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基本流程】 略 【报送资料】 (1)《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在《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上签署意见,录入税务登记证件遗失信息,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升级规范】 略 文字内容

1.8.1—020 非正常户解除 【业务描述】 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后,税务机关解除其非正常户状态。 1.8.1—020 非正常户解除 【业务描述】 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后,税务机关解除其非正常户状态。 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36号)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纳税人提供情况说明和解除非正常状态的理由。 【基本流程】 略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1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2)办税服务厅根据管理部门反馈情况,在纳税人补充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解除纳税人非正常状态。 (3)对已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纳税人收缴原税务登记证件,并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4)本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文字内容

2.1.1—02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达标准、新开业) 2.1.1—02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达标准、新开业) 【业务描述】 年应税销售额或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 ,当场办理。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项目编号24012。(取消) 【报送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 (2)税务登记证件。(查验) 政策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18号) 省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货便函[2015]30号) 文字内容

2.1.1—02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达标准、新开业) 2.1.1—02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达标准、新开业)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纳税人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登记的当月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办税服务厅办理登记后,将纳税人提交的登记资料转税源管理部门存档 。 (4)提示纳税人申请税控系统的流程等事项。 (5)本事项为即办事项 【升级规范】 略 文字内容

2.1.2—02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达到标准) 【业务描述】 2.1.2—02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达到标准) 【业务描述】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第五条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外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税务机关受理登记。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项目编号24012。(取消) 【报送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 (2)税务登记证件。(查验) 【基本流程】 略 【基本规范】 文字内容

2.1.3—023 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税务登记证件 。(查验) 2.1.3—023 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业务描述】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个体工商户以外)、选择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不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受理后登记。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项目编号24012。(取消) 【报送资料】 (1)《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 (2)税务登记证件 。(查验)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18号) 省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货便函[2015]30号) 【基本流程】 略 文字内容

2.2.1—02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备案 2.2.1—02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备案 即办事项 【业务描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特定的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向税务机关申请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予以认定。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份。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 (3)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基本流程】 略 文字内容

3.1.1—057 增值税发票核定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依据增值税纳税人的申请,核定其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种类(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次(月)领用数量及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2份。 (2)税务登记证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4)发票专用章印模。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6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 文字内容

3.1.1—057 增值税发票核定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发票领用簿》和《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未通过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4)本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自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获批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 (5)对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次核定发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不超过25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文字内容

3.1.1—057 增值税发票核定 (6)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按照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经营模式、行业特点、开具发票特殊性等因素设置增值税发票基本月供应量(纳税人申领超过基本月供应量,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设定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4〕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 文字内容

3.1.1—057 增值税发票核定 (8)以下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理: 3.1.1—057 增值税发票核定 (8)以下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理: ——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 ——市国税局确定的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的其他类型纳税人。 上述纳税人2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本项即时办理规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9)提示纳税人网上认证、抄报税办理和金税卡、IC卡或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的发行事宜。 税务总局司局确认。 【升级规范】 略 文字内容

3.1.6—062 增值税发票核定调整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依据已办理增值税发票核定纳税人的申请,根据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对其使用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次(月)领用量进行调整,以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予以变更。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发票领用簿》。 (2)《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3)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4)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基本流程】 略 【基本规范】 本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其他同增值税发票核定基本规范) 文字内容

3.5.1—080 增值税发票挂失、损毁报备 即办事项 【业务描述】 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被盗、损毁致无法辨认代码或号码、灭失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备案。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 (3)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基本流程】 略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提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区分所丢失专用发票联次不同、丢失前专用发票是否已认证相符的不同情形,进行相应的处理。 (3)纳税人违反发票存放和保管规定的,启动处理处罚业务流程。 文字内容

3.1.2—058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3.1.2—058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特殊涉税事项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审批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行政许可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项目编号24005。 【报送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2)《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2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 文字内容

3.1.2—058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3.1.2—058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特殊涉税事项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接收;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 政策依据: 《税务系统首问责任制度(试行)》(税总发〔2014〕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2)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 文字内容

3.1.2—058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3.1.2—058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特殊涉税事项 (4)本事项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6)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0万元;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7)提示纳税人申请批准后,持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发行或变更事宜。 税务总局司局确认。 文字内容

3.1.3—059 普通发票核定 即办事项 【业务描述】 对已办理税务登记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依据其申请核定其领用发票的种类、单次(月)领用数量、开票限额。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税务登记证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4)发票专用章印模。 【基本流程】 略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发票领用簿》;未通过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4)本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湖北省为即办事项) (5)对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按需核定其普通发票用量。 文字内容

3.1.7—063 普通发票核定调整 即办事项 【业务描述】 对已办理普通发票核定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据其申请重新核定其使用的普通发票种类、单次(月)领用数量和开票限额。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发票领用簿》。 (3)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基本流程】 略 【基本规范】 本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湖北省为即办事项) (其他同普通发票核定基本规范) 文字内容

3.5.2—081 普通发票挂失、损毁报备 即办事项 【业务描述】 普通发票丢失、被盗、损毁致无法辨认代码或号码、灭失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备案。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登报声明发票遗失作废的版面原件、发票或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不需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 【基本流程】 略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提示纳税人发票挂失后需要票据入账的处理手续。 (3)纳税人违反发票存放和保管规定的,启动处理处罚业务流程。 【升级规范】 文字内容

3.2.1—069 专用发票代开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业务。 3.2.1—069 专用发票代开 即办事项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或《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 (2)税务登记证件。 文字内容

3.2.1—069 专用发票代开 【基本流程】 略 【基本规范】 3.2.1—069 专用发票代开 即办事项 【基本流程】 略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政策依据: 《税务系统首问责任制度(试行)》(税总发〔2014〕59号)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删除未到起征点个体经营者不代开专用发票的规定。) 【升级规范】 文字内容

3.2.2—070 普通发票代开 即办事项 按省局19号公告执行 文字内容

4.20.1—121 委托代征申报 即办事项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受托单位和人员按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按时申报入库。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3份。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2)委托代征税款开具的合法凭证。 同上。 文字内容

4.20.1—121 委托代征申报 即办事项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受托代征方是否具有委托代征资格,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2)为受托代征方提供申报办税办理指引,辅导其申报缴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3)受托代征方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受托代征方,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文字内容

4.21.2—123 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申报 4.21.2—123 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申报 即办事项 【业务描述】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文字内容

4.21.2—123 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申报 4.21.2—123 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申报 即办事项 【报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3份。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 (2)《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3份(扣缴非居民企业增值税、营业税报送)。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3)工程(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4)参与工程或劳务作业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外籍人员的姓名、国际、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 【基本流程】 略 文字内容

5.1.4—143 增值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 即办事项 【业务描述】 增值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是指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具体包括:(略)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优惠提供《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2份。 (2)行政部门批准核发的产品等级证明,或者产品认定证书或者质量检测报告、技术质量合格报告,或者产品质量执行标准,或者行政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安全卫生合格证、经营许可证明、执业登记证明;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从业人员身份证明;相应的产品、劳务或者服务的合同等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证明资料。 (根据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表所列资料提供) 【基本流程】 略 文字内容

5.5.1—151 企业所得税批准类优惠办理 【业务描述】 企业所得税批准类优惠办理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享受,具体包括: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规范1.0中为备案类) (2)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包括税收协定股息条款、税收协定利息条款、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项目编号24073、24048。 文字内容

5.5.1—151 企业所得税批准类优惠办理 【报送资料】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办理: 5.5.1—151 企业所得税批准类优惠办理 【报送资料】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经营业务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农、林、牧、渔业具体项目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事远洋捕捞业务的提供)。 同上。 ——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可以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难以确定时提供)。 ——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复印件(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提供)。 【基本流程】略 文字内容

5.5.1—151 企业所得税批准类优惠办理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 (4)本事项审批税务机关为县税务机关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税务机关为市税务机关的,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税务机关为省税务机关的,在40个工作日内办结;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审批的税务机关负责人可以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按要求补充提供资料的时间和与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进行情报交换或相互协商的时间不计入税务机关办理时间。 (5)同一非居民的同一项所得需要多次享受应提请审批的同一项税收协定待遇的,在首次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后的3个公历年度内(含本年度)可免予向同一税务机关就同一项所得重复提出审批申请。 (6)提示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升级规范】 略 文字内容

6.1.1—170 完税证明开具 即办事项 【业务描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按规定要求为其开具。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事后开具提供)。 【基本流程】 略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报送资料,核对纳税人完税情况,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现场开具并发放完税证明。 【升级规范】 文字内容

6.1.2—171 完税凭证换开、重开 即办事项 【业务描述】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开具或重开。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换开完税凭证的相关资料: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 (3)重开完税凭证的相关资料:纳税人完税凭证持有联次遗失声明资料。 【基本流程】 略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报送资料,核对纳税人完税情况,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现场开具并发放完税凭证。 【升级规范】 略 文字内容

6.1.6—175 丢失增值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 6.1.6—175 丢失增值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 即办事项 【业务描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由销售方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开具。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已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 【基本流程】 略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通过系统核对纳税人丢失发票是否报税,丢失发票已报税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现场开具并发放《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文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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