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學 第四版 第十章 投 資 10-1 金融商品概述 10-2 股票投資 10-3 債券投資 10-4 長期股權投資 第十章 投 資 10-1 金融商品概述 10-2 股票投資 10-3 債券投資 10-4 長期股權投資 編著:王坤龍 、曹淑琳 書號:535086
新會計制度 ( 民國95年以後:依會計公報34號處理 ) 新舊方法對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方式差異列表如下: 新會計制度 ( 民國95年以後:依會計公報34號處理 ) 舊會計制度 ( 民國94年底止 ) 會計制度 1. 交易目的; 2. 備供出售; 3. 持有至到期日。 1. 短期投資; 2. 長期投資。 金融資產分類 評價方式與企業財務風險管理一致、即時反應財務績效,並能提升金融商品之資訊透明度,而財務報表亦可允當表達公司資產與負債價值。 分類與評價上較為容易;但無法即時反應企業財務風險績效。 優缺點 交易時即入帳,定期評估損益。 損益附註揭露,結算時損益才入帳。 會計揭露 1. 交易目的:公平市價法 ( 列為當期損益 ); 2. 備供出售:公平市價法 ( 列為股東權益變動 ); 3. 持有至到期日:攤銷後成本法。 1. 採成本法或成本市價孰低法評價; 2. 未實現利益不得認列; 3. 未實現損失則提列備抵跌價損失。 評價方式 P262
10-1 金融商品概述 10-1-1 金融資產之種類及其意義 「金融商品」包括下列三項: 金融資產 金融負債 權益商品 交易目的之金融資產 10-1-1 金融資產之種類及其意義 交易目的之金融資產 係指企業 ( 最常見為專業投資公司:如證券商、基金公司等 ) 短期內可隨時在公開市場上經常買進賣出股票、債券等金融資產,以賺取價差為主要目的。 P263
10-1 金融商品概述 10-1-1 金融資產之種類及其意義 備供出售之金融資產 持有至到期日之金融資產 10-1-1 金融資產之種類及其意義 備供出售之金融資產 係指企業 ( 專業投資公司除外之一般企業 ) 取得之股票、債券等金融資產,不屬於經常交易或持有至到期日之目的,則認定為備供出售之金融資產。該項資產若擬於一年內出售或到期者,則列為流動資產;若擬於一年以後出售或到期者,則為非流動資產,列於基金及長期投資項下。 持有至到期日之金融資產 係指企業持有公債或公司債等具有固定到期日,並能定期收取利息,且企業有積極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日,並於一年內到期之金融資產。但若該持有至到期日之金融資產,於一年以後到期者,則為非流動資產,列於基金及長期投資項下 ( 股票投資因無固定到期日,因而排除在外 )。 P263
10-1 金融商品概述 10-1-2 金融資產之評價 金融資產投資之評價 ( 評價valuation,係指該項目應以何種價值列示於財務報表上 ),包括原始評價與續後評價的兩個步驟。 原始評價:係指金融資產投資原始取得入帳之問題,均依成本原則 ( 包括購價及必要支出 ) 之方式入帳 續後評價:主要是指期末評價,一般採公平價值法 ( 即市價法 ) 評價 (詳見下表所示)。 公平價值之決定方法,則依金融商品有無活絡市場,採取不同之評價方法衡量。 P263
10-1 金融商品概述 10-1-2 短期投資之評價 有活絡市場 無活絡市場 採公開報價,金融資產投資以公平價值 (如市價) 為評價標準,依公平價值之漲跌調整帳上金額,承認公平價值大於帳面價值之利益,亦承認公平價值低於帳面價值之損失。此法由於資產評價能隨公平價值而變動調整,因此可顯示金融資產之持有決策優劣,並可避免完全相同之證券而有不同的帳面價值,對短期債權人較有意義。 無活絡市場 (1) 以最近交易市場之交易為準。 (2) 以評價方法估計公平價值。 P264
10-1 金融商品概述 10-1-2 短期投資之評價 茲列表如下所示: 攤銷後成本法 + 公平價值法 備供出售 持有至到期日 交易目的 控制能力 具重大影響力 無重大影響力 目 的 攤銷後成本法 公平價值法 債券投資 合併報表 權益法 股票投資 評價方法 金融商品投資行為 P264
10-2 股票投資 10-2-1 原始評價 金融資產之股票投資購入時,乃依據成本原則,以成本作為入帳的基礎,包括購買價格及必要之支出,如:手續費 (經紀商佣金)。 其購入之分錄依投資活動為「交易目的」與「備供出售」 。 交易目的 交易目的金融資產-股票 ×× 應付融資款 ×× 現 金 ×× 備供出售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股票 ×× 應付融資款 ×× 現 金 ×× P264
10-2 股票投資 10-2-2 期末評價 金融資產之股票投資言,期末評價是採「公平價值法」。依公平價值之漲跌調整帳上金額,承認公平價值大於投資成本 ( 採總額比較 ) 之利益,亦承認公平價值低於投資成本之損失。 其差額入帳方式,有下列兩種: 直接沖銷法 直接沖銷法乃將損益 ( 公平價值與帳面金額之差額 ) 直接調整金融資產投資成本科目,不另設其他科目 ( 帳面金額是指上期期末按公平價值調整後金額 )。 備抵帳戶法 備抵帳戶法乃對於金融資產投資,另外設一對稱「備抵評價調整」科目,作為金融資產投資的抵銷科目,而原金融資產投資科目,仍按原成本列記。 P267
10-2 股票投資 10-2-3 出 售 企業可能因需求現金或出售股票可獲利而賣出手中持股,若為交易目的,其出售之淨收入 ( 售價減必要成本,如:手續費及證券交易稅 ) 與帳面金額之差額,即為出售股票之損益,其中若有備抵評價調整帳戶,則按出售比例予以轉銷。若為備供出售,其出售之淨收入 ( 售價減必要成本,如:手續費及證券交易稅 ) 與帳面金額之差額,即為出售股票之損益,其中若有備抵評價調整帳戶,可於當時按出售比例予以轉銷,或期末評價時再提整。 P270
10-2 股票投資 10-2-4 其他情況之處理 公司若因被投資公司發生重大災害,短期間難以回復,而造成投資股票永久性下跌,則應當年度立即承認價值減損損失。 P271
10-3 債券投資 10-3-1 交易目的 債券投資之會計處理可分為交易目的、持有至到期日、備供出售等三種方式 。 交易目的金融資產債券投資之成本,包括購價及附加支出,如手續費。 交易目的金融資產債券投資之期末評價,是採「公平市價法」。 一、出 售 企業處分交易目的債券投資,於出售日應先調整已過期之利息收入,然後用淨收入 ( 售價扣除出售所發生之費用 ) 加計應收利息,並沖銷各該債券部分之交易目的債券投資帳面價值 ( 按公平價值調整後金額 ) 之差額,即為處分損益。 二、其他情況之處理 至於其他情況,如交易目的債券投資永久性下跌,其處理方式同交易目的股票投資 P271
10-3 債券投資 10-3-2 持有至到期日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債券」投資之會計方法,綜合整理如下: 1. 投資成本之記錄 1. 投資成本之記錄 (1)持有至到期日債券投資購入時,應根據成本入帳。成本包括債券購價、稅捐、佣金等必要之支出。 (2)不論折價或溢價,通常均以購入成本,直接借記 ( 或貸記 ) 備供出售債券投資科目,不另設折價、溢價科目。 (3)若於兩付息日間購進債券,則所支付之價款中,屬於應收利息部分 ( 付息日與購買日間 ),應記入「應收利息」,餘額才是持有至到期日債券投資成本。即: P275
10-3 債券投資 10-3-2 持有至到期日 2. 利息之計算及溢、折價之攤銷 2. 利息之計算及溢、折價之攤銷 (1) 持有至到期日債券投資必須將溢、折價加以攤銷。溢、折價攤銷之方法,分為直線法與利息法兩種。 (2) 公司債面額與發行價格之差額是為溢折價金額。 (3) 折價攤銷,使利息收入增加;溢價攤銷,使利息收入減少。 P275
10-3 債券投資 10-3-2 持有至到期日 3. 期末評價 4. 持有至到期日債券之處分 5. 到期時 3. 期末評價 期末時,應將自上次付息日至年終時之應計利息及應攤銷之折、溢價調整入帳。期末評價採攤銷後成本法,不做公平市價之比較。 4. 持有至到期日債券之處分 持有至到期日債券投資若在到期前出售,則應計算至出售日之應計利息,並將折溢價攤銷至出售日,得出售日之帳面價值 ( 不包括應計利息 ),以此帳面價值與售價比較,計算出售損益。 5. 到期時 將持有至到期日債券投資之攤銷後成本法加以轉銷。 P275
10-3 債券投資 10-3-2 持有至到期日 P276
10-3 債券投資 10-3-3 備供出售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債券投資其利息之計算及溢、折價之攤銷,均同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債券投資,但期末評價必須以公平價值和攤銷後成本作比較,計算其差額,再與前期之評價金額作比較,以得出調整金額。至於出售損益則為淨售價減除至出售日攤銷後成本。 P281
10-4 長期股權投資 長期股權投資之會計處理,依我國財務會計委員會公佈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之會計處理,規定應按投資公司對被投資公司之影響力大小,分成 無影響力。 有重大影響力。 有控制能力。 投資種類及股權大小 對被投資公司之影響力 會計處理方法 財務報告方法 (1)普通股,未達20% 無影響力 ( 除非有反證 ) 公平價值法 ( 有重大影響力時用權益法 ) 公平價值法( 有重大影響力時用權益法 ) (2) 普通股,20%~以上 有重大影響力 ( 除非有反證 ) 權益法 (3) 普通股,50%~以上 有控制能力 合併報表 P283
10-4 長期股權投資 權益法( equity method ): 此法又稱經濟基礎法,此法乃純依經濟觀點,認為被投資公司之盈餘,直接會影響投資公司之權益,亦即應以股票所代表之被投資公司股東權益的增減變動作為投資收益。 P284
10-4 長期股權投資 權益法: 購入時,按成本入帳。 被投資公司股東權益有變動時,投資公司應按其持有之股權比例,調整其長期投資科目,並承認投資收入或損失。被投資公司有盈餘時,應借記「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 」,貸記「投資收入」;反之被投資公司發生虧損時,應借記「投資損失」,貸記「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 」。 收到被投資公司現金股利時,應作為投資之收回,貸記「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 」,不得列為投資收入。 出售股票時,以售價與股票帳面價值之差額,作為出售投資損益處理。 股票價格若有永久性之大富度下跌,應即承認投資損失。 P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