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主要國家旅行業
美國旅行業 1.旅行業之管理亦因各州制度不同而異, 未有一共同之聯邦標準。 1.旅行業之管理亦因各州制度不同而異, 未有一共同之聯邦標準。 2.若旅行業不經營販售機票業務,則僅須向「州政府公司登記部門」註冊為公司後,逕向聯邦政府申請一個繳稅號碼即屬完成登記。 3.若經營機票業務,則須加入Airlines Reporting Corporation ARC 核准後始可經營銷售機票業務。 4.旅行社如欲申請成為ARC會員,須先成為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 IATA )會員,申請一個帳號號碼(account number)始得申請成為ARC會員。 5.申請進入ARC會員後須於銀行繳足至少美金2萬元的保證金,並視每年營業額多寡加以調整,亦有繳交高達美金10萬元保證金之旅行社。
加拿大旅行業 1.加拿大旅行業法規定,躉售旅行業與零售旅行業須支付以下兩種費用: A.證照申請費用: 325元加幣(約新台幣7,500元;每兩年繳納一次)。 B.分擔金: 2,140元加幣(約新台幣50,000元;以作為安大略省旅行公會分擔金之基金)。 2.按此法案,零售旅行業給付基金以利公司倒閉或宣告破產時,提供旅客保護。另規定業者每兩年須提交營業總額萬分之三金額,以作為消費者之 保障費用。
英國旅行業 1.英國的觀光主管機關為英國旅遊局(Britsih Travel Bureau) 。 2.分為躉售旅行業及零售旅行業等兩類 負責一切旅遊行程安排,再將旅遊產品交由零售旅行業,其資格限制為須領得航空旅遊業的執照。繳納保證金約為每年營業收入之10~15% ,比例視其經營之旅遊種類而定,如長程之旅遊團因風險較天,故保證金較高。
英國旅行業 B.零售旅行業: 指受委託販售旅遊產品而收受佣金的零售商,其入會之最低資本額為2萬英鎊(約新台幣110萬元)以上,職員外亦需具備資格的限制,如任職旅行社年資須2年以上;或具相關經驗18個月以上並完成旅行業資格證明或旅行業委員會所舉辦的考試。
德國、法國、紐西蘭旅行業 德國、法國與紐西蘭旅行業之管理,並未設特殊之規定,而多與一般公司之設立程序相同,上述各國對於旅行業的發展,秉持自由經濟之理念,政府機關不直接干預,經營者屬於自由發展型。
日本旅行業 日本旅行業區分為: 1.旅行業 2.旅行代理業
日本旅行業 日本旅行業又分為三類:〈資本額及保證金有所差別〉 1.第一種旅行業: 經營主辦國外或國內旅行、國內或國外旅行安排及代售其他旅行社主辦旅遊業務者。 2.第二種旅行業: 經營主辦國內旅行、國內旅行安排及代售其他旅行業的主辦旅遊業務者。 3.第三種旅行業: 指經營國內或國外旅行的安排,及代售其他旅行業的主辦旅遊業務者。
新加坡旅行業 1. 新坡對於旅行業採許可制,申請設立旅行業者,須先經新加坡旅遊局(Singapore Travel Bureau)審核通過發給執照後,始得向商業登記局申請商業執照。 2. 旅行業申請人之資格限制為須具有從事旅行業5年以上之經驗者方能申請。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申請開辦旅行業者領得執照後,須向新加坡旅遊局繳納10萬元新加坡幣(約新台幣190萬元)之保證金,作為日後發生糾紛時之賠償費用。 4. 未經領有合法旅行業執照而經營旅行業務者,得課以5~10萬坡幣(約新台幣135~190萬元)之罰鍰。然罰鍰無法遏止非法經營業者,故自1998年元月起改採罰鍰及刑責並懲治。
香港旅行業 1.為保障旅客權益,香港政府設置「旅遊業議會儲備基金」,旅行業於1992年起須繳納團費之5%作為日後發生糾紛時之賠償儲備基金,1996年12月旦並將旅客之特惠補償提高至團費之90%。 2.香港政府為考量旅客在外地旅遊時所須之保障,除鼓勵旅客購買旅遊保險外,並於1996年2月成立「緊急援助基金」,參加旅行團旅行團旅客持有印花收據(印花徵收費為團費之0.3%)者,一旦在外地遭遇意外,不論責任均可獲得港幣最高18萬元(約新台幣72萬元)援助金,其金額由旅遊業議會儲備基金」中支付。
大陸旅行業 1.國際旅行社: 指經營入境旅遊業務、出境旅遊業務及國內旅遊業務之旅行社。申請設立國際旅行社者應向所在地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旅遊工作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准。 2.國內旅行社: 國內旅行社經營範圍僅限於國內旅遊之業務。申請設立國內旅行社者僅須向所在地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旅遊工作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取得執照後,得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
旅遊小解說 1.中國大陸旅行業仍以國內旅行業較多,可見大陸國內旅遊正在迅速發展中。 2.世界前五個觀光目的地依序為: 法國、美國、西班牙、義大利、中國大陸。 3.世界前五個國際觀光客收益依序為: 美國 、西班牙、法國、義大利、英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