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赴陸地區 預算執行與報支應注意事項 會計處 102年10月31日
報告大綱 前言 預算執行 經費報支 結語
前言 行政院102.2.4訂頒「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 因公派員赴大陸地區案件編審要點」,並即 日生效。 經費管控、計畫變更等規定之變更 宣導相關經費支用規定,促使支用合規
預算執行 自103年度起各機關應依編審要點編製計畫後 再據以編列赴大陸地區旅費。 102年度未編列大陸地區旅費之機關,因公 派員前往大陸地區者,請依該要點規定,就 年度預算加以調整,先行報院核定。 本部研發會彙整各單位本年度赴陸計畫需求, 計需965萬7千元(預算僅編列504萬6千元), 並於102.5.15報院核定,不足數由相關經費 勻應,已獲行政院全數核准。
預算執行 編審要點2:各部會應將包括所屬機關及基金 之年度派員赴陸計畫報經行政院核定後,再 據以編列預算。 編審要點4:各機關及基金執行年度赴陸計 畫,如必須計畫變更或臨時需要派員前往, 原則仍需在原列大陸地區旅費下支應,不得 超支,惟仍須報部從嚴核定。
預算執行 應報各部會核定之計畫變更,如僅變更人數 及天數,且在該項計畫原列預算範圍內者, 各部會得授權所屬機關及基金自行核定並報 各部會備查。 研發會:依要點所訂,有關如僅變更人數及天 數,且在該項計畫原列預算範圍內者,授權 所屬機關及基金自行核定並報本部備查。
預算執行 編審要點5:新增臨時計畫(3種情形)致大陸 地區旅費預算確有不足,得由相關經費調整 支應。 1.臨時參加會議或活動,並經大陸事務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 2.突發重大事件,需緊急前往處理。 3.其他重大且具急迫性事項,經大陸事務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須前往辦理。 調整支應之限制:原編列總額10%範圍內,報 部從嚴核定;超過10%專案報院核定。
預算執行 編審要點6:各機關及基金以工程管理費、補 助費或委辦費等為財源支應派員赴陸者,其規 定: 工程管理費:由部會從嚴核定。 補助費或委辦費:由受補助或受委辦機關之主管部會從嚴核定。 運用國內(外)民間之贊助、補助及委辦費用赴陸者應由各部會從嚴核定。 不得接受由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或其所屬機關補(捐)助或委辦之機關、學校、團體、個人負擔所屬職員赴陸所需費用。
經費報支 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旅費之報 支,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 辦理。 (第22點) 應以儘量縮短行程為原則,於出差前簽報 機關首長核准出差行程、日數及所需經費 (含經費來源);除不可歸責出差人事由 外,非經事先核准,不得延期返國。(第 3點)
經費報支 旅費分為交通費、生活費及辦公費。(第 4點) 交通費:搭乘飛機、船舶、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所需費用。 乘座艙等: 部長級人員:得乘坐頭等艙。並得指定1人隨行,乘坐相同之座艙。 次長級人員、大使、公使、駐外代表、其他特任人員、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領有全額主管加給者始得乘坐商務或相當之座(艙)。 其餘人員:經濟(標準)座艙。
經費報支 交通費之報支: 機票部分,應檢附 (1)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 (2)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 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款之文 件。 (3)登機證存根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 本或航空公司開立之搭機證明。 其餘交通費,除境內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 要點規定外,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 收轉付收據。(第6點)
經費報支 生活費:包括住宿費、膳食費及零用費。 -住宿費70%、膳食費20﹪及零用費10% 住宿費:其他來源供宿者(由外國政府、國際組織供宿,或住宿免費旅館、過境旅館、在交通工具歇夜),不得報支宿費。 膳食費:其他來源供膳者(由外國政府、國際組織供膳,或指定旅館覈實報支住宿費、其他報名費已附帶供膳、其他公款支應者)膳費按比例扣除,即早、中、晚餐膳食費分別以生活費日支數額4%、8%、8%計算。 零用費:包括市區火車、公共汽車、市區捷運票費、個人信用卡手續費、洗衣費、小費及其他與生活有關之各 項費用。
經費報支 辦公費:出國手續費、保險費、行政費、禮品交際費及雜費。(第4點) 出國手續費:包括護照費、簽證費、黃皮書費、預防針費、結匯手續費及機場服務費,均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覈實報支。(第13點) 保險費:應辦理保險,並檢附保險費原始單據覈實報支;其保險之項目及保額,由行政院另定之。(第14點)
經費報支 行政費:包括在國外執行公務所必要之資料、報名、註冊、郵電、翻譯及運費等費用。 應於出國前,將預計支用之行政費,簽報該機關首長核准後,據以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報支。但在國外期間因應業務臨時需要,致超出原核定項目或費用者,經敘明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後,得併同報支。(第15點)
經費報支 禮品及交際費:率團人員職務在司長級以上 者,得按下列數額支給禮品交際及雜費,檢 附原始單據報支(第16點) 部長級人員:未達15日,以10萬元為限;15日以上,以15萬元為限。 次長級人員:未達15日,以6萬元為限;15日以上,以9萬元為限。 司處長級人員(含簡任12職等、13職等首長、副首長及主管):未達15日,以4萬元為限;15日以上,以6萬元為限。
經費報支 前項團員總人數超過6人者,禮品交際及雜費除按前項規定數額支給外,第7人以上得由率團人員按每人每日新臺幣600元加計,檢據報支。 非屬隨司處長級人員出差者,得按出差日數每人每日新臺幣600元總額度內檢據報支禮品交際費。 所定禮品交際及雜費,包括禮品費、交際費、計程車費、租車費等。
經費報支 出差人員應於銷差之日起15日內填具國外出 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單據辦理核銷。 出差人員出國前未辦理結匯者,出差旅費應 以出國前一日(如逢假日往前順推)臺灣銀 行賣出即期人民幣參考匯價為依據辦理報 支。 但須於出國前繳交報名等費用,得以實際支 付日匯價辦理報支,該費用以信用卡支付者 得以信用卡結算匯率辦理報支(第19點)
結語 報告完畢,謝謝聆聽 落實以服務導向之內部審核工作 秉持客觀合理並加強與業務單位間之溝通 在符合法令規定範圍內協助各單位業務推動 俾使妥適運用經費 報告完畢,謝謝聆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