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 品 注 册 概 述 2011.8.26
注册机构介绍 注册法规简介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
主管全国药品注册工作,负责对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进口进行审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设司室: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 主管全国药品注册工作,负责对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进口进行审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设司室: 办 公 室 药品市场监督司 食品安全协调司 食品安全监察司 人事教育司 机关党委 驻局纪检组监察局 离退休干部司 政策法规司 药品注册司 医疗器械司 药品安全监管司 国际合作司
化学药品处 中药处 生物制品处 保健食品处 综合处 药品注册司下设处室: 化学药品处 中药处 生物制品处 保健食品处 综合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单位 信息中心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机关服务中心 国家药典委员会 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 中国医药报社 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 南方医药经济研究所 一四六仓库 中国药学会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国家药典委员会 药品审评中心 (CDE) 药品认证管理中心 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 药品评价中心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培训中心 中国医药国际交流中心
药品注册法规 《新药审批办法》(局令第2号)1999.5.1 《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局令第3号)1999.5.1 《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局令第4号)1999.5.1 《仿制药品审批办法》(局令第5号)1999.5.1 《进口药品管理办法》(局令第6号)1999.5.1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局令35号)2002.12.1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17号)2005.5.1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2007.10.1—— 现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12.1施行——现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9.15——现行 http://www.sfda.gov.cn/WS01/CL0053/
几个重要概念 药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 药品注册申请包括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进口药品申请及其补充申请和再注册申请。 新药申请,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的注册申请。 仿制药申请,是指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批准上市的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注册申请;但是生物制品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 进口药品申请,是指境外生产的药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 补充申请,是指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经批准后,改变、增加或者取消原批准事项或者内容的注册申请。 再注册申请,是指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满(有效期为5年) 药品注册申请人:是指提出药品注册申请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
1. 中药,天然药注册分类 (9类) 2. 化药注册分类(6类) 3. 治疗类生物制品注册分类(15类) 预防类生物制品注册分类(15类) 药品注册分类 1. 中药,天然药注册分类 (9类) 2. 化药注册分类(6类) 3. 治疗类生物制品注册分类(15类) 预防类生物制品注册分类(15类)
化药注册分类(6类) 1. 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 (1)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天然物质中提取或者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 (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 (4)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份的药物; (5)新的复方制剂; (6)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国内外均未批准的新适应症。 2.改变给药途径且尚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3.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1)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及其原料药,和/或改变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2)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复方制剂,和/或改变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3)改变给药途径并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4)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已在国外批准的新适应症。 4.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但不改变其药理作用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5.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6.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或者制剂。
化学药物研发流程 化合物筛选 先导化合物优化 立项(药学分子) 药学前研究 (工艺开发,分析方法学建立, 制剂研究,GLP毒理) 申请临床批件 开展临床试验 申请生产批件 工业化生产 一个新药的诞生整个过程需要12-15年,耗数十亿美金。
药物申报所需资料 申报资料项目 (一)综述资料 1.药品名称。 (二)药学研究资料 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2.证明性文件。 3.立题目的与依据。 4.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 5.药品说明书、起草说明及相关参考文献。 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二)药学研究资料 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8.原料药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制剂处方及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9.确证化学结构或者组份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0.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1.药品标准及起草说明,并提供标准品或者对照品。 12.样品的检验报告书。 13.原料药、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书。 14.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5.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药物申报所需资料 (三)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1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 17.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 17.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8.一般药理学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9.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0.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1.过敏性(局部、全身和光敏毒性)、溶血性和局部(血管、皮肤、粘膜、肌肉等)刺激性等特殊安全性试验资料和文献资料。 22.复方制剂中多种成份药效、毒性、药代动力学相互影响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3.致突变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4.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5.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6.依赖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7.非临床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新药申报所需资料 (四)临床试验资料 28.国内外相关的临床试验资料综述。 29.临床试验计划及研究方案。 30.临床研究者手册。 28.国内外相关的临床试验资料综述。 29.临床试验计划及研究方案。 30.临床研究者手册。 31.知情同意书样稿、伦理委员会批准件。 32.临床试验报告。 新药临床申报:1-28#资料 新药生产申报:28-32#资料 仿制药申报:7-15#资料使用CTD 格式,口服固体制剂应当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一般为18至24例
临床试验 I期临床试验: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观察人体对于新药的耐受程度和药代动力学,为制定给药方案提供依据。 II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初步评价阶段。其目的是初步评价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也包括为III期临床试验研究设计和给药剂量方案的确定提供依据。此阶段的研究设计可以根据具体的研究目的,采用多种形式,包括随机盲法对照临床试验。 III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确证阶段。其目的是进一步验证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评价利益与风险关系,最终为药物注册申请的审查提供充分的依据。试验一般应为具有足够样本量的随机盲法对照试验。 IV期临床试验:新药上市后应用研究阶段。其目的是考察在广泛使用条件下的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评价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与风险关系以及改进给药剂量等。 生物等效性试验,是指用生物利用度研究的方法,以药代动力学参数为指标,比较同一种药物的相同或者不同剂型的制剂,在相同的试验条件下,其活性成份吸收程度和速度有无统计学差异的人体试验。 药物临床试验应该在批准后3年内实施开展,否则按自动放弃处理。
化药临床试验要求 1.属注册分类1和2的,应当进行临床试验。 (1)临床试验的病例数应当符合统计学要求和最低病例数要求; (1)临床试验的病例数应当符合统计学要求和最低病例数要求; (2)临床试验的最低病例数(试验组)要求: I期为20至30例,II期为100例,III期为300例,IV期为2000例。 (3)避孕药的I期临床试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II期临床试验应当完成至少100对6个月经周期的随机对照试验;III期临床试验完成至少1000例12个月经周期的开放试验;IV期临床试验应当充分考虑该类药品的可变因素,完成足够样本量的研究工作。 2.属注册分类3和4的,应当进行人体药代动力学研究和至少100对随机对照临床试验。多个适应症的,每个主要适应症的病例数不少于60对。避孕药应当进行人体药代动力学研究和至少500例12个月经周期的开放试验。 属于下列二种情况的,可以免予进行人体药代动力学研究: (1)局部用药,且仅发挥局部治疗作用的制剂; (2)不吸收的口服制剂。
化药临床试验要求 3.属注册分类5的,临床试验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1)口服固体制剂应当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一般为18至24例; (1)口服固体制剂应当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一般为18至24例; (2)难以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口服固体制剂及其他非口服固体制剂,应当进行临床试验,临床试验的病例数至少为100对; (3)缓释、控释制剂应当进行单次和多次给药的人体药代动力学的对比研究和必要的治疗学相关的临床试验,临床试验的病例数至少为100对; (4)注射剂应当进行必要的临床试验。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单一活性成份注射剂,临床试验的病例数至少为100对;多组份注射剂,临床试验的病例数至少为300例(试验药);脂质体、微球、微乳等注射剂,应根据注册分类1和2的要求进行临床试验。 4.对于注册分类6中的口服固体制剂,应当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一般为18至24例需要用工艺和标准控制药品质量的,应当进行临床试验,临床试验的病例数至少为100对。 5.减免临床试验的申请,应当在申请药品注册时一并提出,并详细列出减免临床试验的理由及相关资料。对于已批准进行临床试验的,除《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可以减免临床试验的情况外,一般不再批准减免试验。如完成临床试验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应当提出申请,详细说明减免临床试验的依据和方案,从临床统计学、试验入组病人情况等各个方面论证其合理性。
化药临床试验要求 (1)原开发企业的品种; (2)具有明确临床试验数据的同品种; (3)活性成份和给药途径相同,但剂型不同的品种; .6. 临床试验对照药品应当是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对必须要从国外购进的药品,需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经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方可用于临床试验。临床试验阳性对照药品的选择一般应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1)原开发企业的品种; (2)具有明确临床试验数据的同品种; (3)活性成份和给药途径相同,但剂型不同的品种; (4)作用机制相似,适应症相同的其他品种。
新药申报临床审批流程 申请人向所在地省局提出申请 CDE技术审评(90/80日*) SFDA审批(30/20日) 批准临床研究 申报临床生物制品抽取3个批号样品,化药及中药不抽样 申请人向所在地省局提出申请 抄送申请人 省药检所检验样品、标准复核(60日) 省局5日形式审查,30 日现场核查 申请人4个月内一次性补充资料 CDE技术审评(90/80日*) CDE审评补充资料(30/20日*) SFDA审批(30/20日) 不批准 *斜线前为一般审评时限,斜线后为特殊审评时限 批准临床研究
向中检所报送制备标准品的原材料及其标准物质的研究资料 新药申报生产审批流程 申请人向所在地省局提出申请 向中检所报送制备标准品的原材料及其标准物质的研究资料 省局5日形式审查,30 日现场核查 抽取三批样品(除生物制品外),省药检所检验、标准复核(60日) 通知申请人申请生产现场检查,6个月内向认证中心提出申请 申请人4个月内一次性补充资料 CDE技术审评(150/120日*) 认证中心30日内完成现场检查,抽取样品 CDE审评补充资料(50/30日*) 药检所检验 SFDA审批(30/20日) 不批准或退审 *斜线前为一般审评时限,斜线后为特殊审评时限 批准生产
可以实行特殊审批的申请 (一)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 (二)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 (三)治疗艾滋病、恶性肿瘤、罕见病等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治疗优势的新药; (四)治疗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新药。 符合前款规定的药品,申请人在药品注册过程中可以提出特殊审批的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组织专家会议讨论确定是否实行特殊审批。 注:新药证书号的格式为:国药证字H(Z、S)+4位年号+4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
新药监测期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保护公众健康的要求,可以对批准生产的新药品种设立监测期。监测期自新药批准生产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 监测期内的新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改变剂型和进口。 2. 药品生产企业对设立监测期的新药从获准生产之日起2年内未组织生产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批准其他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的生产该新药的申请,并重新对该新药进行监测。 3. 新药进入监测期之日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批准其他申请人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可以按照药品注册申报与审批程序继续办理该申请,符合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该新药的生产或者进口,并对境内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该新药一并进行监测。 4. 新药进入监测期之日起,不再受理其他申请人的同品种注册申请。已经受理但尚未批准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其他申请人同品种申请予以退回;新药监测期满后,申请人可以提出仿制药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
新药监测时限表 5年: 1、中药:1类 2、化药:1.1-1.3类 3、治疗用生物制品:1类 4、预防用生物制品:1类 4年: 1、中药:2类、4类、5类、6.1-6.3类 2、化药:1.4类、1.5类、2类、3.1类 3、治疗用生物制品:2-12类 4、预防用生物制品:2-8类 3年: 1、中药:7类、8类 2、化药:3.2类、3.3类、4类、5类 3、治疗用生物制品:14类 4、预防用生物制品:9-11类
报产资料+《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 仿制药申报流程 报产资料+《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 30日内临床前研制现场核查及生产现场检查,同时抽取3批样品,出具《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报告》,连同申报资料一并送交CDE 送省药检所检验样品、标准复核,60日药检报告寄送CDE 省局(35日) CDE技术审评(160日) SFDA审批(30日) 临床批件 临床试验后报产 省局(35日) 临床试验现场核查,出《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报告》,连同申报资料送交CDE CDE技术审评(160日) SFDA审批(30日) 批准生产
CDE技术审评(临床:90/80日*); (生产:150/120日*) 进口药品临床研究及生产审批流程 抄送申请人 申请人向SFDA提出申请 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检查 中检所组织样品检验、复核标准(85日) SFDA形式审查,通知进行注册检验 申请人4个月内一次性补充资料 CDE技术审评(临床:90/80日*); (生产:150/120日*) CDE审评补充资料(30/20天*)(50/30日*) SFDA审批(30/20日) 不批准 批准临床研究 / 进口许可 *斜线前为一般审评时限,斜线后为特殊审评时限
补充申请申报流程 —生产工艺发生变更 补充申请资料 CDE技术审评(40日) SFDA审批(30日) 临床批件后再次申报 补充申请申报流程 —生产工艺发生变更 补充申请资料 30日内生产研制现场核查,并抽取3批样品,出《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报告》,连同申报资料一并送交CDE 送省药检所检验样品、标准复核,60日药检报告寄送CDE 省局(35日) CDE完成技术审评后,通知申请人申请生产现场检查,并告知省局,申请人6个月省局提出申请,报送《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 CDE技术审评(40日) 省局30日内完成生产现场检查,抽取1批样品,10日内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寄给CDE 抽取样品送到省药检所检验,药检报告寄送CDE SFDA审批(30日) 30日内临床前研制现场核查:药学,药理毒理部分,出《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报告》,连同申报资料一并送交CDE 临床批件后再次申报 省局(35日) CDE技术审评(40日) 补充申请批件 SFDA审批(30日)
补充申请申报流程—生产工艺未发生变更的 (如生产技术转让) 补充申请资料+《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 30日内临床前研制现场核查及生产现场检查,同时抽取3批样品,出具《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报告》,连同申报资料一并送交CDE 送省药检所检验样品、标准复核,60日药检报告寄送CDE 省局(30日) CDE技术审评(40日) SFDA审批(30日) 临床批件 临床试验后报产 省局 临床试验现场核查,出《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报告》,连同申报资料送交CDE CDE技术审评(40日) SFDA审批(30日) 批准生产
药品的标准物质 药品标准物质,是指供药品标准中物理和化学测试及生物方法试验用,具有确定特性量值,用于校准设备、评价测量方法或者给供试药品赋值的物质,包括标准品、对照品、对照药材、参考品。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可以组织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药品研究机构或者药品生产企业协作标定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药物研发指导 PDB3.5药物综合数据库(中文)---上海数图 立项必备 (3万/年); Pharmproject V5数据库(英文)--上海数图;Thomson Reuters(汤姆森路透英文)---Thomson ;Ensemble 数据库(英文)--上海数图;IMS数据库(英文)--安美士公司;彼速专利检索(中文)--彼速公司;蓝宙(中文)--注册进度查询。 药典:中国药典2010,美国药典,欧洲药典,英国药典,日本药典等 ICH指南 (国际指导原则) 各种指导原则:化学药物研究技术指导原则16个 www.cde.org.cn/zdyz.do?method=initValue&frameStr=0 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与药品检验仪器操作规程(2010) 药物研发网站资源: 1. www.sda.gov.cn 2. www.fda.gov 3. www.ema.europa.eu 4. www.mhlw.go.jp 专利查询:1. www.drugfuture.com 2. www.uspto.gov 3. www.european-patent-office.org 4. www.patent.com.cn 世界十三大制药公司网站:辉瑞、强生、诺华、罗氏、拜耳、默克、赛诺菲-安万特、葛兰素史克、雅培、阿斯利康、礼来、百时美施贵宝、武田
北京局申报临床流程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办 申请人 北京市药品审评中心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处 CDE 1、当日出具资料签收单; 2、5日内形式审查:(1)出具补正通知书; (2)出具受理通知书、缴费通知书;(3)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办 申请人 3+1套申报资料; 药品注册申请表及电子版; 药品研制情况核查报告表; 药品注册情况申报表 现场考核: 送原始记录/原始图谱到中心后与申报资料同时审查,特殊的会组织外聘专家审查。 视情况决定是否到申报企业现场 北京市药品审评中心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处 综合意见 1套申报资料存档,同时寄送2+1套申报资料到CDE C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