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企業來臺上市 審查實務應注意事項 臺灣證券交易所 上市二部 卓碧華 組長 2011年12月22日
大綱 壹、第一上市及TDR共同應注意事項 貳、第一上市查核應注意事項 參、TDR查核應注意事項
壹、第一上市及TDR共同應注意事項
對陸資企業來臺上市設限 第一上市部分: 第二上市部分: 大陸地區設立登記者,不得來臺第一上市。 陸資投資第三地區之公司,且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30%者需經專案審查,原則: 第三地公司如陸資具控制力者,不得來臺第一上市。 具控制力之臺商係指經經濟部投審會核准赴大陸者 第二上市部分: 大陸地區設立登記者,不得來臺第二上市
募集資金已無限制 97.8.14修改外募發準則第7條: 資金用途實際動支情形應定期申報 所募資金得用於直接、間接赴大陸地區投資。 外國公司直接或間接赴大陸地區投資金額無上限。 資金用途實際動支情形應定期申報
對發行人之風險控管 公司歷史︰成立年限、發展情況。 內部和諧及員工忠誠度︰人事制度管理狀況、工作環境、主要經營團隊之流動率、工廠管理狀況。 經營者之背景及實力︰ 背景︰業界知名度、專業知識及經驗、有無不良紀錄 經營理念及能力︰經營政策及計畫之合宜性及明確性 資力︰淨資產多寡、有無退票或拒往之紀錄。
對發行人之風險控管(續) 財務報表詳實及可信度︰是否為國際型或有國際聯盟事務所簽證。 公司財務狀況︰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經營能力、獲利能力、成長力(EPS成長力、營收成長力)。 重大法規及政策對公司之影響︰有無重大或長期有利/不利之影響。 國內外經濟因素演變對公司之影響︰對公司之產銷有無重大利益/不利之影響。
對發行人之風險控管(續) 產業展望︰同業競爭力、產品替代性、上下游談判能力、產業進入門檻。 公司經營展望︰ 生產︰ 製造業︰技術及產品品質、R&D能力、新產品開發能力。 服務業︰商品或服務之知名度及特色。 銷售︰有無固定優良客戶、客戶集中度。 經營團隊︰學經歷背景(尤指具所處產業之專業知識及經驗者之比率)、服務年資、管理制度良窳、技術與研發人才。
對發行人之風險控管(續) 同業及客戶對公司之評價︰ 銀行對公司信用狀況之評語、 同業及下游對其經營管理及產品/服務品質之評語 上游對公司信用狀況及經營管理之評語。
應於章程明訂具體股利政策 公司應於章程中明訂具體之股利政策。 章程中應揭露原則性之股利政策 主管機關(89)台財證(一)字第100116號、00371號及00891號函令目的在於要求明訂發放股利之條件、金額、種類等。 公司應於章程中明訂具體之股利政策。 章程中應揭露原則性之股利政策 宜敘明未來公司在何種條件下發放多少股利、股利的種類等 股利政策中之「金額」,可為一定額、定率或一合理之區間。 應於年報、財務報告及公開說明書等資訊公開體系,充分揭露。 第二上市者提報董事會與股東會通過之時程。
貳、第一上市查核應注意事項
豁免或縮短輔導期 股票已在外國主要證券交易所或市場上市申請第一上市者,得免輔導期。(審查準則第2條之一) 上開終止上市後逾6個月者除外。 股票已通過外國主要證券交易所或市場上市審查者,於通過審查之有效期間內,申請第一上市者,得專案申請縮短輔導期: 但以不得少於2個月為限, 且主辦證券承銷商於該期間內不得異動。
豁免或縮短輔導期(續) 公司於海外主要證交所下市,另經組織重整設立控股公司,則是否可適用審查準則第2-1條第3款縮短輔導期之規定 若因其申請上市主體已不相同而不適用,則仍須輔導六個月 注意:審查外國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第4-1條「短於6個月需提出說明」今(2011)10月已刪除
科技事業申請上市 現行第一上市已可適用科技事業規範 迄有4案例,一經再議後通過,餘均受退件,申請公司應注意事項? 外國發行人或占其整體營業收入50%之從屬公司,經經濟部工業局或交易所委託之專業機構出具其係屬科技事業暨其產品或技術開發成功且具有市場性之明確意見書。 迄有4案例,一經再議後通過,餘均受退件,申請公司應注意事項?
財報之編製及檢送 申請上市主體為新成立者 合併個體旗下: 應編製自申請主體設立日起之各年度合併財報 另需提供成立前擬制財務資料供核。 合併個體旗下: 需提供營運主體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報供核。 申請日期逾會計年度開始後4、8及10個月者,應加送當年1Q、1H、及3Q止合併財務報告及營運主體之財務報告(2011.8.11業刪除年度結束後2個月補年度財報之規定)
財報之編製及檢送(續) 承上,申請主體實際合併財報無累積虧損,然擬制性報表卻有累積虧損,其獲利能力之判斷? 營運主體之判斷及財報如何編製及檢送?
子公司申請上市 審查準則第28-6條第6款前段之適用規範: 上開規定合宜性? 母公司合併財報之營業收入及營業利益之認定,扣除子公司少數股權之金額。 例釋: 母公司最近四季合併營收為100元,子公司則為50元,母公司持有該子公司70%股權。 母公司未包括該子公司之擬制性營收為65元,較同期合併營收衰退35%。 最近四季合併財報之認定期間,按該子公司申請上市時參照證交法第36條規定須公告申報之最近一季合併財報為基準,往前計算四季。 上開規定合宜性?
不宜上市情事之評估 承銷商於評估申請公司有無審查準則28-8條各款不宜上市情事時,需否赴其各子公司實地查核: 按本公司「證券承銷商辦理股票初次申請上市案之評估查核程序」第9條第2項並無明定承銷商需赴其各子公司實地查核,故承銷商得依自身風控判斷如何取得適切之證據,以為評估之依據。 另依上開同查核程序第6條1.(5)列示有重要營業據點或子公司之判斷標準,得供承銷商判斷需否赴該子公司實地查核之參考。
海外公司回臺上市前已選任獨立董事 若該海外企業依當地法規所設置之獨立董事,其獨立性、專業性、兼任家數均符合臺灣相關法規要求,仍可於該海外企業來台上市後繼續擔任獨立董事。 承上, 若當地法令未規定獨立董事之設置, 其辦理應注意事項為何?
帳務不實案例 會計帳中未記錄國內銷售及採購憑單 會計帳中採購及銷售增值稅發票未能通過國稅局網上驗證系統之驗證 客戶地址不存在 大陸官方年檢報告所附財報與公司提供與CPA之財報不一致 股息支付予非股東之實體
第一上市審核其他關注事項 申請主體 股權重組議題尚需中介機構進一步瞭解其動機、交易對象、條件及價格合理性,暨財報表達是否允當,包括,是否視為自始未重組?重組後未納入合併個體之轉投資是否有潛在重大之風險? 請公司說明原擬海外交易所上市,何以回臺上市之緣由。 原母公司甫自海外主要證交所下市,有關其下市之原因,申請公司與原母公司主要營運主體之差異、組織架構調整之必要性及合理性評估。
第一上市審核其他關注事項(續) 公司以海外控股公司名義申請上市,而非以主要業績來源之臺灣子公司名義申請國內公司上市,請說明主要考量因素。 部分關係企業主營業務與公司相同,未納入本次申請上市主體之原因及臺灣母公司體系未來對相同業務之規劃暨其對公司之影響。
第一上市審核其他關注事項(續) 競爭力 公司研發人員年資及學歷偏低,如何因應未來研究及發展所需。 公司之專利大部分為新式樣或新型專利,僅少數為發明專利,且公司產品主要以通用型中階產品為主,跨入門檻不高,暨營收大部分來自大中華地區,公司如何維持其永續經營及長期國際競爭力。
第一上市審核其他關注事項(續) 公司產品應用集中於單一產業,且產品線未較同業多元,請說明未來產品開發計畫、專利權完整性、研發技術及層次提昇之具體規劃與佈局。 公司自成立以來即著墨單一技術,短短數年即已成績斐然,請說明該公司之技術來源、產業進入障礙、競爭利基,以及有關新技術發展對目前產業及公司營運的影響。
第一上市審核其他關注事項(續) 營運 中國大陸地區目前紛傳工資上漲,造成企業人工成本上升,對該公司之影響及如何因應。 公司合併營業收入集中於臺灣及大陸地區,且往來客戶集中於中小企業,有關其信用風險控管及相關資產評價之允當性評估。 目前大陸土地取得愈益困難,公司未來如何進行擴展? 公司呆帳覆蓋率高,是否表示客戶之信用風險增加,公司對於徵信及信用風險控管之具體做法為何?
第一上市審核其他關注事項(續) 進銷貨議題 有關進銷貨集中情事,建議應瞭解是否係屬行業特性,並評估找尋替代供應廠商或開拓客源之可行性,以及更換供應廠商所需花費之轉換時間及成本,暨開拓客源對既有客戶之影響。 O公司為公司之主要銷貨客戶,請說明與O公司之關係,另因O公司亦為公司之競爭對手,且亦採用相同技術,對公司而言是否面臨競爭上之威脅與風險。
第一上市審核其他關注事項(續) 公司絕大部分營業毛利來自某公司製造之單一產品,受中國大陸政府實施價格管制及競爭激烈等影響,銷售價格及毛利率呈現下降趨勢,公司就進貨集中風險及售價下跌之因應措施為何。 公司如何以同類型產品開闢原大客戶以外之新客戶,避開該大客戶之專利限制? 請說明公司如何掌握關鍵原料之料源,以避免缺料之風險及相關因應措施。
第一上市審核其他關注事項(續) 產品主要原料價格波動對利潤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公司近年新增銷售之產品均透過單一貿易商銷售,有關該貿易商之主要股東及營運狀況,暨公司對該貿易商銷售產品之銷貨條件及銷貨真實性。
第一上市審核其他關注事項(續) 法令遵循及其他 公司於大陸地區之重要子公司有社會保險金或公積金未繳納之情事,對公司形象有一定影響,請說明其原因及改善措施為何。
借鏡近期缺失處置實例 公開說明書獨立董事主要學經歷顯有疏漏,且獨立性評估工作底稿結論與底稿所檢附之外部佐證資料不符。 工作底稿重要評估事項未簽名、覆核、索引及結論有所缺漏。 未以函證或實地觀察等方式了解進銷貨商或供應商之營運情形。 承銷商說明:係因審查準則無規範抽核對象筆數金額…加上會計師已出內控專審報告…. 承銷商對其前十名或占年度進貨淨額5%以上供應商,未以函證或實地觀察等方式了解供應商之營運情形。
借鏡近期缺失處置實例(續) 承銷商說明:係以取得供應商基本資料及供應合約,並抽核相關交易憑證…..派員於申請公司子公司觀察其供應商送貨往來情形 承銷商未有取得前10大銷售對象及供應商最近期之銷售及供應合約,亦未於評估報告或工作底稿敘明未取得銷售合約之理由,另對不便進行實地查訪之海外銷售客戶及非屬知名大廠之供應商,未有辦理函證以瞭解銷貨客戶及供應商之營運情形 承銷商說明:主要進銷貨對象均屬國際知名廠商,經訪談、查詢公開資訊、及執行進銷貨內控抽核…
參、TDR查核應注意事項
核定海外證券市場之主板上市者 紐約泛歐交易所集團(NYSE Euronext Group): 紐約證券交易所(NYSE)。 紐約泛歐全美交易所(NYSE Amex)。 那斯達克證券交易所(NASDAQ OMX Group) 倫敦證券交易所集團(London Stock Exchange Group): 倫敦證券交易所(London Stock Exchange)。 義大利證券交易所(Borsa Italiana) 德國交易所集團之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Deutsche Börse AG Frankfurter Wertpapierborse (FWB))。 加拿大多倫多交易所集團之多倫多交易所(TMX Group Inc.Toronto Stock Exchange)。 澳洲證券交易所(Australian Securities Exchange) 。
核定海外證券市場之主板上市者(續) 日本東京證券交易所(Tokyo Stock Exchange) 日本大阪證券交易所(Osaka Securities Exchange) 新加坡交易所(Singapore Exchange)。 馬來西亞交易所(Bursa Malaysia)。 泰國證券交易所(Stock Exchange of Thailand)。 南非約翰尼斯堡證券交易所(Johannesburg Stock Exchange)。 香港交易所(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td.)。 韓國交易所(Korea Exchange)。 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海外證券市場。
上市資格要求 外國企業第二上市 條件 規模 獲利能力 申請主體限制 科技事業 淨值3億元 淨值>2/3(股本+資本公積) 一般事業 科技事業 已在海外主板上市 需已在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海外證券市場之一主板上市者 規模 淨值6億元 2仟萬單位以上或市值3億元 但不得逾其已發行股份總數之50% 淨值3億元 獲利能力 無累積虧損 下列擇一 --稅前/淨值最近1年6% --2年均達3%或平均達3%且最近1年較佳 --稅前純益2年均達2.5億元 淨值>2/3(股本+資本公積) 足夠12個月營運資金,且其中半數以上來自主要營業活動 申請主體限制 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法人,且需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範。排除大陸地區設立登記之企業申請上市。
書面文件審查重點 法律事項檢查表 臺灣存託憑證申請上市審查表 臺灣存託憑證上市申請書件檢查表 存託憑證發行計畫檢查表 存託契約檢查表 保管契約或其他文件檢查表 公開說明書檢查表 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檢查表 存託憑證樣張檢查表(無實體發行者不適用)等
書面文件審查重點(續) 合併財務報表 工作底稿 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即2本共三 年度) 審查期間跨越會計年度八個月以後者,應加送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上半年度財務報告(前期對照報 表部分得為自結數) 得依外國發行人所屬國法令規定之格式編製,並應由 中華民國會計師就中華民國與外國公司所屬國所適用 會計原則之差異及其對財務報告之影響表示意見 工作底稿 承銷商編製之評估工作底稿及複核會計師之相關工作 底稿應於送件時一併檢送備供審閱
申請書新增附件 申請公司、證券承銷商、律師及會計師所出具之誠信聲明書(100.01.27公布) 各申請公司、申請公司之董事 及監察人、與申請公司申請上市案有關之經理人及受僱人、輔導上市之中介機構及專業人士,於送件申請上市時出具誠信聲明書,聲明於申請上市案審查期間將切實遵守「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絕無直接或間接行賄及收賄之行為 依本公司「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用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1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揭露於公開說明書之特別記載事項中
申請書新增附件(續) 外國發行人出具之股份無法參與發行則本案自動撤回之承諾書;以已發行股份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者,外國發行人、參與發行之股東及證券承銷商另應檢送已發行股份送存保管銀行專供作為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之表彰有價證券聲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承銷商須就控管方式及保全措施,檢具評估意見、契約及相關書件資料供參 申請公司(含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證券承銷商及律師出具之未受違反法令調查之聲明書、意見書各一份(100.04.27公布)
申請書新增附件(續) 承諾書:文件及資料同步提交兩地交易所,並建立重大訊息自動同步申報系統。 承諾書:是否自願公布季報;倘是,將持續辦理 承諾書:TDR終止上市強制買回承諾 效力探討
其他條件-上市審查準則第26條第1項 台灣存託憑證所表彰股票或表彰其股票之有價證券之轉讓不受限制 台灣存託憑證所表彰股票或表彰其股票之有價證券之權利義務應與其他同次發行之同種類股票或表彰其股票之有價證券相同 台灣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票,於台灣存託憑證上市契約核准前三個月未有股價變化異常之情事 最近一年內,存託機構未有因資訊申報錯誤受本公司處置,且情節重大之情事(2010.12.1)
TDR 發行價格合理性 股價變動分析: TDR送件前一年以及上市前 原股股價走勢與申請公司業績(基本面)變化、同期間同(產)業股價走勢及原股上市地股價指數走勢等相較有無異常情事 基本分析資訊(事件別分析) 股價走勢與其業績(基本面)變化之分析說明 股價走勢與同(產)業股價走勢及原股上市地股價指數走勢之分析說明 綜合結論 承銷價合理性: 上市前墊高原股股價 上市後跌破承銷價或折溢價幅度過高。
發行價格合理性(續)
股價異常-TDR之 SPO 股價未變化異常之認定 經本公司依規定採行處置措施者(近期修訂) 兩地股價溢價比列為注意股票之標準之一 豁免適用之可行性?
重要審查事項-股利政策 申請公司最近三年度股利分派情形及其股利政策明確性及合理性評估 公司章程須依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9年1月3日(89)台財證(一)字第100116號函之規定,具體敘明發放股利之條件、種類及比率等事項 董事會通過之股利政策若尚未訂於章程中,申請公司須承諾於最近一次股東會於章程中增訂股利政策,並於公開說明書中揭露 以當年度所賺取可分配利潤中之”3%~75%”向公司股東發放現金股息?
非參與發行 股東以持有之已發行股份委託存託機構於國內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上市 委託之存託機構應與外國發行人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委託之存託機構相同 委託之保管機構應與外國發行人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委託之保管機構相同 該臺灣存託憑證所表彰股票之權利義務應與公司參與發行之臺灣存託憑證所表彰股票之權利義務相同
非參與發行(續) 申請上市之單位數不低於一千萬個單位 該外國發行人符合下列規定 符合獲利能力規定者 最近一年內未有違反本公司重大訊息相關章則規定,且情節重大者 申請日前一個月,其股價未變化異常者 最近一年未有違反註冊地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章之規定,個案情節重大者 本次預計增發之股票或台灣存託憑證加計已上市之股票或台灣存託憑證未有逾其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五十之情事者 申請上市之單位數不低於一千萬個單位
獲准發行TDR變更發行計畫 變更發行計畫,應同時向主管機關及本公司申請 向本公司申請應檢附書件如下 -公司變更發行計畫經股東會、董事會或其他適法核決程序之證明文件 -修正後之上市契約、存託契約及存託憑證發行計畫 -最近期公告之財務報告 -證券承銷商之評估意見 承銷商應評估發行計畫變更是否涉及中央銀行權責,如是,應依規向中央銀行申請並副知本公司
獲准發行TDR變更發行計畫(續) 承銷商應充分考量客觀環境變動因素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發揮輔導評估功能,就下列事項詳予評估,並編製修正前後對照表: 上市審查準則第26條之評估意見 變更發行計畫之必要性、可行性及合理性 臺灣存託憑證上市申請日至變更發行計畫申請日期間,原股股價有無異常情事及其原因說明 重大期後事項 發行計畫變更如涉及老股之增減,發行公司與承銷商等亦應檢送保管銀行之證明文件、相關承諾及聲明書等書件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