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有利標及評選優勝廠商 (基礎訓練課程6小時) 主講人:林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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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及評選優勝廠商 (基礎訓練課程6小時) 主講人:林志忠

目錄 壹、前言 貳、最有利標之適用情形及作業程序 參、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伍、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壹、前言 ◎一分錢一分貨。 ◎政府採購,應以適當的價格,購得符合品 質要求的標的。 ◎最有利標係以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 款或價格等項目,作綜合評選,以擇定最 佳決標對象。 ◎得標者可以是一個分數高、產品品質好、 功能強而價格雖高但屬合理之廠商。 ◎最低標常事與願違。

壹、前言 依據法條 採購而不宜以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辦理者為限。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 第 52 條(決標之原則) 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     標廠商。 二、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     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三、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四、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     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 機關採前項第三款決標者,以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 採購而不宜以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辦理者為限。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 務者,得採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 決標時得不通知投標廠商到場,其結果應通知各投標廠商。

壹、前言 異質之定義: 細則第66條 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所稱異質之工程、 財物或勞務採購,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 、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 、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者。

壹、前言 第 56 條(最有利標) 決標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者,應依招標 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 、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序位或計數之綜合 評選,評定最有利標。價格或其與綜合評選項目評分之 商數,得做為單獨評選之項目或決標之標準。未列入之 項目,不得做為評選之參考。評選結果無法依機關首長 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評定最有利標時,得採行 協商措施,再作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評定應附理 由。綜合評選不得逾三次。 依前項辦理結果,仍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應予廢標。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最有利標之評選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壹、前言 相關子法、規定及手冊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最有利標作業手冊

貳、最有利標之適用情形及作業程序 三、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公開取得3家以 上廠商之書面報價及企劃書,取最有利 標之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或比價。 最有利標可分為: 一、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二、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

貳、最有利標之適用情形及作業程序 <100萬 未規定 未規定 未規定 金額 ○ ○ ○ ○ 工作小組 評審小組 評選委員會 評選委員會 取最有利標精神 擇最符合需要者 準用最有利標 最有利標 異質最低標 <100萬 未規定 未規定 未規定 金額 ○ ○ ○ ○ 工作小組 評審小組 評選委員會 評選委員會 審查委員會 評比組成 機關內部 人員組成 採購評選委員會 組織準則 採購評選委員會 組織準則 採購評選委員會 組織準則 組成成員 機關首長 或授權人核定 機關首長 或授權人核定 機關首長 或授權人核定 機關首長 或授權人核定 評比結果 議價 議價 決標 公開比減 決標 第一次開標 廠商家數 3家,未達3家改 限制性招標 1家 3家 3家

貳、最有利標之適用情形及作業程序 --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以 或 辦理之 工 程、財物或勞務採購,不論採購 ,不宜以最低標方式辦理決標者,均得依 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最有利標 決標。 公開招標 選擇性招標 異質性 金額大小

貳、最有利標之適用情形及作業程序 --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之定義 ,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6條規定,為「由 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 、 、 、 、 或 等,有差異者」。 不同廠商 商業條 款 技術 品質 功能 效益 特性

貳、最有利標之適用情形及作業程序 --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適用最有利標決標作業程序: (一)應先逐案檢討確有不宜採最低標而宜 採最有利標決標之具體事實及理由, 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且 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方得辦理。已 訂有明確規格之採購,或不熟悉最有 利標作業規定之機關,均不宜採最有 利標決標。

貳、最有利標之適用情形及作業程序 --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二)不論採購金額大小,於招標前均應逐 案報上級機關核准。未達公告金額之 採購,建議改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 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以公 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取最有利 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依序議 價或比價,不必報上級機關核准,不 必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程序可予簡 化,作業更有效率,且達相同效果。

貳、最有利標之適用情形及作業程序 --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三)於招標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訂定或審 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 方式。但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 自行訂定或審定,並於開標前成立評選委 員會即可。機關應於採購評選委員會成立 時,一併成立 3人以上之工作小組,其成 員至少應有 1人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另須注意適用採購法第94條、採購評選委 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及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之規定準備招標 文件。

貳、最有利標之適用情形及作業程序 --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四)辦理招標公告。(應公開於工程會採 購資訊網路,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五)等標期依招標期限標準之規定辦理。

貳、最有利標之適用情形及作業程序 --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六)依招標文件規定辦理開標、評選。採 公開招標者,第1次應有3家以上廠商 投標,方可開標;採選擇性招標者, 除為經常性採購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須有6家以上廠商始可辦理資格審查 外,無家數之限制。如欲採行協商措 施,應預先於招標文件標示得更改之 項目。

貳、最有利標之適用情形及作業程序 --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七)以不訂底價為原則。如有減價之必要 ,應預先於招標文件標示價格為得協 商更改之項目,並於評定最有利標前 ,與廠商進行協商程序時洽減之,否 則只能就廠商之標價決定是否接受。 (採購法第47條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第22條)

貳、最有利標之適用情形及作業程序 --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八)評定最有利標後即決標。如已於招標 文件訂明決標之固定金額或費率者, 則以該金額或費率決標;非固定金額 或費率者,以該最有利標廠商之報價 或評選階段協商減價結果為決標價, 不可於評定出最有利標後再以底價或 不訂底價方式強迫廠商減價。

貳、最有利標之適用情形及作業程序 --準用最有利標決標 ◎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至第11款規定 以限制性招標辦理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 、資訊服務、設計競賽之評選、房地產之 勘選,及第39條專案管理廠商之評選,公 告金額以上者,應分別依相關辦法規定辦 理,至其評選優勝廠商或勘選認定適合需 要者之作業,則準用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 。

貳、最有利標之適用情形及作業程序 --準用最有利標決標 ◎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或第10款及其 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者,其作業程序 概述如下: (一)於招標前確認採購標的屬專業服務、 技術服務、資訊服務或設計競賽,並 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貳、最有利標之適用情形及作業程序 --準用最有利標決標 (二)不論採購金額大小,無須於招標前報上級 機關核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如依採購 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或第10款辦理評選, 評選程序與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規定相同 。惟建議改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 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 3款以公開取得書 面報價或企劃書,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 合需要者議價、依序議價或比價,不必報 上級機關核准,不必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程序可予簡化,作業更有效率,且達相 同效果。

貳、最有利標之適用情形及作業程序 --準用最有利標決標 (三)於招標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訂定或審 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 方式。但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 自行訂定或審定,並於開標前成立評選委 員會即可。機關應於採購評選委員會成立 時,一併成立 3人以上之工作小組,其成 員至少應有 1人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另須注意適用採購法第94條、採購評選委 員會組織準則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

貳、最有利標之適用情形及作業程序 --準用最有利標決標 (四)辦理公開評選公告。(應公開於工程會 採購資訊網路,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五)等標期依招標期限標準之規定辦理。

貳、最有利標之適用情形及作業程序 --準用最有利標決標 (六)依招標文件規定辦理開標、評選優勝 廠商。投標廠商家數無限制,縱僅1 家廠商投標亦可開標;如欲採行協商 措施,應預先於招標文件標示得更改 之項目。如由廠商自行報列價格者, 應將價格納為評選範圍,不可因為評 選後有議價程序而認為不必將價格列 為評選範圍。

貳、最有利標之適用情形及作業程序 --準用最有利標決標 (七)與優勝廠商辦理議價,或按優勝序位 ,依序與2家以上之優勝廠商辦理議 價後決標。如已於招標文件訂明決標 之固定金額或費率者,則以該金額或 費率決標。但須注意議價程序仍不得 免除,無須議減價格,可議定其他內 容。

貳、最有利標之適用情形及作業程序 --準用最有利標決標 (八)機關辦理採購,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 款、第10款及第11款採限制性招標準用最 有利標決標者,與該評選優勝或勘選認定 適合需要之廠商依序辦理議價前,採訂有 底價者,應依採購法第46條及其施行細則 第54條第3項規定合理訂定;如因逾底價、 未能超底價決標而廢標者,宜重新公告辦 理評選或勘選。工程會88年10月26日(88 )工程企字第8816893號函已有釋例(公 開於工程會網站)。另議價過程中須限制 減價次數者,應先通知廠商,採購法施行 細則第73條第1項已有規定。

貳、最有利標之適用情形及作業程序 --房地產之勘選 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及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 地產作業辦法辦理房地產之勘選者,其作業程序概述 如下: (一)不論採購金額大小,無須於招標前報上級機關 核准。屬未達公告金額者,為簡化作業,建議 改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 條第1項第3款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依序議 價或比價,不必報上級機關核准,不必成立採 購評選委員會,程序可予簡化,作業更有效率 ,且達相同效果。

貳、最有利標之適用情形及作業程序 --房地產之勘選 (二)依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 6條準備徵選文件。 (三)辦理公開勘選公告。(應公開於工程會 採購資訊網路,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四)等標期依招標期限標準之規定辦理。 (五)依招標文件規定辦理審查。投標廠商家 數無限制。縱僅1家廠商投標亦可開標 。

貳、最有利標之適用情形及作業程序 --房地產之勘選 (六)辦理實地勘查,認定符合需要者。如欲採行協 商措施,應預先於招標文件標示得更改之項目 。如由廠商自行報列價格者,應將價格納為勘 選範圍,不可因為勘選後有議價程序而認為不 必將價格列為勘選範圍。 (七)與適合需要者進行議價,或按適合需要序位, 依序與 2家以上之廠商辦理議價後決標。如已 於招標文件訂明決標之固定金額者,則以該金 額決標。但須注意議價程序仍不得免除,無須 議減價格,可議定其他內容。

貳、最有利標之適用情形及作業程序 --房地產之勘選 附註:本作業係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 適合需要者,因非屬評選,無採購法第 94條之適用,故毋需成立採購評選委員 會。

貳、最有利標之適用情形及作業程序 --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 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 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採用最有利 標之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或擇2 家以上最符合需要者依序議價或比價。其 作業程序概述如下:

貳、最有利標之適用情形及作業程序 --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 (一)於招標前確認採購標的屬適合採行取 最有利標精神之理由(參考採購法第 52條第2項及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 作業須知),並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 權人員核准。 (二)於招標文件內載明將考量廠商投標內 容之整體表現(須併提供評審項目及 其權重或配分),擇最符合需要者議 價,或擇2家以上最符合需要者依序 議價或比價。

貳、最有利標之適用情形及作業程序 --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 (三)辦理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及企劃書 公告。(應公開於工程會採購資訊網 路,或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四)等標期依招標期限標準之規定辦理, 並視案件性質及廠商準備作業所需時 間延長之。

貳、最有利標之適用情形及作業程序 --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 (五)公開取得 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及企劃書 ,擇最符合需要者。可於截止收件前先簽請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敘明屆時如公 告結果未能取得 3家以上廠商報價或企劃書 者,將改採限制性招標,俾續行辦理;或於 未取得 3家以上廠商報價或企劃書者時,依 當時情形簽辦。如未依上述簽准改採限制性 招標而第 1次公告未能取得 3家以上廠商報 價或企劃書者,其續辦第 2次公告時,廠商 家數得不受限制。

貳、最有利標之適用情形及作業程序 --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 (六)擇符合需要者之程序、標準、評審小 組之組成及分工等均由機關依權責自 行核定,無需報上級機關核准,免成 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可由機關人員自 行評審,以擇定最符合需要者。是否 成立工作小組,亦由機關自行決定。 (七)通知最符合需要者進行議價、依序議 價或比價後決標。

參、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評選優勝廠商之作業方式可比照辦理) 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總評分法: 價格納入評分、價格不納入評分、固定價 格給付。 ◎評分單價法 ◎序位法: 價格納入評分 、價格不納入評分 、固定 價格給付 ◎採分階段辦理評選及淘汰不合格廠商議價 或比價。

參、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總評分法 (一)價格納入評分 以總評分最高,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 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招標文件可訂 定總滿分之合格分數(例如平均70分) ,並規定未達合格分數者,即不得列為 協商及決標對象。評選委員對於價格之 給分,應考量該價格相對於所提供標的 之合理性,以決定其得分,而非僅與其 他廠商之報價相較而決定其得分。

參、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總評分法 表一:統包工程招標文件規定之評選項目及配分: 項次 評 選 項 目 配分 (總滿分100分) 一 評 選 項 目 配分 (總滿分100分) 一 廠商過去承辦建築工程之經驗及其履約結果說明 (包括驗收結果、扣款、逾期、違約、工安事件等情形) 10 二 品質管制計畫 5 三 工地管理及安全維護計畫 四 完工時程及其妥適性 五 材料設備之功能及品質 25 六 整體設計之實用、美觀、方便、經濟理念及創意 七 未來執行本案主要人員名單、經驗及專業能力 八 價格之完整性及合理性 20

參、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總評分法 表二:評分結果: 評 分 結 果 分數 合計 平 均 廠商 委員A 委員B 委員C 委員D 委員E 甲 評 分 結 果 分數 合計 平 均 廠商 委員A 委員B 委員C 委員D 委員E 甲 87 84 78 80 82 411 82.2 乙 75 76 81 77 389 77.8 丙 394 78.8 丁 70 79 72 378 75.6

參、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總評分法 表三:委員D之評分結果: 委 員 D 評 分 結 果 分 數 合 計 廠商 非價格部分評分(占80分) 廠商標價 價格部分評分 (占20分) 甲 72 760萬元 8 80 乙 62 700萬元 19 81 丙 63 740萬元 12 75 丁 58 720萬元 14

參、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總評分法 由表一及表二顯示,本案採總評分法,價格為評 審項目之一,納入評分,評審項目共8項,總滿分為 100分,其中價格比重占20%(符合最有利標評選辦 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價格所占全部評選項目滿分合 計總分數之比率,不得低於20%,且不得逾50%) ,經加總5位委員評分結果,以甲廠商得分82.2分最 高,如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為最有利標,並經 機關首長核定,則可決標。 如表三,委員D就廠商報價之評分,完全以價格 高低決定其分數,並未考量廠商相對所提供之非價 格因素之評分結果,忽略品質高之標的價格亦相對 較高之關聯性,並不合理。

參、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總評分法 (二)價格不納入評分 綜合考量廠商之總評分及價格,以整 體表現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最優 者為最有利標。招標文件可訂明總滿分 之合格分數(例如平均70分),並規定 未達合格分數者,不得列為協商及決標 對象。

參、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總評分法 表四:評選項目及配分情形(價格不納入): 項次 評選項目 配分 (總滿分為100分) 一 廠商過去承辦建築工程之經驗及其履約結果說明(包括驗收結果、扣款、逾期、違約、工安事件等情形) 10 二 品質管制計畫 三 工地管理及安全維護計畫 四 完工時程及其妥適性 五 材料設備之功能及品質 35 六 整體設計之實用、美觀、方便、經濟理念 20 七 未來執行本案主要人員名單、經驗及專業能力 5

參、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總評分法 表五:綜合考量結果: 廠商 評分(平均) 標價(預算1000萬元) 整體表現最優者 甲 90 乙 88 丙 75 丁 69 900萬元 800萬元 最 優 750萬元 720萬元

參、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總評分法 如表四及表五,價格不納入評分項目,由 評選委員會採綜合考量,決議以整體最優之 乙廠商為最有利標。 如表五,丁得分為69分,本案如採行協商 措施,丁將喪失協商資格。

參、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總評分法 (三)固定價格給付 依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價格給付,以 總評分最高,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 決定者為最有利標。招標文件可訂明總 滿分之合格分數(例如平均70分),並 規定未達合格分數者,不得列為協商及 決標對象。評選項目可參考前開案例。

參、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總評分法 表六:固定價格為900萬元,評分結果: 廠 商 固定價格,廠商不必報價 評分(平均) 最有利標廠商 甲 得分最高 乙 88 丙 75 丁 69

參、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總評分法 假設招標文件已載明決標金額為900萬元, 廠商不必報價,以總評分最高且經評選委員 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則如表六, 應以甲為得標廠商。

參、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評分單價法 價格不納入評分,以價格除以總評分得出 之商數最低,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 者為最有利標。評選項目可參考前開案例。

參、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評分單價法 表七:評分結果: 廠商 評分 (平均) 標價 (預算1000萬元) 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 甲 90 900萬元 10 乙 88 800萬元 9.09 (商數最低) 丙 75 730萬元 9.73 丁 69 720萬元 10.43

參、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評分單價法 如表七,乙的商數最低,表示乙的非價格 項目得分中,每分價格最低,故可將乙列為 最有利標。 此評定方式,當廠商報價偏低時,其商數 雖為最低,但其品質等其他條件相對亦較劣 ,故仍有可能造成廠商以低價搶標,影響履 約品質之虞,採行時應妥為考量。

參、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序位法 (一) 價格納入評比 以序位第 1,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 標。招標文件可訂定評比結果不合格的情形(例如平均 70分),並規定未達合格分數者,即不得列為協商及決 標對象。評選委員對於價格之評比,應考量該價格相對 所提供標的之合理性,以決定其評比結果,而非與其他 於廠商之報價相較而決定其評比結果。 評選委員辦理序位評比,應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予 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評選委員各評 選項目之分項評分加總轉換為序位後,應彙整合計各廠 商之序位,以合計值最低者為序位第一。

參、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序位法 表八(一):委員A就個別廠商之評分結果及序位: 評 選 項 目 配分 甲廠商 得分 乙廠商 丙廠商 丁廠商 1.參選醫療機構之 服務能力 20 18 16 15 13 2.專業技術及人力 17 3.醫療品質設備 4.價格之完整性及 合理性 30 28 26 27 25 5.過去履約績效 10 9 8 7 6 得分加總 90 83 84 77 轉換為序位 1 3 2 4

參、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序位法 表八(二):各委員就個別廠商評比序位之合計數及名次: 1 2 7 3 9 4 16 18 委員A 委員B 委員C 委員D 委員E 合計 序位名次 甲廠商 1 2 7 乙廠商 3 9 丙廠商 4 16 丁廠商 18 評選委員對個別廠商評比序位合計數最低者為序位第一。 如表八(二),甲廠商為序位第1。

參、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序位法 (二)價格不納入評比 綜合考量廠商之評比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評選委 員會過半數之決定序位第1者為最有利標。 招標文件可訂定評比結果不合格的情形(例如平均 評分未達70分),並規定未達合格分數者,即不得 列為協商及決標對象。如表九,以乙為最有利標。 評選項目可參考前開案例。

參、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序位法 表九:評選結果: 廠 商 評比結果 評分 (平均) 標價 (預算1000萬元) 整體表現序位第一 甲 1 90 900萬元 乙 2 89 850萬元  丙 3 80 750萬元 丁 4 75 720萬元

參、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序位法 (三)固定價格給付 依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價格給付,以序位第 1,且 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招標文件可訂定評比結果不合格的情形(例如平均 評分未達70分),並規定未達合格分數者,即不得 列為協商及決標對象。假設招標文件載明決標金額 為 900萬元,廠商不必報價,以序位第 1且經評選 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如表十,以甲 為最有利標。評選項目可參考前開案例。

參、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序位法 表十:評選結果: 廠 商 評比結果 評分(平均) 固定費用900萬元 整體表現序位第一 甲 1 90  乙 2 89 丙 3 80 丁 4 75

參、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採分階段辦理評選及淘汰不合格廠商 (一)機關如有分階段篩選廠商家數之需要者,得依最有利 標評選辦法第11條第 2項採行分階段辦理評選及淘汰 不合格廠商,亦即於招標文件明定第 1階段及格分數 ,未達及格分數者,不予納入第 2階段評選,惟不得 就分數或權重較低之階段先行評選。 (二)機關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1條第 2項採行分階段辦 理評選者,其第 2階段之評選項目,不與第 1階段之 評選項目相同。例如公立學校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 理營養午餐採購,如有實地勘查投標廠商廚房設備之 需要,得將實地勘查列為第 2階段評選項目,第 1階 段評選達及格分數之廠商方辦理實地勘查,可避免因 投標廠商眾多,致實地勘查作業曠日費時。

參、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採分階段辦理評選及淘汰不合格廠商 (三)關於第 1階段評選採票選法(未經評分),票選前 3 名廠商始得進入第 2階段評選乙節,屬自創法規所無 之評定方式,不得採行,工程會94年 3月11日工程企 字第 09400072290號函已有釋例(公開於工程會網站 )。 ◎對於同分、同商數、同名次之處理,請查閱最有利標評選 辦法第14條及第15條之 1、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 計費辦法第 8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23條、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1條、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0條規定。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一、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二、訂定評選項目、配分及權重 三、底價與報價 四、開標與審標 五、評選 六、協商 七、決標程序 八、決標後之資訊公開 九、其他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一)成立時機及任務: 1、於擬定招標文件時即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以便訂定   1、於擬定招標文件時即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以便訂定 或審定招標文件中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 (招標文件之其他內容無需徵詢評選委員意見)。 一般作業方式為招標機關就評審項目、配分及評定方 式先預擬草案,再召開採購評選委員會議,討論確定 後於招標文件載明。 該委員會之其他任務包括:辦理廠商評選、協助機關 解釋與評審標準、評選過程或評選結果有關之事項。 採購評選委員會開會時,機關辦理評選作業之承辦人 員應全程出席,以便處理各種行政作業。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2、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第2項規定,評選項目 、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 自行訂定或審定,免於招標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為之 ,但該委員會仍應於開標前成立。 3、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8條第1項規定,於採購評 選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成立 3人以上之工作小組,協助 採購評選委員會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業,其成員由機關 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機關人員或專業人士擔任,且至 少應有1人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二)組成: 應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 5人至17人組成,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 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召集人由機關內 部人員擔任者,應由一級主管以上人員 任之。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三)機關遴選外聘評選委員,依採購法第94 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4 條之規定,由機關需求或承辦採購單位 參考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 他相關機關所建立之建議名單,列出遴 選名單,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 定。簽報及核定,均不受建議名單之限 制。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四)機關遴聘外聘評選委員,應經專家學者本人同 意後,由機關首長聘兼之。 (五)機關依採購法第94條規定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之委員為無給職,但符合「各機關學校出席費 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者,仍得依該規定支給 相關費用。聘請國外專家或學者來臺參與評選 者,亦得依規定(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 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支 付相關費用。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2項)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六)遴聘評選委員,不得有下列情形: 1.接受請託或關說; 2.接受舉薦自己為委員者; 3.為特定廠商利益而為遴選; 4.遴選不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者; 5.明知操守不正而仍為遴選; 6.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採購評選委 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之1)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七)機關人員不得對評選委員明示或暗示特 定屬意之廠商,或任何可能造成廠商於 評選前與評選委員私下接觸之情形。 (八)委員會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但 經該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公 告者,不在此限。該名單於評選出優勝 廠商或最有利標後,應予解密;其經評 選而無法評選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致 廢標者,亦同。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九)各機關於評選前辦理涉及評選委員會委 員名單之採購作業,請依工程會函頒「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保密措施一覽 表」執行保密措施,以利保密。 (十)機關得於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通知委員 派兼或聘兼事宜時,將「採購評選委員 會委員須知」一併附於通知書中,讓所 有委員瞭解相關規定,例如工作內容、 評分或評比方式,保密及利益迴避之規 定。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訂定評選項目、配分及權重 (一)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選定: 1、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5條、機關委託 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5條、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17條、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 計費辦法第7條及第8條、機關辦理設計 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7條規定項 目,視個案情形擇適合者訂定之。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訂定評選項目、配分及權重 2、公開招標及限制性招標,評選項目及子項 之配分或權重,應載明於招標文件。分段 投標者,應載明於第1階段招標文件。選 擇性招標以資格為評選項目之一者,與資 格有關部分之配分或權重,應載明於資格 審查文件;其他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 權重,應載明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招 標文件。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訂定評選項目、配分及權重 3、所擇定之評選項目及子項,應(1)與採購 標的有關;(2)與決定最有利標之目的有 關;(3)與分辨廠商差異有關;(4)明確、 合理及可行;(5)不重複擇定子項。並不 得以有利或不利於特定廠商為目的(最有 利標評選辦法第 6條)。例如機關辦理服 裝採購,擬採行「全體預算編列同仁參加 票選」方式者,其票選結果僅能列為評選 項目之一。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訂定評選項目、配分及權重 4、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價格給付,而由廠商 於投標文件載明標價者,應規定廠商於投 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並納入評選(所 占比率或權重不得低於20%)。招標文件 已訂明固定價格給付者,仍得規定廠商於 投標文件內詳列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 ,並納入評選(所占比率或權重得低於20 %)。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訂定評選項目、配分及權重 5、採固定價格給付者,宜於評選項目中增設 「創意」或「廠商承諾額外給付機關情形 」之項目,以避免得標廠商發生超額利潤 。但廠商所提供之「創意」或「廠商承諾 額外給付機關情形」內容,以與採購標的 有關者為限。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訂定評選項目、配分及權重 (二)適當之配分及權重 1、訂定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應能 適當反應該項目或子項之重要性。(最有 利標評選辦法第7條)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訂定評選項目、配分及權重 2、評選項目及子項,依差異情形區分級距計分者(例如依 旅館之分級情形計分),每一計分級距所代表之差異應 明確;依廠商優劣情形計分者,優劣差異與計分高低應 有合理之比例(例如投標文件內容之優劣差異小者,計 分之差異亦小);計分應具客觀性,不得與採購目的無 關(例如採購公務車,高於法定速限之車速差異即與採 購目的無關),並不得以部分或全部投標廠商之投標文 件內容為計分基準(例如不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全部 廠商之標價平均值認定各廠商標價之合理性)。採序位 法評定最有利標者,其訂定評選項目及子項之序位評比 方式,準用上述規定。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訂定評選項目、配分及權重 3、為利評選委員對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表現 為更深入之瞭解,得於招標文件規定評選 時須由廠商辦理簡報及答詢,但應與評選 項目有關;如將其列為評選項目之一者, 所占配分或權重不得逾20%。 4、價格納入評分或評比者,其所占比率或權 重,不得低於20%,且不得逾50%。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底價與報價 (一)採最有利標決標者,依最有利標評選 辦法第22條規定,以不訂底價為原則 ;其訂有底價,而廠商報價逾底價須 減價者,於採行協商措施時洽減之, 並適用採購法第53條第2項之規定。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底價與報價 (二)廠商須報價者,應審查廠商單價及總 價,並考量該價格相對於該廠商所提 供之品質等非價格項目,是否合理、 完整,以作為評分或決定最有利標之 依據。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價格給付 ,且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須詳列組 成該價格之內容者,亦同。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底價與報價 (三)準用最有利標辦理評選優勝廠商者,廠商之 報價應納入評選考量。後續洽優勝廠商議價 時,得訂定底價或不訂底價,採訂定底價者 ,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 3項於評選 優勝廠商後議價前參考廠商之報價訂定底價 ,不可於開標前即訂定底價;採不訂底價者 ,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4條成立評審價格 之評審委員會(得以採購評選委員會代之) 審定廠商報價。評審委員會之成立時機,則 準用採購法第46條第 2項有關底價之訂定時 機。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底價與報價 (四)準用最有利標辦理評選優勝廠商者, 如訂定底價,對於不同優勝序位之廠 商,應訂定不同之底價;且廠商標價 合理者,可考慮照價訂底價,照價決 標。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開標與審標 (一)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時間及地點開標審查 。招標文件訂有廠商基本資格或特定資 格者,由機關人員先審查資格文件。資 格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者,不得參與 後續階段之評選。資格以外之其他必須 符合之招標文件規定,亦同。屬於特定 資格性質者,建議納入評選項目中,不 另列為資格條件。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開標與審標 (二)投標廠商家數規定:公開招標之第1次開 標須有3家以上廠商投標;採選擇性招標 者,除為經常性採購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須有6家以上廠商始可辦理資格審查外 ,無家數之限制;限制性招標之公開評 選無家數限制(1家廠商投標亦可開標)。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評選 (一)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 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 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應至少二人且 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 會議進行中,出席委員人數不符合上 揭規定者,議案不得提付表決。另委 員有因故未能繼續擔任委員,致委員 總額或專家、學者人數未達採購法第 94條第1項關於人數之規定者,應另行 遴選委員補足之。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評選 (二)資格及規範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納入評選。由機 關成立之工作小組應依據評選項目或採購評選委員會 指定之項目,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初審意見,載明下 列事項,連同廠商資料送該委員會供評選參考: (1)採購案名稱。 (2)工作小組人員姓名、職稱及專長。 (3)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所報內容是否符合招標文 件規定。 (4)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差異性。 再由該委員會開會,就招標文件規定之評選項目及配 分或權重,確定評選結果,並依採購法第56條規定, 依招標文件規定評定最有利標。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評選 (三)採購評選委員會辦理廠商評選,應就 各評選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 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為之。評選 結果應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 定。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評選 (四)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於評選廠商前, 建議至政府電子採購網查詢相關廠商 紀錄(是否為拒絕往來廠商、是否為優 良廠商、有無發生重大職災及最近5年 施工查核結果),並供評選委員評選及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最有利標 參考,以利機關評選較優良廠商,提 昇工程品質。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評選 (五)評選時如規定廠商作簡報,不得利用 簡報更改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廠商另 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應 不納入評選。投標廠商未出席簡報及 現場詢答者,不影響其投標文件之有 效性。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評選 (六)招標文件應載明最有利標或評選優勝 廠商,係由採購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 定,或由該委員會提具建議名單交由 機關首長決定。如已訂定由評選委員 會過半數之決定評定者,則機關首長 不得變更該評選結果。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評選 (七)評分及評比:依評選標準評分、評比 ,不以某一投標廠商之表現或取各廠 商平均值作為比較各廠商優劣之評分 、評比基礎。例如評選項目噪音值, 滿分10分,以55分貝為基準,給5分, 每降低1分貝加1分,每增加1分貝減1 分。60分貝以上者,該項以零分計。 如因零分而視為不合格且不作為決標 對象,應於招標文件載明。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評選 (八)機關於辦理評選時,如參與評選廠商 眾多,有逕將特定名次以後之廠商予 相同序位(例如第5名以後之廠商均予 第5名)之需要,因考量第5名以後之 廠商多已無得標機會,且該執行方式 可避免評選委員刻意予表現較佳廠商 異常序位致影響評選結果之流弊,故 招標文件載明「第5名以後之廠商均予 第5名之序位」乙節,如係經對投標廠 商評分之程序,方針對第5名以後之廠 商均予第5名之序位,尚屬可行。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評選 (九)機關如將廠商投標文件於評選前函送 評選委員審閱者,請於相關公函註明 為密件,並載明評選委員對於廠商投 標文件內容及所知悉之招標資訊,應 予保密,且不得與廠商私下接洽與該 採購案有關之事務。 (十)出席之評選委員應全程參與,避免遲 到早退,且應親自為之,不得由他人 代理,且應參與評分(比)。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評選 (十一)工作小組向採購評選委員會提出之 初審意見,可考慮以代號代替廠商名 稱,以求評選作業之公正客觀。 (十二)可規定廠商提出供評選之資料,不 得出現廠商名稱或記號,但應於招標 文件載明。例如可規定廠商提出之樣 品不可出現廠商名稱或記號。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評選 (十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6條第 2項規定,不同評選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 顯差異時,召集人應提交評選委員會議決 或依評選委員會決議辦理複評;複評結果 仍有明顯差異時,由評選委員會決議之。 復依「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第 7點規定,評選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 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或不同評 選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者,應提交 評選委員會召集人處理,並列入會議紀錄 。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評選 評選委員會評選結果可能之明顯差異態樣如下: 1、個別評選委員對廠商之評選結果,明顯異於其他委員。 例如某廠商之評選結果,多數委員評定其序位為前1、2 名,卻有個別委員評定其為最後1名;某廠商之評選結果 ,多數委員評定其分數為80分以上,卻有個別委員評定 其分數低於70分。如表十一,E委員有異常情形。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評選 表十一:評選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之例 廠商編號 甲 乙 丙 廠商名稱 評選委員 ○○公司 得分加總 序位 A 83 1 82 2 78 3 B 84 77 C 85 81 79 D 80 E 69 75 廠商標價 800萬元 790萬元 750萬元 評分(平均) 80.8 79.4 序位和 7 11 12 序位名次 96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評選 2、個別評選委員對廠商於個別評選項目之評選結果,明顯 異於其他委員。例如某廠商於某評選項目(配分30分) 之評選結果,多數委員評定其分數為24分以上,卻有個 別委員評定其分數為10分。 3、評選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 異。例如工作小組所擬具初審意見,顯示某廠商於某評 選項目表現明顯較其他廠商差,評選委員卻評為高分。 97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評選 (十四)採購評選委員會依前點規定,得作 成下列議決或決議: 1、維持原評選結果。 2、除去個別委員評選結果,重計評選 結果。 3、廢棄原評選結果,重行提出評選結 果。 4、無法評定最有利標。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評選 (十五)評選結果如有明顯差異,評選委員會依「採購評選 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第3項規定,應就明顯差異 情形討論後,作成議決或決議,並載明於會議紀錄 ,例如:   1、經討論結果無明顯差異情形者,例如某個別委員於 各廠商之給分雖均較低,但無偏頗情形,對廠商名 次亦無影響,得依該條項第 1款規定,維持原評選 結果。   2、經討論有明顯差異情形者,得由有該情形之委員就 相關評選項目辦理複評。如該委員拒不辦理複評或 拒不出席會議,得視個案實際狀況依該條項第 2款 至第4款辦理。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評選 (十六)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自接獲評選有 關資料之時起,不得就該採購案參加 投標、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或擔 任工作成員。其有違反者,機關應不 決標予該廠商。所稱「工作成員」範 圍,包含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所述人 力組織及參與或協助該採購案之相關 人員均屬之。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評選 (十七)採購評選委員會之評選過程之作 業,不適用監辦規定。 (十八)為免採購評選委員疏於留意「採購 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之內容(例 如:不應於簡報詢答過程中要求廠 商提供機關優惠回饋或更改投標文 件內容),致衍生評選爭議,造成 評選不公之情形,建議機關於評選 前對採購評選委員重申「採購評選 委員會委員須知」之內容。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評選 (十九)評選委員會辦理廠商評選,不論是 機關之內派委員或是外聘委員,均應 公正辦理評選,且應兼顧效率、品質 及清廉,不得與所辦採購案有利益關 係之廠商私下接洽與該採購案有關之 事務,工程會業已函頒「採購評選委 員切結書」格式,供機關參辦。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協商 (一)機關評選結果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 得就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之 內容,採行協商措施。原招標文件未 標示得更改之項目者,不得採行協商 措施,應予廢標。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協商 (二)為利評選作業,可於招標文件規定那些評選 項目之內容得於評選時協商更改。其採行協 商措施者,應予參與協商之廠商依據協商結 果,就協商項目於一定期間內修改該部分之 投標文件重行遞送之機會。價格可依協商項 目調整,並得為協商項目之一。招標文件列 有得協商更改之項目者,除已標示固定金額 或費率給付者外,價格必須為協商項目之一 。如價格不合理,應於協商時通知減價。廠 商重行遞送後,再進行綜合評選,綜合評選 不得逾 3次。協商時應個別洽廠商為之,避 免洩漏該廠商資料。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協商 (三)機關依採購法第57條採行協商措施時 ,參與協商之廠商依據協商結果重行 遞送之投標文件,其有與協商無關或 不受影響之項目者,該項目應不予評 選,並以重行遞送前之內容為準。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7條)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協商 (四)機關採行協商措施,應注意 (1)列出協商廠商之待協商項目,並指明其優點 、缺點、錯誤或疏漏之處。 (2)擬具協商程序。 (3)參與協商人數之限制。 (4)慎選協商場所。 (5)執行保密措施。 (6)與廠商個別進行協商。 (7)不得將協商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優缺點及評 分,透漏於其他廠商。 (8)協商應作成紀錄。(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8條)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協商 (五)採購評選委員會辦理第2次綜合評選時 ,其未參與第1次綜合評選之委員,不 得參與。第3次綜合評選亦同。 (六)採購評選委員會辦理第2次綜合評選, 應就廠商因協商而更改之項目重行評 分(比),與其他未更改項目之原評 分(比)結果,合併計算,以評定最 有利標。第3次綜合評選亦同。 (七)協商程序得採(1)書面或(2)書面加會 議方式為之。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決標程序 (一)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應確定擬決標標 的價格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後,方 得決定最有利標。為執行該規定,機 關應妥善利用採購法第56條規定之協 商程序。 (二)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採最有利標 決標辦理者,應於評定最有利標後即 決標,不得於評定最有利標後再洽該 廠商議價。如有洽減價之必要,應於 招標文件中納入協商措施,俾於評選 階段就價格進行協商。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決標程序 (三)「公開評選優勝廠商」乃限制性招標之前置 程序,故應於評選優勝廠商後,再洽該廠商 議價決標。採購評選委員會依招標文件規定 評選出優勝廠商,即代表該廠商投標文件內 容已被接受,不應再強制要求廠商修正。該 廠商拒絕修正時,機關如不接受該廠商之標 ,並無適法依據。機關如欲洽商修正,應於 評選出優勝廠商前,利用採購法第56條、第 57條規定之協商程序。採固定費用或費率決 標者,其議價程序不得免除,無須議減價格 ,可議定其他內容。但不得更改原招標文件 之規定,或降低廠商投標文件所承諾之內容 。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決標程序 (四)洽優勝廠商議價時,得先議定價格以 外之條件(所議定之內容,不得更改 原招標文件之規定,或降低廠商投標 文件所承諾之內容,且不應強制廠商 修正投標文件內容),再參考廠商之 報價訂定底價或建議金額,議定價格 後決標。 (五)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採最有利標精 神擇定最符合需要者後,仍應辦理議 價或比價後決標。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決標程序 (六)機關對於採購評選委員會違反採購法 之決議,不得接受;評選結果如有需 評選委員會再予檢討者(例如決標價 格不合理、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卻未 處理等),得敘明意見及理由,將評 選結果退回評選委員會;發現評選作 業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 行為者,應依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 款規定不予開標決標。其涉及違法失 職行為者,應依相關規定懲處。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決標後之資訊公開 (一)機關評定最有利標後,應於決標公告公布最有利標之標價及總評 分或序位評比結果,並於主管機關之政府採購資訊網站公開下列 資訊: 1.評選委員會全部委員姓名及職業。 2.評選委員會評定最有利標會議之出席委員姓名。 對於不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通知其原因;對於合於招標文 件規定但未得標之廠商,通知其最有利標廠商之標價與總評分或 序位評比結果及該未得標廠商之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評選委 員會之會議紀錄及機關於採購評選委員評選後彙總製作之總表, 除涉及個別廠商之商業機密者外,投標廠商並得申請閱覽、抄寫 、複印或攝影。各出席委員之評分或序位評比表,除法令另有規 定外,應保守秘密,不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最有利 標評選辦法第20條)。 另機關如因評選委員會無法評選出最有利標致「廢標」者,適用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0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惟不適用同條第1項 及第4項規定。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決標後之資訊公開 (二)採行協商措施之開標、投標、審標程 序所應保密之內容,決標後應即解 密。但有繼續保密之必要者,例如個 別廠商投標文件內容,不在此限。 (採購法第57條第1款) (三)公告金額以上之決標公告應登載最有 利標之標價及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 13條第1項第12款)。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決標後之資訊公開 (四)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如有 依採購法第94條規定辦理評選者,建 議儘量將採購評選委員評選後所彙整 製作之總表併於決標結果之通知事項 ,主動通知各投標廠商,以落實政府 採購法資訊公開透明之精神。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其他 (一) 機關對於最有利標之得標廠商,應督促 其切實履行契約,不得任意變更。各採 購稽核小組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對於 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應加強稽核、 查核。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決標後之資訊公開 (二)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 法第16條辦理涉及設計圖或服務建議書 者,可於招標文件規定未獲選而達一定 分數或序位之廠商,發給一定金額之獎 勵金。亦得依需要給與合理報酬後,取 得授權,或取得全部或部分權利。其他 性質之採購如有必要,於招標文件訂明 亦可,惟建議事先知會主會計單位。可 規定廠商須提出同意書,同意機關取得 其投標文件內容之使用權,再支付該獎 勵金。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決標後之資訊公開 (三)可於招標文件建議廠商投標文件之裝釘 、章節次序、頁數、紙張大小、份數、 須分開裝釘之資料。惟應注意避免過於 僵硬,且不得於招標文件明定例如超出1 頁即為不合格標之情形。 (四)採購法第24條統包可搭配採最有利標決 標。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決標後之資訊公開 (五)最有利標決標或公開評選準用最有利標 決標者,可搭配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 款採複數決標(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5條) 予2家以上之廠商。

伍、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 06-3901198 grx51@yahoo.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