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 实施意见》 宣 贯 会 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 2016年6月14日
宣贯主要内容 一 认识建筑业营改增 二 实施意见条款解释说明 三 营改增后工程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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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贯主要内容 一 认识建筑业营改增 (一) 营改增概念 (二) 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差异分析 (三) 营改增后税负、发票及甲供材问题 (四) 建筑业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五) 计价依据调整方法“价税分离” (六) 计价依据调整动态演示
(一)建筑业营改增 1.目的和意义: 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 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 促进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推广, 促使建筑业企业由粗放型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转变。
2.营业税定义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 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 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 收的一种税。
范围及税率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 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 个税种。
应纳税额 营业额 税率 营业税下工程税金的计算 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 营业额 税率 包括应纳税额,价内税 营业税下工程税金的计算
3.增值税定义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 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 个税种。
范围及税率 营 改 增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 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 个税种。 一 销 一般计税方法 税 率 一 销 售 或 进 口 货 物 (一)销售或进口(二)以外的货物 17% (二)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5.1农产品; 5.2 音像制品 5.3 电子出版物 5.4 二甲醚 13% 二 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营 改 增 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服务、基础电信服务 11%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提供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以及增值电信服务 6% 范围及税率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 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 个税种。
范围及税率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 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 个税种。 简易计税方法 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 3% 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简易方法 (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财税〔2014〕57号修正)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三 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 (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四)项,财税〔2014〕57号修正)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 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 个税种。
范围及税率 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免征建筑材料 一 (财税〔2008〕156号第一条第四项) 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二 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财税〔2011〕115号第一条) 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 其中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2010)的技术要求;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建筑用砂》(GB/T 14684-2001)和《建筑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01)的技术要求。 备注 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和服务,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免征建筑材料
增值税下计价规则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明确了增值税下 建筑安装工程计价规则,即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增值税税率11%) 税金=税前造价×增值税税率 税前造价中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 销售额×税率 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 销售额 征收率 不含应纳税额,价外税
(二)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差异分析 1.计税方法不同 营业额含应纳税额 税率 营业额 营业税 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 销项税额 销售额 征收率 进项税额 销售额不含应纳税额
2.财务核算不同 一 营业税 增值税 差异 进项业务增值税不计入 成本费用核算 进项业务增值税计入 应纳税额不计入不影响 当期损益核算 营业额包括应纳税额 销售额不包括应纳税额 营业收入核算 应纳税额不计入不影响 应纳税额计入影响利润 当期损益核算 进项业务增值税不计入 进项业务增值税计入 成本费用核算
3. 两税差异 假设征收营业税(税率10%) 环节 进价 销售额 增值额 本环节应纳税额 1 100 10 2 160 60 16 3 100 10 2 160 60 16 3 300 140 30 合计 260 560 56 假设征收增值税(税率10%) 环节 进价 销售额 增值额 本环节应纳税额 1 100 10 2 160 60 6 3 300 140 14 合计 260 560 30
方法适用-一般方法 A B C D 序号 销售方式 消费者 一 平价销售 100 1 营业税3% 3 12 2 增值税11% 9.9 二 二 加价销售 110 120 130 3.3 3.6 3.9 13.8 1.1 13.2 备注:1、平价销售,营业税下重复征税,销售单位处于亏本销售。 2、加价销售,流转环节越多,终端消费者承受的税负越重。
方法适用-一般方法 生产环节 销售额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 增值 税负率 采矿 20 3.4 17% 钢材、砼 40 6.8 17% 钢材、砼 40 6.8 8.5% 建筑施工 80 8.8 2 2.5% 房屋销售 100 11 2.2 4.6% 合计
案例
案例 举例:某项目部,开工到结束3年,收入1亿,销项税额1100万;成本8000万,其中外购成本可取得进项税额600万元,应缴纳增值税500万元 时间 收入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 增值税 留底税额 第一年 4000 440 100 340 第二年 5000 550 200 350 第三年 1000 110 300 190 合计 10000 1100 600 690 3年下来,交税690万,比预计多190万。
(三)营改增后税负、发票及甲供材问题 1.增负困惑 增值税税率11%,相比营业税税率3%大幅提高 增负:营改增后税负“不减反增”,企业负担严重增加 降率:税率11%降至8%,6%
(三)营改增后税负、发票及甲供材问题 营改增不会增加企业负担 正确区分“税负”增加和“负担”增加 营改增必定导致企业税负增加或减少。 只要工程计价规则适应增值,税金计取“收支平衡”就不会增加负担。 营业税下,以应纳税额计取税金,恒等于缴税金额。税率3%→11%,税金计取则3.09→12.36。 增值税下,以销项税额计取税金,恒等于进项税额与缴税金额两者之和。
(三)营改增后税负、发票及甲供材问题 税负分析:(一)100个项目数据 48.6 1.33 18.75 21.69 3.72 1.91 4 材料费 机械费 劳务分包 专业分包 其他直接费 间接费用 合同毛利 合计 收入构成 48.6 1.33 18.75 21.69 3.72 1.91 4 100 平均税率 14% 3% 8% 7% 2% 1% — 进项税额 5.97 0.16 0.55 1.61 0.24 0.04 8.61 销项税额 100/1.11*11%=9.91 应纳 税额 9.91-8.61 =1.3 营业 (100-分包)*3% =1.79 税负 增减 (1.3-1.79)/1.79 =-27% 备注 进项税额=收入构成/(1+税率%)*税率
税负分析:(二)某公司项目数据 36.5 1.5 20 28.8 2.7 4.5 6 100 14% 3% 11% 7% 2% 1% 材料费 机械费 劳务分包 专业分包 其他直接费 间接费用 合同毛利 合计 收入构成 36.5 1.5 20 28.8 2.7 4.5 6 100 平均税率 14% 3% 11% 7% 2% 1% 进项税额 4.48 0.18 0.58 2.85 0.09 0.06 8.42 销项税额 100/1.11*11%=9.91 应纳 税额 9.91-8.42 =1.49 营业 (100-分包)*3% =1.54 税负 增减 (1.49-1.54)/1.54 =-3% 备注 进项税额=收入构成/(1+税率%)*税率
发票难取得,如水、电发票,建设用砂、石发票 (三)营改增后税负、发票及甲供材问题 2.发票困惑 发票难取得,如水、电发票,建设用砂、石发票 普票换专票,价格将上涨
增值税专票-水费
增值税专票-电费
增值税专票-碎石
增值税专票-咨询费(小规模纳税人代开)
增值税专票-水泥
增值税专票-汽油
增值税专票-书籍
普通发票已含税-商品砼
通用发票已含税-黄砂
3.甲供材 (三)营改增后税负、发票及甲供材问题 营业税下 税法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简言之:甲供材料计入施工方营业额, 甲供设备不计施工方营业额。 税法作用: 防止大量甲供材料,因为甲供材料若不计营业额,意味比乙供少计3%营业额,投资额降低。
(三)营改增后税负、发票及甲供材问题
增值税下: (三)营改增后税负、发票及甲供材问题 甲供不计销售额 建安造价=(税前造价-甲供不含税价款)×(1+11%) +甲供含税价款 =税前造价× (1+11%)+甲供不含税价款×(甲供适用税率-11%) 甲供:投资额117; 乙供:投资额(工程造价)111,少6(117-111)
(三)营改增后税负、发票及甲供材问题 销售收入 销项税额 甲供 乙供 100 17 100 11 X X+6 6 6 甲供 乙供
增值税下,甲供材增加投资,但不一定影响利润 (三)营改增后税负、发票及甲供材问题 增值税下,甲供材增加投资,但不一定影响利润 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业亦营改增,增加的投资额6,为开发企业进项税额,开发成本无论甲供或乙供,均为材料除税价款100,因此不直接影响开发企业利润,但建设期占用资金,可能增加财务费用。 生产性建设项目,增值税全面转型消费型,不动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类似,增加的投资额为进项税额,折旧费并不增加,因此不直接影响利润,但资金占用的时间更长,可能增加财务费用。 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因其投资终端,无论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与否,只增加投资,没有利润问题。
(三)营改增后税负、发票及甲供材问题 但是: 试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开发项目,会如何? 生产性建设项目,会如何? 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有会如何? 刺激甲供?抑制甲供?
——以除税价格进行比价,优先采购除税价格较低的产品或服务 (三)营改增后税负、发票及甲供材问题 4.成本控制 营业税下 ——以含税价格进行比价,优先采购含税价格较低的产品或服务 增值税下 ——以除税价格进行比价,优先采购除税价格较低的产品或服务
(三)营改增后税负、发票及甲供材问题 “有无发票”不影响企业利润 除税价格高低决定企业利润 (1)正确区分“无票”价格与“弃票”价格。 “无票”价格——销售方均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和服务所支付的总金额计入税前造价。 “弃票”价格——为取得较低的采购价放弃发票。 (2)营业税下以含税价格(117元)计入税前造价,采购时以放弃发票而降低采购价格(108元),因此而获利。 (3)增值税下以除税价格(100元)计入税前造价,放弃发票的采购价格不可能比除税价格更低,一般无法获利。开票价格(117元)比无票价格(108元)有利,开票价格(117元)中进项税额(17元)用销项税额弥补,不影响成本、利润。
序号 项目 营业税下 一 直接费 223 1 人工费 150元/工日×2000工日=30 2 钢筋 3000元/t×390t=117万 3 混凝土 310元/m3×1710m3=53 4 水(无票) 3.2元/m3×6250m3=2 5 机械费 2100元/台班×100台班=21 二 管理费 223×5%=11 三 社保费 30×16.7%=5 四 利润 223×4.5%=10 五 税前造价 223+11+5+10=249 六 税金 249×3.51%=8.7 七 工程造价 249+8.49=257.7 增值税下 200 150元/工日×2000工日=30 3000/1.17(元/t)×390t=100 310/1.03元/m3×1710m3=50 3.2元/m3×6250m3=2 2100/1.17元/台班×100台班=18 综合管理费:200×5.3%=10.6 30×16.7%=5 200×5%=10 200+10.6+5+10=225.6 225.6×11%=24.8 225.6+24.8=250.4
序号 项目 营业税下 开票 弃票 一 资金收入 257.7 其中 销项税额 二 资金支出 247.7 245.7 (一) 直接费 223 221 1 人工费 30 2 钢筋 100+17=117 117 3 混凝土 开票:50+3=53 弃票:51 4 水(无票) 2+0=2 5 机械费 18+3=21 21 (二) 管理费 11 (三) 社保费 (四) 进项税额 (五) 税金 缴纳 8.7 三 利润 257.7-247.7 =10 257.7-245.7 =12 弃票利润 53-51=2 增值税下 开票 弃票 250.4 24.8 240.4 241.5 200 201 30 100 开票:50 弃票:51 2 18 10.5 5 17+3+0+3 +(11-10.5)=23.5 17+3 +0.5=20.5 (24.8-23.5) *1.13=1.3*1.13=1.4 (24.8-20.5)*1.13 =4.3*1.13=4.9 250.4-240.4 =10 250.4-241.5 =8.9 (50-51)*1.13=-1.13
成本控制-采购策略 采购策略 工程 造价 其中: 缴税 进项业务 利润 营业税下 造价构成 224 10 7 开票价格A 96+16=112 税金 营业税下 造价构成 224 100+17=117 10 7 开票价格A 96+16=112 10+(117-112)=15 弃票价格B 106+0=106 10+(117-106)=21 弃票价格C 95+0=95 10+(117-95)=32 增值税下 222 100 22 96(16) 10+(100-96)=14 22-16=6 106(0) 10+(100-106)=4 22-0=22 95(0) 10+(100-95)=15
(四)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1 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工程造价与应纳税额“同增同减”,工程造价增减幅度约±3%,应纳税额增减幅度约±90%;进项业务含税金额占工程造价的比例在56%左右时,为工程造价与应纳税额增减平衡点,工程造价与应纳税额不增不减;进项业务含税金额占工程造价的比例在77%左右时,应纳税额为“0”,为项目进项税额“长期留抵”点,超过77%,销项税额将不足以抵扣进项,出现“长期留抵”、“销、进项倒挂”现象。
∆t=[应纳税额(增值税)-应纳税额(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税)] (1)税负增减分析模型 ∆t=[应纳税额(增值税)-应纳税额(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税)] 税负增减幅度 进项业务含税额 占工程造价比例 进项业务综合税率
(2)增减平衡点分析 序号 17%税率 权重 3%征收率 权重 T 1 100% 0.00% 17.00% 47.56% 2 95% 序号 17%税率 权重 3%征收率 权重 T 1 100% 0.00% 17.00% 47.56% 2 95% 5.00% 16.30% 49.30% 3 90% 10.00% 15.60% 51.20% 4 85% 15.00% 14.90% 53.29% 5 80% 20.00% 14.20% 55.57% 6 75% 25.00% 13.50% 58.10%
3. 敏感性分析 序号 1 30% 3.5% 117.7% 8 60% -0.6% -20.3% 2 35% 2.8% 94.6% 9 65% -1.3% -43.4% 3 40% 2.2% 71.6% 10 70% -2.0% -66.4% 4 45% 1.5% 48.6% 11 75% -2.7% -89.4% 5 50% 0.8% 25.6% 12 77.3% -3.00% -100% 6 55.6% ±0.0% 13 80% -3.4% -112.4%
营改增前后工程造价对比表(续) 营改增前后工程造价对比表 序号 工程名称 营业税下 增值税下 总造价 材机费占比 材机费税率 增减率 销项税额 应纳税额 1 上海国浩长风城酒店工程 5465 57.6% 15.1% 5284 -3.3% 523.7 220% -0.4 -100% 2 上海国浩长风城办公楼工程 6051 59.1% 14.9% 5846 -3.4% 579.3 -5.8 -103% 3 上海苏河湾大厦办公楼项目 4649 68.3% 14.3% 4518 -2.8% 447.5 222% 19.9 -86% 4 上海杨浦区316街坊商办楼二期工程 6204 68.2% 14.4% 6042 -2.6% 598.3 38.1 -79% 5 北京饭店二期公寓 7384 57.5% 15.2% 7214 -2.3% 714.3 223% 66.4 -70%
营改增前后工程造价对比表(续) 序号 工程名称 营业税下 增值税下 总造价 材机费占比 材机费税率 增减率 销项税额 应纳税额 6 北京雁栖湖安置房工程 35121 63.2% 14.9% 34382 -2.1% 3403.5 224% 378.7 -64% 7 四川新成仁路项目 10526 73.5% 13.7% 10201 -3.1% 1010.7 221% 19.1 -94% 8 上海丰溪路道路新建工程 2047 73.6% 13.5% 1985 -3.0% 196.7 4.7 -92% 9 上海崇明东滩Z1道路工程 8071 70.0% 7897 -2.2% 781.8 83.0 -66% 10 上海崇明东滩Z1桥梁工程 2757 57.9% 13.0% 2748 -0.3% 271.6 229% 74.0 -10%
营改增前后工程造价对比表(续) 营改增前后工程造价对比表(续) 序号 工程名称 营业税下 增值税下 总造价 材机费占比 材机费税率 增减率 销项税额 应纳税额 11 上海虹梅南路~金海路通道越江段新建工程 244668 67.5% 13.5% 240282 -1.8% 23778.7 225% 3330.5 -54% 12 上海轨道交通10号线工程10标段区间隧道工程 18786 84.8% 13.4% 18063 -3.8% 1790.0 219% -104.8 -119%
(四)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2 增值税下“缺票”采购无法获利 增值税下,因为计入税前造价的成本费用项目未含可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进项税额通过销项税额弥补,所以应以不含税价格最低作为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和服务的标准,此时 “没有发票”的价格并不会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含税价格更低。因此购进或接受“没有发票”货物或劳务、服务,建筑业企业并不能因此而获利。
(四)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3 增值税下劳务分包对建筑业无影响 因为劳务分包企业进项税额几乎为零,所以劳务含税价格将上涨7.8%左右,上涨的只是劳务企业的税负,不含税价格并不会因此而上涨。因此只要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销项税额足以抵扣进项税额,劳务含税价格的上涨对接受劳务分包服务的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没有影响,劳务分包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抵扣总承包或专业分包的销项税额。但是当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销项税额不足以抵扣进项税额时,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可能不再选择劳务分包,转而和劳务人员直接签订劳务合同。
(五)计价依据调整方法——“价税分离” 调整总原则 含税金额 计费 除税金额 计费 调整总原则:将营业税下建筑安装工程税前造价各费用项目以包括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含税金额”计算的计价办法,调整为增值税下以不包括可抵扣进项税额的“除税金额”计算。 修正《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明确: 建筑安装工程税前造价各构成费用均以不含可抵扣进项税额的“除税金额”计算。 含税金额 计费 除税金额 计费
1.管理费组成调整 增值税下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与期间费用性质类似,计入企业当期损益,影响企业营业利润。 修正《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将“企业管理费”更名为“综合管理费”,并增加“附加税费”内容。
2.修正“税金”定义 营业税下 增值税下 税金 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税金=税前造价×综合税率。 指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用于开支进行税额和缴纳应纳税额。 税金=税前造价×增值税税率。
3.要素价格调整—材料单价 序号 材料单价组成 扣减进项税额方法 “两票制”材料 材料原价、运杂费及运输损耗费按以下方法分别扣减。 1.1 一 “两票制”材料 材料原价、运杂费及运输损耗费按以下方法分别扣减。 1.1 材料原价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17%、13%)或征收率(3%)扣减。 1.2 运杂费 以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税率11%扣减。 1.3 运输损耗费 运输过程所发生损耗增加费,以运输损耗率计算,随材料原价和运杂费扣减而扣减。 二 “一票制”材料 2.1 材料原价+运杂费 2.2 三 采购及保管费 一般不包含进项税额,费用水平(发生额)也不会因为营改增而发生变化,但由于采购及保管费的计算基础—材料原价、运杂费和运输损耗费受扣减的影响,采购保管费率应增加。
价格确定-材料 计算报价的材料价格包括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为工地价 购进建筑材料和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不同税率 供应方式:“两票制”、“一票制” “两票制”材料:除税价格=[(材料含税价格/(1+材料适用税率)+运杂费/(1+11%))×〔1+运输损耗率(%)〕]×[1+采购保管费率(%)]。 “一票制”材料:除税价格=[(材料供应含税价格/(1+材料适用税率)×〔1+运输损耗率(%)〕]×[1+采购保管费率(%)]
价格确定-材料 采购保管费费率:应参照现行营业税下的费率适当调增 运输损耗率:运输损耗率营改增后无变化。 运输损耗由供应商承担的,运输损耗率按“0”计算。 参考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 直接参考除税价格 只发布含税价格信息的 ①扣除采保费,采保费=含税价格/(1+采保费率)×采保费率,采保费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采保费
价格确定-材料 ②“一票制”材料:采保费前除税价格=采保费前含税价格/(1+材料税率) “两票制”材料:合理区分运杂费或材料原价, 采保费前除税价格=(采保费前含税价格-运输费)/(1+材料适用税率)+ 运输费/(1+11%) ③材料除税价格=采保费前除税价格+采保费 材料价格确定的基础和重点-调查掌握准确的市场价格
价格信息搜集 序号 材料名称 型号及规格 品牌 价格条件 除税单价 增值税税率 含税单价 备注:1、价格条件分为:工地价Ⅰ,工地价Ⅱ,出厂价。 2、工地价Ⅰ,为“一票制” 材料,供应商就收取的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合计金额向建筑业企业仅提供一张货物销售发票,增值税税率为销售货物适用的税率。 3、工地价Ⅱ,为“两票制” 材料,供应商就收取的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向建筑业企业分别提供货物销售和交通运输两张发票,增值税税率为销售货物与交通运输适用的税率的加权平均税率。
案例——“两票制”材料单价调整 (319.48 -274.90) ÷274.90 =16.22% 材料名称 价格 形式 单价 原价 运杂费 运输损耗费 采购及保管费 平均税率 32.5级水泥 含税价格 319.48 285.93 25 1.55 7.00(2.2%) (319.48 -274.90) ÷274.90 =16.22% 除税价格 274.90 285.93/1.17 =244.38 25/1.11 =22.52 1.33 7.00×(70% +30%/1.17) =6.69(2.5%)
要素价格调整——台班单价 序号 机具台班单价 扣减进项税额方法 1 机械台班单价 各组成内容按以下方法分别扣减,扣减综合税率小于租赁有形动产适用税率17%。 1.1 台班折旧费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17%或相应征收率扣减。 1.2 台班大修费 以接受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的税率17%扣减。 1.3 台班经常修理费 考虑部分外修费用,以接受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的税率17%扣减;自修部分不考虑扣减。 1.4 台班安拆费 一般按自行安拆考虑,不予扣减。 1.5 台班场外运输费 以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税率11%扣减。 1.6 台班人工费 组成内容为工资总额,不予扣减 1.7 台班燃料动力费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相应税率或征收率扣减,其中自来水税率13%或征收率3%,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征收率3%,其他燃料动力的适用税率一般为17%。 1.8 台班车船税费 税收费用,不予扣减。
机械名称 价格形式 台班单价 折旧费 大修理费 经常修理费 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 燃料动力费 人工费 平均税率 履带式液压单斗挖掘机 1m3 含税价格 1389 281 61 128 607 313 (1389 -1238) ÷1238 =12.18% 除税价格 1238 ÷1.17 =240 =52 128× (70%÷1.17+30%) =115 =519
材料价格、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信息发布,应扣除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信息发布包括除税单价、综合税率、含税价格等。 要素价格调整—信息发布 材料价格、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信息发布,应扣除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信息发布包括除税单价、综合税率、含税价格等。 序号 要素编码 要素名称 除税单价 平均 税率 税额 含税单价
4. 定额基价调整 人工工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消耗量不需要调整。 定额基价中人工费不需调整,材料费、机具使用费均应扣减其进项税额。 其他材料费(或零星材料费)、小型机具使用费(或其他机具使用费)以金额“元”表示的,应以适用增值税率扣减其进项税额;以百分比“%”表示的,鉴于其扣除率与计算基础——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基本相当,一般不需要调整。
定额基价调整 定额基价调整后的两种发布形式: 一、重新发布不含进项税额的定额基价 二、根据各专业工程、定额各章节定额基价调整收敛情况,分专业工程、章节发布定额基价中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调整系数(<1)。
5.费用定额调整 建筑安装工程费费用定额 1、企业管理费 2、利润 3、规费 4、以费率计算的措施费费率 安全文明施工费 夜间施工增加费 二次搬运费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等。
费用定额调整-扣减内容分析 序号 可扣减费用内容 适用税率分析 一 现行企业管理费 按各项组成适用税率和占比, 计算加权平均税率 1.1 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办公软件、现场监控、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降温(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降温)等费用。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相应税率扣减,其中购进图书、报纸、杂志适用的税率13%,其他一般为17%。 1.2 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除房屋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不予扣减外,设备、仪器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以购进货物或接受修理修配劳务和租赁有形动产服务适用的税率扣减,均为17%。 1.3 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企业施工生产和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以购进货物或接受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的税率扣减,均为17%。 1.4 检验试验费 以接受试点营改增的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的税率6%扣减。 1.5 现行企业管理费其他内容:不包含进项税额 可视作增值税税率为“0”。 二 规费:不包含进项税额,无扣减费用 三 利润:不包含进项税额,无扣减费用
费用定额调整-调整公式 序号 计算基础 费率调整计算式 备注 1 直接费: 人工费+ 材料费+ 施工机具使用费 2 3 人工费
费用定额调整-调整举例 序号 计算基础 费率调整计算式 综合确定的系数 1 直接费: 人工费+ 材料费+ 机具费 2 3 人工费
现行计价规则 人工费(含税) 材料费(含税) 施工机具费(含税) 税前造价 工程造价 管理费(含税) 规费(含税) 利润 税金 税前造价×税率 计算错误 无法确定 营业税下:应纳税额=工程造价×税率 工程造价-工程造价×税率=税前造价 工程造价=税前造价÷(1-税率) 应纳税额=税前造价×税率÷(1-税率) 增值税下: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现行计价规则 人工费(含税) 材料费(含税) 施工机具费(含税) 税前造价 工程造价 管理费(含税) 规费(含税) 利润 税金 税前造价×税率 计算错误 无法确定 增值税下: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营改增演进——现行计价规则 工程造价 利润 应纳税额 人工费(含税) 材料费(含税) 施工机具费(含税) 税前造价 管理费(含税) 规费(含税) 利润 应纳税额 税前造价
营改增演进——费用价税分离 应纳税额 人工费(含税) 材料费(含税) 施工机具费(含税) 工程造价 管理费(含税) 规费(含税) 利润 营业税=税前造价x综合税率 人工费(除税) 进项税额 材料费(除税) 进项税额 施工机具费(除税) 进项税额 管理费(除税) 进项税额 规费(除税) 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
营改增演进——进项税额合并 应纳税额+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 人工费(含税) 材料费(含税) 施工机具费(含税) 工程造价 管理费(含税) 规费(含税) 利润 营业税=税前造价x综合税率 人工费(除税) 进项税额 材料费(除税) 进项税额 施工机具费(除税) 进项税额 管理费(除税) 进项税额 规费(除税) 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 应纳税额+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
营改增演进——销项税额计价 销项税额 应纳税额+进项税额 人工费(含税) 材料费(含税) 施工机具费(含税) 税前造价 工程造价 管理费(含税) 规费(含税) 利润 营业税=税前造价x综合税率 人工费(除税) 材料费(除税) 税前造价 施工机具费(除税) 管理费(除税) 规费(除税) 销项税额 应纳税额+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
营改增演进——销项税额计价 销项税额 应纳税额+进项税额 人工费(含税) 材料费(含税) 施工机具费(含税) 税前造价 工程造价 管理费(含税) 规费(含税) 利润 营业税=税前造价x综合税率 人工费(除税) 材料费(除税) 税前造价 施工机具费(除税) 管理费(除税) 规费(除税) 应纳税额 销项税额 应纳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税前造价×税率
二、实施意见条文解读 1 概述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要求,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根据《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规定,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6年4月28日印发了《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琼建定【2016】11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1 概述 营改增是我们国家推行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科学设立税种,达到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负目的。实行营改增有利于促进行业深度融合发展,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对鼓励投资和倡导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都将发挥重要作用。对于建筑业而言,营改增主要打通流通环节瓶颈,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本实施意见的制定使得建筑市场“交易有指导,计价有依据”,实现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活动的平稳过渡,以保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为建筑产品质量安全提供经济保障。
1 概述 自2012年国家提出营改增试点设想之初,定额站就积极应对建筑业营改增,及时根据住建部及住建厅工作部署,结合本省工程造价管理特点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包括参加住建部标定司、所组织的培训会,开展典型工程测算等工作。从2015年4月开始,定额站厘清相关政策后,抽选大量典型工程进行实际测算,确定计价依据的调整方案。
1 概述 本实施意见,作为海南省营改增后计价管理规范文件,包括计价依据实施的时间及范围、调整依据、综合定额的费用组成内容和调整后具体管理规定等。 本实施意见,遵从住建部“价税分离”计价规则对海南省现行计价依据进行相应调整,详细列出相关数据为市场计价活动提供合理的参考依据。 下一步,我们加强与财税等相关部门及企业沟通,做好增值税下工程造价和企业税负跟踪服务工作,同时我们还将密切关注国家相关政策,深入了解市场实际,及时出台后续政策规定,确保建筑业营改增的平稳过渡和顺利实施。
2 条文解释 【条文】一、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 适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清单规范”)、 2008年《海南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8年《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1年《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2013年《海南省园林绿化与仿古建筑工程》、2013年《海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定额》、2013年《海南省市政路灯养护维修定额》、 2014年《海南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定额》、2015年《海南省房屋修缮与抗震加固综合定额》等定额(以下简称“综合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凡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安装工程”),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在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建筑安装工程,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财税文件相关规定的,按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2 条文解释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调整后计价依据的执行时间和适用范围。 1.执行时间规定 : 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自建筑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之日起,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且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建筑工程项目 ,在工程计价方面,必须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规定并结合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情况制定的《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琼建定【2016】112号)执行。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七).3款、《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第三条规定,本条第(二)款规定“老项目”工程计价在满足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前提下,由合同双方“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调整前的计价依据”,并按财税部门的规定执行。执行海南省现行综合定额且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工程,在工程计价方面满足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可按原合同价或营改增调整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2 条文解释 【条文】二、实施依据 (一)《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等; (四)现行计价依据,包括清单计价规范、预算定额、造价管理办法等; (五)其他有关资料。 【要点说明】本条说明制定本实施意见具体内容的法律依据及其他依据。 1.作为制定本实施意见的法律、规章及规范文件依据,包括本条(一)、 (二)、 (三)款等; 2.作为制定本实施意见的其他依据,包括本条(四)、 (五)款以及《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及计价的影响》的课题研究报告、《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实施方案》及其他预算数据资料等。
实施意见条文解读 2 条文解释 【条文】三、费用组成内容 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内容除以下两项做适应性调整外,其他与现行综合定额的一致。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纳入企业管理费的组成内容,不在税金项目计取。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要点说明】本条明确营改增调整后的综合定额费用组成内容 。 1.企业管理费除包括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14项费用外,根据课题研究成果,住建部标定司会议纪要要求并入附加税费。注意:企管费的内容增加后,在投标决策时,请慎重考虑报价策略(费率竞争时让利下浮幅度范围重新核定),适应企管费的调整要求。 2. 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方法。根据建办标【2016】4号文件规定,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11%为建筑业适用增值税税率。由此,税金计算公式: 税金=税前工程造价×税率/征收率 或税金=工程造价÷(1+税率/征收率)×税率/征收率。
实施意见条文解读 2 条文解释 【条文】四、其他有关说明 (一)综合定额的调整内容对应定额基期的要素价格及费率,不改变清单计价规范和综合定额的作用、适用范围及费用计价程序等。综合定额依据“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调整的相关内容详见附件。 【要点说明】本条明确营改增后综合定额的调整内容包括:综合定额的单价、费用、税金的调整,调整的内容详见附件。 1.概念解释:“价税分离”计价规则、除税预算价(直接费)、除税价格。 2.确定了综合定额的调整内容(附件)适用前提和具体使用条件:一是调整内容是根据第二条 实施依据编制,二是按照“价税分离”计价规则编制。 3.清单计价规范的作用、适用范围及费用计价程序等,不因营改增调整而改变。建筑业营改增后,仍然根据现行工程清单计价规范和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规定计价。住建部将后续完善清单计价规范五项具体组成费用项目内涵及有关计算表格。 4.调整表格内容适用范围。除本实施意见调整内容或另有规定外,综合定额的其他未涉及内容(定额消化量、费率、比例、标准等)视为均不作调整,执行原内容及管理规定。
实施意见条文解读 2 条文解释 【条文】四、其他有关说明 (二)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计算,各要素价格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税前工程造价为实体项目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措施项目费、措施其他项目费、规费和价差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要点说明】本条明确营改增后工程造价的组成:税前工程造价为实体项目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措施项目费、措施其他项目费、规费和价差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90
实施意见条文解读 2 条文解释 【条文】四、其他有关说明 (三)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执行“价税分离”计价规则;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要点说明】该条作为本实施意见的核心条款之一,规定建筑业营改增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各类工程的计价原则。 规定在建筑业营改增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即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且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 , 在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各项计价活动,包括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等,除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外,必须按照“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进行计价。 规定在建筑业营改增后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 在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各项计价活动,可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规定。
实施意见解读 2 条文解释 【条文】四、其他有关说明 (四)材料(设备)暂估价、确认价均应为除税单价,结算价格差额只计取税金。专业工程暂估价应为营改增后的工程造价。 【要点说明】该条统一、规范了材料(设备)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的价款计算口径,便于合同双方履约。 暂估价包括招标文件给定的材料(设备)暂估价,或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材料(设备)暂估价,以及现场洽商变更签证中涉及的材料价格。 确认价包括暂估价的确认价,原合同价中未计价材料或设计变更新增材料的确认价。 专业工程暂估价明确其造价组成为完全价,即为“价税分离”计价规则下的工程造价,包括税金。在发承包和实施阶段的专业工程价款均按统一的营改增后的计价规则计价。
实施意见条文解读 2 条文解释 【条文】四、其他有关说明 (五)总承包工程合同项下的专业分包工程、材料(设备)按照总承包工程合同的计价规则执行。专业承包工程合同项下材料(设备)按照专业承包工程合同的计价规则执行。 【要点说明】该条明确专业分包工程、材料(设备)价款的计价规定。 在建筑工程中,总承包合同下的专业分包工程、材料(设备)等,或专业承包合同下的材料(设备)等施工项目,均按主合同的计价规则执行。 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计价规则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实施意见执行。
实施意见条文解读 2 条文解释 【条文】四、其他有关说明 (六)定额基期的材料价格调整,按以下公式计算: 材料不含税定额单价=材料含税定额单价÷1.02÷(1+税率或征收率)+材料含税定额单价÷1.02×2%×(30%÷1.17+70%) 【要点说明】该条明确定额基期材料的“价税分离”的计算公式。 94
实施意见条文解读 2 条文解释 【条文】四、其他有关说明 (七)综合定额中各类材料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取定: 1.水、砂、石、土、商品混凝土(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及以自己采掘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按征收率3%取定; 2.煤炭、农膜、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按税率13%取定; 3.其他材料按税率17%取定; 4.其他材料费(或零星材料费)、小型机具使用费(或其他机具使用费)以金额“元”表示的,应以适用增值税率扣减其进项税额,以百分比“%”表示的,其他材料费(或零星材料费)按96.6%取定、小型机具使用费(或其他机具使用费)按94.7%取定。 【要点说明】该条款明确各种材料的征收税率,及以百分比“%”或以“元” 表示的其他材料费,小型机具使用费(或其他机具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95
(八)定额基期的机械价格调整,按以下公式计算: 实施意见条文解读 2 条文解释 【条文】四、其他有关说明 (八)定额基期的机械价格调整,按以下公式计算: 机械台班不含税单价=(台班折旧费+台班大修费)÷1.17+台班经常修理费×(70%÷1.17+30%)+台班安拆费及场外运费×(60%÷1.11+40%)+台班人工费+台班燃料动力费÷(1.17或1.03)+台班车船税费+其他机械费 【要点说明】该条明确定额机械台班的“价税分离”的计算公式。 96
实施意见条文解读 2 条文解释 【条文】四、其他有关说明 (九)2011年海南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中机械台班单价各项目费用组成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取定: 1.折旧费按税率17%取定; 2.台班大修理费按接受修理修配劳务税率17%取定; 3.经常修理费的70%按修理修配劳务税率17%取定; 4.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的60%按交通运输业税率11%取定; 5.台班人工费不计算进项税额; 6.燃料动力费中水费进项税额按征收率3%计算; 7.其余燃料动力费进项税额按税率17%计算; 8.其他机械费以金额“元”表示的,应以适用增值税率扣减其进项税额,以百分比“%”表示的,按94.7%取定。 【要点说明】该条款明确定额机械台班的征收税率,及以百分比“%”或以 “元”表示的其他材机械的计算方法。 97
实施意见条文解读 2 条文解释 【条文】四、其他有关说明 (十)2011年海南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中单独计算的费用增值税下调整办法: 1.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基础费用:人工费不调整,材料费按以上材料定额单价调整办法调整,机械费按调整后机械台班不含税单价计取。 2.安装、拆卸费用:人工费不调整,材料费按以上材料定额单价调整办法调整,机械费按调整后机械台班不含税单价计取。 3.场外运输费用:人工费不调整,材料费按以上材料定额单价调整办法调整,机械费按调整后机械台班不含税单价计取,架线费不调整,回程费进项税额按税率11%调整。 【要点说明】该条款明确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基础费用,安装、拆卸费用 ,场外运输费用的计算方法。 98
【要点说明】本条确定本实施意见的生效日期。 实施意见条文解读 2 条文解释 【条文】五、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要点说明】本条确定本实施意见的生效日期。 99
营改增后工程计价 三 营改增后工程计价 1 招标控制价编制 2 投标报价编制
营改增后工程计价 1 招标控制价编制 案例前提条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在2016年5月1日以后招标或签订施工合同的国有投资工程的招标控制价编制。采用清单计价方式,以现行海南省综合定额为组价编制依据。 通过应用 “价税分离”计价规则,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计价因素均不变的前提下,仅仅变化计价规则,进行增值税下工程造价编制。计价步骤如下: 第一步,确定计税方法。根据财税部门对工程服务项目具体适用计税方法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结合工程招标文件要求,准确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的计价规则。 第二步,组价和取费。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执行适用的综合定额子目及调整后取费费率标准(实施意见没有调整的执行原定额费率标准),进行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措施项目等的准确组价,并计算汇总得到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具等单位工程汇总表; 第三步,询价和调价。将对应综合定额基期价格,通过市场询价或公布信息价以不含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当期市场预算价格替换,进行价差处理 。 第四步,计税与计价汇总。本工程税金按11%增值税税率计算,完成工程造价计算。
1.增值税下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项目的计价方法、步骤与上述方法一致。 营改增后工程计价 1 招标控制价编制 说明: 1.增值税下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项目的计价方法、步骤与上述方法一致。 2.清包工程、甲供工程、“老项目”等其他各类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工程项目,其工程造价计算方法根据实施意见的规定,计价方法、步骤等与营业税下工程造价计算类似。
营改增后工程计价 1 招标控制价编制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工程造价中各费用项目计算方法如下: 1.人工费:工日单价按现行文件规定计算。 2.材料费:综合定额基期的材料价格按照琼建定2016【112】号文换算,(已包括采购及保管费)。综合定额基期中缺项材料通过市场询价计入不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市场价格。若为含税市场价格,根据财税部门规定选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并结合供货单位(应税人)的具体身份,所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情况,根据“价税分离”计价规则对其市场价格进行除税处理。 除税价格=含税价格/(1+税率/征收率)。 关键点:工程项目适用计税方法和除税市场价格的准确确定。各项材料适用税率准确选取,可根据供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税率计算。材料预算单价包括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等4项费用。材料原价进项税额原则按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17%、13%和征收率3%计算;运杂费进项税额原则按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11%计算;运输损耗费进项税额以材料原价进项税额和运杂费进项税额之和乘以运输损耗率计算;采购及保管费原则应考虑进项税额抵扣。
营改增后工程计价 1 招标控制价编制 三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工程造价中各费用项目计算方法如下: 以“元”为单位的费用通过调整系数的方式调整定额基期价格后,再同步调整为招标控制价编制期的市场价。 3.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按照琼建定2016【112】号文换算。综合定额基期中缺项机械台班单价通过市场询价计入不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市场价格。营改增前原定额基价可按扣除单价中的营业税考虑,营改增后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税率17%计算进项税额。 4.安全文明施工费:根据工程基本信息,按实施意见中调整后的定额费率计算。 5.企业管理费:根据工程基本信息,按实施意见中调整后的定额费率计算 6.利润:暂不调整,按原定额费率计算。营改增前后计算方法一致。 7.规费:暂不调整,按原定额费率计算。营改增前后计算方法一致。 8.税金:根据具体适用的计税方法选用增值税税率11%或征收率3%计算。 三
营改增后工程计价 2 投标报价编制 案例前提条件: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普通工程”,在2016年5月1日以后招标或签订施工合同的投标报价编制。采用现行综合定额组价的方式来报价。 通过应用“价税分离”计价规则,在工程量计算以及其他计价因素均不变的前提下,仅仅变化计价规则,进行增值税下工程造价计价。计价步骤如下: 第一步,确定计税方法。根据财税部门对工程服务项目具体适用计税方法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结合投标人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类别和招标文件要求,准确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的计价规则。 第二步,算量和套定额(含取费)。工程量计算与营业税的计算过程一致。定额的套用与定额消耗量处理办法与营业税的计算过程一致。 第三步,询价和调价。与招标控制价编制不同点:要素价格、费用和利润,完全由投标人根据市场价格水平、结合自身管理能力(包括材料设备采购渠道)和装备、周转材料等配置情况,自主报价;具体费率可参照调整后的费率和市场竞争费率水平进行同步调整。人工工日单价可参考造价信息、市场价计算,需按不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单价计人。 第四步,计税与计价汇总。与招标控制价编制一致。
营改增后工程计价 2 投标报价编制 说明: 1. 增值税下工程造价中其他费用项目的计价方法、步骤,与上述方法一致。 2.清包工程、甲供工程、“老项目”等其他各类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工程项目,其工程造价计算方法根据实施意见的规定,计价方法、步骤等与营业税下工程造价计算类似。 3.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的投标报价编制,原则与定额计价方式的方法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