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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企业应知应会辅导培训会 一、纳税人权利与义务 二、日常涉税事项介绍 三、办税大厅服务制度

作为光荣的纳税人,您依法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纳税人的权利 一、知情权 二、保密权 九、委托税务代理权 三、税收监督权 十、陈述与申辩权 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五、申请延期申报权 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九、委托税务代理权 十、陈述与申辩权 十一、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 十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十四、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纳税人的义务 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二、依法设置保管账簿发票相关义务 三、财务会计制度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四、依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五、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六、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七、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八、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九、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十、报告其他涉税的义务

二、日常涉税事项介绍 (一)税务登记 (二)认定业务 (三)申报征收 (四)税收优惠 (五)发票业务

涉税基本流程 税务登记注销 税务登记 登记银行账号及财务制度备案 开通网上办税服务厅 日常纳 税申报 发票 发票领购、开具、验旧 申请 发票变更 其他日常业务:税务登记变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退税申请、税收优惠备案等等

(一)税务登记(三证合一) 1、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所需资料 : (1)《纳税人新设相关事项申请报告表》 注意:请务必及时登记银行存款账号,以便开通网厅进行网上申报 所需资料 : (1)《纳税人新设相关事项申请报告表》 (2)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 (3) 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4)使用计算机记帐的纳税人提供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

(一)税务登记 2、变更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所需资料: 1.《纳税人变更事项申请表》一式两份 2.提供变更内容有效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提供)。 注意:及时变更办税人员手机号码,以便及时收到国税短信及进行网上申报找回密码操作。

(一)税务登记 3、注销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所需资料: (1)《纳税人涉税事项注销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3)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一份),或者提供注销报告; (4)发票领购簿、未核销的发票及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税卡和税控IC卡;

(二)认定业务 认定业务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出口退免税认定、税务资格认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等业务。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间 :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当月认定;30日之后申请,次月认定。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 ①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②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工业50万元,商业80万元,服务业500万元)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合计/(1+3%)。

纳入防伪税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申请需提供资料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所需资料: 基本资料 1、经营场所房产证或者租房合同(提供出租房产证)复印件,无房产证的提供土地证及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产证明复印件; 2、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财务负责人会计证及复印件、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5、《纳税人新办事项申请审批表》。 特殊情况 另需提供资料 1、进出口公司:《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商贸类企业:批发业或零售业确认书; 3、交通运输业:道路经营许可证。 纳入防伪税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申请需提供资料 1、自行开票企业:开票员证书、发票保管承诺书; 2、代理开票企业:《税务代理委托协议书》; 3、《纳税人新办事项申请审批表》(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专用发票票种一同申请时,则无需重复提供)。 注意:所有资料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三)申报征收 国税所辖主要项目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车辆购置税等。 新办税务登记企业在税务登记次月或次季度起必须根据本企业《税种核定通知书》核定税种进行纳税申报(注:有无销售均须申报)。 国税所辖主要项目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车辆购置税等。

1、税率及征收率

1、税率及征收率 注:申报期限最后一天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申报期内有超过连续三天的法定休假日的,申报期限按照休假日顺延。

应缴费额=广告业应税服务收入(含税)*3% 2、应纳税(费)额计算 税 种 应纳税(费)额计算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等;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征收率)。 消费税 按税目计征 企业所得税 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25% 文化事业建设费 应缴费额=广告业应税服务收入(含税)*3%

3、申报方式 (1)网络申报——省国税局网上办税服务厅已实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财务报表的网上申报功能。(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还可以通过航天信息、百旺金赋等申报软件申报) (2)上门申报(修改)——电子表单数据(年报修改需提供)、正确的纸质报表和修改说明(报表及修改说明需加盖公章)。

(3)年度申报资料报送 ①企业所得税年报、关联报告(有关联业务需报送) ②1-12月增值税月报表主表复印件 ③年度财务报表 所有材料加盖公章后于次年5月底前报送至办税大厅 。

(四)税收优惠 1、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等有关政策规定 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税收优惠 符合条件享受增值税、所得税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享受其他税收优惠需按规定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目前税收优惠备案事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项目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值税优惠备案”、“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增值税优惠备案”、“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备案”、“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税优惠备案”、“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备案”、“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税优惠备案”等共82项。

(四)税收优惠 1、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等有关政策规定 (1)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

1、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等有关政策规定 (2)主要内容 ①自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含9万元)的企业及非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9万元),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②小微企业既经营增值税应税货物及劳务又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的,以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分别计算月销售额。

1、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等有关政策规定 ③小微企业兼营应税服务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销售项目的销售额和应税服务项目的营业额。 ④小微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宜:小微企业符合上述免税政策,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税款。未追回的,仅就未追回专用发票以外部分暂免征收增值税。

1、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等有关政策规定 ⑤提供广告服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备注:以上“小微企业”不等同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含9万元)的企业及非企业性单位

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型微利企业定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优惠享受范围: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1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的小微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小微企业实行年度申报备案方法: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所得税季报和年报申报时,可按规定自行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在年报附表5中45、46、47行分别填写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及所属行业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小微企业可以自预缴环节开始享受优惠政策: 对于新办小微企业(包括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可以自预缴环节开始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减半征税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所得税季报优惠填写提示: ①季报A类(查账征收):填写第14行“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 若累计实际利润额≤10万元,第14行=第10行“实际利润额”*15%; 若10万元<累计实际利润额≤30万元,第14行=第10行“实际利润额”*5%。 上述两种情况,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第12行“应纳所得税额”。

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所得税季报优惠填写提示: ②季报B类(核定征收):第12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 若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第12行=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15%; 若10万元<累计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第12行=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5%。

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7)小微企业汇算清缴处理: 小微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小微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五)发票业务 1、发票种类及适用范围 2、发票申请及核定调整 3、发票初次领购 4、发票验旧供新 5、发票使用注意事项 6、网络发票开具系统操作说明 7、发票代开

国际海运、国际货代、船舶代理、报关代理业务 1、发票种类及适用范围 (1)小规模纳税人 发票种类 适用对象 单张最高开具 通用手工千元(三联)发票 (规格190×105mm)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9999.99元 通用定额发票 (规格175×77mm) 餐饮、住宿、运输业 1、2、5、10、 20、50、100元 通用机打(三联)发票 (规格190×101.6mm) 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据业务需要申请 万元、十万元、百万元版 通用机打(四联)发票 (规格241×177.8mm) 国际海运、国际货代、船舶代理、报关代理业务

1、发票种类及适用范围 (2)一般纳税人 业务分类 发票种类 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联 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联 五联 提供港口码头、货运客运场站、装卸搬运以及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 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1、发票种类及适用范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纳税人领购发票(包括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再缴纳发票工本费。

2、发票申请及核定调整 (1)发票申请 纳入防伪税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所需资料请参看“认定业务”栏目内容。 其他普通发票申请:《纳税人新办事项申请审批表》、税务登记证副本、U盘(申请机打发票拷CA证书用) (2)票种核定调整申请 ①《纳税人变更事项申请审批表》; ② 临时超限量购买发票或发票限额变更为百万元版的,另需提供相应金额范围的购销协议。

3、发票初次领购 初次领购发票需携带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发票专用章; 3、IC卡、防伪税控盘、金税盘(一般纳税人领购防伪税控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

4、发票验旧供新 (1)防伪税控增值税发票、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旧供新所需资料: ①IC卡、防伪税控盘、金税盘 ; ②发票领购簿; ③已开具的每组顺序号最后一份记账联,如最后一份为作废发票,需携带该作废发票所有联次,及前一份正常开具发票的记账联。(已抄报税且当月未开票无需提供)

4、发票验旧供新 (2)其他普通发票验旧供新所需资料 : ①发票领购簿; ②全部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作废发票需全部联次齐全,冲红发票需附红字发票联和原错误蓝字发票联原件。 温馨提醒:因月末关帐,请纳税人合理安排办税时间,避免于月底最后一个工作日下午前来领购发票。

5、发票使用注意事项 (1)在发生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2)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4)不允许涂改。发票填写错误,应作废该份发票,注明作废字样,保存全部联次,重新开具;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6、网络发票开具系统操作说明 (1)硬件准备: ①联网电脑一台(WINXP及以上系统,游览器IE6.0及以上,网速4M以上) ②针式平推式票据打印机一台

7、代开发票 (1)普通发票代开——开票方仅允许是临时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或非增值税纳税人临时发生增值税应税项目。

7、代开发票 (2)次月(季)申报注意事项: 个体工商户按月纳税不超过3万元(含),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纳税不超过9万元(含),暂免征收增值税,暂免范围不包括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缴纳税款

四、办税服务厅服务制度 (一)公开事项:1、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2、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内容和程序;3、办税服务内容、流程及适用范围;4、办理涉税事项服务承诺。5、税收政策;6、税务行政收费项目;7、税务违法处罚标准;8、办理时限;9、办公时间;10、咨询和投诉电话;11、其它应公开事项。 (二)公开渠道:1、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设施公开上述事项;2、做好现场导税服务、发放宣传资料等工作;3、通过咨询电话,为纳税人提供便捷的办税咨询服务。

四、办税服务厅服务制度 二、导税服务制度 (一)办税服务厅应有导税台、咨询台(窗口)和导税、咨询服务人员,受理纳税人咨询,引导纳税人到相关的服务区域或窗口办理各类涉税事项。 (二)发放税务文书、辅导纳税人正确填写涉税资料、使用自助办税设施。 (三)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政策、讲解业务流程,为纳税人提供及时准确的咨询解答。对自己不能解答的较为复杂的办税疑难问题,主动引导纳税人到相关岗位咨询。 (四)维持办税服务厅办税秩序。 (五)受理现场投诉、收集合理化建议。 (六)如遇需要特殊服务的纳税人(老人、残疾人、孕妇等),导税员经过授权后应代为办理涉税事宜。 (七)导税工作人员要做到:主动为纳税人提供准确、快捷的引导服务;熟悉各窗口职能及具体办税程序;注意仪表、税容整洁、举止端庄;文明礼貌、使用普通话、规范服务用语。

四、办税服务厅服务制度 三、全程服务制度 (一)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的涉税审批事项,应当按照“前台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办理。 (二)前台受理。综合服务窗口为纳税人提供全程受理和引导服务,要做到:审核准确,录入正确,资料完整。要设置台账,登记受理和出件时间。 (三)内部流转。要做到:流转规范,传递及时。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后,按征管流程在有关科(股)室传递、办理,并对办理过程实施全程跟踪,及时提醒限时办结。 (四)限时办结。要做到:资料审核、审批时限规范统一。按规定时限将审批资料向出件窗口传递。 (五)窗口出件。要做到:文书规范,及时送达。对当场办结事项,即时办理,当场出件;对限时办结事项由出件窗口告知、传递给纳税人;对未予批准事项,要告知原因及法律救济途径。

四、办税服务厅服务制度 四、限时服务制度 (一)纳税人涉税审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应当受理申请,并即时办结或限时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对纳税人的咨询,能明确答复的问题要做到即问即答,对需要研究的问题或书面咨询的问题,要向纳税人告知办结时限。 (三)对纳税人申请的开业、变更登记,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注销登记,只要符合规定、手续齐全、无违法违章情况的,要向纳税人承诺办结时限。 (四)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要向纳税人承诺办结时限。 (五)办理发票领购簿。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六)发票领购。提供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的当场办结。 (七)文书受理。通过文书受理办理的涉税事项种类较多,具体承诺时限根据纳税公开确定的时限为准。 (八)几个涉税事项可以同时办结的,应为纳税人提供“套餐”服务。对于非即办事项受理后及时传递给纳税人打印《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向纳税人承诺办结时限。 (九)其他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项目。按照市局规定的承诺时限办理。 (十)涉税办理事项超过承诺时限的,县、区局纳税服务科(股)等部门要根据办税工作流程的规定查明超时办理环节责任,对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四、办税服务厅服务制度 五、延时服务制度 (一)工作日延时服务。对下班时正在办理的涉税事项,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办理完成,不得因超过工作时间而拒绝办理。 (二)节假日延时服务。纳税人在节假日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税务相关人员提供服务或办理税务事项的,办税服务厅可为其提供服务,能够办理的,给予办理;不能及时办理的,说明情况后与纳税人约定时间办理。 (三)午休时间延时服务。在工作时间发现纳税人办税量较大时,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与纳税人预约,在中午休息时间照常上班,受理其办税服务事项。 (四)延时服务期间,税务工作人员应当公平、公正执法,遵守服务承诺,对纳税人提出的涉税咨询,耐心、细致地给予答复,暂时不能答复的,应做好登记,转有关部门处理。 (五)涉税办理事项超过承诺时限的,县、区局纳税服务科(股)等部门要根据办税工作流程的规定查明超时办理环节责任,对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四、办税服务厅服务制度 六、预约服务制度 (一)根据纳税人的合理需求,办税服务厅可与纳税人约定适当时间办理涉税事项。 (二)纳税人可通过书面、电话方式预约服务,预约单位或个人要留下真实的姓名和联系电话,确保信息畅通。 (三)预约服务的内容:1、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量大的企业;2、认证、报税的最后一天,纳税人因故未能在正常上班时间内到税务机关办理业务的;3、因业务开展需要,急需购买发票及涉税资料的,且核票、验票、购票量大的。4、双休日和节假日等非工作时间需要急需办理的涉税事项的。 (四)服务方式:纳税人可采取提前来电、来函或来人预约等预约方式,也可采取预约专人服务、预约上门服务、预约节假日服务等方式。 (五)纳税人提出的合理的涉税预约事项,应主动与纳税人沟通,预约好服务时间,不得拒绝。 (六)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约定的时间方式,热情、高效地为纳税人办理约定的服务事项;经办人办好预约事项后,应在《预约服务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填写清:纳税人名称、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结果等内容,以便备查。公布预约时间、明确办税人员。 (七)提供预约服务不得向纳税人收取任何费用。

四、办税服务厅服务制度 七、提醒服务制度 (一)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或履行税收法律责任之前,提醒纳税人及时办理涉税事项。 (二)发现纳税人涉税事项内容发生改变,及时提醒纳税人办理变更事宜。 (三)及时提醒纳税人在法定时限内履行纳税义务或告知纳税人相关的税收政策,避免纳税人因工作疏忽或不了解税收政策变化而受到不必要的行政处罚。

四、办税服务厅服务制度 八、首问责任制度 (一)纳税人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或拨打办税服务厅办公电话咨询,首先找到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必须使用文明用语,热情接待来访人员,认真听取反映情况,准确了解其办税需求,并及时受理或引导其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三)属于首问责任人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应按规定及时认真办理、解答,直至来访者进入正常事务受理程序或得到明确提示为止。 (四)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应主动将其联系或指引到相应的承办人处,简要交接后,首问责任解除。如经办人不在,应主动请示相关领导,将其联系或指引至授权办理的工作人员处。确遇特殊原因不能及时解决的,应主动请对方留下联系方式,尽快的交由相关经办人处理,首问责任解除。 (五)首问责任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来电、来访者置之不理,或推诿首问责任。不得使用“我不知道”、“不是我的事”“不归我管”等简单回绝的服务忌语。确实超出本人或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以诚恳的态度给予耐心解释,取得来电、来访者的理解。

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 终于纳税人遵从! 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 终于纳税人遵从!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