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報告人: 劉彩霞 100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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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報告人: 劉彩霞 100年8月

大綱 一、準備招標文件 二、資格限制競爭 三、規格限制競爭 四、押標金保證金 五、決定招標方式 六、刊登招標公告 七、領標投標程序 八、開、審、決標程序 九、可能有圍標之嫌或宜注意之現象 十、履約程序

一 準備招標文件-1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未繳交差額保證金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 最低標報價偏低,經機關認定有顯不合理,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但最低標未於機關限期內提出說明或擔保,則機關即通知該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予以停權?

一 準備招標文件-2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法6) 一 準備招標文件-2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法6) 案例:旅遊招標之投標廠商資格,應注意「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條所訂旅行業種類及其經營業務之規定。(違6-1,37) 案例:限定美、日、英、法、德五國產品,排除我國廠商之產品參與競標。(違6-1,26-3) 第3條 旅行業區分為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及乙種旅行業三種。綜合旅行業經營下列業務:一、接受委託代售國內外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國內外 客票、託運行李。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三、招攬或接待國內外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四、以包辦旅遊方式或自行組團,安排旅客國內外觀光旅遊、食宿、交通 及提供有關服務。五、委託甲種旅行業代為招攬前款業務。六、委託乙種旅行業代為招攬第四款國內團體旅遊業務。七、代理外國旅行業辦理聯絡、推廣、報價等業務。八、設計國內外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九、提供國內外旅遊諮詢服務。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旅遊有關之事項。甲種旅行業經營下列業務:一、接受委託代售國內外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國內外 客票、託運行李。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三、招攬或接待國內外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四、自行組團安排旅客出國觀光旅遊、食宿、交通及提供有關服務。五、代理綜合旅行業招攬前項第五款之業務。六、代理外國旅行業辦理聯絡、推廣、報價等業務。七、設計國內外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八、提供國內外旅遊諮詢服務。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旅遊有關之事項。乙種旅行業經營下列業務:一、接受委託代售國內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國內客票 、託運行李。二、招攬或接待本國觀光旅客國內旅遊、食宿、交通及提供有關服務。三、代理綜合旅行業招攬第二項第六款國內團體旅遊業務。四、設計國內旅程。五、提供國內旅遊諮詢服務。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旅遊有關之事項。前三項業務,非經依法領取旅行業執照者,不得經營。但代售日常生活所需陸上運輸事業之客票,不在此限。

6-1案例 案例:某縣府為增裕縣庫收入,擬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承攬契約印花稅票應於貴縣繳納,是否有違政府採購法令? (違6-1) 案例: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須於簽約前提供原廠保固證明書正本(違6-1) 案例:招標文件要求廠商填具「絕無通同作弊壟斷標價,或借用證照、圍標等違規不法情事」等切結書 不當增列法規所無之規定,例如:規定標封封口蓋騎縫章,否則為無效標;規定投標文件逐頁蓋章,否則為無效標。 招標文件中之履約條款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例如:履約期限過短;逾期違約金過高 印花稅法第8條:查一般得標廠商繳納印花稅之方式,係由納稅義務人購買印花稅票後,於憑證上貼足印花稅票,如稅額巨大不便貼用時,納稅義務人得請由稽徴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之。

一 準備招標文件-3 分批辦理或分別(案)辦理? 一 準備招標文件-3 分批辦理或分別(案)辦理? 案例:某機關年度內辦理研習觀摩活動,因需求種類繁多:如講師鐘點費、紅布條、飲料、餐點、食、宿、車資、紀念品、文具及雜項支出等,逐項金額僅約數拾元至數萬元,屬不同商源、標的及不同供應地區,且均未達公告金額,得否分項辦理。 (法14,細13)

一 準備招標文件-4 擅改法律文字,例如:更改或增列 GPL31-2、101、103之文字。 違反法規規定,例如:對於機關之決定不得異議。 一 準備招標文件-4 擅改法律文字,例如:更改或增列 GPL31-2、101、103之文字。 違反法規規定,例如:對於機關之決定不得異議。 未預為防範問題之發生,例如:履約期限為日曆天者未載明特定假日是否計入;未規定廠商投保必要之保險 。 不當限制競爭,例如:限廠商代表於開標當時必須攜帶與投標文件所用相同之印鑑,否則無權出席。 製造不必要之陷阱,例如:可在標價欄位印上「整」字卻不印,而規定廠商未寫「整」字即為無效標。 以單價決標者,未載明預估數量或採購金額上限。

二、資格限制競爭-1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基本資格: 一般採購案 特定資格: 特殊或巨額採購 基本資格: 一般採購案 特定資格: 特殊或巨額採購 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 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36 , 37) 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GPL第50條規定辦理 。

基本資格 與招標標的有關 與履約能力有關 廠商設立、登記證明 廠商納稅證明 加入 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廠商信用證明

特定資格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相當經驗或實績 相當人力、財力、設備等 履約期間逾一年之勞務採購,其以提供勞力為主,且工作內容重複者以第一年之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

二、資格限制競爭-2 廠商應提資格證明文件,以影本為原則 特定資格之訂定,應先評估可能符合之家數,並檢討有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 廠商之設立地或所在地,不應予以限制 財務、商業或技術資格條件,應就國內、外之商業活動為考量,不以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所完成者為限 採購之截止投標日為99年1月5日,廠商檢附98年7-8月稅捐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投標,是否合於規定? 合於規定。 採購之截止投標日為99年1月5日,則98年11-12月營業稅未屆申報期限,故其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稅證明為98年9-10月,廠商如不及提出者,得以98年7-8月之證明代之。 請參閱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5項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

二、資格限制競爭-3 案例:○○學校「 ○○校區中正堂、中興堂內部舞臺專用特殊燈光、音響設備更新及懸吊設備檢修、翻新工程-規定資格證明文件之影本須加蓋規劃設計印鑑章及負責人印章並書寫「與正本相符」字樣以資確認及保證。 案例:比價廠商得由負責人或授權之代理人(代理人到場須檢附授權書)出席,並攜帶有關廠商資格證明文件及相關證明文件正本(俾便必要時核對)。

二、資格限制競爭-4 案例:對於機電及空調廠商之特定資格實績規定:「直接承攬軍公教(公法人)為限」,與「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14牴觸。 案例:某購案預算金額為600萬元,規定: 廠商實收資本額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 廠商最近5年內(以開標月份向前推算)承包國內電腦資訊系統(含軟體)個案實績200萬元以上,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

二、資格限制競爭-5 案例:某採購案預算金額為3,000萬元,規定廠商資格實收資本額「350萬元」; 「單次契約金額達1,500萬元以上,或累計金額達3,900萬元以上」。

二、資格限制競爭-6 案例:廠商資格要求:「代理日本HITACHI公司電梯維護保養之授權書面資料證明影本」。 案例: ○○購置電腦設備暨相關軟體案-廠商在台灣成立至少有5年以上(自招標之日向前推算),且在北、中、南三地已設有直屬維護單位。

二、資格限制競爭-7 案例:○○機關辦理新台幣5億元之500公尺隧道工程採購,規定廠商之特定資格條件: 1、於截止投標日前3年內,曾為公家機關或公營事業完成單次契約不低於250公尺或累計不低於500公尺之隧道工程相關驗收證明文件。 2、投標廠商之實收資本額須為新台幣3千萬元以上。

二、資格不當限制競爭-8 查ISO-9000系列認證之內涵,係對產品出產廠商所應達到之品管要求予以規定,並非對產品之品質或規格加以測試認可,故招標文件以「ISO-9001認證通過」表示「設備」之功能及效益,已對設備之出產廠商資格予以限制。(8808399函釋) 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交貨或投標時須檢附「原廠經銷授權證明 」?

二、資格不當限制競爭-9 不考慮資格文件之性質而規定廠商檢附正本。 限開標當時必須攜帶資格文件正本。 以已停止使用之投標比價證明書為廠商資格文件。投標時須檢附原廠製造證明、原廠代理證明、原廠願意供應證明、原廠品質保證書。 以小綁大,例如:規定重要項目之分包廠商必須具備某一特定之資格條件,而具備該資格條件之分包廠商甚少;規定投標廠商投標時須取得特定材料供應商之授權同意書。 規定之資格與履約能力無關,例如:採購病床時規定投標廠商須具備藥商許可執照。 限定國內廠商投標時須檢附與國外廠商技術合作之證明。 二、資格不當限制競爭-9

三、規格限制競爭-1 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 (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 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不得提及特定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 但無法以精確方式說明者,應加註「或同等品」字樣。 只要有3家以上廠商有生產,即可認定無不當限制競爭?

三、規格限制競爭-2 案例:某校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教學儀器,規格定為;無機及有機分子模型組之包裝盒灰色尺寸為235x171x58m/m;護目鏡規格為一體成型透明式及美製;三球儀之尺寸為長52X19X30cm。 案例:「OO雨衣」採購-「反光條採用進口PVC反光材質(不指定廠牌)需檢附進口證明」。 案例:未達公告金額採購,「BOILER KING KGC 85-500國王熱水爐」,並應提出國外原廠總代理商證明。

三、規格限制競爭-3 案例: ○○機關辦理「○○大樓興建工程(建築結構工程)」 -鋁門窗指定中華、力霸、大同三種廠牌;且僅大同廠牌之防音性達35級。 -圖說註明所有訂單及施作皆需經建築師核准方可訂製及安裝。 -無縫PVC地毯、天花板板材、矽酸蓋板、廁所隔間、更衣室置物櫃等材料規範除要求CNS外,另訂其他如ASTM、ISO或BS其他標準。 -玻璃僅台玻公司獨家供應。

三、規格限制競爭-4 抄襲特定廠商之規格資料。 超出需求或與需求無關之規格。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指定特定廠牌之規格或型號或特定國家或協會之標準而未允許同等品。型錄須蓋代理廠商之章。 型錄須為正本。 限型錄上之規格必須與招標規格一字不差。不論產品大小都要有型錄。 非屬必要卻限不同組件須由相同廠牌所組成。

三、規格限制競爭-5 所標示參考之廠牌不具普遍性或競爭性,例如:同一代理商代理;雖由不同代理商代理而該等代理商間因屬家族或關係企業而不具競爭性;已不製造;參考之廠牌空有其名而無法聯絡,致生同等品爭議。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指定進口品。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無條約協定關係卻指定特定國家之進口品。

四、押標金保證金-1 特定情形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議價方式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後免收P/B? 廠商得自由選擇繳納方式(30) 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不發還押標金及得標廠商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其孳息之情形(32) 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而無法履約者? 押標金如有不發還情形時,應全部不予發還(含溢繳之部分)?

四、押標金保證金-2 違反採購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限制押標金保證金之繳納方式。 押標金金額逾規定上限。 拒絕接受未載明受款人之銀行支票。 未規定廠商以現金繳納押標金者,應於截止投標期限前繳納至機關指定之收受處所或帳戶。 截止投標期限後允許廠商補繳納押標金。

五、決定招標方式-1 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者,每次邀請名單內廠商投標之標的,各次採購標的之性質應相同或相似,且採購金額亦應相當,不得漫無限制 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其涉及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者,因其採購標的及內容之差異性隨採購金額之增加而擴大,不符合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採購之特性(88022422號函釋)

五、決定招標方式-2 至於為防止廠商壟斷行為,得採複數決標(本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分區」、「限制單一廠商最大供應量」之方式辦理(8806136號函釋) 得訂明分項報價之項目→分項決標 學生制服、文具、營養午餐 得訂明依不同數量報價之項目及數量之上、下限→依標價及可決標之數量依序決標(細65) 垃圾袋隨袋徵收、台電購煤

五、決定招標方式-3 自創法規所無之招標方式,例如:以公開招標方式評選優勝廠商議價;以公開評選方式評選廠商後辦理比價。 誤用招標方式,例如:採公開招標卻就資格標單獨招標。 圖特定廠商利益而以議價或比價方式辦理。 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通案以議價或比價方式辦理,未公開取得報價單。 決標原則不適宜,例如:宜採最有利標者卻採最低標;宜採複數決標者卻未採行。 濫用採購法第105條除外規定。

六、刊登招標公告-1 招標方式誤用 公告內容與招標文件內不一 重行招標未考量是否屬重大改變,而以第2次招標處理(48-2) 案例:機關為特定個案刊登選擇性招標公告,公告上敘明投標廠商應於截止投標期限前將投標文件(含資格、規格、報價及樣品)送達機關收發室,先就廠商資格審查及樣品測試合格後開啟規格標及價格標。 公告內容與招標文件內不一 重行招標未考量是否屬重大改變,而以第2次招標處理(48-2) 採購案之屬性歸類錯誤(勞務誤認工程)

六、刊登招標公告-2 案例:公告日99.04.04至截止投標日99.04.24惟須知規定「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得於公告之次日起3日內以書面向本局請求釋疑…」 案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日為98.12.18,投標須知之領標日期為98.12.15日至98.12.27。 案例:通訊購取方式:自公告日之次日起至開標前3日止,逕向本機關申購。 案例:招標公告之領標及投標期限至98.10.09下午5時止,惟徵求須知之收件截止日期,另載明郵寄者以10.07之郵戳為憑,違反採購法第33條規定。

七、領標投標程序 招標文件未能自公告當日至截止投標期限期間供廠商親自及郵遞領取,例如:延後開始領標時間;縮短領標時間;限親自領取;限郵遞領取;對親自及郵遞領取訂定不同之截止期限。 僅標示供領標投標之郵政信箱。 限使用機關之標封否則投標無效。 招標文件索價過高。 允許廠商於開標前領回投標文件或開啟標封更改其內容。詢問領標廠商名稱或索取名片。 以招標文件售罄為由妨礙廠商領標。

八、開、審、決標程序-1 案例:採購「OO折合椅」12,000張,預算5,400,000元 第1次擬訂底價:5,040,000 核定底價:4,560,000 投標 廠商 標價 最低標優先減價 第一次比減價 第二次比減價 第三次比減價 A 5,340,000 5,160,000 5,040,000 不再減 B 5,400,000 C 5,460,000 第2次擬訂底價:5,388,000 核定底價:5,364,000 投標 廠商 標價 最低標優先減價 第一次比減價 第二次比減價 第三次比減價 D 5,352,000

八、開、審、決標程序-2 誤解開標之意義為開價格標。 開標前之應辦程序未辦妥,例如:漏通知上級機關監辦;底價尚未訂定;無人主持。 開標前當場宣布補充規定或變更招標文件內容。 開標後更改底價。 開標時間未到即先開啟廠商標封審標。截止投標時間與開標時間相隔天數過長。開標紀錄記載不全。

八、開、審、決標程序-3 廠商未依通知出席開標即視為無效標。分段開標,卻先辦理價格標後再審查資格或規格標。 訂定底價時機不符合規定,例如:議價前未參考該議價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即訂定底價。 對於監辦人員提出之正確意見不予理會。 監辦人員逾越監辦職權提出不妥適之意見。 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逐項確實審查,先以嚴格之規定排除競爭者,再故意放水或護航讓不合規定者通過審查。 對於圍標事證缺乏警覺性。 不必公開審標卻公開審標,致洩漏個別廠商資料。誤以為開標當日必須審標完畢。

八、開、審、決標程序-4 誤以為審標結果必須有三家廠商合格方得決標。 對於偽造外國廠商簽名、變造外國廠商文件缺乏警覺性。 資格文件之中文譯文雖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但未注意原文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投標文件審查結果,未通知投標廠商。 私下洽投標廠商協助審查其他廠商之投標文件。 允許投標廠商查看其他廠商之投標文件。決標程序錯亂,例如:決標後再審查樣本規格或投標文件所載廠牌設備、材料之規格。 未保留至少一份未得標廠商已開標之文件。未保留至少一份得標廠商遞送之資格文件影本。除應保留之投標文件外,拒絕發還其他投標資料。不同數量之二項以上標的,以單價和決標。不考慮廠商單價是否合理而強以機關預算單價調整廠商單價。

八、開、審、決標程序-5 規定決標後樣品檢驗不合格不發還押標金。 使用工程會之招標投標簽約三用格式,卻規定廠商決標後須至機關簽約。 議價案未於議價前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訂底價。決定最有利標後再洽廠商減價。 決定最有利標時未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或機關首長之決定。 訂有底價之採購,廠商報價已在底價之內(包括平底價),機關未予決標,而要求廠商減價。 未更改招標文件內容而重行訂定之底價,除有正當理由外(例如匯率大幅波動影響底價之訂定),較廢標前合格廠商之最低標價為高。決標紀錄記載不全。

九、可能有圍標之嫌或宜注意之現象-1 重大異常關聯(09100516820號令): 2.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1.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2.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3.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 (押標金號碼連號) 4.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5.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九、可能有圍標之嫌或宜注意之現象-2 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家以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一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48-1-2「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50-1-7「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處理:(09500256920號令) 1.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2.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空無一物。 3.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4.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5.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十、履約程序-1 ※案例:OO部OO局辦理電腦系統開發維護委外採購案,契約規定履約保證金1,500萬元,「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退一半,保固期滿後退另一半,則 1.如僅完成契約最後階段查驗而尚未辦理驗收,可否退0.5P/B? 2.廠商聲請履約爭議調解,可否退0.5P/B? ※「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 (91.03.29-91012359修定)

十、履約程序-2 案例:某自來水重建工程原契約金額922萬元,追加契約以外工程651萬元,依GPL§22-I-(6)簽准洽原廠商採限制性招標。 案例:某機關辦理會議設備採購,廠商雖依約交貨,惟其中3台光碟機規定與契約不符,經退貨後而由承辦人逕自同意改以同等級之機型替代。

十、履約程序-3 不當執行 GPL 101 ※不良廠商刊登公報之要件,除違法外,違約行為部分,尚須有重大違約之情形(例如故意或重大過失之違約行為),且應考量行政程序法之比例原則規定。 (09600151280號函釋) ※對於第101條第1項第10款所稱「…情節重大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其情形,不以「履約落後20%以上,且日數達10日以上」為限。

案例 OO部OO署採購小型防彈盾牌198片,投標廠商填列之製造廠商因他案於下列情形被刊登公報列為不良廠商,機關如何處理? ※投標前 ※投標後決標前 ※決標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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