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交通运输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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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交通运输业 1

“营改增”的运输业务范围 Page  2

陆路运输 铁路运输 内河航运 海洋运输 航空运输 管道运输 Page  3

运输业务范围 ——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Page  4

概念和分类 分类 概念 备注 陆路运输 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1、虽不包括铁路运输,但包含了城际间轻轨等轨道交通运输 2、经营快递业务,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业务,运钞车提供的运输服务,为故障汽车提供的拖车等救援服务不纳入此次改征征值税范围 水路运输 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 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 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Page  5

计税方法 (一)一般计税方法 1、定义: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当期进项税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抵扣。 2、适用范围:一般纳税人

(二)简易计税方法 1、定义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2、适用范围 (1)小规模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特定应税服务(轮客渡、公交客运、 轨道交通、出租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是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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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输企业的经济业务特点 同工业企业相比,运输企业经济业务特点如下: 1、生产过程不同。具有流动性、分散性。 2、提供的产品不同。是没有实物形态的产品——劳务。 3、对劳动对象的影响不同。不改变劳动对象的属性和形态,只改变劳动对象的空间位置。 4、资产构成比例不同。在流动资产中,原材料比重较小,燃料、备品配件比重较大。从整个企业来看,固定资产比重大,流动资产比重小。

—— 运输企业的会计核算特点 1、基本业务核算的特殊性 运输营运过程是生产过程和销售过程的相统一的过程,即运输生产的完成也就是销售的实现。故交通运输企业与制造业的不同之处在于没有与生产过程相分离的产品销售过程。企业进行运输生产过程,经过核收费用和装卸费等结算过程(统称为“营运过程”),即可获得更多的货币资金。因而交通运输企业会计在基本业务中不需要组织产成品和销售的核算。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进项税额主要项目 17% 17% 17% 汽油 柴油和机油 修理费 修理配件 办公家具、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 汽车 Page  12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税税额。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 (五)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14

规范运输企业行业管理的几种模式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运输企业取得营运权,会计核算健全,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能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可以领购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一般有以下几种模式:

自有车辆 运输企业购买车辆,取得营运权,作固定资产处理,车辆产权属于运输企业本身。 租赁车辆 运输企业租赁车辆,签订租赁协议书,取得营运权,车辆不在运输企业名下,支付租赁费并取得出租方租赁发票,车辆产权属于出租方。 挂靠车辆 运输企业与挂靠方签订挂靠协议书,取得营运权,一是车辆挂在运输企业名下,上交管理费,不作固定资产处理,车辆产权属于挂靠方。二是车辆不在运输企业名下,上交管理费,不作固定资产处理,车辆产权属于挂靠方。

存在的问题 交通运输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近年来得到了重点发展。这个发展在促进地方经济繁荣的同时,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一些问题,如有些纳税人业务不真实、虚开发票赚取税率差等。

(一)车辆挂靠现象普遍,企业运力难以掌控 交通运输企业挂靠经营的现象十分普遍,税务机关难以确定企业的实际运力,从而难以掌握其真实的业务量。企业在日常经营时,经常一家接单,多家分包承运,甚至跨地跨省经营,运力不足时还会租用其他企业或个体户的车辆临时扩充运力。

着重说明挂靠运营方式 据调查了解,挂靠经营一般分为实质挂靠和形式挂靠两种方式。实质挂靠经营是指“挂靠者”自行出资购置运输工具,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运输服务活动,营运证件为被挂靠者,被挂靠者承担法律责任,但赔偿费用由挂靠者承担,被挂靠的运输企业对挂靠车辆采取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统一结算的公司化经营管理模式,挂靠者要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利润归挂靠者。形式挂靠经营是指挂靠者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运输服务活动,挂靠者按年向被挂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被挂靠者不为挂靠者提供任何管理服务,这种挂靠方式在该行业比较普遍。

挂靠经营给运输企业带来活力和结构优化,却给税务机关的管理带来一定难度,使得税务机关无法掌握运输企业的实际运力。同时,复杂的挂靠关系也对于纳税主体的确立带来一定难度,课税对象模糊不清,征纳关系游走于税法边缘。目前,我们还了解到有一种挂靠形式危害性更大,即被挂靠者主动找挂靠者并给挂靠者好处费,而挂靠者一年必须帮被挂靠者消费一定数量油卡的虚假挂靠,如被挂靠者一年支付给挂靠者5000元,挂靠者须消费20万元油卡,被挂靠者以此大规模抵扣油料的进项税额。

(二)进项税额取得不实,虚假抵扣手段繁多 由于交通运输业的行业特殊性,多抵扣进项税额、人为调节税负的手段层出不穷、花样繁多,避税现象严重。比如由于私家车加油不需开具发票,加油站普遍持有大量富余的销项发票,运输企业则低价购买油票进行虚假抵扣。又如某运输企业大量购进加油卡,分发油料款至加油主卡和多个副卡中,取得加油站专票用以抵扣,却将部分加油副卡转让给其他联运企业及个人以充抵运费,造成油料款与运力严重不匹配。

(三)合同大多牵涉外地,专票管理风险加大 为领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企业伪造合同、虚构业务,加大了税务管理风险,而当合同涉及外省市时,管理风险进一步加大。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第一章规定来确定纳税主体,特别是挂靠经营还需查看合同确定纳税人。发放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提供的挂靠经营纳税主体和经营合同则为主要参照。“合同满天飞、真假有几何”成为当前专用发票管理现状的真实写照。单凭合同核定其发票限额限量显得愈发捉襟见肘,少数运输企业利用虚假合同增领大额专用发票,对外代开虚开,甚至直接沦为开票公司,加大了发票发放的难度和风险,行政审批工作面临很大挑战。

(四)企业票据取得不全,成本核算混乱 由于车辆的全国运营特性,部分过路费过桥费等无法取得票据,驾驶员常采取重复取得单一地费用发票或直接购买发票方式结算。联运企业相互结算无正规手续,仅通过结账单或收据作为付款凭证,直接计入当期成本,从而侵蚀所得税税基,给人为调节利润埋下隐患,企业所得税管理难度加大。

(五)财政补贴及税收政策差异,造成税源流失 对于“营改增”企业采取比照营业税税负超税负返还政策,一定程度缓解了税改冲击,但是财政补贴政策设计笼统,一刀切的退税政策容易造成税收漏洞。少部分运输企业盯上了财政补贴超税负返还,大肆虚开专用发票,而财政返还政策恰恰为其虚开提供了犯罪的温床,其虚开的销项税额直接为下游制造业抵扣进项税额,侵蚀了制造业增值税的税基。另一方面财政补贴还造成运输企业本应该取得的进项抵扣,却不去取得或不抵扣,造成增值税管理混乱。

(六)招商引税”如火如荼,引进企业良莠不齐 由于有财政补贴支持,招商引资在部分区镇变成了以财政补贴为抓手的“招商引税”。基层政府机关为了完成招商任务而对引进企业不加甄别,导致引进企业良莠不齐,很多外地企业冲着财政返还而来,在本地成为无车辆、无管理人员、无经营活动的“三无企业”,实质就是把外地经营业务拿到本地来开票的开票公司,以套取财政返还。

运输企业大案频发 许昌税案 北京408专案,四川临江税案

严重的危害性 运输企业以收取开票费为目的,非法为其他运输从业者开具货运发票的行为,不仅导致其他运输从业者逃避纳税义务,在其他运输从业者实际未提供运输劳务的情况下,还会造成受票人使用虚开的货运发票申报抵扣进项增值税款,骗取国家税款的严重后果,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刑事责任 一、若受票人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通过其他运输从业者让运输企业为自己虚开货运发票,或者虚开金额高于其实际支付运输费数额的货运发票,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以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论处。涉案的开票运输企业和其他运输从业者应当以受票人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犯罪的共犯论处。 法律链接: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金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二、运输企业以收取开票费为目的,非法为其他运输从业者代开货运发票,也应当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以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论处。

1.运输企业为其他运输从业者代开《货运发票》的行为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将他人的运输劳务、或者根本未发生的运输劳务虚假开列为本单位提供的运输劳务,其行为本质上就是一种不实的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危害了国家的抵扣税款发票管理制度; 2. 运输企业为其他运输从业者非法开具《货运发票》,具有为谋取非法的开票费利益而不计其他运输从业者和受票人偷逃国家税款、骗取国家税款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处于虚开《货运发票》逃避、骗取国家税款类犯罪活动的源头地位,社会危害性较大,有必要从严以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论处。 3. 其他运输从业者提供运输劳务后,以支付低于应纳税额的开票费的方式,让运输企业为受票人代开《货运发票》的,该运输从业者具有通过运输企业非法代开《货运发票》逃避税收缴纳义务的主观故意,开票的运输企业具有纵容该运输从业者逃避纳税义务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均具有偷逃国家税款的性质,构成犯罪的,应当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以逃避缴纳税款罪论处。

加强管理的措施 (一)尽快出台加强管理的具体规定 财税〔2011〕111号文件,已不能适应日益增加的税收业务量和不断变化的征管形势,应尽快出台相关管理细则或规定,并对挂靠经营的纳税主体进行严谨定义,杜绝虚假挂靠,满足基层税务机关管理需要。

(二)宣传引导纳税人改变开票习惯 “营改增”之前,纳税人开票纳税意识淡薄,乡镇代开扣点返还等现象层出不穷,营改增以后,虚抵税款现象、代开现象依然存在。国税部门应因势利导,面向广大群众开展普法宣传,进行税法宣讲和警示教育,增强营改增企业纳税意识、降低涉税风险。

(三)对货物运输企业严格以票管税 调查收集不同企业自营车辆以及挂靠车辆的车辆类型、牌照号、驾驶员名称、道路运输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及核载吨位等基础信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放过程中详细核对道路运输许可证、自有车辆的营运证以及挂靠车辆的挂靠合同等。在掌握详细的企业自有车辆和挂靠车辆信息后,应分别登记造册,统一管理,辨别纳税主体和掌握实际运力。

(四)建立车辆数据库定期比对数据 对于运输企业的各型车辆,建立统一数据库,以车辆牌照号、车辆行驶证、车辆道路运输证及载明的车辆载货吨位及所挂靠运输公司名称等字段为关键字,通过库内筛选方法删选出一车多挂的情况,拧干挂靠水分,杜绝车辆多重挂靠、核准真实运力。

(五)设置预警指标 根据采集到的吨公里运费信息和车辆最大载荷能力,就可以推算出每辆车的月最高开票限额,超过这一限额的企业,就有可能存在虚开发票行为。从统计数据来看,一般货运车辆每天行驶公里数最大为700公里~800公里,按每月28天计算,每月最大行驶公里数约为2万公里,1吨货物运输一公里费用约0.35元~0.40元,每一吨载重货车半年实际运力约10000元,我们抽查了本地全部以自有车辆经营的运输公司,以每辆车最大核定载荷20吨计算,一辆车一年运力在40万元左右,视行情不同可适当调整。同时,还应设置最低报税限额预警指标。如果车辆年申报收入还达不到实际运力的50%,则隐瞒销售收入的可能性较大。被预警提示的企业和车辆,需经主管税务机关评估核查后方能解除预警,在预警期间对企业的购票数量、购票金额设定限制。

2015-07-03 中国税务报 租赁车辆比自购 及挂靠方式经营更靠谱 2015-07-03 中国税务报 租赁车辆比自购 及挂靠方式经营更靠谱 某煤炭销售公司计划成立一家大型物流运输公司,负责为公司运输煤炭业务,计划采购车辆30台,每台价值40万元,总价值1200万元。企业比较分析了几种方案:   方案一:自购车辆运输。自购车辆需要占用资金1200万元,虽说购买车辆能抵扣进项税额204万元,但是由于运输车辆流动性大,面临着巨大的交通风险,加上车辆日常管理维护不好监管,以及司机人力成本上升,企业投资回收率比较低,自购车辆并不好。

  方案二:实行车辆挂靠方式经营。所谓车辆挂靠方式经营,指个人出资购买车辆而挂靠在某客货运输企业,并以运输公司名义进行客货运输经营,由挂靠单位提供适于营运的法律条件,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或有偿服务费的经营方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税法虽说认可了挂靠方式经营,但是,一些省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也明令禁止机动车辆挂靠经营,但对于货运机动车辆的挂靠经营,目前尚没有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限制性规定,同时有一些省市对机动车辆挂靠经营仍持鼓励态度。由于政策不明朗,企业也不敢涉足。加上挂靠方式经营运输事故一般由被挂靠方先垫付,一旦挂靠方无力承担,风险还是被挂靠方的。挂靠方式经营虽说也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04万元,由于运输风险比较大,此方法并不是上策。

方案三:实行租赁车辆运输。由于企业有稳定的货源(运输业务),一些个体运输业主也希望获得稳定的运输业务,双方协商,企业租赁个体户的车辆从事煤炭运输。具体操作方法:企业与车辆所有人签订租赁合同,车辆所有人收取车辆租赁费,并到税务部门代开动产租赁发票。每台车辆一年租赁费8万元,40台车共计320万元,比自购车辆计提折旧只多20万元,但企业的修理及零配件不知节约了多少,从这个方面比较,租赁经营还是划算的。与此同时,企业再与车辆所有人签订劳务合同,按月发放工资,确立劳务雇用关系。通过这种方法,企业可以节约资金1200万元,虽说少抵扣进项税额204万元,但是,比起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损失,少抵扣进项税额204万元算不了什么。

通过上述三种方案的比较,方案一,占用了企业的资金,增加了企业经营风险,好处是能抵扣一点进项税额。方案二虽能节约资金,但增加企业经营风险,加上有些地方不准挂靠方式经营,该方案在某些地方行不通。方案三,一是可以节约企业的资金;二是降低了企业的经营风险。不足之处税负高一点儿,但比起风险还是划算的。经过比较,结论是租赁车辆比自购车辆及挂靠方式经营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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