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保護 陳信峯校長
因為您的通報,「今天」就有27名孩子可以得到及時的保護,讓他/她平安地長大。 每52分鐘,就有一名孩子身心受創! 每8天,就有一名不幸的孩子失去生命! 因為您的通報,「今天」就有27名孩子可以得到及時的保護,讓他/她平安地長大。 雅虎網路新聞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1227/51/qomj.html 97年2月15日查,兒童局於96年12月27日發布之數據。
受虐人數統計 年別 人數 93 7837 94 9897 95 10094 96 13566 97 13703 98 13400 99.6 9043 內政部兒童局全球資訊網
兒少保護新觀念 殘補式的事後補救到防患未然的思維 擴及高風險家庭
兒少保護領域之法律規定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少年事件處理法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
辨識指標 一、身體暴力/虐待的定義、面向 指有責任照顧兒童少年者,非基於意外的行為,本人或准許他人施加在兒童少年身體上的傷害,而造成18歲以下兒童、青少年身體上的傷痕、骨折、內傷或灼傷等傷害、身體器官功能受損,或是死亡;讓其處於可能發生前述傷害的環境中;過度或不符其年齡、不適合情境的管教或懲罰。
身體暴力/虐待之可能情形(一) 皮膚傷害―瘀/挫傷 發生於有皮下脂肪保護之處,如面頰、腹部、腰側面、臀部和大腿。 傷痕形狀為有器物形狀的傷害,如棍打、繩鞭的標記、掌/指印。 皮膚傷害―燒燙傷 常見於生殖器、臀部及雙側手腳。 虐待性燒燙傷與周圍健康組織間有一個非常明顯的界線,與一般意外造成有漸進過渡區域的形狀不同,如臀部、會陰處的「甜甜圈的洞」、「斑馬紋」、四肢處的「手套形」、「長襪形」、香菸造成圓形一致的深度燒傷、或特殊形狀的烙印燒傷,如電熨斗或電捲棒。
身體暴力/虐待之可能情形(二) 顏面傷害 眼睛—有貓熊眼、眼皮腫脹的情形。 耳鼻喉—如耳朵軟骨的瘀/挫傷。提醒你/妳,耳鼻喉部位通常不會有意外撕裂傷。 嘴唇—如上嘴唇繫帶撕裂傷。 牙齒—若牙齒變色,表牙髓已經壞死,可能有舊創傷。 頭髮—若長短參差不齊,可能是被施虐者拔頭髮所致。
身體暴力/虐待之可能情形(三) 皮膚傷害―咬傷 傷痕形狀有短列齒痕、橢圓形齒痕。 若上犬齒留下的齒痕間距大於3公分,表成人造成。 頭部傷害―導致兒虐後遺症和死亡最常見的原因 頭部因有頭髮覆蓋,外傷不易顯現,可從其情緒、生理狀態判斷,如煩躁不安、嗜睡、嘔吐、痙攣、精神狀態改變或呼吸暫停。
辨識指標 二、精神虐待的定義、面向 指有責任照顧兒童少年者,非基於意外的行為,本人或准許他人持續或嚴重對兒童少年排斥貶損、隔離、威脅、恐嚇、忽視或拒絕給予、誘導墮落的狀況、或持續對兒少有不合情理的差別對待、或兒少目睹家庭暴力,使其心生恐懼、產生內在壓力,影響其身體發育,或不利於其行為或情緒發展。
精神虐待之類型(一) 拒絕給予兒童少年所需要的關心或幫助。 在大庭廣眾之下,對兒童少年實施體罰或怒罵等不顧兒童少年顏面的行為。 對兒童少年施加恐嚇的行為,如:將對其本人,或是他所喜愛的人或寵物不利等,使其心生害怕。
精神虐待之類型(二) 禁止兒童少年參與正當的社交活動或與他人互動,而使兒童少年處於孤立的狀態。 鼓勵兒童少年參與、使用,或未予禁止參與、使用一些偏差或犯罪行為。 利用兒童少年,以滿足自己的需求或利益。 拒絕或是忽略兒童少年心理上的需求。
精神虐待之情緒表徵(一) 心智、生理、或社會性發展遲緩。 有偷竊、攻擊、逃學等反社會性行為。會打自己、割腕等自傷行為。 凡事抱怨、極端被動或攻擊、過度要求、刻意吸引他人注意等行為。
精神虐待之情緒表徵(二) 有吸吮、咬、搖晃等自我刺激行為。偷藏食物、狼吞虎嚥、吃調味料、吃垃圾桶的食物等。有遺屎遺尿的排便問題。 不符年齡的成熟或幼稚的過份順應行為。黏人或不能忍受與父母分離、不安、重複問問題、不快樂、退縮等情緒行為。
辨識指標 三、疏忽的定義、面向 指有責任照顧兒童少年者,因無知、無意有意不加注意,本人或准許他人怠忽執行對於18歲以下兒童、青少年應盡的職責,使兒童、青少年的健康或幸福受到傷害或威脅的一種不作為行為。
疏忽的類型(一) 遺棄。 未提供適當的食物、衣著、住所、安全照顧、醫療照顧及成長所需的教養。 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疏忽的類型(二) 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 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炮、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疏忽的類型(三) 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疏忽的身體指標 經常的飢餓、外表髒亂不潔,有異味或穿著不合時令。 經常出現疲倦、無精打采的模樣。疾病或傷口缺乏適當的照顧及處理。嚴重皮膚病而未就醫。 體重過輕或營養不良。缺乏適當刺激造成的身心發展遲緩。
疏忽的行為表徵 乞討、藏匿或偷取食物。 經常在外遊蕩、夜歸、離家出走。 吸煙、飲酒、嚼檳榔、吸毒。偷竊、破壞毀損或傷害等。 經常遲到、在課堂上打瞌睡、逃學、輟學。同儕關係不良,不喜社交且有退縮行為。抱怨無人照顧或關心。
辨識指標 四、性侵害的定義、面向 性侵害定義依據刑法第十六章規定是指犯「妨害性自主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進行性交、猥褻行為;利用患有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的男女、或對未滿16歲的男女為強制性交、強制猥褻者,加重處罰 。
性侵害身體指標 長期肚子痛。遺屎遺尿。 不能安眠、做惡夢。 飲食習慣改變,如沒有食慾或暴飲暴食。 抱怨身體不舒服或疼痛等。
性侵害之行為表徵 上課無法專心、精神恍惚、成績突然退步。 不願意換衣服,幼童如廁時不願旁人協助。 不願意參加體能活動。行為極端改變,如行為退化或攻擊性極高。 對性有不尋常的興趣或知識。拒絕與人來往、不信任他人。 害怕某人或抗拒與某人獨處。對被觸摸的反應激烈。 有自我毀傷的行為,如割手腕、自殺。
辨識指標 五、偏差行為的定義、面向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偏差行為係指有觸犯刑罰法律的行為或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出入少年不當進入場所、逃學逃家、參加不良組織、沒有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吸食毒品等偏差行為,依其性格、環境,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偏差行為之常見類型與行為表徵 偷竊—書包裡經常攜帶工具,如鐵絲、螺絲起子、刀剪等。 恐嚇—突然變得有錢,但並不是家裡給予的、使用高級用品或出入電動玩具店,並非其經濟能力或零用錢所能負擔的。 吸毒或藥物濫用—輕易發怒、情緒化、學校成績突然變壞、遲到、打瞌睡、蹺課、體重減輕、目光呆滯、反應遲緩、無故發笑。 群聚行為—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出入少年不當進入場所或參加不良組織等。
辨識指標 六、從事性交易或網路性交易的定義、面向 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性交易為有對價之性交與猥褻行為,性交易之虞為坐檯陪酒、伴遊、伴唱、伴舞、及其他涉及色情侍應的工作。因應社會環境變遷,網際網路發達,透過網路聊天室、即時通訊等介面(MSN、雅虎即時通)進行性交易行為亦為目前警方辦案的重點工作。
從事性交易或網路性交易之行為表徵 有逃家、中輟情形。 打扮過於成熟、暴露、或華麗。 無法交代行蹤、無法交代金錢來源、帶有保險套或服用避孕藥、交往朋友不符其年紀所應交往之對象。 出手過於闊綽、購買名牌用品、常炫耀購買用品等。
通報管道 一、學校通報 二、可以個人名義通報當地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或縣市政府社會處/局。 三、若以匿名方式通報,應具體敘明學生的基本資料、受暴或疏忽情形,
事件處理: 立即安排可保護個人隱私的空間深入瞭解 一、首重給予他/她充分的安全感,藉由肯定的言語、鼓勵的態度,讓兒童、少年瞭解事件的發生不是他/她的錯、認同他/她說出來的勇敢。 二、老師可以試圖解釋相關法令的保護內容、可能的處理流程,增加學生的心理準備。 三、評估是否需要與學生家長討論,蒐集更多具體資訊。
迷思 一、提供資料不清楚或錯誤,使得社會工作者找不到地址、疑似受虐的兒少。 二、證據不足或處於法律規範模糊地帶,如身體僅有輕微傷痕,難以判斷是管教、疏忽或虐待造成。 三、通報事項不符其服務範圍 。
老師在兒少保護案件中所扮演的角色 傾聽者:同理學生的感受,有耐心地聽學生敘述,釐清心中的疑問、安撫不安的情緒。 通報者:蒐集相關資訊,通報主管機關。 協助者:在公權力介入處遇階段,老師可以協助安排主管機關訪視、提供相關背景資料等。 支持者;通報後的處理流程,對學生而言應該是陌生的,老師除了事前的解釋、安撫外,在處理過程中也可以扮演支持的角色,如時常與學生聊天,抒發他/她的想法等。如果學生的情緒較不穩定,亦可以請輔導室協助,安排心理諮商等課程。
班級其他學生的處理 為了避免學生被貼標籤、產生自卑心理,建議老師可以: 一、尊重該名學生想法,是否願意老師在班上討論,或是討論時,該名學生可以不在場等。 二、讓班上同學瞭解每個家庭都有其獨特性、差異性,發生家庭暴力並不是該名學生的問題。 三、解釋政府目前的法令、處理流程,藉由團體活動或其他方式,讓其他同學同理該名學生的感受與不安。
沒有通報的處罰(一)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1條:違反第34條第1項無正當理由者,依法應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2條第1項:違反第50條第1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
沒有通報的處罰(二)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36條:違反第9條第1項之規定者,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
相關資訊閱讀(一) 謝智玲(2007)。異國婚姻家庭的父母管教、參與學校教育與子女行為適應之調查研究,人文繫社會科學期刊,第三卷,第二期。 兒少虐待及疏忽~醫事人員工作手冊(2006),財團法人衛生研究院出版。 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npa.gov.tw/NPAGip/wSite/mp?mp=1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http://dspc.moi.gov.tw/mp.asp?mp=1
相關資訊閱讀(二) 洪文惠著(2006)。人生領航員—協助目睹家庭暴力的孩子。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出版。 台灣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編撰(2006)。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指南。內政部兒童局出版。 葉毓蘭等著(2004)。校園處理兒童少年遭受虐待/目睹婚姻暴力實務工作手冊。教育部出版。 蔡懷萱等著(2005)。教育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全國教師專業工作手冊。教育部出版。
相關資訊閱讀(三) 魔法學園~認識目睹家暴兒童的8堂課 http://www.twrf.org.tw/2008dc/1-1.html 勵馨基金會(2007)。象爸爸著火了~國內第一本目睹暴力兒童繪本,專為父母、老師準備的兒保工具書。 王顧民(2008),攜子自殺現象的社會學考察,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國改研究報告社會(研)097-012號。 林育卉(2006),平面媒體攜子自殺新聞之分析與探討,財團法人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vol. 3, no.16。
相關資訊閱讀(四) 蔡宗晃(2006),為孩子種下快樂基因~解讀攜子自殺的社會現象,人醫心傳,2006年10月,頁70。 維基百科http://zh.wikipedia.org/wiki/%E8%87%AA%E6%AE%BA 97年3月19日查。 行政院衛生署自殺防治中心網站http://www.tspc.doh.gov.tw/tspc/portal/index/index.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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