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计职业道德 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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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审计职业道德 与法律责任

第三章 审计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明确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及审计责任的范围,熟悉审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内容,掌握审计法律责任的种类及避免法律诉讼的对策。 教学重点:我国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准则,审计责任与管理层与治理层的责任,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及避免法律诉讼的对策。 教学难点:如何避免法律诉讼的对策 教学方法:运用案例设问及启发式 本章计划课时:3课时。

审计职业道德是审计人员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和。 审计职业道德对于审计人员执业有着绝对约束的作用,是除了法律、法规以外对审计人员的“软约束”,是执业约束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它是由审计人员的职业性质决定的,调整的是与投资者的关系。 随着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审计人员的执业角色得到更多的认可,其职业道德一直是各国普遍强调与关注的。

第一节 审计职业道德规范 道德不同于制度,它不具有行政强制性。它是以善恶为标准,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的力量,来调整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它是习惯性、舆论性的行为原则和行为规范的总和。

职业道德是以高尚与低下为标准的职业行为原则和行为规范。审计职业道德是维护和保持审计公平公正的必要条件之一。

一、审计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一)审计职业道德的定义 审计职业道德是指审计人员在从事审计 工作时所遵循的行为规范,包括职业道德、 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行 为标准。

审计职业道德的目的: 加强对审计人员职业行为的规范 树立良好的审计职业形象,使社会公众对审计工作产生信任感。

(二)审计职业道德的作用 1.提高社会公众对审计职业的信 赖。 2.明确审计人员应该遵守的职业 操守。 3.是对审计法规的补充。

审计职业的性质决定了其对社会公众应 承担的责任。审计行业之所以能在现代 社会产生和发展,是因为审计人员能够 站在独立的立场对企业管理当局编制的 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提出客观、公正 的审计意见,作为社会公众进行决策的 依据。 社会公众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企业管理当 局编制的会计报表和审计人员发表的意 见,并以此作为决策的依据。

审计职业道德就是审计人员的行动指南,告诉审计人员应该怎么做,以及如何去做;是审计人员应该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促使他们保持职业上应有的态度和风范。

审计职业道德和审计法规都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二者共同构成了审计规范体系。审计法规是强制性的,只能限定审计人员必须做什么或不做什么,却不能说明审计人员应该用什么样的态度和作风去工作,而审计法规正是由审计职业道德来规范的。

(三)审计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审计人员在从事审计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循审计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1.独立原则。 独立性原则是指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的独立。

所谓实质上的独立是指审计人员与委托单 位之间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审计人员只有 与委托单位保持实质上的独立性,发表审 计意见才能做到客观、公正。

所谓形式上的独立,是针对第三者而言 的。 审计人员必须在第三者面前表现为一种独 立于委托单位的身份,即在第三者看来审 计人员是独立的。

审计人员对他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负有法 律责任,因此,审计人员不论是承接业 务、执行审计还是提交审计报告,均应依 法办事,独立自主,不依附于其他机构和 组织,也不受其干扰和影响,审计人员的 审计报告无须任何部门审定和批准。

2.客观原则 指审计人员对有关事项的调查、判断和意见的表述应基于客观的立场,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不带有个人的主观意愿,也不为委托单位或第三者的意见所左右,不以个人的的好恶、成见或偏见行事。

3.公正原则 审计人员执行业务时,应当正 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 各方。

案例:会计业“四大所”失足背后 2005年8月,财政部公布了第十一号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全球第一大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赫然列于处罚名单中。虽然,普华永道的问题也并不特别严重,只是被责令限期进行整改,而非撤销、停业、警告,但引人注目的是:这是财政部首次公开点名国际会计公司违规。

与此同时,德勤、毕马威、安永也相继惹上了麻烦。全球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似乎正在遭遇诚信危机,它成为财经媒体最近议论的热点之一。

诚信危机降临“四大所” 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财政部的公告认为,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中存在审计程序不到位、收集审计证据不充分的问题,特别是对一些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虚增利润、避免连续亏损等问题,缺乏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普华永道的问题背后就是黄山旅游和京东方两家上市公司。

就在普华永道被责令整改的同时,另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德勤卷入科龙乱局中。 证监会调查结果证实科龙电器确实存在重大财务违规问题,当初作为科龙审计机构的德勤已经进退维谷。

而“四大所”中的另一家———毕马威早已陷入锦州港的漩涡;同时,其在美国涉嫌非法避税遭调查的进展如何,将直接影响毕马威是否因此而步安达信解体的后尘。

安永同样没有避免被起诉的命运。2005年3月21日在美国巴尔的摩开庭审理案件中,包括通用电气子公司等在内的债权人在起诉书中称,安永存在欺诈行为,起诉代理人表示安永造成的损失,合计达到3.8亿美元。

“四大所”多少次被抛弃? 据《新京报》报道,世通、帕玛拉特等大公司系列财务丑闻案发生后,“四大所”在国际上的信誉大不如前。调查显示,2004年美国发生的396起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案例中,有三分之二是放弃“四大所”而改聘其他中小会计师事务所。

“四大所”审计程序完美吗? 在普华永道被处罚后,相关人士表示,普华永道被“责令整改”是因其审计程序出现了问题。 据《新京报》报道,作为全球性大所,在拥有多年会计审计业务经验积累的前提下,“四大所”对自己的会计审计程序非常自信,他们在全球各地均行使一套自认为“完美”的审计程序。

“在中国,‘四大所’的审计程序同样没有太多变化,这种做法导致‘四大所’在审计中国企业时,会出现很多漏洞。”财政部人士表示。 据普华永道内部会计师透露,国际“四大所”在会计审计过程中,通常偏重对企业所处行业的风险评估,如果风险问题获得认可,对企业其他方面的审计程序会相对简单。

“‘四大所’认为,既然已经控制了企业的风险,那么,其他方面就不需要太多审计了。而根据中国的会计法,中国会计师事务所一般需执行的审计程序比‘四大所’要多出一倍多。”财政部人士说。

“四大所”采用的是已成为国际趋势审计方法———现代风险导向审计。就方法论的角度,这套方法肯定优于传统风险导向审计。因为它的审计思路与制度更完善、有效,已成为国际审计未来发展的趋势。

现代风险导向审计从企业的战略分析入手,通过“战略分析——经营环节分析——会计报表剩余风险分析”的基本思路,将会计报表错报风险与企业战略风险之间的关系紧密联系起来,是一种审计师从源头分析和发现会计报表错报的好方法。

问题在于,作为独立第三方的“四大所”,为了利益经常对客户行为放任容忍。

机会主义为何抬头? 由于和各地政府的良好合作,让“四大所”面对着相对较少的监管。 四大所”在进入一个国家或者城市后,都和当地政府保持非常良好的关系。他们通过和当地政府合作方式,把自己和监管部门紧密联系在一起。

由于和政府部门关系良好,加上良好的国际声誉,‘四大所’受到监管很少,过去‘四大所’就意味着免检。”资深人士表示,这直接导致“四大所”机会主义念头产生。

对于“四大所”频出的问题,中国财政部独立审计准则组成员、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张连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四大所’自我定位的视角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它们日益把自己看作商人,这种视角的转变是极其危险的。”  

“因为对于职业会计师而言,职业道德系安身立命之本,而对商人而言,职业道德只是次要问题,是否需要遵循将取决于所接受的指令和面临的环境。”张连起表示。

张连起告诉记者:“困扰‘四大所’的另一个问题是,从产品导向变为市场导向。‘四大所’不再是传统的‘会计专卖店’,而已经成为提供多种业务的‘百货公司’。特别是咨询服务,很可能让会计师事务所和客户利益捆绑在一起。”

其一,任何一家市场化的公司,都会以较小的代价求取最大的利润。利润最大化并没有错,但不能不讲诚信。中国目前的土壤为“四大”提供了低标准获利平台,会计师事务所违规成本极低,所面临的民事赔偿责任几乎为零。在这样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顺时顺势而为,以较低的行业标准在市场上获得更大的份额,就不难理解了。

其二,在中国市场信誉受损不会给德勤与毕马威在国际市场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而且在中国的所谓“四大所”,都是中外合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深谙中国的国情,在某种情况下,将国际标准下调为本土标准亦非不可能。

二、政府审计职业道德规范 (一)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职业道德规范 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在其国际审计准则“一般准则”一章中,对政府审计人员应遵守的职业道德提出了三个方面的要求。

1.审计师必须是独立的; 2.审计师必须具备审计职业所要求的能 力; 3.审计师必须在遵循最高审计机关国际 组织的审计准则时做到小心谨慎,包括谨 慎地编制计划,谨慎地确定、评价证据以 及就调查结果、结论和建议提出报告。

(二)我国政府审计职业道德规范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高度的概括了我国国家审计人员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原则。 1996年国家审计署正式颁布了《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明确规定了国家审计机关审计人员从事审计工作应当遵守的职业行为规范。

1.审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勤奋工作; (2) 努力学习,更新知识,学以致用,积极进取,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3)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审计;

(4) 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保持职业谨慎,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5) 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6) 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上午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7) 遵守廉政勤政规定和审计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艰苦奋斗,努力奉献; (8) 谦虚谨慎,平等待人,树立良好形象。

2.审计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遵守下列的执业纪律 (1)实施审计期间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宴请,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宴请; (2)到外地或下属单位考察工作、调查研究时,食宿应当执行当地标准; (3)不得参加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4)参加有关单位邀请的庆典活动,必须经过审计机关负责人同意; (5)不索贿、受贿,不利用职权为个人谋私利; (6)不隐瞒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

此外,《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还要求审计人员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提出了审计机关对职业道德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的审计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等规定。

三、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 (一)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职业道德规范 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在《内部审计师职 业道德准则》的“行为准则”中对内部审计 师协会会员及注册内部审计师提出了11条 规章要求,这种要求旨在说明“你应该怎 么做”或“你不得怎么做”。

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的要求,与政 府审计人员、社会审计人员的职业道 德的要求基本一致。考虑到内部审计 在职能、地位、作用等方面的特殊 (二)我国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 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的要求,与政 府审计人员、社会审计人员的职业道 德的要求基本一致。考虑到内部审计 在职能、地位、作用等方面的特殊 性,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一般包 括道德思想、道德观念及其表现出来 的职业态度和职业道德风范等。

四、社会审计职业道德规范 (一)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道德规范 为了协调国际间职业道德规范,还制定和颁布了《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该守则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适用于所有职业会计师,除非有特别说明;第二部分仅适用于执行公共业务的会计师 ;第三部分适用于受雇职业会计师,适当时也可适用于执行公共业务的会计师 。

这些原则主要包括: 1.正直。职业会计师在执行职业服务时必须坦率、诚实。 2.客观。职业会计师必须公正,不能容许偏见或他人的影响超越客观性。 3.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谨慎。职业会计师同意提供职业服务即意味着他有该职业服务所需的能力水准,他将会足够谨慎和勤勉地运用职业会计师的知识、技能与经验。

4.保密性。职业会计师在提供职业服务过程中,必须对所得信息严加保密,未经适当或特别授权,不得使用或披露这些信息,除非法律或职业职责要求披露。 5.职业行为。职业会计师的行为方式必须与该职业的良好声誉相一致,并应戒绝任何有损职业声誉的行为。 6.技术标准。职业会计师必须按相关的技术、专业标准提供职业服务。

(二)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道德规范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职业道德规范由概念、行为准则、解释和道德裁决四个部分组成,它们按照从一般到具体的顺序编排,其中概念提供了理想的行为标准,而道德裁决则相当具体。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规范 1992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试行),经财政部批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下称《职业道德准则》),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职业道德准则》共七章三十二条,即总则、一般原则、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对客户的责任、对同行的责任、其他责任,以及附则等。

1.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职业道德准则》规定: (1)注册会计师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 正的原则。 (2)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 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3)会计师事务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 独立性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 计或鉴证业务。

(4)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 师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其独立性的利害 关系,应当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 实行回避。 (5)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行 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 或职务。 (6)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实事求 是,不为他人所左右,也不得因个人好恶 影响其分析、判断和客观性。 (7)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正直、 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

2.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 注册会计师要提高质量的专业服 务,除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外, 还必须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不但要 熟悉会计、审计、法律、税务、企业 管理等领域的标准与实务,还应具备 高水平的职业判断能力。

《职业道德准则》要求: (1)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和提高专 业胜任能力,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等职 业规范,合理运用会计准则及国家其 他技术规范 (2)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 得承办不能胜任的业务。 (3)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引导 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4)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妥善规划,并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5)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或提出建议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职业身份对未审计或其他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6)注册会计师不得对未来事项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 (7)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反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的事项,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适当的处理。

3.对客户的责任 (1)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竭诚为客户服务。 (2)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业务约定履行对客户的责任。 (3)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4)除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形式为客户提供鉴征服务。所谓或有收费,就是指审计费用的收取,不是根据审计人员的工作量来计算,而是根据审计报告所发挥的作用来收取。报告作用有利于委托人,就多收费,不利于委托人就少收费。这样,就极易诱导那些立场不坚定的审计人员放弃应有的公正立场,出具不符合真实情况的审计报告。

4.对同行的责任 对同行的责任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在处理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相互关系中所应遵守的道德标准。

《职业道德准则》要求: (1)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配合同行工作。 (2)注册会计师不得诋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3)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雇佣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4)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

5.其他责任 能否争取到业务、拥有较多的客户,关系到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存与发展,因而在业务承接环节中也最容易发生败坏职业声誉的行为。 《职业道德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有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并对业务承接过程中所应遵守的职业道德专门提出了要求。

(1)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有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2)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等方式招揽业务。 (3)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4)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向他人支付佣金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也不得向客户或通过客户获取服务费之外的任何利益。 (5)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所或本人名义承办业务。

第二节 审计责任 一、审计责任 (一)审计责任的含义 *英国的汤姆·李在《企业审计学》中将审计责任分为、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道义责任。 第二节 审计责任 一、审计责任 (一)审计责任的含义 *英国的汤姆·李在《企业审计学》中将审计责任分为、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道义责任。 *蒙哥马利则将审计责任分为审计人员的职责和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周勤业将审计责任分为职业责任和法律责任两方面。 *林志军将审计责任分为法律责任、职业道德责任、道义责任三个方面。

审计责任表述的共性: 1.审计责任是一种契约关系。 2.审计人员除对审计委托人负责之外,还要求对第三者(如投资人、债权人等)负道义责任。审计责任被无限扩大。 3.合理界定审计责任是重点研究的内容之一。

审计责任是审计关系中审计人员与审计委托人之间关系的具体反映。审计委托人在授予审计人员对被审计人进行审查的同时,也要求审计人员承担一定的责任。当审计人员的责任履行不当时,必须受到一定的法律制裁。

审计责任是审计委托人及社会各利害关系人对审计人员所抱期望的一种反映,他们的期望往往与审计人员所能承担的责任存在差距。因此,合理界定审计责任的范围与程度是审计责任研究的重点。

审计责任是指审计人员在承办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时所应履行的职责,往往因其未尽职责而导致工作失误并造成审计委托人及社会利害关系人的重大经济损失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治理层、管理层的责任与审计人员的责任 1、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被 审计单位治理层、管理层负有的责任: (1)防止或发现舞弊是被审计单位治理 层和管理层的责任; (2)治理层有责任监督管理层建立和维 护内部控制;

(3)管理层有责任在治理层的监督 下建立良好的控制环境,维护有关政 策和程序,以保证有序和有效地开展 业务活动,包括制定和维护与财务报 告可靠性相关的控制,并对可能导致 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风险实施管 理。

2、审计人员的责任: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 报告所应负的责任。它是审计人员对委托人应尽的义务,是审计职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审计人员负有以下责任: (1)审计人员有责任按照独立审计准则 的规定实施审计工作,获取财务报表在整 体上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合理保证,无论该 错报是由于舞弊还是错误导致; (2)审计人员应当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保 持职业怀疑态度,考虑管理层凌驾于控制 之上的可能性,并应当意识到,可以有效 发现错误的审计程序未必适用于发现舞弊 导致的重大错报。

注意:被审计单位治理层、管理层的责任与审计人员的责任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责任,两者不能相互替代、减轻或免除。

(三)审计失败、经营失败和审计风险 被审计单位在经营失败时,也可能会连累到审计人员。很多会计和法律专业人士认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控告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不理解经营失败和审计失败的区别。

1、审计失败 指审计工作失败,具体地说,是指审计人员由于没有遵守公认审计准则而形成或提出了错误的审计意见。例如,审计人员在执行任务时,未能发现应当发现的财务报表中存在的重大错报。

2、经营失败 指因产业不景气、管理决策失误或出现非预期的竞争因素等导致企业无法达成投资人的期望或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

经营失败的极端情况就是破产。出现经营失败时,审计失败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

3、审计风险 指财务报表中存在重大错报,而审计人员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

由于审计中的固有限制影响审计人员发现重大错报的能力,审计人员不能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绝对保证。特别是,如果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精心策划和掩盖舞弊行为,审计人员尽管完全按照审计准则执业,有时还是不能发现某项重大舞弊行为。

大多数情况下,当审计人员未能发现重大错报并出具了错误的审计意见时,就可能产生审计人员是否恪守应有的职业谨慎的法律问题。如果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没有尽到应有的职业谨慎,就属于审计失败。在这种情况下,法律通常允许因审计人员未尽到应有的职业谨慎而遭受损失的各方,获得由审计失败导致的部分或全部损失的补偿。但是,由于审计业务的复杂性,判断审计人员未能尽到应有的职业谨慎也是一件困难的工作。尽管如此,审计人员如果未能恪守应有的职业谨慎,通常会由此承担责任,并可能导致会计事务所也遭受损失。

四大在中国首遭诉讼 德勤案进入司法程序 2006年,*ST科龙(000921.SZ)发布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科龙从2002年至2004年,采取虚构主营业务收入、少计坏账准备、少计诉讼赔偿金等手段编造虚假财务报告,导致科龙2002-2004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38719.27万元;认定科龙2003年年度报告现金流量表披露存在重大虚假记载等。

而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于2002年7月28日受聘担任公司审计师后,曾为科龙电器2002至2004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审计报告。 德勤为科龙电器两次披露的2002年度会计报表都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但有关事项与本次中国证监会调查所发现的“虚增收入、少计费用”等并不明确相关。

德勤为科龙电器2003年度会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意味着德勤认为科龙电器的会计报表是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科龙电器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而对2003年会计报表的审计,德勤已经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计划和实施了审计工作,在审计过程中未受到限制,不存在应当调整或披露而科龙电器未予调整或披露的重要事项。

对于科龙电器的2004年度会计报表,朱德峰认为,德勤因科龙电器有关收入与销售退回的“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对其2004年度会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但这与因科龙电器“会计报表的披露不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而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是有本质区别的。而且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举措的本身也意味着德勤认为除有关事项外,科龙电器2004年度会计报表就其整体而言仍然是公允的,否则就需要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了。

虽然难以分辨德勤究竟是因为专业胜任能力不足导致“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以致造成严重后果;还是与顾雏军等人合谋“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但既然发现科龙电器公布的已审计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德勤就应当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

“对科龙违法事实的认定,给起诉德勤提供了事实依据。”郑名伟律师表示,按照《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只要对上市公司的处罚认定,即可对其高管、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等有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提起诉讼,德勤在此案中明显失职,不用等待 证监会对其行政处罚出来就可起诉。

“预计提起索赔的投资者将超过千人,索赔金额过亿元,广州中院将会迎来科龙德勤虚假陈述索赔案的诉讼高峰。”

中国监管层的不作为; 中国的法院“躲事儿”; 中国投资者的维权意识亟待加强; 给予其的“超国民待遇”。

二、审计中发现错误和舞弊的责任 在审计发展史上,审计人员的审计责任曾经以查错防弊为主、以验证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为主、以验证会计报表公允性为主几个阶段。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审计责任演变成以验证会计报表的公允性为主,又要揭露重大错误和舞弊。

错误与舞弊: 错误是指导致财务报表错报的非故意行为。 舞弊是指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治理层、员工或第三方使用欺骗手段获取不当或非法利益的故意行为。 错误和舞弊的区别在于错误是无意的,舞弊是故意的。

错误主要包括: (1)为编制财务报表而收集和处理数 据时发生失误; (2)由于疏忽和误解有关事实而作出 不恰当的会计估计; (3)在运用与确认、计量、分类或列 报(包括披露)相关的会计政策时发 生失误。

舞弊主要包括: (1)对财务信息作出虚假报告导致的错报; (2)侵占资产导致的错报; (3)编制虚假的会计分录,特别是在邻近会计期末时; (4)不恰当的调整会计估计所依据的假设及改变原先作出的判断;

(5)滥用或随意变更会计政策。 (6)故意漏记、提前确认或推迟确认报告期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 (7)隐瞒可能影响财务报表金额的事实; (8)构造复杂的交易以歪曲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 (9)篡改与重大或异常交易相关的会计记录和交易条款。

CPA执业准则明确了治理层、管理层的责任与审计人员的责任。 1.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保持职业上应用的认真和谨慎态度,根据审计准则的要求,充分考虑审计风险,通过实施必要和适当的审计程序,将会计报表中存在的重大错误与舞弊揭露出来。

2.由于审计测试和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 的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即使完全根 据《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进行审计, 也不可能保证将所有错误与舞弊揭发出来,只能合理确信会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误与舞弊。

所谓合理确信是指不能期望注册会计师能以100%的把握保证发现会计报表中存在的重大错误与违法行为。换言之,注册会计师只能提供高水平的保证,而不能提供绝对保证。

3.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有 错误或舞弊的可能性时,应对其重要 性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修改或追加 审计程序。

如果证实错误或舞弊确实存在,应提请被审计单位适当处理,并考虑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必要时,应征求律师的意见或终止业务约定。 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或适当披露已发现的重大错误与舞弊,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如果无法确定已发现的错误或舞弊对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三、审计中关注违法行为的责任 审计人员对财务报表审计中应该充分关注被审计单位的违反法规的行为。 法规是指被审计单位有意或无意地违反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之外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1.审计人员应当关注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行为 保证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和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 审计人员不应当,也不能对防止被审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负责。

但执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可能是遏制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一项措施。 如果法律法规要求审计人员报告被审计单位对某些法定条款的遵守情况,审计人员应当制定计划,以测试被审计单位对这些条款的遵守情况。并对可能导致重大错报风险的因素予以关注。

导致重大错报风险的因素: (1)许多法律法规主要与被审计单位经 营活动相关,且不能被会计信息系统所 反映; (2)审计程序的有效性受到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和使用的测试方法的影响; (3)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大多是说服性而非结论性的; (4)违反法规行为可能涉及故意隐瞒的 行为。

2.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违反法规行为的了解 为了弄清被审计单位是否可能存在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审计人员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充分关注审计可能揭露导致其对被审计单位遵守法律法规产生怀疑的情况或事项。了解适用于被审计单位及其行业的法律法规,以及被审计单位如何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对影响财务报表重大金额和披露的法律法规,审计人员应当获取被审计单位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在获得整体了解后,审计人员应当实施进 一步的审计程序: (1)向管理层询问被审计单位是否遵守了适用于被审计单位及其行业的法律法规; (2)检查被审计单位与许可证颁发机构或监关机构的往来函件。

3.审计人员对违法行为的报告 审计人员应当将注意到的违法行为尽快与治理层沟通,或获取治理层已获知违法行为的证据。如果认为违法行为是重大和故意的,审计人员应当就发现的情况立即与治理层沟通;如果怀疑违反行为涉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人员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内部的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等更高层次的机构报告,或考虑征询法律意见。

如果审计人员认为违法行为对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且未能在财务报表中得到恰当反映,审计人员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如果因被审计单位阻挠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评价是否发生或可能发生对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违反行为,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程度,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如果因审计范围受到被审计单位以外的其他条件限制而无法确定违法行为是否发生,审计人员应当考虑其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如果没有证据表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审计人员可推定被审计单位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 如果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审计人员应当考虑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其向监管机构报告;必要时,征询法律意见。 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违法行为,且没有采取审计人员认为必要的补救措施,审计人员应当考虑解除业务约定。

第三节 审计的法律责任 审计的法律责任,是指审计人员没有尽到应尽的专业责任,而给有关方面造成了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

一般来说,审计的法律责任应当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个方面。 审计的法律责任在审计责任体系中是一种最低责任境界,是一种最基本的、最具约束力的责任形式。

一、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种类 审计人员因违约、过失或欺诈给被审计单位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可能被判负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这三种责任可单处,也可并处。

行政处罚对审计人员个人来说,包括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对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业、撤消等。 民事责任主要是指赔偿受害人损失。 刑事责任主要是指按有关法律程序判处一定的徒刑。

一般来说,因违约和过失可能使审计人员负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因欺诈可能会使审计人员负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成因 1.审计法律环境的变化 2.被审计单位方面的原因 3.审计人员的责任

(1)对审计人员的法律诉讼大量增加。 (2)扩大审计人员对第三方利益集团 或人士的责任。 (3)扩充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内涵。 各方面使用者和利益集团近10多年来 不断要求审计人员不限于会计报表符合 公认会计原则的公允性,还要对委托单 位的会计记录差错、管理舞弊、经营破 产可能性及违反有关法律行为都应承担 检查和报告责任。

(1)错误、舞弊和违反法规行为。 由于审计的固有限制,不能苛求审计人 员发现和揭露会计报表中所有的错误和舞 弊情况。 因此,既不能要求审计人员对所有未查 出的会计报表中的错误和舞弊负责,也不 意味着审计人员对未能查出的会计报表中 的重大错误与舞弊没有任何责任,关键要 看未能查出的原因是否源自审计人员本身 的过错。 (2)经营失败

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人员可能因违约、 过失和欺诈等行为而导致法律责任。 (1)违约。指合同的一方或几方未能达到合同条款的要求。当违约给他人造成损失时,审计人员应负违约责任,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在商定期间内,未能提交纳税申报表,或违反了与被审计单位订立的保密协议等。

(2)过失。指在一定条件下,缺少应具有的合理的谨慎;评价审计人员的过失,是以其他合格审计人员在相同条件下可以做到的谨慎为标准的。当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审计人员应负过失责任。通常将过失按其程度不同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

①普通过失。普通过失(也称“一般过 失”),指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合理谨 慎;对审计人员则是指没有完全遵循专业 准则的要求。比如,未按特定审计项目取 得必要和充分的审计证据的情况,可视为 一般过失。 ②重大过失。指连起码的职业谨慎都不 保持,对业务或事务不加考虑,满不在 乎;对审计人员而言,则是指根本没有遵 循专业准则或没有按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 执行审计。比如,审计不以《独立审计准 则》为依据,可视为重大过失。

还有一种过失叫“共同过失”,即对他人过失,受害方自己未能保持合理的谨慎,因而蒙受损失。 比如,被审计单位未能向审计人员提供编制纳税申请表所必要的信息,后来又控告审计人员未能妥当地编制纳税申报表,这种情况可能使法院判定被审计单位有共同过失。

(3)欺诈。又称注册会计师舞弊,是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作案具有不良动机是欺诈的重要特征,也是欺诈与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的主要区别之一。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欺诈就是为了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单位的会计报表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伪的陈述,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与欺诈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推定欺诈”,又称“涉嫌欺诈”。 指虽无故意欺诈或坑害他人的动机,但却存在极端或异常的过失。推定欺诈和重大过失这两个概念的界限往往很难界定,在美国许多法院曾经将注册会计师的重大过失解释为推定欺诈,特别是近年来有些法院放宽了“欺诈”一词的范围,使得推定欺诈和欺诈在法律上成为等效的概念。这样,具有重大过失的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就进一步加大了

(4)没有过失、普通过失、重大过失和欺诈的界定。注册会计师过失程度的大小没有特别严格的界限,在实务中也往往很难界定。前面提到了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具体到每一个案例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解释。

三、美国等国家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美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主要源自习惯法和成文法。 所谓习惯法,指不是通过立法而是通过法院判例申而成的各项法律; 所谓成文法,则是由联邦或州立法机构以文字所制定的法律。 在运用习惯法的案件中,法院甚至可以不按以往的判例而另行创立新的法律先例;但在成文法案件中,法院只能按照有关法律的字面进行精确解释。

四、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 近年来我国颁布的不少重要的经济法律、法规中都有专门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条款,其中比较重要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对于国家审计而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对国家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做出了相关规定:对于内部审计人员,主要是在《审计暑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对内部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

从两个案例看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 案例一:1996年上半年,某会计师事务所接受某私营建筑公司的委托,对该公司的部分固定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目的是抵押贷款。会计师事务所指派注册会计师老林负责此事。在评估中他发现,评估对象主要是近期购买的施工机械,货款尚未支付,挂在往来账上,但由于合同中有“货到后三个月内付款”的规定,因而他对此也就没有提出疑问,履行完评估程序后就出具了评估价值为1000余万元的评估报告。

银行根据该评估报告向建筑公司发放了一笔巨额贷款。两年以后,银行发现该建筑公司由于经营不善濒临倒闭,根本无力偿还银行贷款,连用于抵押的机器设备也不知去向,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查明,该建筑公司为了骗取银行贷款,虚拟了设备购买业务,伪造了合同、发票等原始资料和相关会计账目,其用于抵押的机器设备根本就不是该公司的资产。为此,公安机关依法逮捕了该建筑公司的有关责任人,并且认为,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应当追究评估人员的刑事责任。

案例二:1998年2月的一天,私营企业老板李某在工商局胡科长的陪同下来到某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见工商局的胡科长亲自陪同,不敢怠慢,交待注册会计师小王从速办理。小王对李老板提供的验资资料,进行了一一审验。对其中最关键的材料--两张银行进账单,小王特别仔细地查验:进账金额分别为36万元和64万元,合计100万元,收款人系被审验单位,其用途为投资款,银行业务公章和工作人员私章一应俱全,无一涂改痕迹。于是,小王当场就起草了验资报告。

后来,李老板由于搞非法传销,进了公安局的看守所。公安机关发现,其向事务所提供的两张银行进账单,金额是变造的,变造方法是:先向银行分别存入6万元和4万元现金,在填写银行进账单时预留空格,待银行盖章后,再在预留的空格处填补,由于笔迹相同,填补恰到好处,外人无法辨别。办案人员认为,注册会计师小王在验资时未向银行调查取证,仅凭李老板提供的经过变造的银行进账单,就草率地出具验资报告,属于严重不负责任,且已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的刑事法律责任,最早见诸《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对包括注册会计师在内的中介组织人员的刑事责任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是针对故意犯罪而言的。

1997年10月1日生效的新刑法,完善了对中介组织人员刑事责任的规定,除了保留故意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外,还第一次对过失犯罪及其刑事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 新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一条明文规定了两个罪名,即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这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不同,刑事处罚也不一样。

案例一中的注册会计师老林,出具了虚假的评估报告且给银行造成巨大损失,公安机关认为其涉嫌构成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依据的是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行为发生时新刑法尚未生效)。

构成本罪必须符合四个要件:一是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其他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即明知是虚假证明文件而提供;三是行为人在客观上提供了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证明文件;四是情节严重。 注册会计师老林出具评估报告的行为,显然符合上述四个要件中的三个,但从案例看,尚不够证明其主观上有犯罪故意。

案例二中的注册会计师小王,出具了不实的验资报告,公安机关指控其涉嫌构成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依据的是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构成本罪必须符合四个要件:一是犯罪主体是中介组织人员;二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过失,这是区分本罪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最主要的区别;三是行为人在客观上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即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四是造成了严重后果,即有重大失实的证明文件给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注册会计师小王出具验资报告的行为,基本符合上述前三个要件。至于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与本文内容关系不大,故不予讨论。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注册会计师应当树立充分的刑事法律意识,才能保证不会稀里糊涂地触犯刑律。修订后的刑法增加了注册会计师因过失而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无疑是给注册会计师增加了一个“紧箍咒”。

注册会计师应当认真学习刑法的有关条文,改变过去那种“重民轻刑”、认为出了问题有事务所负责的不正确认识。与民事责任不同,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不能由其所在的事务所替代或者免除,只要在法定追诉期内,即使离开了本行业也可将其“缉拿归案”。因此可以说,刑法离注册会计师并不那么遥远。

第四节 避免法律诉讼的对策 审计的职业性质决定了它是一个容易遭受法律诉讼的行业,那些蒙受损失的受害人总是想通过起诉注册会计师尽可能使损失得以补偿。 因此,法律诉讼一直是困扰着西方国家会计师职业界的一大难题,会计师行业不得不为此付出大量的精力、支付巨额的赔偿金、购买高额的保险费。

我国诉讼注册会计师的案件时有发生。近几年来,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生了一系列震惊整个行业乃至全社会的案件。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均因出具虚假报告造成严重后果而被撤消、没收财产或取消特许业务资格,有关注册会计师也被吊销资格,有的被追究刑事责任。除一些大案件之外,涉及注册会计师的中小型诉讼案件更有日益上升的趋势。如何避免法律诉讼,已成为我国注册会计师非常关注的问题。

(一)注册会计师减少过失和防止欺诈的措施 注册会计师要避免法律诉讼,就必须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尽量减少过失行为,防止欺诈行为。

对注册会计师的基本要求: 1.增强执业独立性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生命。在实 际工作中,绝大多数注册会计师能够始终 如一地遵循独立原则;但也有少数注册会 计师忽视独立性甚至接受可能是错误的陈 述,并帮助被审计单位掩饰舞弊。

2.保持职业谨慎 在所有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过失中,最主要的 是由于缺乏认真而谨慎的职业态度引起的。 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未严格遵守独立审 计准则,不执行适当的审计程序,对有关被审 计单位的问题未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为节省 时间缩小审计范围和简化审计程序,都会导致 会计报表的重大错报不被发现。

3.强化执业监督 许多审计中的差错是由于注册会计师失察或 未能对助理人员或其他人员进行切实的监督而 发生的。 对于业务复杂且重大的委托单位来说,其审 计是由多个注册会计师及许多助理人员共同配 合来完成的。 如果他们的分工存在重叠或间隙,又缺乏严 密的执业监督,发生过失是不可避免的。

4.弥补社会公众期望差距 如果不采取措施来缩小审计期望差距, 会计职业界将面临越来越多的诉讼和批 评。由于审计职业界和审计收益人之间对 审计责任的认识有着不同的看法,从而形 成了社会公众的期望差距。 为了弥补社会公众期望差距,应当增加 与公众的沟通,通过改善审计质量和提高 审计独立性来提高财务报告质量,尽可能 地满足社会公众需求、降低审计风险。

(二)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诉讼 的具体措施 1.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的要求 虽然不能苛求注册会计师对于会计报表 中的所有错报事项都要求承担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关键在 于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失或欺诈行为。 而判别注册会计师是否具有过失的关键 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专业标准的要求 执业。

质量管理是会计师事务所各项管理工作 的核心和关键。如果一个会计师事务所质 量管理不严,很有可能因某一个人或一个 2.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质量管理是会计师事务所各项管理工作 的核心和关键。如果一个会计师事务所质 量管理不严,很有可能因某一个人或一个 部门的原因导致整个会计师事务所遭受灭 顶之灾。

北京中诚会计师事务所: 该所根本没有质量控制措施,各个分所都可以中诚所的名义承揽业务、出具报告,致使二分所为长城公司出具虚假报告之事曝光之后,中诚所尚不知本所曾为长城公司出过报告。

3.与委托人签定业务约定书 《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六条规定,注册 会计师承办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与委 托人签定委托合同(即业务约定书)。 业务约定书具有法律效力,它是确定注 册会计师和委托人的责任的一个重要文 件。

会计师事务所不论承办何种业务,都要按照业务约定书准则的要求与委托人签定约定书,这样才能在发生法律诉讼时将一切口舌争辩减少到最低限度。

4.审慎选择被审计单位 一是要选择正直的被审计单位。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其顾客、职工、政府部门或其他方面没有正直的品格,也必然会蒙骗注册会计师,使注册会计师落入它们设定的圈套。

北京中诚会计师事务所就是在长城公司非法集资出现危机之时轻信长城公司谎言而被卷入的。

二是对陷入财务和法律危机的被审计单位尤为注意。 中外历史上绝大部分涉及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案,都集中在宣告破产的审计单位。周转不灵或面临破产的公司的股东或债权人总想为他们的损失寻找替罪羊,因此对那些已经陷入财务困境的被审计单位要特别注意。

5.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 在很多案件中,注册会计师之所以 未能发现错误,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们 不了解被审计单位所在行业的情况及被审 计单位的业务。会计是经济活动的综合反 映,不熟悉被审计单位的经济业务和生产 经营实务,仅局限于有关的会计资料,就 可能发现不了某些错误。

6.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保险 在西方国家,投保充分的责任保险 是会计师事务所一项极为重要的保护措 施,尽管保险不能免除可能的法律诉讼, 但能防止或减少诉讼失败时会计师事务所 发生的财务损失。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也规定了会 计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 金,办理职业保险。

7.聘请熟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律师 会计师事务所有条件的话,尽可能聘请熟悉相关法规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律师。 在执业过程中如遇重大法律问题,注册会计师应同本所的律师或外聘律师详细讨论所有潜在的危险情况,并仔细考虑律师的建议。一旦发生法律诉讼,也应请有经验的律师参与诉讼。

红光案“诉讼和解” 被称为中国证券民事诉讼第一案的中国首例证券民事诉讼纠纷案“红光案”,2002年11月25日终于结束了长达近4年的马拉松式诉讼进程,此案最终以法院调解方式结案,投资者将获得诉讼标的90%的赔偿。

一、红光案的背景 1997年6月6日,红光实业正式在交易所挂牌上市。发行价每股6.05元的红光实业当时开市价每股14元,最高达到每股14.48元。当时红光公司的上市报告书也显示,该公司业绩良好。

然而,在众多股民追捧购入股票后。红光股价却大大下滑,最终导致大批股民资金被牢牢套住,损失惨重。 众人由此开始怀疑红光实业的上市报告书存在大量虚假成份。由于新闻媒体的报道和部分股民的不断上告,引起了中国证监会的注意,并派驻检查组就红光实业经营业绩的真实性进行调查。

1998年11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结果显示,红光实业严重违反证券法规,认定公司编造虚假利润,骗取上市资格;少报亏损,欺骗投资者; 此外,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对其关键生产设备彩玻池炉废品率上升,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的重大事实未作任何披露。中国证监会同时以证监查字(1998)75号文件和证监查字(1998)77号文件分别对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推荐人国泰证券有限公司作出了处罚决定。

1999年4月开始,以姚荣仙等为代表的部分股民先后对红光实业的直接责任人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推荐人国泰证券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这两名被告对因虚假陈述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这一系列的诉讼申请因为目前缺乏司法实践和相应司法解释尚未出台等原因先后为法院驳回或败诉。

在这11名原告的一再申诉下,2002年11月25日,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这起被称为中国证券诉讼第一案的11位投资者诉原红光虚假证券信息纠纷,终于结束了长达近4年的马拉松式诉讼进程。这也是同类案件中惟一一例法院审结的案例。 11位股民将获得总的诉讼标的24.8995万元人民币的90%的金额,约22.5万元,分别由被告现成都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红光实业)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按8∶1比例,在调解书生效日起15天内支付。

依据有关专家的观点,红光案件的诉讼和解的直接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是法院在《民事调解书》中明确,原告根据中国证监会对红光实业和国泰证券的处罚决定向法院起诉两被告,法院在此基础上进行审理,并主持调解,使得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说明这个调解是在被告存在违反证券法规行为这个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做出的。由此确认了虚假陈述行为人应该对其的虚假陈述行为担负法律责任,这也是我国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确立的标志。

另外,《民事调解书》中还明确,本案中的两个被告按比例向原告支付一定的款项,这表明法院考虑到了发行人和承销商各自的过错,应承担责任的比例。这一方面确保了原告权利的执行,同时也分清了当事人的责任。

美国的司法实践看,统计近十余年来的诉讼情况后发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在一年内结案的只有8%(通常都是被法院驳回),两年内驳回或和解的案件有26%,三年内结案的仅占所有案件的39%,其余的都在三年以上,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投资者维护权益所耗费的代价之高昂。为了减轻诉讼压力,美国法官一般都尽量鼓励诉诉各方达成和解,以减少社会成本和双方的负担,1990-2001年间,有81%的案件达成和解,18%的案件被法院驳回,仅仅只有1%走完审判的全过程。

此案的法律实践意义远远超出案件结果的本身,说明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已逐渐为市场所熟悉,从而为上市公司、投行及相关中介提供了前车之鉴。此外,在目前相关法律还缺乏明确具体的司法解释的情况下,调解结案有效地规避了法庭审理中有可能出现的股民败诉的风险,同时也规避了法院无法可依的尴尬,此案实际上是原被告和法院相妥协而达成的“三赢”结果。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