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平事件處理程序 講授人: 劉麗貞 1001110
學 經 歷 簡 表 學歷 東海大學公共政策碩士 經歷 教育局課員、督學、社會教育課長 社會局婦幼福利課長、社會工作課長、 學 經 歷 簡 表 姓 名 劉 麗 貞 現職單位 文建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 職稱 專門 委員 學歷 東海大學公共政策碩士 經歷 教育局課員、督學、社會教育課長 社會局婦幼福利課長、社會工作課長、 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組長 教育部訓育委員會主任 文建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專門委員 性別 資歷 教育部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主責業務主管(94-99) 教育部性別主流化講師(94-98) 性別平等教育、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課程兼任講師(94-97) 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人員(94迄今) 文建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性騷擾調查小組執行秘書(99迄今)
課程目標 瞭解性平事件 1 2 精熟處理程序 協調網絡資源 3
講授題綱 壹 法規檢索站 貳 處理首部曲 參 調查進行曲
法規檢索站 瞭解性平事件 1
性別平等教育法令-基礎知能 ◆積極行政(一)組織運作-學校 ◆積極行政(二)教師知能 ◆積極行政(三)校園空間 ◆積極行政(四)學習環境 ◆積極行政(五)學習課程 ◆積極行政(六)教材教學 ◆校園防治(一)教師專業倫理 ◆校園防治(二)同儕互動分際 ◆校園防治(三)預防性侵害或性騷擾
精熟性平法 ◆定義(性平2) 學校 性侵害 性騷擾 校園性平事件 ◆學校性平會任務(性平6) 組織(性平9) ◆教職員工性平課程(性平15) 學校 性侵害 性騷擾 校園性平事件 ◆學校性平會任務(性平6) 組織(性平9) ◆教職員工性平課程(性平15) ◆通報交付調查處理(性平21) ◆調查處理原則及保密規定(性平22)
精熟性平法 ◆保障當事人權益之必要處置(性平23) ◆告知權益與救濟途逕或轉介協助(性平24) ◆調查屬實之懲處權責與處置類別(性平25) ◆事件說明公布與個資保密(性平26) ◆建立事件加害人檔案及其通報追輔(性平27)
精熟性平法 ◆學校違反本法或校園事件之申請調查(性平28) ◆受理回復通知期限 不受理態樣 通知 申復教示(性平29) ◆交付性平會處理期限 調查小組成立 成員組成 配合義務 司法進行 權力差距(性平30) ◆行為人不配合調查之罰鍰(性平36) ◆權力差距不對等之情形(細則16)
精熟性平法 ◆調查期限 結果提報 議處通知 列席說明(性平31) ◆性平會提報內容(細則17) ◆申復期限 次數 重新調查 (性平32) ◆重新調查之調查小組與程序(性平33) ◆救濟(申訴)期限 適用規定(性平34) ◆事實認定之依據 法院審酌調查報告(性平35)
性平法修正(1000622公布 尚未施行)附表C ◆增列性霸凌為校園調查事件。(修2V 21III 各條文) ◆明定學校人員知悉24H內通報。(修21I) ◆明定學校人員不得偽造隱匿事件證據。(修21II) ◆增列心輔保護協助得委請專業人員為之。(修24II) ◆增列情節輕微得僅為第2項處置執行。(修25III IV) ◆增列學校任用進用人員之查閱責任。(修27IV)
校園準則修正(1000210令頒)附表D ◆學校防治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應採取措施。(修第4條) ◆ 「師生職員」修正為「教職員工生」。(修第5條) ◆職員工於校內屬執行職務,增列「執行職務」(修第6條) ◆修正明定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 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修第7條) ◆教職員工生應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 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修第8條) ◆修正明定職員、工友及學生之定義。(修第9條) ◆增列行為人為學校首長者及行為人於兼任學校所為者申請 調查或檢舉之規定。(修第10條)
校園準則修正(1000210令頒)附表D ◆行為人具複數身分,或無法判斷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之身 分時,其管轄權之歸屬。(修第11條至第15條) ◆明定依相關法令通報之義務。(修第16條) ◆增列申請人應載明被害人出生年月日,以利通報。(修 第17條) ◆分款明定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收件單位及處理權責,並增訂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決定是否受理之 機制。(修第18條) ◆媒體報導事件應視同檢舉,啟動調查程序。(修第20條) ◆修正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差假登記,增列調查相 關費用由負責調查學校或主管機關支應。(修第21條) ◆修正調查辦理方式,增列調查應注意事項。(修第 23條)
校園準則修正(1000210令頒)附表D ◆彈性處理當事人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得不受相關規定 限制,並明定必要之處置應經性平會決議。(修第25條) ◆增列行為人懲處涉身分改變時陳述意見規定。(修第29條) ◆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懲處時,就不同情形 所為之處置。(修第30條) ◆增訂應提供調查報告;明定處理申復之程序。(修第31條) ◆新增主管機關或學校於通報時得註記加害人追蹤輔導評估 結果之規定。(修第33條) ◆將教師應遵守專業倫理及校內成員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 或身體之自主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修第34條) ◆增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調查事件及對當 事人實施教育輔導所需經費之補助法源。(修第35條)
瞭解性騷擾三法 ◆內政部:一般性騷擾 - 性騷擾防治法(第4條) 例:路人騷擾學生或學生騷擾民眾... ◆勞委會:職場性騷擾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4條) 例:職員騷擾教師或校長騷擾教師... ◆教育部:校園性騷擾 -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條) 例:學生騷擾教師或學生騷擾學生... 一方學生;另方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
性侵害性騷擾法規
三法比較~相關子法(附表A)
處理首部曲 精熟處理程序 2
處理首部曲 知悉 通報 協助措施
知悉 ◆知悉=危機? 會談=查證? ◆學校校安事件處理機制 公關→媒體 家長 校內師生 傳媒網站 諮輔→雙方當事人 同儕 親友 ◆知悉疑義討論 同儕間接傳言? 通知家長確認? 諮輔關懷會談? 要求先寫自白?
性侵害 願意反違 不論性別 猥褻 妨害性自主 性交 16歲以下
性騷擾 文字資訊 性騷擾 肢體 口語 不愉快 不舒服
通報 類型 受理單位 通報期限 法源依據 獎懲規定 行政 通報 教育部校安中心 甲級獲知2小時 乙級獲知24小時 丙級獲知72小時 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 行政罰鍰: 1.兒少法(61):無正當 理由不通報者處6千 至3萬元 行政獎懲: 1.各縣市兒少保護、家暴及性侵害通報調查處理及獎懲規定 2.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 通報作業要點 法定 縣市社會處 1.知悉後24H 2.性侵騷擾 確認甲級 疑似乙級 3.兒少保乙級 兒少法(34) 性侵法(8) 家暴法(50) 性交易條例(9)
法定通報案件處理 <
法定通報事件比率
通報案例討論 ◆ 18歲以下兒少遭受校園性騷擾之通報? Q83 ◆加害人為學生之建檔通報疑義?Q80
整體網絡分工 社福機構 警政署 內政部 兒童局 社教機構 教育部 社福團體 內政部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衛生署 其他 網絡機關 法務部 文教及相關民間團體
網絡合作督導機制 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 各地方政府依法成立各類防治網絡會議 教育部 性別平等 教育委員會 內政部 家暴性侵害 防治委員會 婦幼保護聯繫會報 內政部 兒童及少年委員會 各地方政府依法成立各類防治網絡會議
兒少保護及性侵害案件通報網絡合作
協助措施 調查處理之必要處置→受教權或工作權→性平23 被害權益救濟之告知→轉介及必要協助→性平24 事件當事人受教權或工作權之必要處置→準則25 視當事人身心狀況主動轉介協助→準則26 必要時應提供當事人協助→準則27
校園事件首部曲處理妙招 淡化或惡化→簡單複雜化 查問討救兵→辨識能力不足 通報後社工查察 有外力干預→即時通報 進入流程 有外力干預→即時通報 進入流程 當事人反對→通報單註記當事人訴求 註記通報人顧慮 加害人不明→即行報警協查 危機先處理→嚴防事件再發
學校協處受害個案應有作為 (一)預防教育課程活動(全體教師 教務 學務) (二)安全校園環境(總務 學務) (三)辨識通報(全體教師 學務) (四)通報協處與陪伴(導師 輔導教師 重要他人) (五)個案輔導(導師 輔導教師 轉介專業協助) (六)配合社工處遇(密轉 轉介 輔諮) (七)校園事件行政調查處理(性平會) ◆案例討論:非校園事件宜否委請性平會調查?
校園預防性侵害或性騷擾-通報 ◆建立聯絡窗口 ◆納入各級學校校園事件通報項目 ◆逐案檢核校安通報事件:99年計3364件 ◆強化通報人員訓練 落實責任通報與校安通報 ◆建立聯絡窗口 ◆納入各級學校校園事件通報項目 ◆逐案檢核校安通報事件:99年計3364件 (其中性平法規範事件計有1882件) ◆強化通報人員訓練
校園預防性侵害或性騷擾-懲處 ◆99年1月19日台訓(三)字第0990006170號函請地方政府, 98年11月25日公布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9款及第4項規定 暨附帶決議辦理事項: ◆99年1月19日台訓(三)字第0990006170號函請地方政府, 配合修正教育人員通報調查處理及獎懲作業規定, 增述對該等事件隱匿不報者,處以大過以上之處分。 ◆98年12月4日台人(二)字第0980205883號函知該修正條 文,教師涉性侵害事件時,請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 一個月內經教評會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性平會調查屬實,由學校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法第14條之3修正條文於99年11月24日公布,涉及 性侵害行為教師經學校教評會通過停聘靜候調查期間, 不發給半薪,俟調查結果確認無性侵害事實並回復聘任 後,再補發全薪。
校園預防性侵害或性騷擾-通報懲處 教育人員隱匿校園性侵事件應解聘或免職之規定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第36條及第36條之1、 教師法第14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修正 ◆增列教育人員執行職務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 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平法規定通報,致生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或偽造、變造、湮滅 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 機關查證屬實,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 解聘或免職之規定。
校園預防性侵害或性騷擾-處理獎懲(附表C) 100年6月7日立院通過修正條文(政院另公布施行) 第三十六條 學校違反 ……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第36條之一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21條第1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學校或主管機關對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應依法告發。
調查進行曲 協調網絡資源 3
調查進行曲A 申請檢舉 受理 調查
進行曲1~申請調查/檢舉 ◆申請 學校違法申請調查→其主管機關→性平28I 被害人之申請調查→行為人學校→性平28II ◆檢舉 媒體報導公開檢舉→ 教育部95年5月16日台訓字第0950072394A號函 ◆申請或檢舉之書面言詞形式→準則12
進行曲1~申請調查/檢舉 學校應有作為 ◆鼓勵儘早申訴→準則2v ◆交付法規資料→性平24(告知) ◆避免接觸措施→準則19ii iii iv
進行曲2~受理 ◆收件→學務處或訓導處 專人處理 ◆期限→20日內通知是否受理→性平29I ◆ 受理或不受理→收件3日內交性平會→性平29I ◆收件→學務處或訓導處 專人處理 ◆期限→20日內通知是否受理→性平29I ◆ 受理或不受理→收件3日內交性平會→性平29I ◆明顯不予受理→性平29II 準則19I後 ◆受理作業之申復 逾期未收通知或接獲通知不受理→20日內提出 一次為限→準則19iii
進行曲2~受理 ~案例討論A 受理程序案例討論 不受理應經性平會通過? 明顯不予受理之態樣? 學校受理性騷擾性侵害事件之程序為何? 性平會如何決定是否受理案件? 性平會開會決議受理與否時,接案單是否匿名? 學生在校時發生而畢業後提出調查申請?
進行曲2~受理~案例討論B (附表B) 性平法實施前發生之校園性騷擾性侵害? 申請調查雙方皆為教職員? 受害學生,行為人為約聘或外包(保全、維修)? 受害學生,行為人是校外人士(房東、商家等)? 雙方私下和解過,但受害人仍提出申請調查? 申請調查之案件已在司法程序處理中? 獲入學資格尚未註冊新生,參加系所舉辦活動之事件? Q79
進行曲3~調查成員 ◆性平會審議是否組調查小組→性平30II III 準則21 22 需要→3-5人 不需→進行懲處執行建議 ◆調查成員
進行曲3~調查~調查過程 ◆收件處理與初審→準則18 ◆調查規定→期間之必要處置→性平23 ◆配合調查義務→性平30IV ◆不受司法程序影響→性平30VI ◆衡酌雙方權力差距→性平30VII ◆調查期限→2+1+1M→性平31I
進行曲3~調查~調查報告 ◆加害懲處→懲處及處置→性平25 ◆處理建議→報告內容事項→細則17 輕微→準則30IIi 非輕微→準則30IIii ◆提送→調查小組向性平會提送調查報告 ◆提報→性平會向學校提報調查報告 ◆認定→事實認定依調查報告→性平35
調查進行曲B 懲處決議 申復決定 建檔結案
進行曲4~懲處 ◆懲處建議→通知權責機關審議→性平31III前 ◆懲處決定→性平會向學校提報後2M ◆自行或移送懲處→性平25I 準則24 輕微→準則30IIi →得僅依性平25II必要處置 非輕微→準則IIii →得僅依性平25II必要處置 懲處執行與處置規劃→準則30 III ◆懲處決定→2M ◆通知→性平31II III 準則31I 知會→權責單位知會行政單位執行 ◆懲處執行與管考
進行曲5~申復 ◆申復提出 不予受理→收受通知20日內提出→準則19II III IV ◆申復審議 受理單位→結果通知教示併附調查報告→性平32I 準則31I 審議決定→審議組織與書面通知→準則31I 31IIIii 不成立→救濟(申訴)資訊教示 成 立→重新調查→性平32III 33 ◆申復處理期限 不予受理→20日內通知→準則19IV 不服結果→30日內通知→準則31IIIi
進行曲6~救濟(申訴) ◆救濟事由→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申復結果不服→性平34II ◆書面教示→ 不服申復結果次日起30日內→性平34I
進行曲7~建檔 ◆事件加害人檔案→性平27I ◆加害人轉校通報→性平27II ◆加害人資料保密→性平27III
校園事件進行曲處理妙招 ◆鼓勵申訴: 尊重當事人意願?掩蓋永遠看不到治不好傷痛 當事人不願提出申訴?創痛背後的恐懼 交付法令規章(說明權利義務) 提供協助措施(避免報復及接觸互動) 鼓勵儘速提出申訴(勇於檢舉) ◆依法調查: 介入協商調解?有違法定流程 等待司法判決?不受司法程序影響 確依行政調查法定流程處理 嚴防介入調解事宜
校園事件調查程序及懲處執行案例討論 ◆敏銳察覺:細膩關懷 信任資訊來源 ◆知悉通報:加害人不明 被害人意願 家長意見 ◆敏銳察覺:細膩關懷 信任資訊來源 ◆知悉通報:加害人不明 被害人意願 家長意見 ◆鼓勵申訴:交付法令規章(說明權利義務) 提供協助措施(避免報復及接觸互動) 鼓勵儘速提出申訴(勇於檢舉) 未申訴應嚴防類似事件再發生 ◆調查程序:行政程序適用 調查法定流程 調解?和解?撤案? 保密?洩密?專業倫理? 調查小組成員 懲處與教育措施之建議執行
總統信箱 院長信箱 ○長信箱 ○ ○服務處 水果日報 網絡聯結-電動車 圖片來源:www.google.com.tw 三輪車 跑不快 事件處理真無柰 苦等待 徒感慨 民怨陳情麻煩來 總統信箱 院長信箱 ○長信箱 ○ ○服務處 水果日報
監察職權行使 公務人員 糾正案 審計權 彈劾權 糾舉權 機關 公務人員
附表 ◆附表A →性騷擾三法比較 ◆附表B →性平事件處理QA (990309) ◆附表C →性平法修法對照表 (1000622尚未施行) ◆附表D →校園準則修訂對照表 (1000210) ◆附表E →結合社政警政調查過程 ◆附表F →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函示 (10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