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结算风险提示 ——教你“识”诈!
所有的结算方式都有其固有的风险! 所有的结算方式都可能存在交易陷阱,甚至欺诈!
由三大案例析外贸风险防范之关键要素 【案例1】 1998年7月、9月、12月,江苏轻工为履行其与美国M/S公司的售货合同,委托江苏环球向美国博联托运四票箱包产品。江苏环球接受委托,办理了四票货物的订舱、报关、向承运人交付货物等委托事务。价格条件为FOB中国,货物价款共为150542.75美元,约定付款条件为D/A120日或30日。8月9日、9月26日、10月6日、12月18日,江苏环球代表美国博联向江苏轻工签发了以美国博联名称为承运人抬头的四套正本记名提单,并将提单交付江苏轻工。提单载明的收货人和通知人均为美国M/S公司。四票货物装运后,分别于1998年9月2日、10月29日、11月1日,1999年2月10日运抵美国迈阿密。货物的正本提单是由江苏轻工直接寄给其在美国的关系公司-JSL国际公司,由其提示要求收货人付款赎单。收货人美国M/S公司提货时称未收到正本提单,于1998年11月16日、12月4日、1999年元月29日、3月5日向美国博联出具提单保函,付清运输费用后,提取了货物。7月,江苏轻工因未收到货款,以无正本提单交货起诉江苏环球和美国博联,要求两被告赔偿其货款损失。
由三大案例析外贸风险防范之关键要素 【案例2】 2003年5月,中国A公司向国外B公司出口化工产品,合同中约定采用FOB术语,D/P at sight(即期付款交单)付款。货物装船起运后,B公司以己方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为由,要求A公司将提单上的托运人与收货人均注明为B公司,并将海运提单副本寄给B公司。货到目的港后,恰逢当地化工市场行情波动,B公司以暂时资金不足为由拒不付款赎单,要求A公司将付款方式改为D/A,并允许其先行提取货物,否则将拒绝收货。由于提单收货人记名为B公司,A公司无法将货物专卖给其他客户,只得答应B公司的要求。之后B公司出具保函、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海运提单副本向船公司办理提货手续。货物被提走后,B公司不但没有按期向银行付款并且再无联系,A公司蒙受货款两空的巨大损失。
由三大案例析外贸风险防范之关键要素 【案例3】 中国A公司与美国一旅美华人B共同合作将其生产的设备销往美国。双方合作一年多,合作模式是FOB价出口,由B指定中国一家货代公司C公司负责订舱运输及出具提单,运费也由其支付。A公司将货物交给货代C公司后,C公司再将提单寄给A公司。货物快到美国时,B付款后,A公司再将提单邮寄或电放给B完成交易。2006年5月,B又向A公司订购了两个集装箱货柜的关键设备部件。货物装船完毕后,B到货代C公司付清运费后,提出可顺便把提单带给A公司。由于是大客户,又是订舱人,C公司便将载有发货人为A公司,收货人为B公司的记名提单交给了B。B拿到提单后,立刻飞回美国,货到目的港后凭有效证明文件和正本提单提走了货物,但货款迟迟没有支付给A公司。
全球金融风暴引发结算新忧 2008年9月,有着158年历史的雷曼兄弟公司破产,美林银行被贱卖,AIG获得政府巨额资助,华盛顿互惠银行倒闭……美国的次贷危机引发金融市场动荡; 我国主要贸易伙伴美国、欧盟及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均受到不同程度的金融冲击; 我国外贸企业的贸易结算方式一般采用信用正、托收和T/T,收汇风险令人堪忧。
1、银行汇票中的欺诈风险 风险承担人为接受票汇方式的汇入方,即卖方 汇款结算中的票汇方式 银行汇票有其专有的防伪措施:纸质、油墨、水印 假冒银行汇票大多金额不大,手段先进 银行的电报加押措施 克隆票难防 避免大额交易采用票汇方式
2、支票给付中的欺诈风险 风险主要在接受支票的卖方 卖方面临伪造、变造或空头支票遭拒付的风险。 全球每年800亿张支票,600亿张美元支票,其中5亿张伪冒、变造假票 对伪冒假票付款后的追诉期——以美国为例 --票面伪冒、伪造、变造:追诉期一年 --票背面伪冒、伪造、变造:追诉期三年 避免在大额交易中接受支票给付方式
3、T/T中的欺诈风险 如何使我的汇款汇的更快: 汇款人应保证汇款指示的完整与合格 外汇管理要求提供的文件不能省略 应选择一家国际化的银行:代理行网络覆盖面广 应选择一家有着独立、快捷清算系统的银行
4、跟单信用证方式的固有风险 来自开征行的风险:对开证行信誉不了解,国家地区风险 开出信用证的条款与合同不符 各种期限搭配不合理:效期,装期,交单期 交单地点不合理:邮递风险 信用证指定的兑付方式 制单风险
信用证结算中的交易陷阱和欺诈 早期的信用证诈骗 --骗取佣金、定金:利用信用证软条款;不生效条款 --骗取货物:要求非全套提单并配合软条款 假信用证诈骗 --密押核对不符 --伪造借用第三方银行的押 --直接开给出口方 伪造单据或装运假货物
风险之一:来自开证行的风险 即期信用证不能即期收汇! 什么是即期?是否等于“立即”? 判断: 南亚某银行来证规定:“提供受益人开立的以我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同时附加条款中又规定“收到正本提单15天内付款”,在对议付行的指示中则规定:“请向我行索偿,在收到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后,我行立即按你行指示付款。” 某行在一份即期信用证的偿付指示中规定:“授权你行在收到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后,借记我行在你行的帐户,起息日为收到单据后10-20个工作日。”
风险之一:来自开证行的风险 申请人与开证行勾结拒付! ----经济危机下,开证申请人根据市场行情的波动,往往指示开证行要求受益人提供由客商签字的单据作为拒付或迟付的接口,或以有关单据的签字与开证行预留信用证指定人签字样本不符为由拒付,迫使出口商降价、迟付、拒付等损失。
风险之一:来自开证行的风险 受益人不能及时收汇! 信用证结算方式占我国出口结算的50-60%,开证行的实力和信誉如何是收汇安全的重要保证; 次贷危机前,对非洲,南美,东欧等地区信用证倍加小心; 次贷危机后,请关注你在美国的开证行是否属于问题银行; 信用证结算是纯单据买卖,单据与货物市场紧密相关,银行也不能“免俗”。
防范招式 招式一:关注信用证即期支付条款,熟悉UCP600,据理力争 (5个工作日包括合理的审单时间以及通知寄送单据的一方的时间)
防范招式 招式二:妥善处理客检、会签条款 ——取消,改由我国境内的官方机构或由影响力的商会进行会签或出具检验证; 坚持两个原则: 坚持有关客商的签字样本掌握在我方银行; 坚持签字样本与有关单据是否一致的确认权掌握在我方银行;
防范招式 招式三:合理选择开证行 首选申请人所在地的外资银行,特别是全球性的信誉较好的大银行; 选择国内的中资银行在国外的分支机构;
警惕金融危机中银行拒付的不实借口 案例讨论
案件启示 信用证结算并非全无风险 银行接受了单据并非万事大吉 单据不符被拒并非都是刁难 国际惯例无规定并非无隐患
风险之二:你的信用证是否真的需要保兑? UCP600第2条规定:保兑是指保兑行在开证行承诺之外作出的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 “一旦我们对您的信用证加以保兑,您无需再花时间和精力担心货款的安全性,我们可在收到您的单据后付款。” UCP600第2条规定:保兑是指保兑行在开证行承诺之外作出的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
风险之二:你的信用证是否真的需要保兑? 保兑不等于保证! 相符交单是保兑行承担保兑责任的前提!
风险之二:你的信用证是否真的需要保兑? 交单给保兑行是必要条件。 1.除保兑行外,如存在其他指定银行,且受益人可选择向该指定银行交单。如果构成相符交单,但指定银行拒绝按指定承付或议付,则保兑行应对受益人的相符交单予以承付或无追索权地议付。只要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将单据寄往保兑行,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已经承付或议付,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或偿付指定银行,即使单据在邮寄途中遗失。
风险之二:你的信用证是否真的需要保兑? 2.如果处于避免承担保兑费或其他目的,受益人或代交其单的银行选择绕开保兑行,直接向开证行交单,则保兑行的保兑责任自动解除。即,保兑行的责任独立于开证行的责任,受益人向开证行提交相符单据并不代表同时确立保兑行的付款责任。
风险之二:你的信用证是否真的需要保兑? 保兑行接受单据的行为并不约束开证行。 1.保兑行收到单据后需要对单据予以审核,如果保兑行认为构成相符交单,则应承担付款责任。保兑行承担付款责任后,并非直接通知开证申请人前来付款赎单,而是将单据寄给开证行,并向开证行索偿。 2.开证行偿付保兑行的前提依然是相符交单,而且是否构成相符交单并不依赖此前保兑行的审单结果。开证行收单后仍需对单据予以独立审核,如果单证不符,即使此前保兑行已经接受单据并付款,开证行仍有权拒绝偿付保兑行。
风险之二:你的信用证是否真的需要保兑? 保兑行的审核标准极为苛刻。 原因有三: 1.保兑行接受单据的行为并不约束开证行。 2.保兑行面临的不确定性远大于开证行。 3.在单据处理的过程中,开证行有条件就不符点接受与否的问题与开证申请人接洽,而保兑行无这一缓冲手段。 思考:接下来会发生什么?
风险之二:你的信用证是否真的需要保兑? 保兑费的承担 1.保兑行是按照时间长短来收取保兑费的,一般从保兑之日起计算按期收取,直到信用证到期。通常的收费标准为每个季度收取信用证金额的0.2%-0.3%,不足一个季度按一个季度收取,通常还会设定一个最低收费标准。
风险之二:你的信用证是否真的需要保兑? 2.如果信用证没有明确规定保兑费由谁承担时,根据“谁指示,谁付费”(UCP600第37条),保兑费应由保兑行向开证行收取,开证行再转嫁给开证申请人。(思考:最终承担者是谁?) 3.保兑行一经对信用证加具保兑,即行收费,而不是等到向受益人承担了付款责任后再收费。 即:即使受益人绕开保兑行交单,或向保兑行交单后遭到拒付,保兑行的保兑费照收不误。
风险之二:你的信用证是否真的需要保兑? 对出口商的副作用: 增加额外的费用支出和时间的延误; 有些保兑行在通知信用证时有意不告知受益人信用证中的风险条款,欲为日后的拒付留下便利; 保兑行在UCP规定的最后时刻发出拒付通知,以断绝受益人更正单据后二次交单的机会; 如欲享受保兑的好处,必须交单给保兑行,但结果多被拒付,而如果直接交单给开证行反而可能不会被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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