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債之效力 1.給付 2.遲延 3.保全 4.契約.

Slides:



Advertisements
Similar presentations
信託業務人員專業測驗 ch1.7 信託監督與信託關係 中華民國 103 年 4 月. 第一章 信託法 - 信託監督 意義:為保護受益人及信託財產 必須設置信託監察人之原因 1. 受益人不特定:已存在但不確定 2. 受益人尚未存在:如尚未出生或尚未立法 3. 其他為保護受益人利益:如受益人身心障礙者.
Advertisements

意思表示 楊智傑. 意思表示 內在:意思 外在:表示 明示、默示、沈默. 【判例字號】 29 年上字第 762 號 所謂默示之意思表示,係指依表意人之舉 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效果意思者而 言,若單純之沉默,則除有特別情事,依社會 觀念可認為一定意思表示者外,不得謂為默示 之意思表示。
消保法這麼說 ˙ 單元四 ˙ 分期付款 台南科技大學 陳素萍、林儒君、李宜靜、王瑤芬老師 十方聯英律師事務所 陳三兒律師.
主講人:許文昌 所長 歐亞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不動產估價師簡介不動產估價師簡介. 民國 89 年 10 月 4 日總統令公布「不動產估價 師法」。 民國 90 年起考選部辦理不動產估價師證照 考試,迄今舉辦六次高考、三次特考,共 錄取 377 人。 自民國 94 年 10 月 6 日起全面實施簽證制度。
採購契約 採購契約要項基礎課程 交通部 訴願會專門委員兼執行秘書 陳 文 全
抵押權VS土地登記 講師:葉裕州.
at Law 2016 copyright 消費者保護法概述 言諾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甘存孝律師 at Law 2016 copyright.
定型化契約 楊智傑.
報告人:楊鎮鴻(科法所碩一 M ) 授課老師:楊智傑
主觀公權利 范文清 WS 10/11.
財團法人崔媽媽基金會 義務律師 主講人:王福民律師
物價膨脹與通貨緊縮 物價膨脹.
多數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智傑.
指導教授:楊智傑老師 學生:陳玫如(會碩二) 學號:M
債各 講授者:陳月端
第四章 數列與級數 4-1 等差數列與級數 4-2 等比數列與級數 4-3 無窮等比級數 下一頁 總目錄.
採購契約補充 報告人: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編審 陳世超 土木技師高考及格 結構技師高考及格 公務人員高考及格 國立中興大學土木工程碩士
民法第五章:權利客體 楊智傑.
民總第二章 人:權利主體 楊智傑.
交換(Swap) 財金講座
6-1 保險契約之訂定程序 6-2 保險契約之文件 6-3 保險契約之解釋 6-4 保險契約之基本條款 6-5 保險契約之特約條款
第四章 資金成本.
第三章 簡單年金.
案例一 案情: 一對父子甲、乙一同出遊,父親甲君駕駛A車在前方帶路,兒子乙君駕駛B車跟在後方,B車因煞車不及,不慎從後方追撞A車。 討論:
「欲速則不達」 車禍事件的法律關係與處理程序
侵權行為 楊智傑.
法律與生活-2:侵權責任 課程設計: 財經法律系 楊東連 楊東連-法律與生活.
公司之權利能力- 公司貸放款項之限制 許普晴 廖佩瑜 導師:陳文炯.
Single Contribution Coupon Annuity 躉繳增值紅利利變型年金
要約、承諾、索賠.
財產保險之基本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之意義及其目的 財產保險之保險利益 最大誠信原則之意義與其重要性 損害補償原則之意義及其目的
完全競爭市場廠商短期均衡 完全競爭市場廠商 虧損的三種情形 簡報是否有重複? 1.
選擇權 授課教師: 林志斌 博士.
Chap3 Linked List 鏈結串列.
人身保險.
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 A980R106 陳怡如.
BCY行動研究2011之後 上課日誌 隔週上課前兩天以 時間: 年 月 日  紀錄者: 檔案名: 上課日期+學生名字
契約種類 買賣契約、贈與、租賃 楊智傑.
委任 民法(二) 指導教授:楊智傑 學生:黃輔仁.
人格權.
民法總則 黃宏全 老師.
實用民法概要 第一編 總則 授課老師:.
求職者的法律問題
演講人:吳明益 大日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學歷:台大法律系、台大法研所碩士 東華大學博士
壹、重要契約類型 貳、侵權行為與法律 参、消費者保護 肆、著作權的保護
授課老師:   教授 第6章 外匯期貨與外匯選擇權市場 ch6 外匯期貨與外匯選擇權市場 黃志典:國際財務管理概論.
105年度地政講堂系列 從地政訴訟類型─談確認經界之訴、訴訟繫屬註記、損害賠償及假處分等實務問題 講師: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黃明發法官
103年嘉義區會專職研習 民法繼承編基本觀念 暨債務人死亡催收實務
火災保險之理賠 一、火災保險理賠之基本概念 (一)火災保險之理賠之手續 (二)火災保險損失之估計 (三)火災保險損失之賠償
保險法 (民國 105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第 四 章 人身保險.
新高中 通識教育科 教案設計分享會 沙田循道衛理中學 許文忠老師 2019/4/25.
租 屋 法 律 問 題 解 析 轉租的問題 中正大學法律服務社.
第4章 保險契約 了解保險契約的訂義與保險契約的特性 了解保險契約的主體(當事人與關係人) 了解保險契約的生效要件
宮輔辰 辦公室 B971 分機 : 年度第1學期 生物學與性別平等關係 講義下載網址 宮輔辰 辦公室 B971 分機 : 7971.
1.1 國際貿易的意義與重要性 1.2 國際貿易的類型 1.3 國際貿易的特性 1.4 經營國際貿易的風險
(二)業務執行規範(5/10)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
北师大版 二年级下册 第三单元 生活中的大数 拓展 问题 探究 练习.
公司債 發行公司債 But 我需要2億 資金不足… 元資金興建廠房… 甲企業 債權人 透過發行二十年期公司債的方式籌得資
绿色圃中小学教育网
百一電子 4Q, 2017 營運報告.
背書(二) 陳怡萍老師.
任意自用汽車保險 汽車保險共同條款分析 汽車第三人責任險條款分析 強制與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之比較
國貿個案(四) 第五組 4970P014 賴品秀 4970P066 張嫚芩 4970P019 陳嘉駿.
WALLET. 電子錢包..
瑕疵擔保責任 瑕疵擔保責任係出賣人就買賣標的之權利或物之瑕疵,應負之法定責任。
  民法講義  民法總則  僑光技術學院財經法律系        楊東連 民法-4-物權概論.
強制執行法實務問題及案例解析 強制執行法實務問題及案例解析 1.
第一章 直角坐標系 1-3 函數及其圖形.
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城市 1.
證券交易法第36條 1.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三、債之效力 1.給付 2.遲延 3.保全 4.契約

給付 1.債務人注意之義務 債務人履行債務,應盡相當注意,勿使債權人遭受損害,否則應負債務不履行之責任。債務不履行之責任原則上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例如甲同意出售A畫給乙後,第二天又將該畫出售給丙並交付之,則乙僅得向甲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債務人責任之酌定 第二百二十條(債務人責任之酌定) 債務人就其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應負責任。 第二百二十條(債務人責任之酌定)    債務人就其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應負責任。   過失之責任,依事件之特性而有輕重,如其事件非予債務人以利益者,應從輕酌定。

實例 老周承租老王的房屋居住,因為電線走火而燒毀房屋,並且燒毀隔鄰的房屋,老周應負什麼樣的責任? 本法第343條特別規定承租人僅就重大過失負失火責任,因此老周對於老王僅就重大過失負損害賠償的責任。如果老周沒有重大過失就不用對老王賠償,但是老王對於隔鄰之屋的毀損,不論過失輕重,就要負損害賠償的責任。

行為能力欠缺人之責任 第二百二十一條(行為能力欠缺人之責任)    債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者,其責任依第一百八十七條之規定定之。

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之強制性 第二百二十二條(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之強制性)    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

實例 老王與老周訂立買賣契約,契約中約定,不論何種情形,老王都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訂約後,老周不肯交付出賣物品,老王還可不可以請求老周賠償損害? 故意與重大過失責任,不得事先免除,即使當事人有約定,也是無效的約定。 老周與老王雖然約定任何情形之下,老王都不可請求損害賠償,能然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所以老周故意違背契約義務時,老王能可請求老周負損害賠償責任。

具體輕過失之最低責任 第二百二十三條(具體輕過失之最低責任)    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者,如有重大過失,仍應負責。

履行輔助人之故意過失 第二百二十四條(履行輔助人之故意過失) 第二百二十四條(履行輔助人之故意過失)    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實例 老周搭乘老張所期的摩托車,不料老張超速行駛致撞上老王所開之轎車,老周因而受傷,老周請求老王賠償,老王以老張有過失應該折減賠償額,老周則說老張有無過失是老張的事與其無關,究竟誰有理? 老張實際是力於老周的履行輔助人的地位,因此老張的過失,也要算做老周的過失,所以老周在請求賠償時,應該承擔老張的過失,而折減賠償額度。

例題 甲同意出售A畫給乙後,第二天又將該畫出售給丙並交付之。此三人之法律關係為何? (A)乙僅得向甲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B)乙因承購在先,可向丙主張侵害債權之損害 (C)丙得向乙主張自己為善意第三人,故善意取得該畫所有權 (D)乙因承購在先,可向丙請求交畫

例題 解答A

給付 2.債務人不給付之責任 債務人不給付乃債務人不依債之本旨而為給付,其情形有: (1)給付不能 (2)給付拒絕 (3)不完全給付。

給付不能 給付不能者乃債務人不能依債之本旨履行債務。惟此不能,指嗣後不能而言,自始不能則契約無效,並非債務不履行的問題。

給付不能 自始不能 嗣後不能 客觀不能246、247 不可歸責於債務人225 可歸責於債務人226 不可歸責於債權人 266I 可歸責於債權人 267 可歸責於債務人226 不可歸責於債權人 256、260 類推適用225II 可歸責於債權人217I

契約標的給付不能之效力 第二百四十六條(契約標的給付不能之效力) 第二百四十六條(契約標的給付不能之效力)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   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之契約,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前,不能之情形已除去者,其契約為有效。

實例 老王將農地賣給老李,但是老李沒有自耕農身分,契約有沒有效? 購買農地,必須買受人具備自耕農身分,老李既然沒有自耕農的身分,是以不能給付為標的,買賣契約無效。

因契約標的給付不能之賠償及時效 第二百四十七條(因契約標的給付不能之賠償及時效) 第二百四十七條(因契約標的給付不能之賠償及時效)    契約因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而無效者,當事人於訂約時知其不能或可得而知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為有效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給付一部不能,而契約就其他部分仍為有效者,或依選擇而定之數宗給付中有一宗給付不能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實例 老王向老李購買農地,因為老王自稱其有自耕農身分,所以老李與老王訂立買賣契約。不料老王實際上沒有自耕農身分,不能移轉農地,老李可以請求賠償嗎? 老李是因為老王自稱具有自耕農身分而相信可以出售農地給老王,所以老李可以向老王請求損害賠償。

不可歸責於債務人 第二百二十五條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第二百二十五條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非因債務人之故意或過失,而係因第三人之行為,致給付不能時,債務人即可免給付義務。)   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實例 老周與老王訂有表演契約,但是再登台演出前一日,老周遭老李撞傷,以致於老周無法登台演出,老王可不可以請求老周賠償損害? 老周受傷而不能登台演出,是不可歸責於老周的事由,老周沒有責任,但是老周對於老李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老王可以要求老周將其對於老李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讓宇給老王。

不可歸責於雙方 第二百六十六條(不可歸責於雙方) 第二百六十六條(不可歸責於雙方)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實例 老張向老王購買紅豆二十噸,因為國際市場上紅豆缺貨,老王只能交付十噸紅豆,老張要付多少錢? 國際市場上紅豆貨量不足,是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老王只能提出一半的給付,老張對待給付也按比例減少,負擔一半的價金。

不可歸責於債務人、可歸責於債權人 第二百六十七條 第二百六十七條   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但其因免給付義務所得之利益或應得之利益,均應由其所得請求之對待給付中扣除之。

實例 老王向老張購買電視一台,並要求老張在第二天下午送貨到府,屆時老張依約送到,可是老王卻不在家,以至於回程時,遭遇車禍,電視機全毀,而車禍是他人所造成的,老張可否請求老王給付價金? 老王明明要老張將電視於特定時間送到,但是老張送到時,老王卻不在家受領,顯然老王受領遲延,可歸責於老王,所以老張仍可請求老王給付價金。

可歸責於債務人 第二百二十六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第二百二十六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實例 老周向老王訂購三隻小豬,其中一隻在運送途中病死,老王還要不要將兩隻小豬運送到老周指定的處所? 老王對於剩下兩隻小豬能然要送至老周處,除非剩下兩隻小豬對於老周沒有辦法達到購買的目的,老周才可以拒絕老王的給付,而請求全部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因給付不能之解除契約 第二百五十六條(因給付不能之解除契約)    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給付拒絕 能為給付,而表示不為給付。債權人依法取得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並得請求法院損害賠償。

不完全給付 債務人不依債之本旨,所為之給付。如,包裝不善,致給付物毀損。債權人得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並得請求法院損害賠償。

不完全給付之效果 第二百二十七條(不完全給付之效果) 第二百二十七條(不完全給付之效果)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實例 老王向老周購買蘋果一箱。老周交付的蘋果含有傳染病源,以至於老王時用後,罹患腸胃急症,老周要不要負責? 老周所交付的蘋果,原應具有安全食用的品質,現在老周所交付的蘋果含有傳染病源,老周的給付行為屬於不完全給付,老周應重新給付安全可食用的蘋果,並且負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例題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但其瑕疵可為補正者,債務人應依何規定負其責任? (A)依給付不能負責 (B)依給付遲延負責 (C)依受領遲延負責 (D)依侵權行為負責

例題 解答B

債務不履行侵害人格權之賠償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債務不履行侵害人格權之賠償)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債務不履行侵害人格權之賠償)    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情事變更之原則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情事變更之原則)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情事變更之原則)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

例題 甲借錢給乙約定5年後返還,孰料清償日屆至時,通用貨幣劇烈貶值,僅為原來價值的1%甲可本於何原則請求法院為救濟? (A)損益相抵原則 (B)暴利行為原則 (C)情事變更原則 (D)公序良俗原則 (96初行)

例題 解答C

給付遲延 1.債務人遲延:債務人已屆履行期,能給付而不為給付者,亦稱給付遲延。債務人遲延有以下效力 (1)債務人方面:損害賠償與支付遲延利 息。(231) (2)債權人方面:延遲之給付,於債權人 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並 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232) 解除契約(254、255)

受領遲延 2.債權人遲延: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亦稱受領遲延。其效力 (1).債務人責任減輕:免付利息等。 (2).債務人責任免除:提存後免除義務。

例題 甲在乙商場挑選某廠牌電冰箱一台,雙方約定於該月15日上午送交甲之住所, 15日過後甲詢問乙何以未依約送貨,乙答以商場發生火災,電冰箱亦遭祝融波及,無一倖免,甲、乙問之法律關係如何? (A)甲對乙可請求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 (B)甲對乙可主張給付遲延責任 (C)甲對乙可主張不完全給付之責任 (D)甲對乙可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95原)

例題 解答B

給付期限與債務人之給付遲延 第二百二十九條(給付期限與債務人之給付遲延)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第二百二十九條(給付期限與債務人之給付遲延)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實例 老周向老王借十萬,言明兩個月後歸還。但是老周在一個半月的時候,要求老王同意再延期三個月,老王不肯,反而要老周立刻還錢,老周是否需立刻還錢? 老周之返還借款的債務是定有其現的債務老周至期限屆至時,才需還款。

給付遲延之阻卻成立事由 第二百三十條(給付遲延之阻卻成立事由)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

實例 老王向老張訂購雞蛋一箱,老張在送貨途中,由於老周駕車違反交通規則,以致撞毀老張所駕車輛,雞蛋全毀。老張再回去補貨送給老王,但是已超過老王宴客的時間,老張要不要負責任? 車禍的發生,非因老張的過失所造成,因此老張不必負擔延遲給付。

遲延賠償~非常事變責任 第二百三十一條(遲延賠償~非常事變責任) 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第二百三十一條(遲延賠償~非常事變責任)    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實例 老王向老張訂購沙發椅乙組,並約定好第二天送到辦公室,但是老張第二天沒有送貨,結果第四天因為地震造成沙發毀損,老張要不要負賠償責任? 老張因為已經給付遲延了,所以對於地震所造成的損害,仍應負賠償責任。

替補賠償~拒絕受領給付而請求賠償 第二百三十二條(替補賠償~拒絕受領給付而請求賠償) 第二百三十二條(替補賠償~拒絕受領給付而請求賠償)    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實例 老張向老王訂購一箱雞蛋宴客用,結果老王再宴客完畢後才將雞蛋送到,老張為了應急,所以已經以較高的價格,向附近商店收購,老張對於老王在送雞蛋來,應如何處理? 老王給付延遲之後,在老張宴客完畢才送到雞蛋一箱,對於老張以無實益,老張可以拒絕受領,並且請求老王賠償老張因為另向附近商店購買雞蛋所多付的價金。

遲延利息與其他損害之賠償 第二百三十三條(遲延利息與其他損害之賠償) 第二百三十三條(遲延利息與其他損害之賠償)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   前二項情形,債權人證明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實例 老王向老周採購飾品一批,以美金兩萬元洽定,嗣後老王遲不給付貨款,老周請求老王給付之外,並請求匯率損失的賠償,是否有理由? 老王支付價錢延遲時,對於匯兌上的損失,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非定期行為給付遲延之解除契約 第二百五十四條(非定期行為給付遲延之解除契約) 第二百五十四條(非定期行為給付遲延之解除契約)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實例 老王向老張購買原料一批,不料老張遲遲不給付原料,老王可以採何種措施? 老王可以定相當期現,催告老張交付原料,老張如仍不履行,則老王可以解除契約。

定期行為給付遲延之解除契約 第二百五十五條(定期行為給付遲延之解除契約) 第二百五十五條(定期行為給付遲延之解除契約)    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

實例 老李向老王訂購生日蛋糕,以便在壽宴使用,但是老王沒有按時送蛋糕給老李,老王是否仍需定期催告履行? 因為供壽宴使用的蛋糕,有一定期限。如果不按時送達,就失去意義,老李可以不必定期催告老王履行,就可以直接解除契約。

例題 甲向某飯店業者訂購年菜,供除夕夜全家團圓飯之用,但飯店業者因為疏失,以致須於大年初三始可送達,甲應如何行使其權利? (A)先經催告後,始得解除契約 (B)主張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 (C)不須催告直接解除契約 (D)只能主張給付遲延,不能主張解除契約 (96二次司五)

例題 解答C

受領遲延 第二百三十四條(受領遲延)    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

實例 老張在深夜時將電視送到老王家門口,老王拒收,老王是否因此負擔受領遲延的責任? 老張在深夜給付貨物,給付時間不對,老張非依債之本旨給付而遭老王拒領,不構成受領遲延。

現實與言詞提出 第二百三十五條(現實與言詞提出) 第二百三十五條(現實與言詞提出)    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者,不生提出之效力。但債權人預示拒絕受領之意思,或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債權人,以代提出。

實例 老王向老張採購當季衣服三百套,約定三個星期後交付衣服,但是在半個月之後,老王向老張表示不要了,老張應採何種步驟? 老張在履行期限屆至之前,可以把準備送貨的事情通知老王,使老王處於債權仁受領遲延之狀態。

一時受領遲延 第二百三十六條(一時受領遲延) 第二百三十六條(一時受領遲延)    給付無確定期限,或債務人於清償期前得為給付者,債權人就一時不能受領之情事,不負遲延責任。但其提出給付,由於債權人之催告,或債務人已於相當期間前預告債權人者,不在此限。

實例 老王向老周購買材料一批,約定一個月後交貨。半個月之後,老周向老王表是材料已經準備好了,要送來給老王,但是老王的倉庫沒有空位而無法受領,老王要不要付受領遲延的責任? 老周為期前清償,老王一時無法受領,不必付受領遲延責任。

例題 甲向乙訂購原料一批,雙方未約定給付期限,乙接獲訂單後未經通知甲,隨即將貨送至甲廠,甲由於廠房暫無空間存放,而請求乙將該貨攜回,甲、乙間之法律關係為何? (A)甲應負受領遲延責任 (B)甲應負給付遲延責任 (C)甲不負任何責任 (D)甲為與有過失

例題 解答C

受領遲延時債務人責任 第二百三十七條(受領遲延時債務人責任)    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

實例 老周依約定的期限將貨品交給老張,老張拒絕受領,結果老周在返家途中,不慎將貨品打破。兩天後,老張又說要收受該貨品,老周應如何處理? 老張受領遲延,老周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任,所以老周只要給付已毀損之物即可。

受領遲延利息支付之停止) 第二百三十八條(受領遲延利息支付之停止)    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無須支付利息。

孳息返還範圍之縮小 第二百三十九條(孳息返還範圍之縮小) 第二百三十九條(孳息返還範圍之縮小)    債務人應返還由標的物所生之孳息或償還其價金者,在債權人遲延中,以已收取之孳息為限,負返還責任。

實例 老王需遠行一個月,於是將家中飼養的小狗多多寄養於老周家。一個月後,老周準備將多多交回老王家,但是老王以家中凌亂,暫時無法飼養多多而拒絕受領。兩個月後,老王又想將多多接回,此時多多已生出三隻小狗,老周應返還幾隻小狗給老王? 老周應該將多多與多多所生的三隻小狗交還老王。

受領遲延費用賠償之請求 第二百四十條(受領遲延費用賠償之請求)    債權人遲延者,債務人得請求其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

實例 前例問題中,老周可否向老王請求賠償? 老王受領遲延,以致於老周還要繼續飼養多多,而且多多生出三隻小狗,老周也一併飼養,因此對於老王受領遲延之後,老周所之屋的飼養費用,老周可以請求老王賠償。

拋棄占有 第二百四十一條(拋棄占有) 有交付不動產義務之債務人,於債權人遲延後,得拋棄其占有。 第二百四十一條(拋棄占有)    有交付不動產義務之債務人,於債權人遲延後,得拋棄其占有。   前項拋棄,應預先通知債權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實例 老周向老張承租房屋,期滿後,老周要將房屋交還老張,但是老張因犯罪而逃匿不知去向,老周應如何免除責任? 老周於租期屆滿後,應遷讓房屋給老張,但是老張已不知去向,無法受領,老周只要自行遷出房屋,就算完成給付而免除責任。

保全 1.代位權 (1)債權人代位權(民法242) (2)代位權行使時期(民法243) 2.撤銷權 (1)債權人撤銷權(民法244)   (1)債權人代位權(民法242) (2)代位權行使時期(民法243) 2.撤銷權   (1)債權人撤銷權(民法244) (2)撤銷權之除斥期間

債權人代位權 第二百四十二條(債權人代位權) 第二百四十二條(債權人代位權)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實例 老張積欠老王五十萬元而不還,老李又欠老張十萬元,但是老張為了怕老王要債,所以也不像老李催討債務,老王可以採何種手段? 老王因為老張怠於行使權利,可以代位老張要求老李給付十萬元給老張,並且可以由老王代位受領,以保全老王的債權。

例題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名義,行使之權利稱為: (A)代理權 (B)代償權 (C)代位權 (D)代求權

例題 解答C

代位權行使時期 第二百四十三條(代位權行使時期)    前條債權人之權利,非於債務人負遲延責任時,不得行使。但專為保存債務人權利之行為,不在此限。

實例 老張積欠老王債務一百萬,老張曾經向老李購買一塊土地,但一直沒有辦理登記。老王唯恐老張遲遲不辦理移轉登記而罹於時效,老王可以做哪一種保全動作? 老王可以代理老張請求老李辦理移轉登記的催告,以中斷時效。

債權人撤銷權 第二百四十四條(債權人撤銷權)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第二百四十四條(債權人撤銷權)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實例 老張積欠老王債務一百萬元,但老張名下有土地兩筆、房屋兩棟、汽車兩輛、定期存款五十萬、股票三十萬。老張將股票以二十五萬賣出,老王是否可以主張有害其權利,而主張撤銷老張出售股票的行為? 老張的一切財產,理論上應擔保老王的債權,老張出售股票,又是低於成本賣出,財產減少,但還是要斟酌老張名下全部的財產是否仍足以擔保老王的一百萬債權,如果仍足以擔保時,老王就不得行使撤銷權;如果不足擔保時,還要視股票的買受人是否明知有損於債權人的利益,如果買受人並不知道時,老王也不得行使消滅權。

撤銷權之除斥期間 第二百四十五條(撤銷權之除斥期間)    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實例 老王對於老張有兩百萬債權,老張在負債後將唯一的一棟房子贈與給兒子小張,老王在十五年後知道此事情,向法院請求撤銷老張的贈與行為,法院是否准? 因為贈與的行為已經超過十年,老王的撤銷權已因超過除斥期間而不得行使。

契約 1.契約之標的 契約之標的須可能,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其契約無效。

締約過失之責任 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締約過失之責任) 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締約過失之責任)    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一、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者。   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之者。   三、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   前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契約 2.契約之確保 (1)定金 以確保契約之履行為目的,由當事人之一方 交付他方之金錢。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 方受有定金時,其契約視為成立。 (2)違約金 以確保債務之履行為目的,由當事人約定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所應支付之金錢。

例題 契約當事人一方為確保契約履行之目的,交付他方之金錢或替代物稱為: (A)押金 (B)違約金   (C)定金   (D)前金

例題 解答C

附合契約 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附合契約)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收受定金之效力 第二百四十八條(收受定金之效力)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實例 老張向老周購買房屋,老張先付十萬元訂金之後,雙方並約定三天後簽訂契約書,回家後老張覺得買貴了,老張是否能需受契約拘束? 老張將訂金交付老周契約只是推定契約成立了,如果老張、老周並沒有以訂金成立契約之意思,老張就可以不受拘束。

定金之效力 第二百四十九條(定金之效力)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第二百四十九條(定金之效力)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實例 老王向老李購買房屋一棟,並支付十萬元定金,且約定三天後簽約。但三天後老李反悔,不願賣屋,老王應如何處理? 老王可以向老李要求返還二十萬。

約定違約金之性質 第二百五十條(約定違約金之性質)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第二百五十條(約定違約金之性質)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實例 老王與老周簽訂合作契約,並約定任何一方違約時,應支付違約金十萬元給對方。之後老周違約,且造成老王損害十五萬元,老王可以請求多少損害賠償? 違約金為損害賠償額的預定,老王雖實際遭受十五萬元的損失,也只能請求老周給付十萬元違約金。

一部履行之酌減 第二百五十一條(一部履行之酌減)   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

實例 老王向老李購買黃豆一頓,若違約則需付違約金一百萬元,結果老李只交零點五噸的黃豆,老李是否可以請求減少違約金? 由於老李已經交付一部分黃豆,老李可以請求法院減少違約金。

違約金額過高之酌減 第二百五十二條(違約金額過高之酌減)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實例 老張與老周訂立表演契約,並約定為約金兩百萬元,結果老周沒有履行表演契約,老周要支付違約金,但又覺得太高,應如何處理? 老周可以請求法院斟減違約金的數額。

準違約金 第二百五十三條(準違約金)    前三條之規定,於約定違約時應為金錢以外之給付者準用之。

實例 老王與老周訂立委任契約,並約定違約時,違約人應替他方無償工作一年,結果老王違約,但是老王也不願意平白替老周工作一年,老王應如何處理? 老王可以使用本法第252條規定,請求法院斟減。

契約 3.契約之解除 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權,使契約效力溯及地歸於消滅之意思表示。解除權之行使須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1)解除權之發生:給付遲延、給付不能。 (2)效力:溯及於契約訂立時而消滅,當事人雙方因此有回復原狀之義務。 (3)契約之終止:當事人之一方行使終止權,使契約之效力向將來消滅。 (4)情事變更之原則: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民227之2)

解除權之消滅~未於期限內行使解除權 第二百五十七條(解除權之消滅~未於期限內行使解除權) 第二百五十七條(解除權之消滅~未於期限內行使解除權)    解除權之行使,未定有期間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解除權人於期限內確答是否解除,如逾期未受解除之通知,解除權即消滅。

實例 老王向老周訂購一頓黃豆,逾期老周沒有供貨,老王也沒有解除契約,老周可以才何種措施? 老王有解除權,但是老王沒有定期行使,老周可以定相當期限請老王表示是否解除契約。

解除權之行使方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解除權之行使方法) 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第二百五十八條(解除權之行使方法)    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   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實例 老王與老周本來有契約關係,老王依法解除契約之後,又感到後悔,老王可否撤銷解約的意思表示? 老王不得撤銷解約的意思表示。

契約解除後之回復原狀 第二百五十九條(契約解除後之回復原狀) 第二百五十九條(契約解除後之回復原狀)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實例 老王向老周購買汽車一輛,並以給付一半的車款,但是老周遲未交車,老王依法律程序,解除契約,老周還價金外,要支付利息嗎? 老周除了應返還已收受的車款之外,還要加計自取得車款日至返還日的利息給老王。

損害賠償之請求 第二百六十條(損害賠償之請求)    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實例 老周向老裡購買雞蛋三箱,老理遲不交貨,老周只好向他人高價購買,定解除與老李的契約,老周還可不可以向老李請求多之付價金的損害? 老周解除契約不影響因老李不履行契約所造成老周損害的賠償請求權,所以老周還是可以向老李請求損害賠償。

雙務契約規定之準用 第二百六十一條(雙務契約規定之準用)    當事人因契約解除而生之相互義務,準用第二百六十四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

實例 老王與老周解除契約,老王應返還書籍一套給老周,老周應返還書款與利息給老王,在老周還沒給付時,老王要不要先返還書籍? 老王與老周解除契約後的返還義務,也有同時履行抗辯的適用,老王可以不必先返還書籍。

解除權之消滅~受領物不能返還或種類變更 第二百六十二條(解除權之消滅~受領物不能返還或種類變更) 第二百六十二條(解除權之消滅~受領物不能返還或種類變更)    有解除權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給付物有毀損滅失,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解除權消滅。因加工或改造,將所受領之給付物變其種類者,亦同。

終止權之行使方法及效力~準用解除權之規定 第二百六十三條(終止權之行使方法及效力~準用解除權之規定)    第二百五十八條及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於當事人依法律之規定終止契約者,準用之。

實例 老王與小王共同繼承一塊土地,其上並有租賃存在,老周是承租人,老周要終止契約,應如何處理? 老周應向老王與小王發終止契約的意思表示。

雙務契約之效力 雙務契約乃當事人雙方互負對價關係之債務之契約。雙務契約,在發生、履行及消滅上均有牽連性。即一方債務不發生,他方亦不發生;一方不履行,他方得拒絕履行;一方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免給付之義務時,他方倘亦無可歸責者,亦免對待給付義務。 (1)同時履行抗辯權(民264) (2)不安抗辯權(民265) (3)危險負擔 A狹義危險負擔(民266) B廣義危險負擔(民267)

例題 雙務契約之一方,應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以致於給付不能者,須對他方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他方當事人之義務為何? (A)應免為給付 (B)應為對待給付 (C)應為減輕給付 (D)應為加重給付 (96初經)

例題 解答B

同時履行抗辯權 第二百六十四條(同時履行抗辯) 第二百六十四條(同時履行抗辯)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實例 老王向老周購買房屋,並約定交屋十給付偉款,老周因為急需用錢,因此要求老王先交付尾款,一個月後在交屋,老王有無必意答應老周的要求。 老王可以行使通實履行抗辯權,拒絕老周的要求。

例題 因為契約而互負債務者,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之前,可以拒絕自己的給付,這種權利稱為 (A)先訴抗辯權 (B)先訴請求權 (C)對待履行請求權 (D)同時履行抗辯權

例題 解答D

例題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此為 (A)不安抗辯權 (B)同時履行抗辯權 (C)對待履行抗辯權 (D)先訴抗辯權

例題 解答B

不安抗辯權 第二百六十五條(不安抗辯權)    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實例 老張向老王購買貨品一批,約定老張匯錢至老王的帳戶之後,老王在交貨。數日之後,老王成為支票的拒絕往來戶,老張還要不要將價金匯給老王? 老王在訂約之後,變成支票拒絕往來戶,顯然財力減少,有難以履行契約之虞,老張可以主張不安抗辯,要求老王同時交貨或者提出擔保。

例題 當事人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處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通稱為 (A)遲延抗辯 (B)不安抗辯 (C)窮困抗辯 (D)同時履行抗辯

例題 解答B

第三人負擔契約 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人負擔契約)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約定由第三人對於他方為給付者,於第三人不為給付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實例 老王向老張訂購黃豆五噸,並約定由老張進貨後,直接由產地商人交付,俟後產地商人因價格變動而不願意交貨,老張是否有責任? 黃豆雖由契約之外第三人交付,但是第三人不為交付時,老張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利益第三人契約 第二百六十九條(利益第三人契約) 第二百六十九條(利益第三人契約)    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   第三人對於前項契約,未表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前,當事人得變更其契約或撤銷之。   第三人對於當事人之一方表示不欲享受其契約之利益者,視為自始未取得其權利。

實例 老王向銀行開設支票存款,老王簽發支票給老周,老周至銀行領款,銀行在支票應記載事項完備,帳戶存款足夠的情形之下,拒絕付款,老王可以要求銀行賠償嗎? 老王可以要求銀行付損害賠償責任。

債務人對第三人之抗辯 第二百七十條(債務人對第三人之抗辯)    前條債務人,得以由契約所生之一切抗辯,對抗受益之第三人。

實例 老王向老張購買布料一匹,並要求老張將布料送到老李住所交給老李,老王還沒有付價金,老張可否對老李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老張雖然要把布料交給老李,老張仍可主張老王付款時,才將布料交給老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