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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 论 对中国医疗改革的思考。 1、中国医疗改革不成功的原因有哪些? 2、你对中国的医疗改革有何建议? 讨 论 对中国医疗改革的思考。 1、中国医疗改革不成功的原因有哪些? 2、你对中国的医疗改革有何建议? 3、你是如何看待民营医院的?你对民营医院的发展有何建议?
韦加宁大夫的事迹 能一次完成的手术,绝不做第二次;能够在门诊解决的手术,绝不让患者住院治疗;他画出每次的手术图谱,写出可以达到的功能,跟患者详细讲解,耐心商量;他不仅关心患者的病情,更关心患者的心情;他从不收患者的“红包”和礼物,对于经济拮据的患者,他不仅不让他们挂专家号、交点名手术费,甚至还给他们捐钱捐物。 他对病人倾注了无微不至的关怀,用真诚和无私获得了病人由衷的信任和尊重。
对待病人最好的方式就是对他们的爱,对他们的事情感兴趣。 ——希波克拉底
第四章 医患关系
医患关系 什么是医者和患者? 医患关系是以医疗职业为基础,以道德为核心,并在医疗实践活动中产生和发展的一种特殊人际关系,也是各种医疗人际关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人际关系。 即指以医生为主的群体(医疗者一方)与以患者为中心的群体(就医者一方)在治疗或缓解患者疾病过程中所建立的相互关系。
影响医患关系的因素 社会因素:社会形态、伦理观念、经济基础的不同都会影响医患关系。 人的因素:医务人员方面、患者方面。 管理方面的因素:卫生政策、医院的环境和硬件设备。 医学科学的发展对医患关系的影响
新加坡陈笃生医院
医学科学的发展 对医患关系的影响 医患关系物化趋势 医患关系分解趋势 患者与疾病舍离的趋势
构 成 根据与诊疗实施有无关系分类 医患关系分为 技术方面关系:基础 非技术方面关系:最主要、最基本
非技术方面关系 医患间的道德关系 医患间的经济关系(利益关系) 医患间的价值关系 医患间的法律关系
技术方面关系 模 式 模式应用对象 婴幼儿 急性感染的患者 主动—被动型 麻醉、急性创伤昏迷、 指导—合作型 一般患者,尤其是 模 式 模式应用对象 主动—被动型 麻醉、急性创伤昏迷、 婴幼儿 指导—合作型 一般患者,尤其是 急性感染的患者 共同参与型 慢性病患者
案例 患者女性,29岁。因感张口困难、吞咽乏力、语言不清,并伴有畏寒感而就诊。耳鼻喉科医生检查未见咽喉部异常,疑为神经官能症。注射蒸馏水行暗示治疗后,患者自觉好些。次日症状加重转神经科会诊。检查神经系统未见异常,了解到患者有敏感性格,发病前曾经历过不愉快的事,根据对患者作暗示治疗有效事实,拟诊为歇斯底里,而忽视了患者背肌痉挛的症状。继续暗示治疗两天后,患者面部发绀、角弓反张,医生才考虑到破伤风,但已失去抢救的机会。
分析 从表现上看,本案例的失误在于医疗技术的缺陷。但是从深层次考虑,仍然属于道德原则和规范的集合,而忽视其处理道德情境的工具作用,不把道德看作是一种考察世界和筹划行为的特殊方法,不去着意建立和完善道德的操作性思维模式。以致临床思维中仅有技术性因素而缺乏道德因素,这种不完善的思维模式难免导致诊疗的失误。
讨 论 医患关系的技术方面和非技术方面是否可分?非技术方面真的是主导吗? 庸医的“微笑服务”可取吗? 医患关系三种模式是否可清晰划分出界限? 讨 论 医患关系的技术方面和非技术方面是否可分?非技术方面真的是主导吗? 庸医的“微笑服务”可取吗? 医患关系三种模式是否可清晰划分出界限? 三种模式是否呈“进化关系”?
医患的权利与义务 患者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是“法律认可的或伦理学上可辩护的要求或利益”,与“权益”同义。权利也可解释为“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力或享受的利益”,它与义务相对。 病人权利是指一个人在形成病人角色后应该享受的权力和利益。病人权利既有法律学的意义,更有伦理学的意义。
病人权利的内容 1.基本医疗权(平等;医药资源的合理分配) 2.疾病认知权(医生提供资料;讲真话) 3.知情同意权(不能诱导;不能强迫) 4.保护隐私权(生理缺陷、病史、医疗决定、一切隐私) 5.免除一定的社会责任权(劳动、兵役) 6.要求赔偿权(医疗改革:从补偿到赔偿)
患者的权利的法律概念 医疗保障权。《宪法》第54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什么程度?) 生命健康权。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主动抑或被动?) 受尊重的权利。《执业医师法》第22条规定,医师在工作中要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知情同意权。《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当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是道德义务角度定义的,无具体内容和保障机制) 获得赔偿权。《民法通则》第119条和新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都有医疗事故的赔偿规定
病人的义务 1.保持和恢复健康的义务。 2.积极配合诊疗的义务。 3.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的义务。 4.支持医学科学研究的义务。 (评论:均属“道德范畴” -----一个“好病人”的角色,没有任何强制力,同时也不和“权利”交换!!病人未履行义务不能直接取消他的权利!!)
医务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医务人员的法定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1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①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检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独立性,处置权,被动权利 “特权”(privilege) ③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④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⑦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守护整个医疗行业承诺的权利,但目前尚无保障) ②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行为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更无保障) ⑤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⑥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不属于医生的特殊权利,而属于公民的一般权利,不因医生角色而消失)
医务人员的义务 医务人员的法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相关条款在法律上规定了医师的义务: ①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②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③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④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⑤从事科学研究,发展医学科学; ⑥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等。
医务人员的道德义务 对患者: 对社会: 诊治、解除痛苦、解释说明。 1、面向社会的预防保健责任 2、提高人类生命质量的责任 3、参加社会现场急救的责任 4、发展医学科学的责任
医患冲突与医疗纠纷 医患冲突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因技术或非技术原因造成的医患间的矛盾状态。 医疗纠纷是当医患双方发生矛盾和冲突后,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处理和调解的一种矛盾状态。 医患冲突的原因: 1、服务态度问题 2、医疗事故与医疗过失 3、满足患者需求方面 4、医疗体制与医疗管理方面的因素
医患冲突与医疗纠纷 2002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案 例 1 医者梁某向他人吹嘘自己懂做节育复通的手术,并先后为多人做了节育复通手术。姜某经他人介绍找到梁,要求为其施该手术。术后三年,江仍未生育。姜要求梁退还手术费用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被告梁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 问:此案例是否为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的主体只限于医患双方。 医疗纠纷的客体是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案 例 2 某患者因上消化道穿孔出现急性腹膜炎。由于病人上腹部体征不明显,腹膜炎体征主要局限在右下腹,既往无溃疡病史,腹透也没有发现消化道穿孔的典型表现,即膈下游离气体。医生按照剖腹探查切口实行手术,术中证实为十二指肠球部溃疡穿孔,术后顺利恢复。由于手术切口比普通的修补术稍长,出院后病人提出手术切口长,要求医院赔偿,并要求医院承担责任。院方认为,在患者的诊断和处理上,医生按照医疗规程对患者进行了恰当处理,不存在任何过失,故不能答应患者的赔偿要求。 医疗纠纷的分类:有过失医疗纠纷、无过失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