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2014 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胡 波 2016 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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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2014 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胡 波 2016 年4月15日

目录 修订背景 修订过程 修订重点 主要内容

一、修订背景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4年统计公告,2014年年末全国民 用汽车保有量达到1.54亿辆,是2005年保有量的近5倍, 从2005年的3100多万辆,10年间增长了1.23亿辆,年 均增加1200多万辆。 根据最新的统计,全国现有汽车保有量超过百万的城 市已有35个,其中天津、上海、苏州、广州、杭州、 郑州等10个城市超过200万辆,重庆、成都、深圳等3 个超过300万辆,北京超过500万辆。

一、修订背景 停车问题是城市发展中出现的静态交通问题。静态交 通是相对于动态交通而存在的一种交通形态,二者互 相关联,互相影响。对城市中的车辆来说,行驶时为 动态,停放时为静态。停车设施是城市静态交通的主 要内容,包括露天停车场、各类停车库、修车库等。 因此,随着城市中各种车辆的增多,对停车设施的需 求量不断增加,现行规范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发展需 要,有必要根据新情况新问题加以修订完善。 动态交通 静态交通 停车(修车)设施

目录 修订背景 修订过程 修订重点 主要内容

二、修订过程 1984年制定 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84)试行 1998年第1次修订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2015年第2次修订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 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目录 修订背景 修订过程 修订重点 主要内容

三、修订重点 1、增加了半地下、多层汽车库的定义,修改了敞开式汽 车库的定义; 2、增加了汽车库、修车库防火分类的面积控制指标; 3、调整了部分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4、调整了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的相关要求; 5、调整了机械式汽车库停车规模、防火分隔、灭火救援 的相关规定; 6、增加了消防电梯的设置要求;调整了汽车疏散坡道宽 度的相关规定; 7、细化了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增加了自然排烟的 相关要求。

四、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术语 第三章 分类和耐火等级 第四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第五章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术语 第三章 分类和耐火等级 第四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第五章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第六章 安全疏散和救援设施 第七章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第八章 供暖、通风和排烟 第九章 电气

四、主要内容 总计 章 节 条 强条 1 总则 4 2 术语 9 3 分类和耐火等级 3 2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 1 总则   4 2 术语 9 3 分类和耐火等级 3 2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 12 1 4.2 防火间距 11 4.3 消防车道 5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5.1 防火分隔 5.2 防火墙、防火隔墙和防火卷帘 7 5.3 电梯井、管道井和其他防火构造 6 安全疏散和救援设施 16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7.1 消防给水 17 7.2 自动灭火系统 8 供暖、通风和排烟 8.1 供暖和通风 6 8.2 排烟 10 9 电气  总计 116 127 25 (19.7%)

目录 修订背景 修订过程 修订重点 主要内容

四、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术语 第三章 分类和耐火等级 第四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第五章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第六章 安全疏散和救援设施 第七章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第八章 供暖、通风和排烟 第九章 电气

第一章 总则 建筑定性 与其他规范的关系 适用范围

第一章 总则 建筑定性: 汽车库、修车库是一类特定的建筑。 不需按照工业建筑或者民用建筑区分。 不需按照仓库或者厂房区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与《建规》的关系: 《建规》是对建筑普遍性防火设计作了原则要求,对于某些特定工程,专业性较强,有些要求比较特殊,因此,对于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特殊防火要求,应按照本规范执行。

每户车位与每户车位之间、每户车位与住宅其他部 位之间完全分隔; 第一章 总则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共停车。 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① 住宅地下(半地下)、底部的独立车位 每户车位与每户车位之间、每户车位与住宅其他部 位之间完全分隔; 不同住户的车位不共用室内汽车通道。 ② 住宅小区室外停车位 管理问题比较复杂,尚未作具体规定。

四、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术语 第三章 分类和耐火等级 第四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第五章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第六章 安全疏散和救援设施 第七章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第八章 供暖、通风和排烟 第九章 电气

分类 高度 地下 汽车库 半地下 单层 多层 高层 停车 方式 机械式 立体汽车库 复式汽车库 普通车道式汽车库 坡道 楼层式 汽车库 斜楼板式汽车库 错层式 交错式 采用垂直升降机作为汽车疏散的汽车库 围封 形式 敞开式 汽车库 封闭式 数量 Ⅰ类 汽车库 Ⅱ类 Ⅲ类 Ⅳ类

第二章 术语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 地下(半地下)汽车库 多层(高层)汽车库 公交汽车库 斜楼板式汽车库(错层式汽车库) (屋面)露天停车场 敞开式汽车库 机械式汽车库 防火隔墙

第二章 术语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 2.0.1 汽车库 garage 用于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 第二章 术语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 2.0.1 汽车库 garage 用于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 2.0.2 修车库 motor repair shop 用于保养、修理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构)筑物。 2.0.3 停车场 parking area 专用于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地或构筑物。

第二章 术语 地下汽车库: 地下室内地坪面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之差大于该层车库净高1/2的汽车库。 半地下汽车库: 第二章 术语 地下汽车库: 地下室内地坪面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之差大于该层车库净高1/2的汽车库。 半地下汽车库: 地下室内地坪面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之差大于该层车库净高1/3且不大于1/2的汽车库。

第二章 术语 多层汽车库: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m的两层及以上的汽车库或设在多层建筑内地面层以上楼层的汽车库。

第二章 术语 高层汽车库: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汽车库或设在高层建筑内地面层以上楼层的汽车库。

第二章 术语 公交汽车库:

第二章 术语 斜楼板式汽车库(错层式汽车库):

第二章 术语 斜楼板式汽车库(错层式汽车库): 第二章 术语 斜楼板式汽车库(错层式汽车库): 5.1.1 汽车库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规定。其 中,敞开式、错层式、斜楼板式汽车库的上下连通层面积应叠加计 算,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本表5.1.1规定的2.0 倍; 6.0.11 Ⅰ、Ⅱ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量大于100辆的地下、半地下汽 车库,当采用错层或斜楼板式,坡道为双车道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时,其首层或地下一层至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汽 车库内其他楼层的汽车疏散坡道可设置1个。 7.2.6 错层式、斜楼板式汽车库的车道、坡道上方均应设置喷头。

第二章 术语 (屋面)露天停车场:防火间距、成组布置、室外消火栓 第二章 术语 (屋面)露天停车场:防火间距、成组布置、室外消火栓 1 当屋面露天停车场与下部汽车库共用汽车坡道时,其停车数量 应计算在汽车库的车辆总数内。 2 外坡道、屋面露天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汽车库的建筑面 积之内。 屋面停车区域与建筑其他部分或相邻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 按地面停车场与建筑的防火间距确定。

第二章 术语 敞开式汽车库: 任一层车库外墙敞开面积大于该层四周外墙体总面积的25%,敞开区域均匀布置在外墙上且其长度不小于车库周长的50%的汽车库。

第二章 术语 机械式汽车库: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 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 原复式汽车库 原机械立体汽车库

表 3.0.2 汽车库、修车库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第二章 术语 防火隔墙: 表 3.0.2 汽车库、修车库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建筑构件名称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墙 防火墙 不燃性 3.00 承重墙 不燃性 2.50 不燃性 2.00 楼梯间和前室的墙、防火隔墙 隔墙、非承重外墙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四、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术语 第三章 分类和耐火等级 第四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第五章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第六章 安全疏散和救援设施 第七章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第八章 供暖、通风和排烟 第九章 电气

第三章 分类和耐火等级 分类 增加了建筑面积的控制值,泊位数控制值及建筑面积控制值 两项限值中应从严执行,即先到哪项就按该项执行。 名称 Ⅰ 第三章 分类和耐火等级 分类 名称 Ⅰ Ⅱ Ⅲ Ⅳ 汽车库 停车数量(辆) >300 151~300 51~150 ≤50 总建筑面积(m2) >10000 5000<S≤10000 2000<S≤5000 ≤2000 修车库 车位数(个) >15 6~15 3~5 ≤2 >3000 1000<S≤3000 500<S≤1000 ≤500 停车场 >400 251~400 101~250 ≤100 增加了建筑面积的控制值,泊位数控制值及建筑面积控制值 两项限值中应从严执行,即先到哪项就按该项执行。

第三章 分类和耐火等级 一级 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 +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 3.0.3 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 第三章 分类和耐火等级 3.0.3 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 一级 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 +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 Ⅰ类汽车库、修车库 二级 Ⅱ、Ⅲ类汽车库、修车库 三级 Ⅳ类汽车库、修车库 修改内容: 增加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耐火等级; 提高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及Ⅰ类汽车库、 修车库耐火等级。

确定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该坚持从严原则。 第三章 分类和耐火等级 常见问题 Q:某车库停车数量为160辆,该汽车库设置在一栋高层建筑内,该汽车库耐火等级应为几级? H>24m 汽车库 地面 A:该汽车库停车数量160辆,按照第3.0.1条规定,该汽车库属于Ⅱ类汽车库,按照第3.0.3条,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该汽车库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属于高层汽车库,按照第3.0.3条,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确定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该坚持从严原则。 因此,该汽车库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第三章 分类和耐火等级 汽车库、修车库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建筑构件名称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墙 防火墙 不燃性 3.00 h 第三章 分类和耐火等级 汽车库、修车库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建筑构件名称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墙 防火墙 不燃性 3.00 h 承重墙 不燃性 2.50 h 不燃性 2.00 h 楼梯间和前室的墙、 防火隔墙 隔墙、非承重外墙 不燃性 1.00 h 不燃性 0.50 h 柱 梁 不燃性 1.50 h 楼 板 疏散楼梯、坡道 屋顶承重构件 可燃性 0.50h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不燃性 0.25 h 难燃性 0.15 h

四、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术语 第三章 分类和耐火等级 第四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第五章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第六章 安全疏散和救援设施 第七章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第八章 供暖、通风和排烟 第九章 电气

第四章 总平面和平面布置 老、幼、病等组合建造 修车库 防火间距 充电间、充电桩的问题 消防车道

第四章 总平面和平面布置 老、幼、病等组合建造 第四章 总平面和平面布置 老、幼、病等组合建造 4.1.4 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 教学楼,病房楼等组合建造。当符合下列要求时,汽车库可设置在 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地 下部分:

第四章 总平面和平面布置 老、幼、病等组合建造 第四章 总平面和平面布置 老、幼、病等组合建造 1 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 学楼,病房楼等建筑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 楼板完全分隔; 2 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 学楼,病房楼等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第四章 总平面和平面布置 4.1.6 修车库 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 第四章 总平面和平面布置 4.1.6 修车库 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 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 或与其贴邻,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 间或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新增)、老年人 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

第四章 总平面和平面布置 防火间距 4.2.2 汽车库、修车库之间或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可适当减少,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四章 总平面和平面布置 防火间距 4.2.2 汽车库、修车库之间或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可适当减少,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当较高一面外墙比较 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 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 当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上,同较低建筑等高的以下范围内的墙为无门、 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减小50%; 3 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较高一面外墙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墙上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卷帘、水幕等 防火设施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应小于4m; 4 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较低一座的屋顶无开口,屋顶的耐火极 限不低于1.00h,且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应小于4m 。

第四章 总平面和平面布置 4.2.2 汽车库、修车库之间或与其他建筑之间防火间距 间距不限 间距不限 第四章 总平面和平面布置 4.2.2 汽车库、修车库之间或与其他建筑之间防火间距 汽车库、修车库、其他建筑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 汽车库、修车库、其他建筑 间距不限 间距不限 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上,同较低建筑等高的以下范围内的墙为无门 、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减 小50%。

第四章 总平面和平面布置 4.2.2 汽车库、修车库之间或与其他建筑之间防火间距 第四章 总平面和平面布置 4.2.2 汽车库、修车库之间或与其他建筑之间防火间距 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汽车库、修车库、其他建筑 汽车库、修车库、其他建筑 减小50% 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上,同较低建筑等高的以下范围内的墙为无门、 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减小 50%。

第四章 总平面和平面布置 4.2.2 汽车库、修车库之间或与其他建筑之间防火间距 第四章 总平面和平面布置 4.2.2 汽车库、修车库之间或与其他建筑之间防火间距 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较低一座的屋顶无开口, 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 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应小于4m。 开口设甲级防火门、窗 2.0h防火卷帘、水幕等 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h 一、二级 耐火等级建筑 一、二级 耐火等级建筑 可减小 但不应小于4m

第四章 总平面和平面布置 4.2.2 汽车库、修车库之间或与其他建筑之间防火间距 第四章 总平面和平面布置 4.2.2 汽车库、修车库之间或与其他建筑之间防火间距 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较高一面外墙的耐火极限 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耐火极限不 低于2.0h的防火卷帘、水幕等防火设施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 但不应小于4m; 屋顶耐火极限≧ 1.00h 屋顶无开口 较低一面为防火墙 一、二级 耐火等级建筑 可减小 但不应小于4m

第四章 总平面和平面布置 充电间的问题 4.1.7 为汽车库、修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 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场所。 考虑到充电间的面积不适应现实的需求,此次修订扩大到200m2。

第四章 总平面和平面布置 充电桩的问题 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充电桩是近年来产生的新问题。 第四章 总平面和平面布置 充电桩的问题 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充电桩是近年来产生的新问题。 由于对充电桩的研究还不够充分,对于充电桩的要求,没有纳入到这本规范的修订内容中。

第四章 总平面和平面布置 消防车道 汽车库、修车库周围应设置消防车道。 第四章 总平面和平面布置 消防车道 汽车库、修车库周围应设置消防车道。 除Ⅳ类汽车库和修车库以外,消防车道应为环形,当设置环 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物的一个长边和另一边设置。 环形消防车道

四、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术语 第三章 分类和耐火等级 第四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第五章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第六章 安全疏散和救援设施 第七章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第八章 供暖、通风和排烟 第九章 电气

第五章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防火分区划分 组合或贴临 机械式汽车库

第五章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防火分区划分 组合或贴临 机械式汽车库

第五章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防火分区划分 防火分区与车库耐火等级,层数有关; 第五章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防火分区划分 防火分区与车库耐火等级,层数有关; 耐火等级 单层汽车库 多层汽车库、 半地下汽车库 地下汽车库、高层汽车库 一、二级 3000 2500 2000 三级 1000 不允许 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 允许建筑面积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35%。(1300;2600) 汽车库设置在多层建筑物的首层时,2500。 汽车库设置在高层建筑物的首层时,2000。 汽车库设置在单层建筑物时,3000。

第五章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防火分区划分 组合或贴临 机械式汽车库

第五章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建筑合建 汽车库与建筑其他部分合建的情况,分为二种方式:一种是水平方向的合建,叫贴临;一种是竖直方向的合建,叫组合;也可能既有组合又有贴临的情况。 我们在对建筑进行防火设计的时候,要区分好是左右贴临,还是上下组合,还是二者都有,同时采取相应的防火分隔措施。

第五章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1、当贴邻建造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第五章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2、设在建筑物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停车场)、修车库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第五章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3、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洞口的上方,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性防火挑檐; 4 、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墙的高度,不应小于1.2m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防火挑檐。

第五章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防火分区划分 组合或贴临 机械式汽车库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调整内容) 第五章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调整内容) 为什么要调整? 超过100个车位的机械式汽 车库在我国成主流; 原规范限定防火分区内最 大停车数量为50辆,对机械 式立体汽车库的建设和运行 产生了较大影响: 原规范不再适用于我国机 械式汽车库行业的发展。

第五章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机械式汽车库 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或水平移动等形式停放汽车的汽车库。 共分9类。原则: 第五章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机械式汽车库 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或水平移动等形式停放汽车的汽车库。 共分9类。原则: 以停车数量为主,不以建筑面积为划分防火单元的依据。

第五章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机械式汽车库 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

第五章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不设置人员安全出口,但应按下列规定设置供灭火救援用的楼梯间: 第五章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不设置人员安全出口,但应按下列规定设置供灭火救援用的楼梯间: 每个停车区域当停车数量大于100辆时,应至少设置1个楼梯间; 楼梯间与停车区域之间应采用防火隔墙进行分隔,楼梯间的门应 采用乙级防火门; 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0.9m。

第五章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当停车数量超过100辆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为多个停车数量不 大于100辆的区域,但当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成 多个停车单元,且停车单元内的停车数量不大于3辆时,应分隔为停车数量不大于 300辆的区域; 汽车库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选用 快速响应喷头; 楼梯间及停车区的检修通道上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汽车库内应设置排烟设施,排烟口应设置在运输车辆的通道顶部。

第五章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第五章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当停车数量超过100辆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为 多个停车数量不大于100辆的区域,但当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 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成多个停车单元,且停车单元内的 停车数量不大于3辆时,应分隔为停车数量不大于300辆的区域; 汽车库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应选用快速响应喷头; 楼梯间及停车区的检修通道上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汽车库内应设置排烟设施,排烟口应设置在运输车辆的通道顶部 。

四、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术语 第三章 分类和耐火等级 第四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第五章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第六章 安全疏散和救援设施 第七章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第八章 供暖、通风和排烟 第九章 电气

第六章 安全疏散和救援设施 汽车疏散问题 人员疏散问题 消防电梯

第六章 安全疏散和救援设施 汽车疏散问题 人员疏散问题 消防电梯

第六章 安全疏散和救援设施 汽车疏散问题: 适当考虑车辆疏散,尽量分散布置 整个车库考虑汽车疏散(举例) 人、车分流 第六章 安全疏散和救援设施 汽车疏散问题: 适当考虑车辆疏散,尽量分散布置 整个车库考虑汽车疏散(举例) 人、车分流 单车道、双车道、2个车道 6.0.9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总数不应少于2个 ,且应分散布置。 6.0.10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可设置1个: Ⅳ类汽车库; 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的Ⅲ类地上汽车库; 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停车数量小于等于或等于100辆且建筑面积小于 4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汽车库; Ⅱ、Ⅲ、Ⅳ类修车库。 6.0.13 汽车疏散坡道的净宽度,单车道不应小于3.0m;双车道不应小于5.5m。

第三章 分类和耐火等级 常见问题 Q:某地下汽车库,共三层,地下三层为34辆,地下二层为38辆,地下一层停车54辆,该汽车库应如何设置汽车疏散出口? B3: 地下三层至地下二层因汽车疏散数小于50辆,可设一个单车道的出口. B2: 地下二层至地下一层,因汽车疏散为38+34=72辆,大于50辆,小于100辆,可设一个双车道的出口. B1: 地下一层至室外,因汽车疏散数为54+38+34=126辆,大于100辆,应设两个汽车疏散出口. 地面 汽车库 两个汽车疏散出口 单车道出口 B3: 34辆 B2: 38辆 B1: 54辆

第六章 安全疏散和救援设施 汽车疏散问题 人员疏散问题 消防电梯

第六章 安全疏散和救援设施 人员疏散问题: 不得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除住宅外)。 疏散距离 第六章 安全疏散和救援设施 人员疏散问题: 不得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除住宅外)。 疏散距离 6.0.7 与住宅地下室相连通的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人员疏散可借用 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当不能直接进入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间时,应在地 下汽车库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之间设置连通走道,走道应采用防火隔墙 分隔,汽车库开向该走道的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0.6 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45m,当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大于60m,对于单层或设置在建筑首层 的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室外最近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60m。

第六章 安全疏散和救援设施 6.0.7 与住宅地下室相连通的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人员疏 散可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当不能直接进入住宅部分的疏散楼 梯间时,应在地下汽车库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之间设置连通走道 ,走道应采用防火隔墙分隔,汽车库开向该走道的门均应采用甲级 防火门。

第六章 安全疏散和救援设施 汽车疏散问题 人员疏散问题 消防电梯

第六章 安全疏散和救援设施 消防电梯 6.0.4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建筑高度大 于32m的汽车库应设置消防电梯。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四、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术语 第三章 分类和耐火等级 第四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第五章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第六章 安全疏散和救援设施 第七章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第八章 供暖、通风和排烟 第九章 电气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消防设施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第七章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自动灭火系统设置场所的细化 喷头的设置

第七章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场所的细化 除敞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外,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第七章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场所的细化 除敞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外,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 Ⅰ、Ⅱ、Ⅲ类地上汽车库; 2 停车数大于10辆的地下、半地下汽车库; 3 机械式汽车库; 4 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 5 Ⅰ类修车库。 火灾危险等级按中危险等级确定。

第七章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泡沫-水喷淋系统设置场所的细化 第七章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泡沫-水喷淋系统设置场所的细化 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宜采用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水喷淋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有关规定: 1 Ⅰ类地下、半地下汽车库; 2 Ⅰ类修车库; 3 停车数大于100辆的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

第七章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设置场所的细化 第七章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设置场所的细化 停车数量不大于50辆的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采用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

第七章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喷头的设置 7.2.6 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设计除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 关规定外,喷头布置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设置在汽车库停车位的上方或侧上方,对于机械式汽车库,尚 应按停车的载车板分层布置,且应在喷头的上方设置集热板; 错层式、斜楼板式汽车库的车道、坡道上方均应设置喷头。

第八章 供暖、通风和排烟 设置范围 设置形式 具体要求

第八章 供暖、通风和排烟 设置范围 除敞开式汽车库、建筑面积小于1000m2的地下一层汽车库和修车 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排烟系统,并应划分防烟分区。

第八章 供暖、通风和排烟 设置形式 8.2.3 排烟系统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机械排烟系统可与人防、卫生等的排气、通风系统合用。

第八章 供暖、通风和排烟 设置形式 从近年来火场的实践来年,自然排烟是最有利的,因此,这次修订专门补充了自然排烟的规定,并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的方式。

表8.2.5 汽车库、修车库内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风机的排烟量 第八章 供暖、通风和排烟 机械排烟系统的具体要求 表8.2.5 汽车库、修车库内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风机的排烟量 汽车库、修车库的净高(m) 汽车库、修车库的排烟量(m3/h) 3.0及以下 30000 7.0 36000 4.0 31500 8.0 37500 5.0 33000 9.0 39000 6.0 34500 9.0以上 40500 注:建筑空间净高位于表中两个高度之间的,按线性插值法取值。

第九章 电气 汽车专用升降机 9.0.1 消防水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设备、电动防火卷帘、电动防火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用电设备,以及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Ⅰ类汽车库、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机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2 Ⅱ、Ⅲ类汽车库和Ⅰ类修车库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3 Ⅳ类汽车库和Ⅱ类、Ⅲ类、Ⅳ类修车库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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