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區勞動檢查所 所長 周登春 2011.07.12 從災害案例談承攬管理責任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區勞動檢查所 所長 周登春 2011.07.12
中龍鋼鐵鷹架倒塌 一死一傷 未通報消防搶救慢? 勞檢所要查 中龍鋼鐵鷹架倒塌 一死一傷 未通報消防搶救慢? 勞檢所要查 中鋼子公司中龍鋼鐵昨晚傳出工安不測,該公司二期擴建工程灌漿作業時,疑因灌漿過量,導緻工地傾圮,造成1名工人下半身慘遭壓住2個多小時,獲救送醫時已無生命跡象,另1名工人則是輕傷,不過中龍鋼鐵1開始並未通報外界協助,引發隱匿工安質疑。 中龍鋼鐵有否延誤通報,導致工人延誤搶救,勞檢所調查中。
宏達電工安事故 勞委會初判承包商負責 宏達電新建桃園廠區第3作業廠房工程,發生工地鋼骨結構倒塌意外。王如玄指出,初步判斷,宏達電雖是業主,但工地已建到第7樓,卻在1樓樓板鋼柱與螺栓接合處脫出,使鋼結構倒塌。至於導致勞工死傷的責任可能要由主要承包商和第3層承包商承擔,業主宏達電應無刑責問題,頂多只有民事和解時,是否要多負擔一些救濟金的「道德責任」。
安全衛生管理對象 企業員工 承攬商及其員工 供應商 訪客 消費者
建立承攬管理制度
承攬管理 誰是受害者? 誰的責任?
金門縣的財政金雞母—金酒公司金城舊廠五月十五日發生大火,濃煙竄起,造成產能百分之十九受到影響,總計損失約十億元
除草不慎鬧出誤點 高鐵賠百萬 2008/03/30 07:30 記者蔡惠萍台北報導 高鐵承包商昨天上午八時四十二分在苗栗頭份路段除草時,不慎誤觸邊坡感應偵測器,導致列車經該路段都被迫減速,列車因此大亂,至少廿二班、兩萬人受影響,有八班誤點超過半小時退半價,高鐵損失超過百萬,被戲稱是「史上最貴草皮」。
承攬管理 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 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承攬人之法律責任:承攬人就承攬部份負雇主之責 任;再承攬者亦同。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部份負本法所定雇主之責任。 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 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承攬人之法律責任:承攬人就承攬部份負雇主之責 任;再承攬者亦同。 職業災害連帶補償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 償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承攬之定義 勞工安全衛生法與勞動基準法中並無承攬之定義, 民法四百九十條:「承攬乃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後,給付報酬之契約。」完成工作之一方為承攬人,給付報酬之一方為定作人。 民法第四百八十二條:僱傭乃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僱傭為勞務契約,且為有償契約,服勞務者為受僱人,給付報酬者為雇用人。
承攬與僱傭 勞動契約係以勞動給付為目的,承攬契約係以勞動結果為目的;勞動契約於一定期間內受僱人應依雇方之指示,從事一定種類之活動,而承攬契約承攬人只負完成一個或數個工作之責任。 帶工不帶料之承攬合約,以勞動給付為目的,且具指揮監督管理權限者應係僱傭關係。 原事業主僅將部分工作交由他人施工,本身仍具指揮監督、統籌規劃之權限,應不認定具承攬關係。 「按月計酬」為計算工資之方法技術之一。以計件給付報酬時,工資之支付以勞資雙方依勞動契約約定,但在工作上仍受雇主所支配,亦即仍處於雇主之監督指揮下,其工作仍受雇主所約束,從事工作者並不具自主工作之權利,亦非損益計算之對象。以計件為要件訂立勞動契約,如勞雇雙方仍具從屬關係,應不得視為承攬契約。 對於承攬關係中有關完成一定之工作,應於契約上明白約定工作地點、範圍、完成期限、品質(瑕疵)擔保、損壞賠償及危險(風險負擔)等事項,方得確認。
未告知或無資料 佐證已具體告知 可認定為不合規 定 概括告知認定為 不合規定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承攬人亦應依前項規定告知再承攬人。 未告知或無資料 佐證已具體告知 可認定為不合規 定 概括告知認定為 不合規定 告知範圍未及於 分項工程之作業 名稱者,告知之 危害因素及需採 措施認定為概括 不具體 事前告知之認定
危害告知 告知時機:事前 告知內容: -工作環境+危害因 素+法令規定措施 告知方式: -書面 -協商會議記錄【 口頭不合規定】 -工作環境+危害因 素+法令規定措施 告知方式: -書面 -協商會議記錄【 口頭不合規定】 告知具體程度: -應以「作業名稱」為單元敘述工作環境, --逐項評估「作業危害」及應採措施。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左列必要措施: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左列必要措施: 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 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及協 調之工作。 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 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五.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 事項。 原事業單位之認定: 共同作業之認定: 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 位應採取之「必要措施」: 「必要措施」之認定:
中市築路氣爆 噴漆工撞頭亡 台中生活圈四號道路十二日發生工安意外,一名搭乘吊籃車要從十二公尺高空回到平地的張姓工人,疑因發生氣爆,造成張某頭部撞到頂部的鋼梁,經消防人員搶救,送醫時已無生命跡象。 工人張明坤(三十三歲)搭乘吊籃車,在十二公尺高的鋼梁下噴漆,疑因橋面上方正在進行焊接引發氣爆,張某彈起來頭部撞到重傷,身上也多處受傷。一名工人表示,剛開始聽到很大的爆炸聲,之後就看到張某受傷,立即報警處理。 醫院指出,張某送醫時已無生命跡象,全身有二至三度的灼傷,頭部並有撕裂傷,經搶救後仍告不治。
協議組織,應由原事業單位召集之,並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協議下列事項: 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作業安全衛生及健康管理規範。 安全衛生自主管理之實施及配合。 從事動火、高架、開挖、爆破、高壓電活線等危險作業之管制。 對進入密閉空間、有害物質作業等作業環境之作業管制。 電氣機具入廠管制。 作業人員進場管制。 變更管理事項。 劃一危險性機械之操作信號、工作場所標識(示)、有害物空容器放置、警報、緊急避難方法及訓練等事項。 使用打樁機、拔樁機、電動機械、電動器具、軌道裝置、乙炔熔接裝置、電弧熔接裝置、換氣裝置及沉箱、架設通道、施工架、工作架台等機械、設備或構造物時,應協調使用上之安全措施。 其他認有必要之協調事項。
承攬關係之認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 原事業主僅將部分工作交由他人施工,本身仍具指揮監督、統籌規劃之權者,應不認定具承攬關係。 移動式起重機「連人帶車」之租賃關係,如出租人除出租移動式起重機供租用人使用外,並指派操作人員完成租用人之一定工作(吊掛作業),則雖名為租賃,其間並非單純之起重機租賃關係,而係租賃兼具承攬關係。
原事業單位之認定 勞安法:「以其事業交付承攬」者 勞工安全衛生法「事業」之認定,並不以登記為要件,如「實際」從事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四條及其細則第五條適用之定義者,則適用之。反之,事業單位營利事業登記證雖登記多種事業,但「未實際」從事經營之事業,則不應認定適用。 事業單位雖適用勞安法,但交付承攬之「工作」非屬其事業範圍者,該事業單位自應認定為定作人(俗稱業主)。 【案例】統一企業公司某廠辦公室新建工程,因非為其「事業」範圍,交付承攬後應認定為業主。 【案例】統一企業公司新市廠廠場維修、機器安裝屬事業之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以原事業單位認定之。
共同作業之確認 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僱用之勞工於「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從事工作者。 不論施工期間長短或作業活動之場所是否經常出入,如有重疊部分均屬同一期間或同一工作場所之範疇。
同一期間之確認: 原事業單位如僅於工程完竣,始派檢驗人員施行檢驗工作者,應認定為「非同一期間」工作。 管理人員是否屬共同作業之確認:除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同樣實際參與作業,而其參與不限於勞力,且應依事實認定。惟單純了解工作進度與監督者,尚非屬共同作業。
同一工作場所之認定 係指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三條所稱,勞工就業場所中,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故原則上,營造業以工地轄區,製造業以廠區,水電燃料業以其營運中線路、管路及場站作為同一「工作場所」之認定標準,而不是以「作業場所」(現場)為認定標準。 【例外】事業單位如於其工作場所空地,劃出一部分供承攬人使用,其間用隔離區分,其勞工不致與承攬人之勞工混同工作,且相互間無作業干擾影響之情形,則非屬「共同作業」。
.. 派人巡視發現時,應具體要求該作業勞工佩掛安全帶。 – 防止發生職業災害採積極具體作為 原事業單位對承攬人應採之行為實例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 .. 雇主對於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 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 右圖(作業勞工於鋼構工程中未佩掛安全帶) –工作場所之巡視 .. 原事業單位、承攬人未實施工作場所巡視。 –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 派人巡視發現時,應具體要求該作業勞工佩掛安全帶。 – 防止發生職業災害採積極具體作為 .. 要求承攬人、再承攬人依行為時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等規定,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及設置安全網、護欄等防護措施。 .. 現場發現有墜落之虞之作業場所,應立即停止勞工在該處作業,並在該處設置安全網、護欄等防護措施。 – 對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 指導協助承攬人、再承攬人設置作業主管、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在現場監督指揮勞工作業。
承攬管理責任與雇主責任 承攬管理責任? 原事業單位 雇主責任? 承攬人
承攬業務過失實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勞安上訴字第1558號 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勞安上訴字第1558號 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登展工程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小港區民益路 代表人:吳0格 女 56歲住同上 上訴人:吳X華 男 31歲。住高雄市華盛街 上訴人即被告:吳0明 男 55歲 :陳0毅 男32歲。住臺中縣龍井鄉中央路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業務過失致死案判決如下: 吳X華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 登展工程有限公司違反雇主對於防止墜落之虞之作業場所所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設備之規定,致發生死亡之職業災害,處罰金新臺帶肆萬伍仟元 吳0明、陳0毅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参佰元折算壹日
承攬關係 登展工程公司以經營配管之製造、加工、買賣為業務,吳0格係該公司登記名義人,其子吳X華則為實際負責經營者,劉O旻為該公司所雇勞工;而吳0明係桂裕企業公司(93年7月1日更名為中龍鋼鐵公司)煉鋼廠之廠長,陳X毅係中龍公司所僱用之工人,負責駕駛雙軌架空式固定式起重機之工作;吳X華、吳0明及陳0毅均為從事業務之人。 登展公司之關係企業商鷹企業公司於93年3月間向中龍公司承攬小鋼胚升降台到冷卻床設備底下銹皮清除工程於93年3月29日開工.實際上則由登展公司從事施作。 吳0明為中龍公司在該工作場所之負貴人:吳X華則為承攬人即雇主登展公司於該工程之工地主任。所僱用勞工劉O旻擔任該工程之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並負責登展公司之銹皮清除工作。
災害經過 於93年5月17日中午12時40分許,登展公司之勞工劉0旻明知其未接受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卻仍召喚同為登展公司之勞工陳X民及中龍公司之勞工陳X毅,共同在中龍公司煉鋼廠小鋼胚連鑄機冷卻床北側工作通道上,從事清除銹皮之吊運作業 由陳X毅在上面駕駛操作煉鋼廠內之雙軌架空式固定式起重機,而由劉O旻及陳X民負責在下面通道上指揮起重機並懸掛及拆卸固定式起重機上之鐵斗等吊掛作業,以便將銹皮吊運至卡車上。 陳X毅明知吊掛作業人員必須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者,始得擔任,竟疏未注意,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況,貿然接受未受吊掛作業訓練之劉0旻在地面上指揮,而與劉0旻及陳X民共同進行前揭吊掛作業以清除銹皮。 嗣因陳X毅與劉0旻問指揮、聯繫不當,該固定式起重機之吊具碰觸並勾拉工作通道北側牆壁頂部邊緣之活動式護欄,致該護欄往工作通道掉落,並撞擊及壓住劉幸旻,致劉0旻因此受有頭頸部外傷、背部挫傷併內出血等傷害,經送醫後,於當日下午1時50分許,不治死亡。 案經劉0旻之父母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被告陳X毅辯稱: 天車即該固定式起重機之操作需要專人在地面指揮,當天早上11時40分許,劉0旻打電話要伊駕駛天車幫忙吊掛鐵斗,以將銹皮吊至卡車上,伊不知劉0旻是否受過指揮天車之訓練,操作天車時已盡注意之能事等語。
判決理由 被害人劉0旻參與前揭吊掛作業時,因未具備合法訓練即貿然與被告陳X毅以起重機從事前揭清除銹皮之工作,其本身固亦有過失責任 被告陳X毅因未注意被害人劉0旻未取得合格訓練,即配合被害人劉0旻使用起重機從事前揭吊掛作業,另被告登展公司、吳X華並未派足人力參與作業,而致被害人劉0旻必須親自施作。但被告登展公司、吳X華卻未事先給予被害人劉0旻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合格訓練,且未依法設置防止前揭活動式護欄飛落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而被告吳0明亦未告知前揭危險因素,亦未就活動式護欄未于固定及從事吊掛作業所需之設備等為必要之防止職業災害之措施,致被害人劉0旻因不稔固定式起重機之操作事宜,且與被告陳X毅間聯繫不當,使該活動式護欄遭起重機撞擊而飛落工作底坑而罹災,足認被告陳X毅、登展公司、吳X華及吳0明前揭過失行為,均係導致被害人劉0旻發生職業災害而死亡之原因,而與被害人勞工劉0旻前揭死亡結果,均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無疑。
勞務承攬責任 勞雇關係: 勞動基準法責任 勞工安全衛生法責任 職災補(賠)償責任: 設備使用者 設備所有(提供)者
工安迷思 災害是意外?
觀念:所有的傷害事件都是可以預防的 事出必有因 有因自能防 1 dead 30 major injury 3000 near miss or recordable injury 300 3000 near miss or first aid Unsafe action & 30000 Unsafe condition
職業災害原因與對策 不安全的環境 (機械設備 ) 安全衛生設施 職業災害 自主管理 不安全的行為 (動作) 安全衛生管理
危害之控制 控制危害源:從發生源、危害源或工作程序消除危害 以低危害物料取代高危害物料; 以低危害作業程序取代高危害作業程序; 如無取代方法或以取代方法仍無法控制危害時,包圍 或隔離危害源可預防勞工不致暴露於危害環境下。 從危害所及之路徑控制:在危害到達勞工之前加以控制。 依危害之性質無法以包圍或隔離方式加以控制時,可以 以如屏蔽、驅散等方式避免危害附近勞工。 從暴露之勞工加以控制:從危害源、危害所及之路徑無 法有效控制危害時,可從作業勞工本身來控制危害。
中石化洩毒液 1死1危 2011年 04月06日 【都會中心、財經中心╱連線報導】 中石化洩毒液 1死1危 2011年 04月06日 【都會中心、財經中心╱連線報導】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公司(中石化)高雄市大社廠昨晚發生嚴重工安意外,四名員工準備清洗化學儲槽過濾器時,突然噴出揮發性高的有毒液體丙烯腈,四人中毒倒地,緊急送醫急救,員工黃文應(四十歲)因吸入過多有毒的丙烯腈氣體不治,蔡宗岳(二十歲)情況也不樂觀;另兩人則已甦醒。 中石化意外 蔡宗岳不治 【聯合報╱記者王昭月/高雄報導】2011.04.10 4月5日發生的中國石油化學公司大社廠工安意外,重傷的員工蔡宗岳經連日救治,延至昨天宣告不治
員工毒死 中石化:未穿護具 中石化大社廠前晚發生一死三傷工安意外,廠長坦承員工未依規定穿上防護衣、戴氧氣筒施工才釀禍。 SOP?
妻下班不理夫 竟為甲苯中毒 2011年 02月25日 蘋果日報 台中一對中年夫妻一起擔任油漆工,過年前承包許多粉刷工作,老公發現上工時老婆情緒都很high,下班後卻神情呆滯、對他不理不睬,原以為老婆太累,但之後症狀仍未消失,就醫才發現老婆竟是工作時吸入過量甲苯引發急性中毒,經醫師建議暫時不接觸油漆後,才逐漸恢復正常。 在油漆、強力膠等含甲苯工廠工作者,甚至常使用立可白的學生或愛美女士使用指甲油,都要每三十分鐘到戶外呼吸新鮮空氣,避免甲苯中毒。
吊掛基地台墜落 砸死大學生(2010/10/26) 台中市中山堂前學士路上,25日晚一輛吊車在吊掛基地台作業時,吊臂突然折斷,砸死在下面牽機車的1名1名大學生。 市警二分局文正派出所長劉宏存說,吊車業者是和信從桃園僱來的,疑未向市政府申請路權,非法吊掛基地台設備;還有風速是否太強,業者是否貿然施工?以及現場的人員配置是否失當?將漏夜偵訊工頭、工人與吊車駕駛,釐清肇事責任。
學校水池電死童 總務主任遭起訴 TVBS 2010-07-20 14:02 發生在去年,高雄縣鳳山中正國小,一名六年級的許同學跟弟弟以及2位鄰居,到學校地水池戲水,卻因為裝設在旁邊的投射燈漏電,許同學觸電身亡,經過10個月,家屬最後選擇原諒校方以及包商雙方,達成和解;不過檢方認為校方沒有盡到監督的責任,還是起訴學校總務主任;就怕再發生意外,現在惹禍的投射燈已經被拆除,水池旁也加註了警語。 檢方查出,工程設計師張七斗將二百三十伏特的高壓燈座設計在學童可接近的水池邊,未設計隔離設施,也沒監督工人林育龍裝漏電保護器;總務主任王弘杰驗收時僅確認投射燈能運作,三人各有疏失。考量包商已賠償家屬二百餘萬元和解,建請法院判處緩刑三至四年。
風險管控
人的行為最不可靠 真的有過扯! 為什麼會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