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申報須知及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 104年4月23日 1
一、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 二、稅 額 試 算 服 務 三、申 報 流 程 四、簡 式 申 報 書 五、一 般 申 報 書 三、申 報 流 程 四、簡 式 申 報 書 五、一 般 申 報 書 六、違 章 處 罰 2
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一) 為提升稅務行政效率並節能減紙,財政部推動所得 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立法院102年12月24日三讀 通過所得稅法第94條之1、第102條之1及第126條條 文修正案),104年適用免填發憑單之範圍,應符合 下列情形: 1、憑單填發單位於104年2月2日以前向稽徵機關申 報之103年度免扣繳憑單、 扣繳憑單、 股利憑單及 相關憑單。 2、憑單所載納稅義務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含境內居住之國人及外僑)。 上開適用免填發憑單作業之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 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憑單填發單位並應提供納 稅義務人多元且便利之申請管道,使其順利取得所 得資料。 3
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二) 實施各式憑單免填發方案後,納稅義務人得以下列管 道取得所得資料,其權益不受影響: 1、以自然人憑證或金融憑證透過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軟體於網路查詢。 2、向稽徵機關臨櫃查詢。 3、稅額試算案件,由國稅局歸戶並試算後提供納稅義 務人。 4、以稽徵機關核發的查詢碼或以稅額試算通知書列印 的查詢碼,加上身分證統一編號、戶號及出生年月日, 透過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軟體於網路查詢。 5、向憑單填發單位申請填發憑單。 4
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三) 下列情形不適用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憑單填發單位 仍應填發憑單: 1、憑單所載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 行業務事務所、信託行為受託人及非中華民國境內 居 住之個人。 2、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憑單者。 3、憑單填發單位逾期(104年2月3日以後)申報或更正 之憑單。 4、憑單填發單位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或 變更之情形所申報之憑單。 5、其他不符合前列適用範圍的憑單。
稅額試算 6
◎什麼是稅額試算服務措施? 為提供民眾更便利的報稅服務,國稅局今 (104)年會幫符合條件的納稅義務人試算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應繳納稅額或應退還稅 額,並將稅額試算通知書及相關書表寄發給 納稅義務人,或以郵簡方式通知納稅義務人 自行以憑證(自然人憑證或財政部審核通過 之電子憑證)為通行碼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 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查詢及下載 上述通知書及書表,納稅義務人免再填寫結 算申報書。 7
無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投資抵減稅額、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 扣抵類 ◎ 稅額試算-上一年度申報內容單純案件 免稅額 納稅義務人、配偶、子女、直系尊親屬 所得額 憑單類所得(含稿費及一般經紀人) 採標準扣除額 扣除額 無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投資抵減稅額、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 扣抵類 免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非屬夫妻分居申報案件 其他 8
稅額試算確認回復方式 v x 案件類別 確認書種類 書面 線上 新增電話語音 不補不退 稅額試算確認 申報書 退 稅 退 稅 稅額試算退稅 確認申報書 v (限本人延 用102年度帳 號) 繳 稅 稅額試算繳稅 取款委託書 x 已自行以 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現金 等繳納試算稅額者,即完成結算申報。 9
◎ 稅額試算確認申報流程 符合試算條件且未申請不適用者 繳稅案件 不繳不退案件 回復確認申報 1.線上登錄 2.書面確認 退稅案件 1.試算稅額通知書 2.繳款書 3.繳稅取款委託書 退稅案件 2.退稅確認申報書 不繳不退案件 2.確認申報書 1.現金、信用卡、晶片金融卡、ATM繳稅 2.繳稅取款委託書 回復確認申報 1.線上登錄 2.書面確認 10
綜合所得稅申報 一、申報時間: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 申報前一年度全年綜合所得稅,例如:104年5月申報10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所得 二、向什麼地方辦理申報? (1)可就近至任一國稅局辦理送件;或以掛號郵寄戶 籍所在地國稅局;或透過網際網路辦理。 (2)逾期申報者,僅得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 (3)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申報有應檢附的其他證明文件、 單據者,應於6月11日前逕送(寄)戶籍所在地國 稅局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 處代收。 11
三、如何申報? 申報成功 憑證申報 上傳 納 稅 義 務 人 網路申報 蒐集扣繳 所得資料 IDN+戶號 二維申報 親 送 或 郵 寄 簡式申報書 到國稅局 查調所得 人工申報 一般申報書 國 稅 局 線上回復 符合稅額 試算服務 確認申報 書面回復 電話回復 12
人工申報方式:填寫申報書 (一)簡式結算申報書:簡易案件 (二)一般結算申報書: 人工申報方式:填寫申報書 (一)簡式結算申報書:簡易案件 (二)一般結算申報書: 非簡易案件或採用列舉扣除額 之案件 13
簡式結算申報書填報說明 本申報書適用對象:簡易案件 所得屬應開具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合 作 社分配的盈餘、取自職工福利委員會的福利金,全 年收入在18萬元以下的稿費(例如講演鐘點費) 採標準扣除額、無投資抵減稅額、無重購自用住宅 扣抵稅額、無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且無須依所得基本 稅額條例規定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者。 申報時均免檢附扣(免)繳憑單。 相關所得資料可至國稅局查調所得資料(每年5月1日 至5月31日) ,申報時可參考。 14
簡式結算申報書填報說明 一、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 (1)每人免稅額85,000元。 (2)年滿70歲〔民國33年(含當年)以前出生〕 每人免稅額127,500元。 (二)扶養親屬【直系血親父母及子女、兄弟姊妹、其他 親屬(家屬)】: (1)每人免稅額85,000元。 (2)未滿20歲都可以申報扶養,20歲以上必須為就學或身 心障礙無謀生能力才可以扶養(應檢附證明文件) (3)直系尊親屬:父母年滿70歲〔民國33年(含當年)以 前出生〕每人免稅額127,500元。 主體-指租稅的納稅義務人 課體-指課稅的標的 15 15
簡式結算申報書填報說明 大陸地區人民填寫方式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扶養親屬為大陸地區人民者, 申報書相關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位填寫: (1)在臺已配發有統一證號者,請填寫該證號。 (2)無統一證號者,第1位請填9,第2位至第7 位填 註其西元出生年後兩位及月、日各兩位,第8位至 第10位空白。(例:西元1915年5月27日出生應填寫 為:9150527) 主體-指租稅的納稅義務人 課體-指課稅的標的 ※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大陸地區親屬,應檢附大 陸地區證書(親屬關係、生存證明)及財團法人海峽交 流基金會認證之證明文件。 16 16
無謀生能力的認定原則 → 扶養親屬之基本條件 注意事項: 無謀生能力的認定原則 → 扶養親屬之基本條件 (1)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 (2)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 (3)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 在校就學的認定 →具正式學籍,完成註冊手續,領有 學生證者。 17
原則:夫妻應合併申報 注意事項: 例外:(以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為例) (1)民國103年結婚或離婚的夫妻者,可選擇合併或分別申報。 (2)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者,或雖未滿60歲但沒有謀生能力,被子女扶養者,可由子女分別申報扶養 (3)在學之已婚子女,父母可申報扶養已婚但仍在校就學子女,該子女之配偶可單獨申報。 18
原則:夫妻應合併申報 注意事項: 特殊情形: (1)104年離婚的夫妻者,103年綜所稅仍應合併申報 (2)民國104年結婚的夫妻者,103年綜所稅不可合併申報。 19
原則:夫妻應合併申報 注意事項: 特殊情形: (3)10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1.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於辦理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申報時,可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2.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法院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於辦理法院裁定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20
原則:夫妻應合併申報 注意事項: 特殊情形: 3.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於辦理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申報時,可檢附通常保護令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取得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於辦理暫時或緊急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申報時,可檢附暫時或緊急保護令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4)若不符合上開規定,而無法合併申報者(不包含因工作因素分隔兩地或戶籍地不同等情形),仍應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的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由稽徵機關合併計算稅額。如須申請分別開單計稅者,請另附申請書。 21
簡式結算申報書填報說明 二、綜合所得總額 (一)同一申報戶,納稅人、配偶及受扶養之親屬(例如: 父母、子女及其他親屬)等所有人應課稅的所得收入 均應逐一填列申報。 ※應注意扶養親屬是否有應課稅所得,都要一併申報, 避免漏報少繳稅被補稅外還會有罰鍰。 (二)申報欄位:所得人姓名、所得總額、扣繳稅額或可 扣抵稅額 ※在扣繳憑單上都有這些詳細資料,應避免填寫到所 得淨額,以免漏報少繳稅被補稅外還會有罰鍰;另 外所得資料應以扣繳憑單上給付年度為申報年度。 主體-指租稅的納稅義務人 課體-指課稅的標的 22 22 22
簡式結算申報書填報說明 三、扣除額(103年度綜合所得稅) 項目1: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有薪資所得者,每人可扣除108,000元,但其全年薪資 所得總額未達108,000元者,僅得就其全年薪資所得總 額全數扣除。(扣繳憑單格式代號為50) 項目2: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 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扣繳憑單格式代號為 5A),合計全年不超過270,000元者,得全數扣除,超 過270,000元者,以扣除270,000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 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所得稅法規定分離 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23 23
簡式結算申報書填報說明 三、扣除額(103年度綜合所得稅) 項目3:標準扣除額 (1)單身者79,000元。 (2)夫妻合併申報者158,000元。 (採用列舉扣除額者,應使用一般申報書申報) 項目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者或精神疾病嚴重病人,每人可扣除108,000元 。 (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 24 24
簡式結算申報書填報說明 三、扣除額(103年度綜合所得稅) 項目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教育 學費,每人最多扣除25,000元。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 以扣除該補助之餘額列報。另就讀空大、空專及五專 前三年不適用本項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本人無此項扣除 額之適用) 25 25
簡式結算申報書填報說明 三、扣除額(103年度綜合所得稅) 項目6:幼兒學齡前特別扣除額 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 下之子女,每人每年可扣除25,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不得扣除: 一、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 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 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二、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 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金額670萬元。 26 26
簡式結算申報書填報說明 退稅方式:2種 五、利用存款帳戶退稅 (1)轉帳退稅: (2)一般退稅:郵寄退稅憑單。 於申報書「利用存款帳戶退稅」欄,填寫納稅 義 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之銀行或郵局等金融 機關存款帳戶相關資料,供國稅局直接辦理轉帳退 稅。 (2)一般退稅:郵寄退稅憑單。 (※ 國稅局不會使用ATM辦理退稅) 27 27
簡式結算申報書填報說明 繳稅方式:4 種 只有現金、ATM轉帳、帳戶扣款 、信用卡4種方式,絕無郵政劃撥方式。 1、現金繳稅 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 自行登錄列印附有條碼之的繳款書,或至稽徵機關索 取並填妥自行繳納稅額繳款書,向各代收稅款金融機 構或便利超商繳納稅款後(郵局不代收) ,將繳款書證 明聯附於申報書,辦理申報。 28 28
簡式結算申報書填報說明 便利超商繳稅 (免手續費) (1)限應繳納稅額2萬元以下者 (2)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 (3)向統一(7-11)、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 29 29
簡式結算申報書填報說明 2、ATM轉帳繳稅 (1)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籤的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納。 (2)免填繳款書,但應將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納交易明細表附於申報書,辦理申報。 (3)繳稅操作方式請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項下查詢。 30 30
簡式結算申報書填報說明 3、帳戶扣款 (1)利用納稅義務人、配偶、申報受扶養親屬在郵局的存簿儲金、劃撥儲金或金融機構銀行存款帳戶辦理。 (2)依式填寫繳稅取款委託書(非金融機構取款條)並蓋妥存款印鑑章,以結算申報截止日為提款日,裝訂於結算申報書併同申報。 (3)委託取款填報金融帳戶需為帳戶的所有人(不一定是納稅人)避免填寫錯誤未扣到款項,遭補稅並加徵滯納金(每逾2日加1%) 31 31
簡式結算申報書填報說明 六、利用信用卡繳稅 4、信用卡繳稅 (部分發卡銀行會收手續費) 4、信用卡繳稅 (部分發卡銀行會收手續費) (1)限以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名義持有的信用卡(僅能使用1 張信用卡)辦理。 (2)透過電話語音(4121111或4126666,服務代碼166#)或網際網路(https://paytax.nat.gov.tw)輸入持卡人信用卡卡號及有效期限、身分證統一編號、應自繳稅額,取得發卡機構核發的授權號碼。 (3)人工申報案件將授權號碼(6位)填載於結算申報書。 (4)勾選持卡人為 □ 納稅義務人或 □ 配偶。 32 32
簡式結算申報書填報說明 納稅義務人簽名或蓋章 □無附件 □附件: 1.繳稅取款委託書、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納交易明細表 張 納稅義務人簽名或蓋章 □無附件 □附件: 1.繳稅取款委託書、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納交易明細表 張 2.自繳稅款繳款書證明聯 張 3.其他證明文件(屬國外文件應自行節譯註記) 張 ※附件應訂好,並應書寫附件數(證明有檢送附件,避免遺失 又無法舉證已檢附) ※如郵寄申報時,請於信封左下角註明「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並掛號逕寄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 33
一般結算申報書填報說明 本申報書適用對象: (1)所得較複雜案件:同一申報戶,本人、配偶及 受扶養之親屬有以下各項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自力 耕作漁牧林礦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 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職所得、其 他所得等,應逐一填寫表格內各項欄位。 (2)採用列舉扣除額之案件 34
◎ 房屋出售課稅方式-財產交易所得 出售 成屋 出售預售屋 1. 實際買賣收入-原始成本及改良移轉費用 (1)原始成本:包括取得房屋之價金、購入房屋 達可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如契稅、印 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或公證費、仲介 費等)。 (2)移轉費用:包括出售房屋支付之必要費用 (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 2.未保存及未能提示證明文件,且稽徵機關亦查 無相關交易資料時,始依財政部頒定之財產 交易所得標準申報及核定。 出售預售屋 實際買賣收入-原始成本及改良移轉費用 35 35
◎ 10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財政部頒定) 地 區 依房屋評定現值比例計算 直轄市 臺北市 42%、48% 高雄市 8%~24% 準用直轄市之縣(即桃園縣,103 年12月25日改制為桃園市) 8%~25% 其他縣(市) 市(原省轄市) 13%~18% 縣轄市 10%~19% 鄉鎮 8%~12% 36 36
退職所得計算 103年度計算標準(假設服務年資為A年) 領取方式 計算式 所得額 一次領取(分3階 段相加計算) 介於17.5萬元×服務年資A~ 35.1萬元×服務年資A 半數 大於35.1萬元×服務年資A 全數 分期領取103全 年領取總額 大於75.8萬部分 37
變動所得 下列為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 其餘半數免稅 (1)自力經營林業之所得。 (2)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 之報酬。 (3)一次給付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超過所得稅 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部分。 (4)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 第77條規定,給予之補償。 38 38
一般扣除額(103年綜合所得稅) 列舉扣除額 捐贈 保險費 醫藥及生育費 災害損失 購屋借款利息 房屋租金支出 競選經費 標準扣除額 單身者79,000元 有配偶158,000元 經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 者、或未填列、未申報經國 稅局依標準扣除額核定後, 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 額。 39
對教育、文化、公益及慈善機構或 團體之捐贈 所得總額20% 附表二、列舉扣除額明細- -捐贈 對教育、文化、公益及慈善機構或 團體之捐贈 所得總額20% 核實認列 國防、勞軍、修復古蹟之捐贈及對 政府之捐獻 指定捐款:所得總額50% 未指定捐款:全數 直接捐贈私立學校者,則為一般捐贈,限額為20% 依私立學校法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 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捐贈 所得總額20% 20萬元/戶 (政治獻金法) 1.政黨(平均得票率>2 %) 2.政治團體 3.擬參選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 總額不得>10萬元) 40
【注意!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必須在同一申報戶內】 附表二、列舉扣除額明細- -保險費 對象-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 人身保險 勞工保險 國民年金保險 軍、公、教保險 每人每年限額 24,000元 全民健康保險 無金額限制 主體-指租稅的納稅義務人 課體-指課稅的標的 【注意!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必須在同一申報戶內】 41
公立或健保特約護理之家-需有醫師診斷證明 證明書及醫療收據 附表二、列舉扣除額明細- -醫藥及生育費 對象-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 公立醫院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 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 國內 公立養護中心醫療部分應單獨開立收據 公立或健保特約護理之家-需有醫師診斷證明 證明書及醫療收據 國外公立醫院 國外財團法人組織醫院 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者 國外 42
附表二、列舉扣除額明細- -災害損失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地震、風災、 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災害損失,以及火 災波及鄰房所給付的損害賠償費等,扣除保險賠償 及救濟金之後的餘額,可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 無金額限制。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 扣除。 2. 災害損失必須在災害發生後30日內準備損失清單及 證明文件,報請當地稽徵機關勘查出具證明。 3. 未報經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但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 其損失屬實者,仍應核實認定。 43
附表二、列舉扣除額明細-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 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 數額以30萬元為限。 2. 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 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 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1屋 為限。 3. 所有權登記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4. 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 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5. 應檢附當年度支付購屋貸款之利息單據。 44
附表二、列舉扣除額明細- -房屋租金支出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 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 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 元為限。 2. 同年有房屋租金支出與購屋借款利息者,雖期間 並未重疊,亦僅能擇一申報認列。 3. 應檢附文件: 租賃契約書及付款證明等資料影本。 該年度已辦竣戶籍登記或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 業務使用之切結書等。 45
附表三、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小屋換大屋) 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稅額, 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重購其他自用住宅房 屋若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可自應納所得稅額中扣 抵或退還。先購後售者亦可適用。 定 義 條 件 1. 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 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 2. 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房屋。 3. 重購自用住宅房屋的價格高於出售的價格。 檢 附 文 件 1. 買賣契約書-公契或私契。 2. 出售及重購年度的建物權狀影本。 3. 重購及出售年度之戶口名簿影本。 46
附表三、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小屋換大屋) 出售 財交所得 購入(後) 2年內 申請退還 購入(先) 2年內 申請扣抵 47
附表五、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 1. 凡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將所得發生處所名 稱、地址及所得額,詳細填列,併同臺灣地區來 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2. 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含扣繳、自繳,須附 納稅證明)准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額, 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所得,而依其適用稅 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3. 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應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 所核發之公證書後,再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 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目前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驗證後之,供稽徵機關核認。 48
應納稅額計算:合併計稅(第1欄計算式 ) - 應補稅額 應納稅額 綜合所得總額 - 全部免稅額 全部扣除額 = 綜合所得淨額 × 稅率 - 投資抵減稅額(附表四) 重購自用住宅扣抵 稅額(附表三) 大陸地區已納稅額可 扣抵稅額(附表五) 全部扣繳稅額及可 扣抵稅額 應補稅額 應納稅額 綜合所得總額 - 全部免稅額 全部扣除額 = 綜合所得淨額 × 稅率 - 累進差額 = 應納稅額 綜合所得淨額 49
未辦理結算 申報的後果 退稅案件不 主動核退 不適用列舉 扣除規定 罰鍰倍數 提高 核課期間 7年 50 主體-指租稅的納稅義務人 課體-指課稅的標的 50
過失不能免罰 對稅法的相關規定,民眾必須去了 解,如果因不知法令之規定而被以 漏稅裁罰,是不能主張「不知法令 規定」而予免罰。 免罰標準: 所得額短漏250,000元且漏稅額15,000元 51
違 章 罰 鍰 所得額短漏25萬元且 漏稅額1.5萬 不論短漏金額 皆處1倍 漏稅罰 1.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 2.夫妻分開申報 違 章 罰 鍰 所得額短漏25萬元且 漏稅額1.5萬 1.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 2.夫妻分開申報 已辦理結算申報 短漏報所得 未辦理結算 申報 不論短漏金額 皆處1倍 漏稅罰 已填 報扣 免繳 所得 0.2 倍 未填 報扣 免繳 所得 0.5 倍 分 散 所 得 1 倍 已填 報扣 免繳 所得 0.4 倍 未填 報扣 免繳 所得 1 倍 分 散 所 得 1.5 倍 52
簡 報 結 束 敬 請 指 教 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