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 据 学 基 础 石滨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全国省级卫生监督员执法能力培班讲座 卫生部全国医疗服务标准委员会 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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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据 学 基 础 石滨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全国省级卫生监督员执法能力培班讲座 卫生部全国医疗服务标准委员会 委员 卫生部全国医疗服务标准委员会 委员 四川省卫生厅卫生决策咨询委员会 委员 四川省卫生行政执法法律咨询委员会 委员 四川省律师协会医事法学专委会 委员 四川省卫生法治研究中心 研究员 攀枝花市卫生监督局 主任医师 石滨

证据相关概念 概 念 特 征 证据力与证明力

概 念 在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 真实情况的根据; 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各种客观事实。

证据载体 (1)为人所感知。 (2)在现场和现场外遗留反映案件事实以及与之相关的事实的痕迹、物品、文字材料,即反映案件事实的信息依附于物这一载体。 没有载体 不可能收集 不能成为证据

诉讼证据 证据材料:又称证据资料 证据资料 证据 查证属实 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执法人员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证据材料:又称证据资料 证据资料 证据 查证属实

特 征 (1)客观性: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而非猜测虚构之物。 (2)关联性:证据必须与证明对象有客观的联系。 (3)合法性: 特 征 (1)客观性: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而非猜测虚构之物。 (2)关联性:证据必须与证明对象有客观的联系。 (3)合法性: a.当法律对证据形式、证明方法有特别要求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b.对证据的调查、收集、审查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非法取得的证据法官据具体情况裁量决定是否排除

证据力: 证据力又称证据能力,是证据材料在法律上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它是被人为赋予的资格能力,与证据的合法性密切相关,具体体现为合法方法、合法形式、合法的来源以及法定的审查程序等几个方面。是证据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 证据能力 证据适格性、证据资格

证明力: 证明力是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它是证据本身固有的内在的证明能力。证明力与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密切相关,是证据所必须具备的内容要件。

证据力与证明力 证据力 证明力 客观性 关联性 形式要件 内容要件 合法性

证据的种类 把握各种证据的概念、特点、准确识别各种证据 理解各种证据的证明力 各种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

证据种类: 证据种类按其存在形式划分,由国家法律加以明确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同时法律对每一种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都作了具体规定,司法人员和当事人等在诉讼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视听资料 证据种类: 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被害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视听资料

证 明 标 准 刑事诉讼:“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民事诉讼:“盖然性占优势”,真实性大于不真实性。 行政诉讼:介于二者之间 限制人身自由、听证程序、一般程序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其它程序 “盖然性占优势”。

一、物 证 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场所等 概 念 物证与物证的固定和保全 概 念 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物证与物证的固定和保全 用来提取、固定和保全物证的相片、笔录不是物证。其中,相片等如是在勘验过程中拍摄的,应视为勘验笔录的组成部分,否则,应视为物证的固定方法,作为物证使用的仍是物证本身。 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场所等

一、物证 1.以物质的存在方式证明案件事实. 2.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一般表现为间接证据 特 点 1.以物质的存在方式证明案件事实. 2.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一般表现为间接证据 4.证据意义通常并不十分明显.只有通过人的能动作用去发现、识别、挖掘它与案件的客观联系,才能发挥证明作用。

一、物证 物证的意义: 1.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有效手段。 2.是检验鉴别其它证据真实性、可靠性的客观依据。 3.是促使犯罪分子认罪服法和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如实陈述案情的有力武器。 4.是进行法制宣传的重要工具。

一、物证 行政诉讼物证的主要来源: 来源于行政案件的发生过程中或行政执法程序中,其物证的表现形式也各是各样,十分广泛。如非法经营的物品、变质的食品、违禁物品等。

对物证的要求 (一)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二、书证 1.概念 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文字、符号、图画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文件和一切物品。 2.特征 直接证明性:有具体明确的内容,能直接判明与案件联系. 稳定性:形式相对固定。 物质性:具有反映内容的物质载体。 思想性:利用文字、符号、图画表达思想。

二、书 证 书证的意义: 1.书证在各种诉讼活动中是使用最为广泛的证据。 2.书证是以其在客观载体上记载、表述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具有意思表示明确、具体、形象的特点,使常人一看便知。 多数情况下属直接证据

二、书 证 3.书证是以一定的物质材料为客观载体,只要文字、符号和图案等在特定的客观的载体上生成和保存下来,其表述的特定思想内容也就固定下来。 4.书证(尤其是原始书证)是审查其它证据是否真实、可靠的重要依据。

二、书 证 3.书证与物证 区别 证明方式不同:书证以其内容来证明案情; 物证则以其外部特征、材料属性来证明案情 联系 书证是广义的物证(实物证据) 证明力具有共同特点,即客观真实性强 有些证据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对书证的要求 正面确认! (二)提供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二)提供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正面确认!

对书证的要求 (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四)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为书证的具体表现形式

二、书 证 在一贪污案件中,检察院由被涂改的账册查出犯罪嫌疑人贪污的数额,该账册为何种证据? 如检察院根据涂改的账册中笔迹的鉴定确定了进行涂改的人,则该账册为何种证据? 书证 物证

二、书 证 一起古建筑案中,用以证明房屋修建年代的刻有修建时间的墙砖,属:( ) a、书证 b、物证 c、既是书证也是物证    d、既非书证,也非物证 C

三、证人证言 1.概念 2.特点 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做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  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做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 2.特点 内容:证人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证人对案件情况的分析、判断、评论不是证人证言 证明力:不稳定性和多变性 主 体: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三、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的意义: 1.证人证言的内容与案件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相联系,往往能证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中的部分和全部内容. 2.证人证言具有较强的客观真实性. 3.证人证言是“活”的证据,具有生动、直观、直接的属性。 4.证人证言还有可能反映案件的有关证据线索。

三、证人证言 (当事人 当事人陈述) (单位? 书证) 有利害关系人可以成为证人! 3.证人的资格条件 知道案件情况 有作证能力(辨别是非,正确表述)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非当事人 公民个人 证人具有优先地位 刑事诉讼中的见证人,应视为“特殊的证人” (当事人 当事人陈述) (单位? 书证) 有利害关系人可以成为证人!

三、证人证言 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司机轧死两个儿童后逃逸,没有成年的目击者,只有一个4岁半的小女孩在现场附近玩耍。根据小女孩的叙述,肇事车辆为电视广告见过的“XX牌1041大货车”,并指认广告图片上的天蓝色XX牌1041大货车与肇事车辆一样。以此为线索,最后破了案。

见 证 人: 见证人: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应办案人员要求对某些法律行为进行见证的人。如勘验、检查等。 见证人≠ 证人

对证人证言的要求 注意反映收集动作主动性! (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三)注明出具日期; (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注意反映收集动作主动性!

三、证人证言 D 某伤害行为发生时,除当事人外,还有下列4个人在场,其中( )不能作证人。 A.张某是盲人 B.王某是聋哑人  C.李某是一年级小学生,聪明伶俐,学习成绩好  D.赵某患精神分裂症,前不久重伤他人,但法院判决其不负刑事责任 D

四、当事人陈述 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一是对自己不利事实的陈述; 二是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

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要件 1.在陈述的主体上,必须是案件的适格的当事人(原告人、被告人、第三人及共同诉讼人)。 2.在陈述的内容上,只能是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而不包括当事人有关诉讼请求,适用法律的意见等的陈述。 3.在陈述的形式上,即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4.在陈述的时间上,必须在诉讼开始到当事人最后陈述程序结束这一段时间内。

四、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的特点: 1.真实性:当事人是对争议案件的事实情况了解和掌握得最直接、最全面,也是最深刻的人。 2.虚假性:当事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并且有强烈的胜诉欲望,深深地打上了虚假性、主观性、片面性的烙印。 3.争辩性: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和事实或者说为了反驳对方当事人提出 的不利于己的主张和事实,总是不断地提出有利于己的事实证据,成为诉讼双方对抗的最直接体现者。

四、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的意义: 1.有助于法院确定管辖权,划定案件的审理范围。 2. 有助于法院查清案情,正确断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有助于迅速解决纠纷,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 4.有助于法制宣传,培养和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

四、当事人陈述 2 .当事人承认(自认) 含义 当事人作出的认同对方当事人事实主张的意思表示 当事人承认有别于当事人对诉讼请求的承认。 法律效力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四、当事人陈述 承认构成要素 承认的时间:诉讼上的承认,不包括诉 讼外的承认 承认的对象:由当事人向审理该案的审判人员做出 承认的时间:诉讼上的承认,不包括诉 讼外的承认 承认的对象:由当事人向审理该案的审判人员做出 承认的方式:明确的意思表示为原则,默示为例外

四、当事人陈述 时间条件:法庭辩论终结前 情形条件: 承认撤销: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时间条件:法庭辩论终结前 情形条件: 对方当事人同意 充分证据;受胁迫或重大误解;与事实不符。

行政执法中当事人自认的效力? 当事人自认是指当事人作出的认同行政执法部门事实主张的意思表示。它具有“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从而免除行政执法部门相应举证责任”的法律效力。 但涉及身份关系的自认除外。

当事人自认的构成要件: 1.自认主体:必须是案件的适格的案件当事人。 2.自认内容:只能是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 3.自认形式:明确的意思表示为原则,默示为例外。最好是书面的,如果是口头的必须由两名监督员详细记录,并经当事人确认。 4.自认时间:必须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开始到案件终结(行政处罚作出前)时间段内。

当事人自认撤销 是指当事人在案件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行政执法部门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行政执法部门的举证责任。 充分证据证明受胁迫 当事人自认撤销 充分证据证明重大误解 相反证据足以推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在庭审中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事实予以认定。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在不受外力影响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认可的,可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对方当事人予以否认,但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进行反驳的,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审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75.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五、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根据所提供的案件材料,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作出的结论。 制作人是鉴定人 解决专门问题(事实而非法律) 结论性的判断

五、鉴定结论 鉴定人的条件 公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指派和聘请的 有鉴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术手段 与鉴定的案件之间无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

五、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的意义: 一、鉴定的认识意义 (一)对专门性问题的科学性认识 (二)延伸法官的认知能力 (三)提供各方达成共识的基础

五、鉴定结论 二、鉴定结论的证明作用: (一)作为证据形式的鉴定结论 (二)直接证明作用 鉴定结论用于否定同一时,其证明作用是绝对的,但用于认定同一时,其作用有限。 (三)间接证明作用 (四)印证和补强作用 三、鉴定结论的判断作用 正确无误 认定案件事实基准

对鉴定结论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六、勘验、检查及现场笔录 概 念 办案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载,并由勘验、检查人员和现场见证人签名的一种书面文件。

六、勘验、检查及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对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物证,就地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时所作的记录。 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当场处罚或现场采取行政措施所作的记录。包括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当事人进行的讯问笔录。现场笔录应当经当事人核对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由当时在场的证人签名,最后由制作笔录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签名后才能作为证据材料向法庭提供 与书证区别重点是现场检查时

六、勘验、检查及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书面形式反映现场和物品的客观情况,而不是以物品和现场本身的形状、特征直接证明案件事实,所以它即非书证,也不是物证,而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

六、勘验、检查及现场笔录 由侦查、审判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主持制作。 邀请见证人见证,通知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 制 作 由侦查、审判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主持制作。 邀请见证人见证,通知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 应由勘验人等签字或者盖章。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现场检查笔录(不使用结论性推论性语言) 现场笔录 现场询问笔录(不使用威胁性易误解语言) 现场笔录必须反映出时间梯度!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199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9号令) 第十八条:“卫生执法人员应分别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并当场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不能签名也应注明情况 证人拒绝签字的最好不得采用此方法解决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199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9号令) 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不能签名也应注明情况

两名卫生执法人员 签名并注明原因: 当事人拒绝对现场笔录核对签名或不能签名,现场其他人也拒绝见证签名或现场无其他人在场,只要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原因,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对现场笔录的法定证据形式要求。 不能签名也应注明情况 证人拒绝签字的最好不采用此方法解决

对证人证言的要求 (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三)注明出具日期; (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注意: 证人拒绝签字=拒绝做证 尽量说服证人签字,而不采用两名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原因解决; 但若证人坚决拒绝签字,而该份证人证言又对案件查处非常重要,也应及时采用两名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原因固定证据。 抗辩点: 1.现场证人询问笔录属现场笔录﹙有人认为属于书证类﹚; 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承认规章对现场笔录和书证的规定效力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规章明确规定对证人的现场询问笔录可以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原因。

七、视听资料 信息量大、形象逼真,具有较强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同时又容易被变造或伪造。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反映的图像和音响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信息量大、形象逼真,具有较强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同时又容易被变造或伪造。

七、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的意义 1.视听资料为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提供了直观的、动态的证明手段。 2.为司法公正提供了新的保障手段。 3.视听资料促进了收集证据和法庭举证方式的革新。

七、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特点: 1.视听资料表现为含有一定科技成分的载体。 2.视听资料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和逼真性。 3.视听资料具有动态直观性。 4.对视听资料的收集和审查判断都需要科学技术。

七、视听资料 1.按表现形式视听资料可划为以下几种: 录音资料 录像资料 电子计算机储存资料 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信息资料 该种视听资料与鉴定结论:这种信息资料完全是仪器自行运动分析后显示的数据资料。无需任何人承担法律责任

七、视听资料 BD 以下属于视听资料的有( ) A、贩卖淫秽物品案中的淫秽录像带 B、电脑储存的指纹库 C、讯问犯罪嫌疑人制作的录像带 以下属于视听资料的有( )  A、贩卖淫秽物品案中的淫秽录像带  B、电脑储存的指纹库  C、讯问犯罪嫌疑人制作的录像带  D、毒犯经过机场安检时有关设备发出的报 警和图像 BD

七、视听资料 关于公民自行录制的他人的谈话所形成的视听资料的证据力问题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在我国非法取得的证据由法官据具体情况裁量决定是否排除

案例    1992年7月13日凌晨,在杭(州)肖(山)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事故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有被害人的血迹。尸体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留下的摩擦痕迹。被害人手腕上的手表已被摔坏,时针指在5点50分。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有妇女张某对侦查人员说,她丈夫告诉她,事故发生时,他行走在离事故现场5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逃离而去。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记明事故发生地距肖山15公里。肖山市交通管理局通过公路收费站的录像查明,5点50分左右曾有二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处。其中有一辆肖山某厂车辆。经侦查人员查看,该车上有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厂调度证明司机刘某13日早晨5点55分回厂。侦查人员询问刘某和与司机同车的赵某,两人均否认他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肇事。

物证 物证 物证 物证 书证 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 证人证言  1992年7月13日凌晨,在杭(州)肖(山)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事故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有被害人的血迹。尸体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留下的摩擦痕迹。被害人手腕上的手表已被摔坏,时针指在5点50分。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有妇女张某对侦查人员说,她丈夫告诉她,事故发生时,他行走在离事故现场5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逃离而去。 物证 物证 物证 物证 书证 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 证人证言

书证 视听资料 物证 证人证言 书证 证人证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记明事故发生地距肖山15公里。肖山市交通管理局通过公路收费站的录像查明,5点50分左右曾有二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处,其中有一辆肖山某厂车辆。经侦查人员查看,该车上有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厂调度证明司机刘某13日早驾车从杭州返回肖山,下车后脸上有慌张的神色。出车登记表记明司机刘某13日早晨5点55分回厂。侦查人员询问刘某和与司机同车的赵某,两人均否认他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肇事。 视听资料 物证 证人证言 书证 证人证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证 据 的 分 类 把握各类证据的分类标准, 准确识别各类证据 掌握各类证据的证明力特点 掌握各类证据的运用规则

证据的分类与证据种类 1 .联系 种类,也是一种分类。 证据种类的划分与证据分类是一种交叉关系。 2 .区别 性质不同。 效力不同。 区分标准不同。

证据分类与证据种类的关系 证据分类 证据种类 划分标准和数量不同 多个划分标准,如证据表现形式、证据来源、证据的证明作用、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等;证据分类虽然有多个划分标准,也可以根据此将证据分为几类,但按两分法只能把一类证据分为对应的两种,如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等。 一个划分标准(证据的存在形式); 证据按其存在形式一个标准可以分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多种 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同 证据分类是一种理论上的划分,因而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证据种类由国家法律加以明确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同时法律对每一种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都作了具体规定,司法人员和当事人等在诉讼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 否全面反映证据的特点不同 由于是按不同标准和从不同角度对各类证据进行比较和分析,因而能够揭示各类证据的认识规律和运用规则,故能弥补证据种类划分上的不足 证据种类囿于划分标准大意而具有狭隘性,因此对证据的来源、证明力的强弱等均无法反映

一、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以证据的来源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1.概念 以证据的来源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又称从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或原生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 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即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从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故又称为非第一来源的证据或派生证据。

一、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2.划分标准 证据的来源:即以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为划分标准,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即为原始证据,反之,为传来证据。 证据本身的表现形式是否为复制品不是划分标准

一、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特点 1.原始证据与案件事实有直接关系。 2.原始证据的证明价值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3.原始证据的证明价值不是固定不变的。

一、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传来证据特点 1.传来证据与案件事实没有直接关系。 2.在某些情况下传来证据的证明价值大于原始证据。 3.传来证据必须有确切的出处或经过查证属实。

一、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运用规则 1.应当尽量收集和使用原始证据。 2.对于亲自感知案件事实的证人和当事人,应当尽可能地亲自询问,并制作详细的询问笔录。 3.凡是能够将原始证据附卷的,都应当附卷作为定案的根据。(不必要都做证据先行保存) 4.对原始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的审查必须依法进行。

一、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传来证据运用规则 1.尽可能收运用最接近于原始证据的传来证据。 2.必须查明传来证据的来源和出处. 3.传来证据必须与其它证据互相印证.

一、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传来证据同传闻证据不同: 含义不同。传闻证据指在审判或讯问时作证的证人以外的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范围不同。第一,传闻证据仅限于人的陈述,不包括实物证据,而传来证据既包括言词证据也包括实物证据;第二,证人当庭陈述以外的陈述都是传闻证据,具体包括证人转述他人的陈述,证人以书面陈述代替到庭口头陈述,以及证人在庭外陈述的笔录。而上述传闻中只有证人转述他人的陈述是传来证据。 运用规则不同。英美法系的传闻证据规则是一般性排除。

一、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在一起借款纠纷案中,原告起诉时向法院提交了由被告书写的借据的复印件,在庭审中又提交了原件。 在一起杀人案中,周某向公安机关陈述,其兄告诉他曾亲眼目睹王某持刀杀了被害人赵某。 在一起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中,犯罪人首先手写反动标语,然后复印成若干份广为散发,造成了严重后果。

二、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根据证据存在和表现形式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1 .概念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因而又被称为人证。 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作广义上的物证。

把握证据的种类即可把握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 二、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2 .范围 言词证据 当事人陈述;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 实物证据 物证、书证、音像证据、勘验笔录等。 把握证据的种类即可把握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

二、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3 .划分标准 划分标准是证据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不能因言词证据的记载方式表现为实物而影响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划分。

二、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4 .特点 言词证据:生动、形象、具体,能够从动态上证明案件事实。但言词证据客观性较差,易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 实物证据:客观性、稳定性强,不易失真。但是实物证据人称“哑巴证据”,易被毁灭,伪造、顶替,依赖于一定的外界条件。同时,实物证据的关联性不明显,并且只能从静态上证明案件事实。

二、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的运用规则 1.收集言词证据不得采用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它非法方法,并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和知道案情的公民的有客观地提供证据的条件。 2.审查言词证据应注意有无影响其真实性的客观因素。 3.在法庭调查阶段,言词证据通过讯问、询问或宣读等方式提出,必须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并经过法庭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实物证据的运用规则 1.收集实物证据应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并及时进行,以防止由于自然或人为因素而使实物证据灭失、毁损或被伪造。 2.审查实物证据应注意有无伪造、变造或者由于客观环境影响而发生变形、损坏或灭失的情况。 3.在法庭调查阶段,实物证据由一方当事人向法庭和对方当事人出示和播放,双方进行质证并经过法庭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1 .概念 有罪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是加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据。也叫控诉证据。 无罪证据:是指反驳控诉,能够证明犯罪事实不存在,或者是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以及减轻他们刑事责任的证据。又称辩护证据。

三、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2.划分标准 划分标准是证据的内容和作用。 不能根据证据由哪一方提供来划分。

三、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的运用规则 1.全面收集有罪或无罪证据并注意收集是否具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证据。 2.要做到有罪证据确实充分,并排除无罪和罪轻的可能。 3.如果经过反复调查或审核,仍然是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并存,即认定有罪、罪重的证据不足,证明有罪、罪轻的证据未被排除,应当作出无罪或罪轻的处理。

四、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1 .概念 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四、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2 .划分标准 划分标准是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 证明关系 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是直接的。 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是间接的

四、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的特点 1.直接证据的内容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内容是重合的,一般不会发生矛盾。 2.直接证据多表现为言词证据。 3.直接证据数量较少。

四、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间接证据的特点 1.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2.间接证据种类繁多,形式多样。 3.间接证据多表现为实物证据。 4.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方法繁杂,难度较大。

四、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案件主要事实 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即何人何事 民事诉讼: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 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事实

四、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同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并不相干,不能将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同原始证据、传来证据相混淆,不能认为直接证据就是原始证据,传来证据只能是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可以是原始证据,也可以是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3 .范围 直接证据主要有: A.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当事人的陈述 B.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 C.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 D.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音像证据 间接证据:范围是相当广泛的,难于分类概括。一般说来,只能证明时间、地点、工具、手段、结果、动机等单一的事实要素、案件情节的证据,都是间接证据。

行政诉讼中的直接证据 1.行政案件当事人的陈述。 2.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或其委托的人关于具体行政行业合法与不合法的陈述。 3.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在场人员所作的关于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证言。 4.能够证明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业是否合法的书证。

四、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5 .运用规则 直接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必须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的询问、质证,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孤证不能定案。 直接证据必须得到间接证据的印证,才能认定案件事实。

四、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5 .运用规则 间接证据 真实。必须审查每个间接证据是否真实可靠。 关联。必须审查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的内在联系,防止把那些与案件毫无关系的材料,当作间接证据加以收集和运用。 协调。必须审查各间接证据之间是否互相衔接,互相协调一致,互相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 排他。所有的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对案件只能作出一个正确的结论。这种结论必须具有肯定性和真实性,并且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

间接证据运用重点 1.客观、关联、合法、科学 2.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3.证据与事实协调一致 4.排除其它可能、结论唯一 言词证据 多为直接证据 实物证据 多为间接证据

练 习 根据诉讼证据的( ),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A.存在 B.表现形式 C.来源 D.证明方式 C

练 习 ABCD 书证可能是( )。 A.原始证据 B.传来证据 C.直接证据 D.间接证据

练 习 鉴定结论在诉讼中可能成为( )。 A.物证 B.直接证据 C.言词证据 D.实物证据 BC

练 习 B 王某亲眼目睹被告人李某持刀杀死了被害人丘某,王某的证言属于( )。 A. 辩护证据 B. 控诉证据 C. 间接证据 练 习 王某亲眼目睹被告人李某持刀杀死了被害人丘某,王某的证言属于( )。 A. 辩护证据 B. 控诉证据 C. 间接证据 D. 传来证据 B

练 习 B 下列证据中,既属于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证据的是( )。 A. 被告人认罪的供述 B. 证人听到被害人哭声的证言 C. 赃物的复制品 练 习 下列证据中,既属于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证据的是( )。 A. 被告人认罪的供述 B. 证人听到被害人哭声的证言 C. 赃物的复制品 D. 鉴定结论的抄件 B

练 习 CDE 孙某杀人,在现场留下一只鞋,被侦查人员在勘查现场时提取作为证据,可能属于( ) A. 传来证据 B. 直接证据 练 习 孙某杀人,在现场留下一只鞋,被侦查人员在勘查现场时提取作为证据,可能属于( ) A. 传来证据 B. 直接证据 C. 控诉证据 D. 间接证据 E. 原始证据 CDE

练 习 AD 下列证据既是传来证据也是直接证据的是( )。 A. 证人听某甲讲的犯罪事件是某乙所为的证言 B. 现场提取的指纹 练 习 下列证据既是传来证据也是直接证据的是( )。 A. 证人听某甲讲的犯罪事件是某乙所为的证言 B. 现场提取的指纹 C. 带血迹的匕首 D. 被害人从朋友那里得知犯罪人是张某的陈述 AD

练 习 B 甲在追索乙借用他的1000元的诉讼中,向法院提交了乙向他商借1000元的亲笔书信一封,这封信是( ) 练 习 甲在追索乙借用他的1000元的诉讼中,向法院提交了乙向他商借1000元的亲笔书信一封,这封信是( ) A.原始的直接证据 B.原始的间接证据 C.派生的直接证据 D.派生的间接证据 B

1992年7月13日凌晨,在杭(州)肖(山)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事故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有被害人的血迹。尸体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留下的摩擦痕迹。被害人手腕上的手表已被摔坏,时针指在5点50分。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有妇女张某对侦查人员说,她丈夫告诉她,事故发生时,他行走在离事故现场5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逃离而去。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记明事故发生地距肖山15公里。肖山市交通管理局查明,5点50分左右曾有二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处。其中有一辆肖山某厂车辆。经侦查人员查看,该车上有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厂调度证明司机刘某13日早晨5点55分回厂。侦查人员询问刘某和与司机同车的赵某,两人均否认他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肇事。

传来证据:妇女张某的证言 原始证据:其他 言词证据: 被害人死因的法医鉴定结论(鉴定结论) 妇女张某的证言(证人证言) 厂调度的证言(证人证言) 司机刘某的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与司机同车的赵某的证言(证人证言)

实物证据: 被害人尸体(物证) 被害人骑的摩托车(物证) 汽车急刹车留下的摩擦痕迹(物证) 摔坏的手表(书证) 勘验笔录(勘验笔录) 里程碑(书证) 车上漆皮新脱落的痕迹(物证) 出车登记表(书证) 录像带(视听资料)

无罪证据: 有罪证据:其他均为有罪证据 地上刹车的痕迹 摔坏的手表、里程碑和出车表三个书证所证明的内容,构成一个辩护证据 录像带 司机刘某的陈述 与司机同车的赵某证言 有罪证据:其他均为有罪证据

直接证据: 妇女张某的证言 司机刘某的陈述 与司机同车的赵某证言 间接证据:其他均为间接证据

证据效力(最佳证据原则) (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 (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证据效力(最佳证据原则) (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五)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六)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证据效力(最佳证据原则) (七)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八)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九)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对提交材料的要求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为什么取证? 取什么证?证明什么? 证据分组(一)→相应证明事实 证据分组(二)→相应证明事实 …… 证据分组(N)→相应证明事实 证据目录

证据1 XX门诊部法定代表人黄XX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 证据2 XX门诊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共3页; 证 据 目 录 证据1 XX门诊部法定代表人黄XX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 证据2 XX门诊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共3页; 证据3 2007年3月1日对XX门诊部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 证据4 2007年3月1日对XX门诊部王XX所作询问笔录1份1页; 证据5 2007年3月1日对患者彭XX所作询问笔录1份2页; 证据6 2007年3月2日对XX门诊部收费室工作人员林XX所作询问笔录1份2页; 证据7 2007年3月2日对XX门诊部临时管理人员黄XX所作询问笔录1份2页; 证据8 2007年3月7日对XX门诊部法定代表人黄XX所作询问笔录1份3页; 证据9 XX门诊部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1页; 证据10 现场检查发现并由XX门诊部提供的患者罗XX的“妊娠接受人流手术志愿 书”、“人工流产(负压吸宫、钳刮)术术前知情同意书”、“XX医院麻醉 协议书”各1份共3页; 证据11 现场检查发现并由XX门诊部提供的患者彭XX及其妻子王XX的“STD检验 报告单”、“精液分析报告”、“治疗单”各式各1份共3页; 证据12 现场检查发现并由XX门诊部提供的“XX医院收费清单”共8页; 证据13 现场检查发现并由XX门诊部提供的科别为“不孕不育”字样的“XX门诊部 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及“XX医院子宫、输卵管生殖器官诊治报告”共100页; 证据14现场检查发现并由XX门诊部提供的“逐日门诊病人登记本”4本共248页; 证据15现场检查发现并由XX门诊部提供的吴XX等患者的“XX门诊部病历本”共25 本。 制作时间:200X年3月18日

证据分组 证据一组 证据8 、2007年3月2日对XX门诊部法定代表人黄XX所作询问笔录1份3页;

证据二组 证据3、 2007年3月1日对XX门诊部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 证据1、2007年3月1日对XX门诊部王XX所作询问笔录1份1页; 证据7、 2007年3月2日对XX门诊部临时管理人员黄XX所作询问笔录份2页; 证据8 、 2007年3月2日对XX门诊部法定代表人黄XX所作询问笔录1份3页; 证据9 、XX门诊部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1页; 证据10、现场检查发现并由XX门诊部提供的患者罗XX的“妊娠接受人流手术志愿书”、“人工流产(负压吸宫、钳刮)术术前知情同意书”、“XX医院麻醉协议书”各1份共3页; 证明:XX门诊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活动。

证据三组 证据4、 2007年3月1日对XX门诊部王XX所作询问笔录1份1页;

证据四组           证据3 、2007年3月1日对XX门诊部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 证据4、2007年3月1日对XX门诊部王XX所作询问笔录1份1页; 证据5、 2007年3月1日对患者彭XX所作询问笔录1份2页; 证据6、 2007年3月2日对XX门诊部收费室工作人员林XX所作询问笔录1份2页; 证据7、 2007年3月2日对XX门诊部临时管理人员黄XX所作询问笔录1份2页; 证据8、 2007年3月2日对XX门诊部法定代表人黄XX所作询问笔录1份3页; 证据2 、 XX门诊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共3页; 证据9、 XX门诊部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1页; 证据11、 现场检查发现并由XX门诊部提供的患者彭XX及其妻子王XX的“STD检验报告单”、“精液分析报告”、“治疗单”各式各1份共3页; 证据13 、 现场检查发现并由XX门诊部提供的科别为“不孕不育”字样的“XX门诊部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及“攀枝花市光明医院子宫、输卵管生殖器官诊治报告”共100页; 证据14、 现场检查发现并由XX门诊部提供的“逐日门诊病人登记本”4本共248页; 证据15、 现场检查发现并由XX门诊部提供的吴XX等患者的“XX门诊部病历本”共25本。 证明:XX门诊部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了不孕不育诊疗活动。      200x年3月18日制作

行政诉讼证据运用 举证责任分配及期限 行政诉讼证据来源 举证不能后果 行政诉讼证据认定 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证据补充限制

行政诉讼证据特点 1.行政诉讼证据所要证明的最终事实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2.行政诉讼被告(行政主体)必须自始至终地承担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定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证据特点 3.行政诉讼被告(包括被告代理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证人和原告收集证据 4.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收集证据的权力,而无收集证据的义务,其主要任务是审查判断证据

举证责任概念 举证责任:指当事人双方必须就应当由自己举证的事实加以证明,否则便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诉讼后果的诉讼法律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意义 1.使当事人以及其它诉讼参加人以慎重的态度参加诉讼,积极主动地收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因而有利于防止滥诉。 2.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有利于法院集中精力运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 3.确定举证责任人的前提在于对双方当事人争议标的合法性与否的假定,作出何种假定取决于根据案件的性质确定保护的对象。

举证责任分配及期限 行为责任:由谁举证 后果责任:举证不能和举证不足的后果 由谁承担 证明对象: 法律依据 举证责任: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谁举证 行为责任:由谁举证 后果责任:举证不能和举证不足的后果 由谁承担 事实根据 证明对象: 法律依据

举证责任分配及期限 依据法治原则,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由此产生对行政机关的两项基本要求 一是根据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在有充分事实根据的基础上,才能对当事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即“先取证,后决定”;

举证责任分配及期限 二是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明确的法律规定,才能对当事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后,行政机关应当有责任证明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的。

举证责任分配及期限 对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有争议的,如果被告不能举证,应当以原告提供的证据为依据。

举证责任分配及期限 被告在第一审庭审结束前,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法院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举证责任分配及期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举证责任分配及期限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提交材料: 行政诉讼: 时 间: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 提供材料: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 时 间: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 提供材料: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 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行政复议: 时 间: 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 之日起十日内 提供材料: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 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 材料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提交材料: 全部证据 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书面答复 行政诉讼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的证据来源 1.被告举证: 由被告行政机关负担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证据的主要来源。 2.原告举证 3.法院依职权收集和保全证据

行政处罚的证明体系(4?) 谁? 主体认定 做了什么? 产生了什么后果? 事实依据 应当怎样处理?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的证据来源 被告举证 1.事实依据 (1)提供当事人行为违法的事实依据。 (2)提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具有充分事实根据的证据。 (3)提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和要件的证据。

行政诉讼的证据来源 被告举证 2.法律依据 提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规范性文件依据

行政诉讼的证据来源 被告举证 3.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行政诉讼的证据来源 被告举证 4.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行政诉讼的证据来源 被告举证 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审理行政案件依据——宪法 国家行政权力的来源和行政权力的基本原则; 行政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法律地位和行政体制; 行政组织及权限;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各项立法的依据。 国家行政权力的来源和行政权力的基本原则; 行政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法律地位和行政体制; 行政组织及权限; 公民的权利与行政权力的关系及处理原则。

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 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法律。 关于行政权力的设定及权限范围方面的法律; 关于行政权力行使及运用方面的法律; 关于对行政权力的行使予以监督及对受侵害人予以补救的法律;

审理行政案件依据——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从属于宪法和法律,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行政法规必须是按法定程序和方式制定发布的。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交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行政法规从属于宪法和法律,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行政法规必须是按法定程序和方式制定发布的。

审理行政案件依据——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和经济特区所在市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审理行政案件依据—— 民族自治条例和单性条例 审理行政案件依据—— 民族自治条例和单性条例 民族自治条例和单性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结合当地的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部门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和经济特区所在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行政区域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行政处罚依照 法律、法规、规章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法[2004]96号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规章。在参照规章时,应当对规章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判断,对于合法有效的规章应当适用。

法律适用效力 1.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规章 2.地方性法规 > 本级和下级规章 3.省级规章 > 市级规章 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十三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二)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适用关系 同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内的不同条文对相同事项有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或者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按照下列情形适用: 新的一般规定允许旧的特别规定继续适用的,适用旧的特别规定; 新的一般规定废止旧的特别规定的,适用新的一般规定。

注意:同一级别法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同一机关制定:后法优于前法 调整同一对象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因规定不同的法律后果而产生冲突的,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立法法规定的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后法优于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等法律适用规则,判断和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 注意:同一级别法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同一机关制定:后法优于前法

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 行政法规解释 规章解释 规范性文件 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法[2004]96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人民法院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规章制定机关作出的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的规章解释,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参照适用。

法律适用: 《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198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第(3):“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法律适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凡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释的,由其负责解释;……”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2001年11月16日国务院令第322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2001年11月16日国务院令第322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规章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制定机关解释: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规章解释由规章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制定机关批准后公布。     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卫生部关于加强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对食品卫生执法问题解答或批复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卫生局: 《食品卫生法(试行)》实施六年多来,全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及其他部门在理解和执行本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提出了大量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大多数来自基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不少问题在全国带有普遍性。为充分发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对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作用并使该项工作程序化,特做如下通知: (一)各地、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及其食品卫生监督机构需我部函复的执法问题,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向我部提出;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对下属地、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报请解决的法律、法规理解和执行问题,应认真研究,尽力解决。对确属不能解决或无力解决的,应尽快报我部; (三)我部就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执行方面的答复或批复一经作出,其他遇有同类或相似问题的地方,应遵照或参照答复或批复的内容执行。 请将本通知转发各地。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的证据来源 原告举证: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举证的事项包括: 1.提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确实存在的事实证据; 2.提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事实证据和法律根据; 3.提供反驳被告提出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的证据等。

行政诉讼的证据来源 法院依职权收集和保全证据 需要由法院收集和调查的证据主要有两类: 一是原告向有关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公民收集证据有困难的; 二是法律禁止被告在诉讼期间自行向原告和证人取证,但如果被告所需要的证据确实需要在诉讼过程中收集的,法院可斟情依职权收集。

行政诉讼判决(一审) 1.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2.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要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职权 (5)滥用职权

行政诉讼判决(一审) 3.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4.判决变更: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行政诉讼判决(二审)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2.依法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说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举证不能的后果 (一)如果被告不能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不作为的事实根据,人民法院应以“主要证据不足”为理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判决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举证不能的后果 (二)如果被告提供的证据不够充分,未能证明主要的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举证不能的后果 (三)如果被告不能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则应以“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举证不能的后果 (四)如果被告不能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仅提出有关行政规章,则人民法院应对规章的制定依据进行分析,如法律、法规对本案相关内容确实尚未规定,且规章的制订有法律的依据,可以参照规章的规定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举证不能的后果 (五)如果其他法律、法规对本案内容已有规定或规章本身缺乏立法依据,则人民法院不应参照规章,而应以“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举证不能的后果 (六)如果被告未能提供法律、法规、规章,仅提供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被告在提供法律、法规、规章的同时,还提供了其他规范性文件,但其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是依据其他规范性文件作出的,人民法院不能认为被告已经提供了法律依据,应以“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 规范性文件不能做为主要依据

举证不能的后果 (七)如果被告在提供法律、法规、规章的同时,还提供了其他规范性文件,其具体行政行为虽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原则规定,但有关行政程序的规定、行政裁量自由权的行使是以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的,则人民法院应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有关的程序规定。

举证不能的后果 对不符者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 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判决被告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同时,人民法院还应审查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否符合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精神,对不符者以“滥用职权”为由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证据的认定 被告及诉讼代理人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

行政诉讼证据的认定 被告严重违法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

行政诉讼证据的认定 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行政诉讼证据的认定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行政诉讼证据的认定 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的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变更一审裁判的依据。

 非法证据的概括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非法证据的概括排除 (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八)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非法证据的概括排除 第五十八条 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五十九条 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非法证据的概括排除 第六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二)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三)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第六十一条 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证据补充限制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也是被告的一项重要法定义务,被告必须严格履行。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原则上不得向证人收集证据,但是经过法院允许或者应法院的要求的情况下是例外。

证据补充限制 对行政机关补充证据的限制性规定的原因 1.是为了促使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能够切实做到“先取证,后裁决”,严格依法行政。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应当是先有确凿的证据、客观的事实,然后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先作出决定,后再取证,尤其是再补充主要的证据,是不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则。

证据补充限制 对行政机关补充证据的限制性规定的原因 2.是为了确保行政诉讼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果允许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补证,就有可能处于主动地位的被告行政机关利用其优越地位向原告和证人施加压力,这样就难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证据补充限制 对行政机关补充证据的限制性规定的原因 3.是为了确保法院的司法审查。在行政诉讼过程申,人民法院审查的是行政机关在诉讼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确凿,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如果允许行政机关在诉讼开始后还能再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那么法院这种司法审查就毫无意义。

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 (二)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 (三)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 (四)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 (五)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

卫生行政执法证据收集 卫生行政执法证据审查 卫生行政执法证据保全 卫生行政执法证据常见问题 卫生行政执法证据收集 卫生行政执法证据审查 卫生行政执法证据保全

卫生行政执法证据的作用 (一)卫生行政执法证据是正确认定违法事实的前提 (二)卫生行政执法证据是实现卫生行政公正执法的前提 (三)卫生行政执法证据是维护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卫生行政执法证据收集 卫生行政执法证据收集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为查明案件真实情况而运用法律许可的方法和手段,按照一定的程序,发现、采集、提取证据的活动。

卫生行政执法证据收集的原则 (一)客观收集原则 (二)全面收集原则 (三)及时收集原则 (四)依法收集原则

卫生行政执法证据收集的要求 (一)收集证据前要做必要的准备 (二)收集证据要使用合法的方法、手段 (三)收集证据要深入、细致 (四)收集证据要讲究技巧

卫生行政执法证据收集的方法 (一)卫生行政检查 卫生行政检查的任务主要是查明案件的现场状况,获取现场证据,必须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卫生行政执法证据收集的方法 (二)卫生行政执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需要注意两点: 一是必须经过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二是必须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超过七日不作出处理决定,登记保存的证据如果发生毁损灭失的话,责任就由作出证据登记保存决定的卫生行政机关承担。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与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的区分   证据保存 行政控制 文书种类 卫生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行政强制措施文书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单行卫生法律法规 适用程序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开始后启用 日常性监督、卫生行政处罚 适用情况 案件证据可能灭失 或今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只能适用单行卫生法律 法规规定的情况 期限及 效力 有效期7天 食品卫生法15天 当事人 权利 无 可依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风险及 操作 风险小,操作复杂 风险大,操作简单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使用注意 向当事人下达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后一定都要使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解除保存。 查证无违法行为 解除保存 查证存在违法行为, 需进一步确认 另行制作证据先行保存决定书 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查证存在违法行为, 需依法处理 解除保存 依法处理(处罚决定书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需要对保存物品予以没收,销毁或继续登记保存等处理时,绝不能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来代替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向当事人下达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后一定都要使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解除保存。

《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使用注意 不违法:交被控制人使用 ①场所:必须解除行政控制 违 法:公告取缔 不违法:解除控制,交还被控制人。 违 法:公告取缔 不违法:解除控制,交还被控制人。 ②物品 违 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处理。 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控制决定书》后并不一定都要使用《解除行政控制决定书》。

先行登记保存 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二条规定:“卫生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具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的保存证据通知书。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卫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目前主要有三种操作方式: 一是在7日期满时,再续制新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再行保存7日,反复续保,直至案件最终处理。 二是再7日期满时先制作一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注明对保存证据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继续先行登记保存”,再续制新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反复续保,直至案件最终处理。

目前主要有三种操作方式 三是在7日期限内,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注明对保存证据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由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规章),已(拟)于×年×月×日立案,根据案件查处需要,上述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作为物证,随案移送。”

笔者赞同采用第三种方法操作 笔者认为: 第一种作法显然没有进行“处理”,存在较大程序违规风险; 第二种方式是在形式上作了“处理”但实质上仍然属于简单续保,其操作繁杂,也难以有效控制程序违规风险; 第三种方式利用了法律、法规及规章并未对“处理”方式作出明确规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即简单实用又最大限度减少了程序违规风险。

卫生行政执法证据收集的方法 (三)卫生行政抽样取证 卫生行政抽样取证主要用于调查大宗物品的卫生状况时,采用随机抽取的小部分样品来代表其全部物品的情况,要注意的是抽样的方法、数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卫生规范、标准的要求,抽样必须由当事人在场并签字确认。

卫生行政执法证据收集的方法 (四)调查询问 卫生行政调查询问还应当公开进行,在询问之前应当向被询问人表明身份和调查目的,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方为有效。 卫生行政执法简易程序也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

卫生行政执法证据收集的方法 (五)调取有关资料并进行复印、摘抄 不论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如果作为证据使用的话,应当由提供人在原件或复印件上(正面)签字或盖章,以证明该证据来源或进行确认。

卫生行政执法证据收集的方法 (六)拍摄、录音、录像等 拍摄、录音、录像等,一般不作单独的调查取证方法,而作为其它调查取证时的辅助形式或补充。

卫生行政执法证据的审查 (一)审查卫生行政执法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 卫生行政执法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应该具有客观存在的属性,或者说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东西。 1.卫生行政执法证据的内容必须具有客观性,必须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 2.卫生行政执法证据必须具备客观存在的形式,必须是人们可以某种方式感知的东西。

卫生行政执法证据的审查 (二)审查卫生行政执法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 是指所采用的证据必须与所证明的案件事实或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 1.这个证据能够证明什么事实; 2.被证明的事实对案件证明有否实质意义; 3.法律对这种关联性有没有具体要求。

卫生行政执法证据的审查 (三) 审查卫生行政执法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 1.证据的主体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证据的收集程序和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卫生行政执法证据 审查的基本方法 第一把单个的证据放到全案整个证据群体中互相鉴别印证,审查时重点把握两点: 卫生行政执法证据 审查的基本方法 第一把单个的证据放到全案整个证据群体中互相鉴别印证,审查时重点把握两点: 1.只有一个直接证据,而且该直接证据证明事实不全面,没有其它任何间接证据予以鉴别或印证的情况下,不能认定直接证据,以该直接证据予以定案处罚。 2.只有间接证据而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各个间接证据之间要求形成一个完整的的体系,环环相扣,构成证据链而不能有任何中断,每一个单独的证据都是整个证据链中的一环。

卫生行政执法证据 审查的基本方法 第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应在以下方面协调一致: 卫生行政执法证据 审查的基本方法 第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应在以下方面协调一致: 1.证据与案情之间的矛盾以及结论的其它可能性被合理地排除; 2.案件中的所有证据都指向一个目标,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具有排他性。

卫生行政执法证据保全 一、卫生行政执法证据保全的含义 卫生行政执法证据保全,是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就发现的证据,及时采取一定的方式把证据固定下来,使其不至于毁损灭失,以供日后分析、认定案件事实之用。

卫生行政执法证据保全的方法 (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有条件的,它是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严格地说非此情况下使用就是不合法的。 (二)抽样取证 (三)用笔录固定证据 (四)复印、复制 (五)妥善保管

(一)物证的保全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过程中,发现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物质痕迹后,应当针对物证的具体情况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予以固定、提取、保管,防止物证由于保管不当而变形、毁损、丢失。

(一)物证的保全 1.各种物证应当在可能的情况下提取原物。 2.提取、固定物证的过程应当制作笔录,笔录中应当载明发现物证、提取物证、固定物证的时间、地点,物证的主要特征以及如何被发现等详实内容。 3.提取的物证要妥善封存保管。一是防止因保管措施不当而使物证的形状发生改变,二是防止有人使用、调换、毁损或者自行处理,三是作为证据的物品在发还当事人时,也应作详细记录。

(二)书证的保全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收集到的书证应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毁损。 1.在索取资料时,应当向当事人开列资料清单,有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共同签字或盖章。 2.提取书证原件有困难时,可以是副本可复印件;并附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以及原件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盖章。 3.卫生执法人员在收到当事人主动提供的书面证据时,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名称、收到件数、页数以及是否原件等,由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签名。

(三)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保全 作为卫生行政执法证据保全的唯一形式,就是制作笔录的形式,具体使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就是制作《询问笔录》或《陈述和申辩笔录》等。笔录必须有双方签字,凡是笔录正文的修改处也必须由当事人签名,除此,执法人员不得进行修改。

(四)现场状况和行为的保全 现场状况的客观存在,以及现场发现的某一行为,应当在第一时间用现场检查笔录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必须加快配备必要的取证工具,重视音像证据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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