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法 总 论 讲 义
导 言 一、刑法的产生 (一)有几种学说: 1、刑起于战争;2、起于祭祀;3、三苗 4、随着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 (二)刑法的产生原因 1.孕育于公有制的解体: 2.分娩于阶级的出现。 3.脱胎于复仇的旧习。
二.刑法的进化过程 1.复仇时代:集体负责、同态复仇、刑不及复仇。 2.威吓时代:滥用死刑、广施体刑、轻罪重罚、株连无辜、法外用刑 3.博爱时代:罪刑法定、刑罪等价、刑罚人道。 4.科学时代:(十九世纪未二十世纪初)实证犯罪学、刑罚个化、注重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
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渊源与分类 一、刑法的概念 犯罪、刑事责任、刑罚 (二)刑法的地位 刑法是独立的法律? 刑法是公法?
二、刑法的渊源 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三、刑法的分类 (一)国内 1.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 2.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二)其他名称 少年刑法 经济刑法 消防刑法 军事刑法 环境刑法 区域刑法
第二节 刑法的性质、任务与目的 一、刑法的性质 (一)阶级性质 (二)法律性质
二、刑法的任务 (一)任务 (二)机能 行为规制机能——宣示刑罚 法益保护机能——适用刑罚 自由保障机能——限制刑罚 三、刑法的目的 刑法是法益保护法
第三节 刑法的制定、修改与根据 一、刑法的制定 二、刑法的修改 三、刑法的根据
第四节 刑法的规范、体系与解释 一、刑法规范 (一)规范的含义 (二)刑法规范的不同侧面 裁判规范 —— 法官 行为规范 —— 一般人 法益保护规范 —— 立法者? 二、刑法体系
三、刑法解释 (一)解释的必要 你怎样解释凶器、住宅、淫秽等概念? (二)解释的目标 当你难以解释凶器概念时,你觉得应当追问立法者(或起草人)当初的想法吗? (三)解释的效力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 如果你是法官,你的解释会起作用吗?
(四)解释的方法 1.文理解释 2.论理解释 扩大解释与缩小解释:印鉴\情报 当然解释与反对解释:二次\二年
思考:刑法规定,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重于一般抢劫,那么,真正的军警人员抢劫的,应否重于一般抢劫呢? 解释结论不是无限的, 但解释方法是无穷的; 思考:刑法规定,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重于一般抢劫,那么,真正的军警人员抢劫的,应否重于一般抢劫呢? 要做到:心中永远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地往返于法律规范与生活事实之间 切不可:大脑永远一片空白,目光不断往返于法条文字与汉语词典之间 一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你是否觉得这个问题没有意义? 二、刑法基本原则的确定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你是否觉得这个问题没有意义? 二、刑法基本原则的确定 能否在刑法的明文规定之外,肯定刑法的基本原则呢?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一、法律渊源与思想渊源 三权分立、心理强制 二、思想基础:民主主义、人权主义 三、基本内容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观点: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一、法律渊源与思想渊源 三权分立、心理强制 二、思想基础:民主主义、人权主义 三、基本内容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观点: 形式的侧面与实质的侧面 事实上,基本内容是不能穷尽的
(二)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1.法律主义 (1)成文法 (2)排斥行政规章制定罚则 (3)排斥习惯法 (4)排斥判例法 英美是法治国家,为什么可以采用判例法?德、日也是法治国家,为什么不得采用判例法?中国可以采用判例法吗?
2.禁止事后法 事后法实际上是让国民遵守行为时并不存在的法律 3.禁止类推解释 你能区分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吗? 其他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肯定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吗? 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5.明确性 明确性的标准是什么? 刑法能做到绝对明确吗?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 (一)相反的观点 (二)观念的转变 公然猥亵、拐卖成年男子怎么办? 立法者不尊重稀罕之事; 法律限制权力; 刑法不是万能的。 (三)制度的保障
第二节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你有平等观念吗? 第三节 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思想基础 二、基本内容 (一)基本内容与刑罚根据的关系 (二)罪——责——刑相适应? (三)具体内容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之一是民主主义,而习惯最能反映民意,所以,将习惯作为刑法的渊源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B.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不仅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而且 包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法 C.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D.刑法分则的部分条文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述,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这种立法体例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习题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之一是民主主义,而习惯最能反映民意,所以,将习惯作为刑法的渊源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B.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不仅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而且 包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法 C.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D.刑法分则的部分条文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述,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这种立法体例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刑法效力范围的含义 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它包括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两个方面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的理论 1、属地原则 2、属人原则 3、保护原则 4、普遍原则
二、我国的属地原则(国内犯) (一)原则 基本原则——属地主义 补充原则——旗国主义 (二)例外:1.不适用中国刑法的情况 2.不适用内地刑法的情况 3.不适用中国刑法典的情况 (三)犯罪地的确定
三、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 (一)属人管辖原则(本国人在外国犯罪) 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二)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外国犯罪) 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刑罚处罚的除外。” 1、前提条件: 2、法定刑限制: 3、双重犯罪:
(三)普遍管辖原则 刑法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四、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 积极承认、消极承认
练习题 一艘悬挂我国国旗的客轮停泊在英国某港口时,在轮船上的一美国乘客甲某遭到在岸上的英国公民乙某枪击身亡。下列那种说法是正确的:( ) A.对乙某根据属地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B.对乙某根据保护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C.对乙某根据普遍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D.对乙某谋杀案我国没有刑事管辖权
第三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 二、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 三、溯及力 (一)概念 (二)12条的理解 第三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 二、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 三、溯及力 (一)概念 (二)12条的理解 (三)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四、限时法(或时限法) 限时刑法是对为适应一时的或特殊的事情,而在一定时期禁止为某一行为或命令为某一行为的刑法规范的总称。它属于一种只在一定时期内实施的特殊法。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犯罪概念是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准确的概括,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
一、犯罪概念的类型 1.犯罪的形式概念:是指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没有涉及犯罪的本质特征,即完全回避为什么法律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 例如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1条规定:“法律以违警刑所处罚之犯罪,称为违警罪;法律以惩治刑所处罚之犯罪,称为轻罪;法律以身体刑所处罚之犯罪,称为重罪。”这就是犯罪的形式概念的立法例。
犯罪的形式概念源于罪刑法定原则,可以说是从罪刑法定原则引申出来的犯罪概念。犯罪的形式概念注重的是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将刑事违法性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唯一标准。犯罪的形式概念之所谓形式,是指从法律规范的意义上界定犯罪。因此,犯罪的形式概念,又可以称为犯罪的法律概念。法律相对于社会来说,是一种形式的东西,是对某种社会关系或者社会事实的认可。
2。犯罪的实质概念:是从犯罪的本质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涉及犯罪的法律特征。 例如1922年《苏俄刑法典》第6条规定:“威胁苏维埃制度基础及工农政权在向共产主义制度过渡时期所建立的法律秩序的一切危害社会的作为或不作为,都被认为是犯罪。”这就是犯罪的实质概念的立法例。
犯罪的实质概念不满足于对犯罪的法律界定,而力图揭示隐藏在法律背后的社会政治内容。犯罪的实质概念不是把犯罪当作一种单纯的法律现象,而是首先把它视为一种社会现象,在与社会的关联上揭示犯罪的性质。由于犯罪的实质概念突破法律形式理解犯罪,因而它在一定程度上回答了一种行为为什么会被刑法规定为犯罪这一具有实质意义的问题
3、犯罪的实质与形式统一概念(混合概念):是指从犯罪的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两个方面对犯罪下定义 . 1960年《苏俄刑法典》第7条被认为是犯罪混合概念的典型立法例:“凡刑事法律所规定的侵害苏维埃的社会制度、政治和经济体系,侵害社会主义所有制,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劳动权利和自由、财产权利和自由及其他权利和自由的危害行为,都认为是犯罪”。
犯罪的混合概念既指出了犯罪的形式特征,犯罪限于刑事法律所规定的范围,从而明确了犯罪的刑事违法性。更为重要的是,这个犯罪概念揭示了犯罪的实质内容,尤其是揭示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混合概念既不同于犯罪的形式概念,又不同于犯罪的实质概念
二、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13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 2、 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是指违反刑法条文中所包含的刑法规范。只有当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刑法的时候才构成犯罪。
3、应受刑罚惩罚性 应受刑罚惩罚性以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为前提,行为如果没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自然不应受刑罚处罚。同时,应受刑罚处罚性是对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的评价 。
第二节 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
犯罪构成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这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在犯罪构成中的体现。 2.任何一种犯罪都可以由许多事实特征来说明,但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
3.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诸要件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事实特征只有经过法律的选择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二、犯罪构成的意义 犯罪构成的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 2.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 3.有助于正确裁量刑罚。
第三节 犯罪的分类 一、犯罪的理论分类 (一)重罪与轻罪 (二)自然犯与法定犯 第三节 犯罪的分类 一、犯罪的理论分类 (一)重罪与轻罪 (二)自然犯与法定犯 自然犯是指在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同时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如强奸、杀人、放火等。 法定犯是指侵害或者威胁法益但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
(三)隔隙犯与非隔隙犯 对认定故意的意义: 主张自然犯故意不需要违法性意识,法定犯的故意则要求具有违法性意识。 隔隙犯是指在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的、场所的间隔的犯罪。其中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间隔的犯罪称为隔时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场所间隔的犯罪称为隔地犯。就隔时犯而言,存在于如何确定犯罪时间的问题;就隔地犯而言,存在如何确定犯罪地的问题。
20年前建的高楼20年以后倒塌怎么办? 如何确定犯罪时间与地点? 如何适用法律?
第五章 犯罪客体 第一节 犯罪客体概述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某种行为,如果没有或者不可能危害任何一种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那就不可能构成犯罪。
二、犯罪客体的种类 刑法理论按照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对犯罪客体作不同层次的概括,从而把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者三个层次:犯罪的一般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
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 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简单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只直接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复杂客体,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侵犯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 第二节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第六章 犯罪客观要件 第一节 犯罪客观要件概述 第六章 犯罪客观要件 第一节 犯罪客观要件概述 一、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 法定性、客观性、侵犯性、必要性 二、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 共同要素、非共同要素 必要要件、选择要件? 三、犯罪客观要件的意义
再次,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一、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一)行为的含义 (二)行为的特征: 首先,危害行为在客观上人的身体动静。 其次,危害行为是在行为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的 行为。 再次,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作为: 1、概念:违反禁止规范、身体动 2、作为的实施方式: (二)不作为:违反命令规范、身体静 真正不作为犯: 不真正不作为犯:
(三)不作为构成犯罪的客观条件 1.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义务 义务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4)先前行为引义的义务 A.先前行为是否包括犯罪行为? B.先前行为是否包括合法行为? 重大道义义务应否成为不作为义务来源?
2.能够履行义务 原则:法律不强人所难(罗马法格言) 判断:客观条件\主观能力 履行义务存在危险时:法益衡量 3.不履行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四、持有的性质: 几种观点:
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车间工作时,不小心使一根铁钻刺入乙的心脏,甲没有立即将乙送往医院而是逃往外地。医院证明,即使将乙送往医院,乙也不可能得到救治。甲不送乙就医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B.甲盗伐树木时砸中他人,明知不立即救治将致人死亡,仍有意不救。甲不救助伤者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C.甲带邻居小孩出门,小孩失足跌入粪塘,甲嫌脏不愿施救,就大声呼救,待乙闻声赶来救出小孩时,小孩死亡。甲不及时救助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D.甲乱扔烟头导致所看仓库起火,能够扑救而不救,迅速逃离现场,导致火势蔓延财产损失巨大。甲不扑救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下列哪些选项成立不作为犯罪?( ) A.过路人甲看见某公寓发生火灾而不报警,导致公寓全部被烧毁 B.成年人乙带邻居小孩出去游玩,小孩溺水,乙发现后能够救助而不及时抢救,致使小孩被淹死 C.丙重男轻女,认为女儿不能延续香火,将年仅1岁的女儿抱到火车站,放在长椅上后匆匆离开。因为天冷,等警察发现女孩将其送到医院时,女孩已经死亡 D.司机丁意外撞倒负完全责任的行人刘某后,没有立即将刘某送往医院,刘某死亡。事后查明,即使司机丁将刘某送往医院,也不可能挽救刘某的生命
第三节 危害结果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与特征 现实性(客观性)、因果性、侵害性、多样性 二、危险的性质 危险是否结果? 侵害结果与危险结果?
三、危害结果与犯罪的分类 (一)行为犯、结果犯与结果加重犯 1.行为犯与结果犯 2.结果加重犯 (1)实施基本行为造成加重结果 (2)对基本行为的罪过,对加重结果的罪过 (3)刑法明文加重法定刑:加重程度与加重理由 四、危害结果的种类
(一)构成要件的结果与非构成要件的结果 (二)物质性危害结果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三)严重危害结果与非严重危害结果 五、危害结果的地位 危害结果是一切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吗? 如果认为危害结果包括危险? 如果认为危害结果仅限于实害?
六、危害结果的意义(作用) (一)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二)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 因结果加重而导致犯罪性质的转化 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成立故意杀人罪? (三)区分故意犯罪形态的标准之一 (四)影响量刑的重要因素之一
关于危害结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甲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B.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未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捡拾该枪支后立即上交。乙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C.丙诱骗5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子,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丙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 D.丁恶意透支3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丁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第四节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一、因果关系的研究范围与意义 (一)研究范畴:称谓与范围的关系 认定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四节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一、因果关系的研究范围与意义 (一)研究范畴:称谓与范围的关系 认定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结局上: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注意点:因果关系的认定与犯罪构成符合性的判断的区别 (二)研究意义:能否将某种结果归责于某种行为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 (一)与哲学上因果关系的统一性 1、客观性 2、相对性 3、顺序性 4、条件性和具体性 5、复杂性
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一)条件说 1.条件说:基本观点(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 2.因果关系的介入:介入因素包括自然事件他人行为和被害人自身行为。
一般而言,在存在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被中断,主要考虑介入因素的性质以及同先行行为之间的关系。如果介入因素是异常并独立于先行行为的即因果关系中断。
(二)私见:有限的条件说 1.含义与理由 条件关系的公式: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时,前者是后者的原因 条件关系是指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 条件关系中的结果限于现实产生的结果 优点:容易确定;刑事责任基础的明确化;不会过于缩小处罚范围;存在防止扩大处罚范围的其他途径
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 A.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当晚,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B.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重伤休克。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乙扔人湖中,导致乙溺水而亡。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视甲主观上有无罪过而定 D.甲与乙都对丙有仇,甲见乙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5毫克毒物,且知道5毫克毒物不能致丙死亡,遂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添加了5毫克毒物,丙吃下食物后死亡。甲投放的5毫克毒物本身不足以致丙死亡,故甲的投毒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甲开枪射击乙,乙迅速躲闪,子弹击中乙身后的丙。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B.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C.甲、乙没有意思联络,碰巧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D.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乘坐公交车时和司机章某发生争吵,狠狠踹了章某后背一脚。章某返身打甲时,公交车失控,冲向自行车道,撞死了骑车人程某。甲的行为与程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乙以杀人故意瞄准李某的头部开枪,但打中了李某的胸部(未打中心脏)。由于李某是血友病患者,最后流血不止而死亡。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C.丙与同伙经预谋后同时向王某开枪,同伙射击的子弹打中王某的心脏,致王某死亡。由于丙射击的子弹没有打中王某,故丙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丁以杀人故意对赵某实施暴力,导致赵某遭受濒临死亡的重伤。赵某在医院接受治疗时,医生存在一定过失,未能挽救赵某的生命。丁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第七章 犯罪主体要件 第一节 犯罪主体要件概述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 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第七章 犯罪主体要件 第一节 犯罪主体要件概述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 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二、犯罪主体要件的意义 三、犯罪主体的一般要件与特殊要件
一般主体 自然人犯罪主体 特殊主体 犯罪主体 单位犯罪主体
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要件 一、刑事法定年龄 (一)刑事法定年龄的概念 1.“刑事责任能力”的来源 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要件 一、刑事法定年龄 (一)刑事法定年龄的概念 1.“刑事责任能力”的来源 问题:未到年龄的人的危害行为是否犯罪?法定年龄是犯罪成立要件还是刑事责任条件? 2.为何规定年龄? 不得已 统一标准 3.如何规定年龄?
(二)关于刑事法定年龄的规定 1.不满14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考虑的因素: 严重性 多发性 存在的问题:在罪名限定还是行为限定? *故意杀人是否包括以故意杀人论处的情形?
*对包含了故意杀人的其他犯罪能否以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请看239条!15周岁的人绑架并杀人时,是认定为绑架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评价范围问题 *强奸是否包含奸淫幼女? *抢劫是否包括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 *贩卖毒品有无数量限制?
3.已满16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注意的问题 1.年龄的计算方法:公历|生日的第二天 2.年龄的计算基准:行为时|结果时? 3.跨法定年龄阶段的犯罪怎样处理? 4.应否降低法定年龄?
二、辨认控制能力(刑事责任能力) (一)辨认控制能力的概念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严重精神病患者杀害他人的,是因为不构成犯罪而不追究刑事责任,还是因为刑罚对他不起作用而不追究刑事责任?
(四)醉酒人犯罪与原因自由行为 1.概说 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原则 1.概说 原因自由行为,又称“原因中的自由行为”,指具有辨别和控制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无责任能力或限定责任能力状态,并在这种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 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原则
所谓原因自由行为,也称原因方面自由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者过失而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状态,然后在此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1]行为人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状态的行为,称为原因行为;在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的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称为结果行为。
(四)辨认控制能力减弱对刑事责任程度的影响 1.限制辨认控制能力人的刑事责任 2.聋哑人的刑事责任
三、特殊身份 (一)概念 身份的含义、与犯罪行为的关联性、行为时已经存在、基于事实与基于法律 身分的地位(仅限于实行犯) 间接正犯是否需要具有身份?
第三节 单位犯罪主体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与特点 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以单位名义?决策机构集体决定? 二、一般要件 非法成立的单位(如黑社会性质组织)? 虚报注册资本而成立的公司?
《刑法》规定,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仅定拐卖妇女、儿童罪。15周岁的甲在拐卖幼女的过程中,强行奸淫幼女。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没有规定15周岁的人对拐卖妇女、儿童罪负刑事责任,所以,甲不负刑事责任 B.拐卖妇女、儿童罪包含了强奸罪,15周岁的人应对强奸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对甲应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 C.15周岁的人犯强奸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对甲应认定为强奸罪 D.拐卖妇女、儿童罪重于强奸罪,既然15周岁的人应对强奸罪承担刑事责任,就应对拐卖妇女、儿童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对甲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强奸罪实行并罚
关于犯罪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女,43岁)吸毒后强制猥亵、侮辱孙某(智障女,19岁),因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只能是男性,故甲无罪 B.乙(15岁)携带自制火药枪夺取妇女张某的挎包,因乙未使用该火药枪,故应当构成抢夺罪 C.丙(15岁)在帮助李某扣押被害人王某索取债务时致王某死亡,丙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D.丁是司法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放纵走私罪
甲某(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与乙某(女,1986年9月5日出生)系同学,二人从2000年5月起开始恋爱。2000年7月至8月间,甲某与乙某先后在乙某家多次发生两性关系。甲某的行为:( ) A.不属于刑法管理范围 B.构成强奸罪 C.构成奸淫幼女罪; D.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罪
甲(十五周岁)的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 A.春节期间放鞭炮,导致邻居失火,造成十多万元财产损失 B.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他人打成重伤 C.受意图骗取保险金的张某指使,将张某的汽车推到悬崖下毁坏 D.因偷拿苹果遭摊主喝骂,遂掏出水果刀将其刺成轻伤
.甲女因抢劫杀人被逮捕,羁押期间不慎摔伤流产。一月后,甲被提起公诉。对甲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B.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可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C.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被强制流产 D.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在审判时摔伤流产
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单位只能成为故意犯罪的主体,不能成为过失犯罪的主体 B.单位犯罪时,单位本身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构成共同犯罪 C.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双罚制,但在实行单罚制时,只对单位处以罚金,不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 D.对单位犯罪只能适用财产刑,既可能判处罚金,也可能判处没收财产
张某为吸毒人员,一日在歌厅吸毒,由于吸食剂量过大产生幻觉,认为李某要对自己进行伤害故将其打成重伤。下例说法正确的是: 1、张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2、过失致人重伤 3、不构成犯罪 4、对张某可从轻处罚
第九章 犯罪主观要件 第一节 犯罪主观要件概述 一、犯罪主观要件的概念(无犯意则无犯人) 二、犯罪主观要件的意义 第一节 犯罪主观要件概述 一、犯罪主观要件的概念(无犯意则无犯人) 二、犯罪主观要件的意义 结果责任 主观责任(责任主义) 罪过影响罪与非罪(归责与否) 罪过影响行为性质? 罪过影响责任轻重
第二节 犯罪故意 一、故意的概念 (一)犯罪故意与故意犯罪 (二)故意的学说 1.希望主义与认识主义 2 希望主义的容认说与认识主义的盖然说 (三)犯罪故意的要素 1.认识因素 2.意志因素
二、故意的法定种类: (一)直接故意 1.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1)一般认识内容 A.行为的内容与危害性质 B.行为的结果:
“会发生”:必然与可能 因果关系 C.法定的其他客观要素 (2)不需要认识的内容 A.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 B.客观的超过要素?与主观的客观要素的对比
2.意志因素: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二)间接故意 1.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意志因素: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放任:不希望,但听之任之. 问题: 既然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怎么会实施危害行为呢?
(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认识因素:“会”的不同含义 意志因素:希望与放任 三、故意的学理分类 1.预谋故意与突发故意 2.事前故意与事中故意 事前故意(Weber的故意、概括故意)与事中故意
孙伟铭案: 孙伟铭无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明知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会发生与对面车辆相撞、车上人员死伤的严重后果,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故意非常明显,因此孙伟铭的行为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故意与违法性的认识 不要求认识形式的违法性 但要求认识实质的违法性(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侵害或者威胁了某种法益) 问题:是否有人只认识到违法性而没有认识到危害性?
五、事实错误: 事实错误主要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与因果关系的错误。对于具体的事实错误,存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两种学说 具体符合说的观点:具体的符合说,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的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 法定符合说的观点:法定的符合说,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
(一)对象错误: (二)打击错误: A要杀C,由于C与D站在一起,结果A把D给杀了,根据具体的符合说认为,A对C来说是故意杀人未遂,对于D来说是过失致人死亡,两罪想象竞合,从一重。根据法定的符合说认为,A在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的杀人行为也导致了他人死亡,二者在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内是完全一致的,因而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一 六 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 (三)因果关系的错误 六 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 1.犯意转化是指在故意犯罪过程中,犯罪故意发生转化的情况。犯意转化会导致行为人的行为方式、性质产生变化,因而影响犯罪故意内容的认定。 犯意转化主要分为两种: 第一种情况是,行为人以此犯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却以彼犯意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根据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认定犯罪 一
第二种情况是,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犯意改变,导致此罪与彼罪的转化。例如,甲在故意伤害他人的过程中,改变犯意,意图杀死他人。又如,乙见他人携带装有现金的提包,起抢夺之念,在抢夺过程中转化为使用暴力,将他人打倒在地,抢走提包。再如,丙本欲杀死他人,在杀害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改变犯意,认为造成伤害即可,没有致人死亡。
应作如下处理:犯意升高者,从新意(变更后的意思);犯意降低者,从旧意(变更前的意思),但存在犯罪中止的问题。 2.另起犯意 另起犯意,是指停止了根据原来的犯意所要实施的犯罪行为,而另外又起新的犯意去实施另外一个犯罪行为。通说认为,原则上应该实行数罪并罚。
如,甲某夜晚对路过乙女子实行抢劫,待使用暴力制服乙实施抢劫时,发现乙女子长的特别漂亮,便起奸淫之意。随之将其强奸。甲针对同一对象即乙女子,对其强奸故意及强奸行为是在抢劫行为中止之后,另外产生奸淫之意并实施强奸既遂。故应当以抢劫(中止)罪与强奸罪并罚。
甲在一豪宅院外将一个正在玩耍的男孩(3岁)骗走,意图勒索钱财,但孩子说不清自己家里的联系方式,无法进行勒索。甲怕时间长了被发现,于是将孩子带到异地以4000元卖掉。对甲应当如何处理? A.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的牵连犯从一重处断; B.以绑架罪一罪处罚; C.以拐卖儿童罪一罪处罚 D.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并罚。
第三节 犯罪过失 一、过失的概念 (一)定义 (二)过失与故意的统一性、差异性
二、过失的法定种类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行为的危害结果 1.应当预见的前提是能够预见 (1)判断资料的主客观统一 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 行为的客观环境 行为人的知能水平
(2)判断标准的主客观相结合 行为人标准说与平均人标准说 先考虑平均人标准,再考察行为人标准 2.应当预见的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 问题一:应当预见的程度: 应当产生不安感不等于应当预见危害结果 问题二:如何理解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是否存在这样的情况: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但行为人并没有疏忽大意? 问题三:有无意志因素: 理论上: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 实务上:勿需举证 下列情况应如何处理:行为人应当预见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可事后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感到很高兴?能否认定为故意?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 1.特征: 2.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1)认识因素:预见与明知 (2)情感因素:轻信与不关心 (1)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2)轻信能够避免 2.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1)认识因素:预见与明知 (2)情感因素:轻信与不关心 (3)意志因素:希望不发生与放任发生
三、过失的学理分类 1.普通过失与业务过失 2.轻过失与重过失
三、过失的认定 (一)疏忽大意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二)过失与不可抗力的区别 1.不要当事后诸葛亮 2.不要因为结果严重而认定应当预见 3.不要因为行为不道德或违法认定应当预见 (二)过失与不可抗力的区别
犯罪主观要件的前提:期待可能性 很早以来的法谚就说:法律不强人所难。只有当一个人具有期待可能性时,才有可能对行为人作出谴责。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它合法的行为,也就不存在对其加以谴责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是就一个人的意志而言的,意志是人选择自己行为的能力,这种选择只有在具有期待可能性的情况下,才能体现行为人的违法意志。
应当根据什么标准判断期待可能性是否存在,是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论的问题。对此,主要存在以下学说:(1)行为人标准说,即在行为时,该行为人能否作出其行为之外的适法行为的可能性。这是把行为人本身的情况作为判断期待可能性的标准。(2)平均人标准说,即根据社会通常人的情况,将能否作出与行为人同样的行为,作为判断期待可能性的标准。(3)国家标准说,即从国家法秩序的立场出发,期待行为人作出合法行为,以此作为判断期待可能性的标准。
第四节 犯罪的目的与动机 一、犯罪目的 (一)含义与种类:目的犯 直接目的犯与间接目的犯 二、犯罪动机 (一)含义: 泄愤报复、徇私、贪生怕死(423)
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时的个人财物应以公共财产论而窃回。甲缺乏成立盗窃罪所必须的对客观事实的认识,故不成立盗窃罪 B.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乙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 C.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 D.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毒品种类
甲在从事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不知道某种行为是否违法,于是以书面形式向法院咨询,法院正式书面答复该行为合法。于是,甲实施该行为,但该行为实际上违反刑法。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由于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所以,甲仍然构成故意犯罪 B.甲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所以不成立犯罪 C.甲虽然不成立故意犯罪,但成立过失犯罪 D.甲既可能成立故意犯罪,也可能成立过失犯罪
关于罪过,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的玩忽职守行为虽然造成了公共财产损失,但在甲未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就不存在罪过 B.甲故意举枪射击仇人乙,但因为没有瞄准,将乙的名车毁坏。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C.甲翻墙入院欲毒杀乙的名犬以泄愤,不料该犬对甲扔出的含毒肉块不予理会,直扑甲身,情急之下甲拔刀刺杀该犬。甲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属于意外事件 D.甲因疏忽大意而致人死亡,甲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危害结果,既可能是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也可能只是发生他人重伤的危害结果
第九章 正当行为(排除犯罪的事由) 第一节 正当行为概述 一、概念 (一)正当行为的含义与特点 二、本质 法益衡量说 以法益衡量为基础的综合说 三、种类
第二节 正当防卫 一、概念与种类 (一)定义 (二)正当化根据 个人的保全:个人行使其固有的自己防卫权 法的确证:对不法的否定、对法秩序的确证
二、正当防卫 (一)条件 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防卫前提) (1)不法的含义 (2)侵害的含义:对过失行为、不作为可否防卫 (3)对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能否防卫? (4)对物防卫的认定:饲主唆使的;饲主没有唆使的(紧急避险) ;野生动物的侵害(紧急避险) (5)不法侵害的现实性:假想防卫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间条件) (1)标准: 已经开始:一般:已经着手|特殊:直接面临 尚未结束:法益仍然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与威胁之中 (2)对安装防卫装置的认识 (3)防卫不适时:事前防卫与事后防卫 防卫不适时都是故意犯罪吗?
(1)法条表述;正当防卫也是主客观统一的行为; 3.防卫意图(目的条件) (1)法条表述;正当防卫也是主客观统一的行为; 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重在前者 (2)无防卫意识的情况 A.防卫挑拨 B.相互斗殴:斗殴无防卫?不一定!
C.偶然防卫: 偶然防卫,是指在客观上加害人正在或即将对被告人或他人的人身进行不法侵害,但被告人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出于非法侵害的目的而对加害人使用了武力,客观上起到了人身防卫的效果。英国刑法规定,对防卫正当性的相关因素无认识的偶然防卫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偶然防卫也是行为人对客观事实的一种错误认识。因其不具有主观正当化事由,偶然防卫被作为犯罪看待是妥当的。同时,在基于故意的偶然防卫的场合,当发生了行为人预想的结果时,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在基于过失的偶然防卫的场合,如果存在一定程度的过失,客观上又阻止了不法侵害的发生,则不认为是犯罪;如果存在严重过失,则应追究行为人的过失责任,但在保护了重大利益的场合,也可以对行为人减轻处罚。而与此同时,在给他人造成的侵害很小时,则可以考虑免除处罚。 4.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防卫(防卫对象)
必需的判断:双方的手段、打击强度、打击部位、人员对比、现场环境等 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足以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的行为;使不法侵害人丧失侵害能力或条件。 (1)争论背景:旧刑法的规定 (2)主要学说:相适应说|必需说| 适当说 法益衡量基础上的必需说 法益的衡量:生命、身体、自由、财产 必需的判断:双方的手段、打击强度、打击部位、人员对比、现场环境等 注意:上述标准不适用于无过当防卫
(二)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1.含义 2.问题:防卫过当造成重伤、死亡的如何定罪? 关键:罪过形式: 故意说与防卫意识相冲突 ; 故意说混淆了不同的故意;故意说混淆了防卫过当与防卫不适时;故意说不利于鼓励正当防卫|故意说不利于处理假想防卫过当 3.处罚: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特殊正当防卫 (一)概念: (二)争论:必要性?可行性? (三)适用: 1.不适用非暴力犯罪与一般暴力行为 2.行凶与列举的暴力犯罪的关系 3.对列举的犯罪并非一概适用特殊正当防卫 4.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 5.符合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
第三节 紧急避险 一、概念与本质: 责任阻却说、违法阻却说、二分说 二、条件 (一)发生了现实危险 1.危险的来源 2.对自己招致的危险可否避险? 3.危险的限定:职务、业务上面临的本人危险
4.危险的现实性:假想避险 (二)正在发生的危险 (三)出于不得己而损害另一法益 1.不得己:含义;理由 2.损害另一法益:仅限于另一主体的法益,抑或包括同一主体的另一法益? (四)避险意识 (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关于必要限度的通说 问题:小于所避免的损失肯定是过当吗? 等于所避免的损失肯定是过当吗? 能否以牺牲一个人的生命的方法挽救其他人的生命?能否牺牲一人救一人?能否牺牲一人救数人?(理论的合理性:人是目的不是手段,故在任何时候都不能以牺牲人的方法保护法益;现实的妥当性:在数人即将死亡的情况下,为什么不可以牺牲一个人以保护数人呢?) 三、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第四节 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 一、法令行为 二、正当业务行为 三、被害人的承诺 (一)概说 (二)承诺的种类与效力 1.被害人的承诺是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 嫖宿幼女罪 \\引诱妇女卖淫罪
2.承诺无效的犯罪(不管有无承诺均成立犯罪) 奸淫幼女罪、猥亵儿童罪等 3.无承诺即犯罪、有承诺便无罪的情形 盗窃罪、强奸罪等 (三)因承诺而排除犯罪的条件 1.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 对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不可能承诺;对个人法益的承诺也受到限定(伤害的承诺?)
2.承诺者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与范围具有理解能力 3.基于真实意思而承诺 4.承诺必须存在于行为时(前)或结果发生时 5.必须有承诺的表示: 意思方向说:承诺只要存在于被害人内心即可 意思表示说:必须有承诺的明示或者默示
6.行为人认识到承诺的存在? 7.经承诺的行为本身不违反法律 四、推定的承诺 (一)含义: (二)条件:1.没有现实的承诺;2.推定被害人知道真情将承诺(以一般人的意思为标准); 3.为了被害人的较大利益而牺牲其较小利益?(以一般人的观念为基准进行判断);4.损害的是被害人有权处分的利益;5.不违反法律
五、自救行为 六、自损行为 七、义务冲突 问题:可否是法律义务与道义义务的冲突?在法律义务与道义义务相冲突时,可否履行道义义务? 设例:某水库禁止游泳,但有小孩掉入河中,你应当救吗?
甲乙两家有仇。某晚,两拨人在歌厅发生斗殴,甲、乙恰巧在场并各属一方。打斗中乙持刀砍伤甲小臂,甲用木棒击中乙头部,致乙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属于正当防卫 B.属于紧急避险 C.属于防卫过当 D.属于故意杀人
某日,黄某牵着狗在山坡上闲逛。恰遇平日与己不和的刘某,黄某即唆使其带的狗扑咬刘某。刘某警告黄某,黄某继续唆使狗扑咬刘某。刘某边抵挡边冲到黄某面前,拿石块将黄头部砸伤,黄某见头上流血,慌忙逃走。从刑法理论上看刘某的行为属于哪种情况?( ) A.紧急避险 B.正当防卫 C.防卫过当 D.对象错误
甲遭乙追杀,情急之下夺过丙的摩托车骑上就跑,丙被摔骨折。乙开车继续追杀,甲为逃命飞身跳下疾驶的摩托车奔入树林,丙一万元的摩托车被毁。关于甲行为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属于正当防卫 B.属于紧急避险 C.构成抢夺罪 D.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击。丙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此后,甲继续寻找目标,见到丁后便实施暴力,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之丧失反抗能力,此时甲的朋友乙驾车正好经过此地,见状后下车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约2万元),然后逃跑,丁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关于甲将精神病人丙打成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B.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因为"不法"必须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而精神病人没有责任能力,其客观侵害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故只能进行紧急避险 A.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对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B.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因为"不法"必须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而精神病人没有责任能力,其客观侵害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故只能进行紧急避险 C.甲的行为属于自救行为,因为甲当时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自己的法益 D.甲的行为既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紧急避险,因为甲当时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精神病人丙的行为客观上阻止了甲的不法行为,甲不得针对丙再进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关于被害人承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儿童赵某生活在贫困家庭,甲征得赵某父母的同意,将赵某卖至富贵人家。甲的行为得到了赵某父母的有效承诺,并有利于儿童的成长,故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B.在钱某家发生火灾之际,乙独自闯入钱某的住宅搬出贵重物品。由于乙的行为事后并未得到钱某的认可,故应当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 C.孙某为戒掉网瘾,让其妻子丙将其反锁在没有电脑的房间一星期。孙某对放弃自己人身自由的承诺是无效的,丙的行为依然成立非法拘禁罪 D.李某同意丁砍掉自己的一个小手指,而丁却砍掉了李某的大拇指。丁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
第十章 故意犯罪形态 第一节 故意犯罪形态概述 一、概念 (一)含义 (二)特点:出现于犯罪过程中 (三)存在范围:间接故意犯罪有无犯罪形态? 通说:否定说||少数说:肯定说
注意:预备阶段、预备行为与犯罪预备是三个不同概念 二、犯罪形态与犯罪阶段的关系 预备阶段 | 实行阶段 |—————……|—————……| 着手 实行的终了 自动:犯罪中止 自动:犯罪中止 犯罪既遂 意外:犯罪预备 意外:犯罪未遂 注意:预备阶段、预备行为与犯罪预备是三个不同概念
第二节 犯罪预备 一、概念与特征 (一)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1.为了犯罪:为了实行犯罪 2.为了实行犯罪的含义 (二)客观上实施了预备行为 预备行为的种类
问题:练习犯罪技术是否犯罪预备行为? 筹集犯罪资金是否犯罪预备行为? 追踪被害人是否均为犯罪预备行为? 单纯接受犯罪邀约是否犯罪预备行为? (三)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四)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三、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第三节 犯罪未遂 一、特征或条件 (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1.着手的形式意义:实行行为的起点 2.着手的实质意义:未遂处罚的根据 第三节 犯罪未遂 一、特征或条件 (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1.着手的形式意义:实行行为的起点 2.着手的实质意义:未遂处罚的根据 3、几种形态犯罪的着手 (1)不作为犯罪的着手:主观说、客观说 (2)原因自由行为的着手:原因行为说、结果行为说
(3)间接正犯的着手:利用行为说、被利用行为说 (4)隔离犯罪的着手:寄送主义、到达主义 (5)结合犯的着手:前罪着手说、后罪着手说 (二)犯罪未得逞 (三)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1.含义 2.情形:抑止犯罪意志的原因 抑止犯罪行为的原因 抑止犯罪结果的原因
三、犯罪未遂的类型 (一)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实行终了的标准是什么? 例如:手枪中有8发子弹,行为人只开了一枪,并导致被害人极为轻微的伤害,后来未能开枪
主观说:以行为人的犯罪计划、认识内容为标准确定终了时期:因主观不同而不同 客观说:以行为的外部形态或发生结果的现实危险性为标准确定终了时期:已经终了 折衷说:综合主观说与客观说:未实行终了
(二) 未造成侵害结果的未遂与造成了一定侵害结果的未遂 (三)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所有的不能犯都是未遂犯吗? 四、未遂犯与不可罚的不能犯的区别 (一)不能犯的概念 方法不能、对象不能、主体不能
五、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立法例:必减主义、同等主义、得减主义 我 国:得减主义
第四节 犯罪中止 一、概念与类型 二、特征 (一)中止的时间性 “在犯罪过程中”:已经开始、尚未终止 (二)中止的自动性 1.与未遂的关联
(三)中止的客观性 1.未实行终了时:放弃 2.实行终了时:作出真挚的努力 (四)中止的有效性 1.前提: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结果 2.问题:中止行为与结果未发生的因果关系
(1)行为人作出了真挚的努力,但行为本来就不能发生结果的,怎么认定? (2) 行为人作出了真挚的努力,但结果是由他人阻止的,怎么认定? 3.实质:中止犯的减免根据
三、中止犯的刑事责任 (一)法律效果:减免处罚 (二)加重的未遂: 行为人所中止的重罪中包含了轻罪的既遂(杀人中止但造成重伤),可否按轻罪的既遂犯处罚? (三)中止行为构成犯罪时的处理:为了避免他人死于煤气,而将其门窗砸坏
第五节 犯罪既遂 一、概念 二、既遂的表现形式 (一)行为犯的既遂 (二)危险犯的既遂 (三)结果犯的既遂 (四)举动犯的既遂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二、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一)共同“犯罪”没有独立的犯罪构成 (二)“共同”犯罪以符合同一犯罪构成为前提 1.(完全)犯罪共同说 2.行为共同说
部分共同犯罪说 案例:出于盗窃的故意,实际上为抢劫者望风 三、共犯人之间的关系 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一、二人以上 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单位、单位之间 二、共同故意 (一)共同故意:同(相同)+共(沟通)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一、二人以上 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单位、单位之间 二、共同故意 (一)共同故意:同(相同)+共(沟通) (二)片面合意? A明知B要抢劫C的财物,A便事先将C捆绑在室内,B进入C的室内后,见C不可能反抗,便取走了C的财物.如何定罪? (三)无共同故意的情况.
三、必须有共同行为 个别考察与整体考察相结合 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 共同实行行为、共同预备行为、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结合? 分工:实行、组织、教唆、帮助 同时实施与非同时实施 同一地点实施与非同一地点实施
第三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一、法定形式 (一)一般共同犯罪 (二)聚众共同犯罪 注意:聚众犯罪不等于聚众共同犯罪 (三)集团共同犯罪 犯罪集团的特点 “犯罪团伙”的性质
二、学理形式 (一)任意的共犯与必要的共犯 (二)事前通谋的共犯与事前无通谋的共犯 重点:承继的共同犯罪 后行为人是否对前行为人造成的结果负责? 后行为人是否就整体犯罪成立共同犯罪? (三)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 重点:共同正犯 (四)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
第四节 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一、共犯人分类概述 (一)基本分类方法 1.分工分类法 2.作用分类法 (二)我国的通说:同时采用两种分类方法 作用分类法及其合理性 二、法定分类 (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1.主犯的概念与种类
2.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 3.主犯的刑事责任 问题:集团首要分子的责任;其他主犯的责任 (二)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1.从犯的概念与种类 2.从犯与帮助犯的关系:帮助犯都是从犯吗? 3.从犯的刑事责任:“比照”取消 问题:是否存在只有从犯而无主犯的现象?
(三)胁从犯 立法论:是否有存在的必要? 三、学理分类 (一)组织犯及其刑事责任 (二)正犯及其刑事责任 1.正犯(实行犯)与共犯的区别 2.正犯的类型:单独正犯与共同正犯 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的性质:工具理论、事实支配理论 间接正犯的成立范围: 问题:身份犯时,间接正犯是否必须具有身份? .利用没有达到年龄或没有辩认控制能力的人 ..利用无故意的行为 ...利用他人的正当行为 .…利用被害人的行为 问题:身份犯时,间接正犯是否必须具有身份?
(四)教唆犯 1.概念与成立条件 (1)教唆对象 问题:对象可以是单位吗? (2)教唆行为 A.教唆行为的实质:引起他人的犯罪意图 B.教唆行为的方式: C.教唆行为的内容:至少应是相对特定的犯罪?
(3)教唆故意 2.教唆犯的认定 (1)教唆犯的定罪:罪名的确立 (2)分则将教唆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的情形
3.教唆犯的处罚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秘起的作用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问题:教唆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犯罪,为什么不是法定从重情节?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未遂),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A.教唆未遂包括哪些情形? 问题:甲教唆乙盗窃,乙实施抢劫的,能否适用本规定? B.被教唆的人只是预备犯罪时,对于教唆犯应如何处罚? 即本规定中的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是否仅指没有实行被教唆的罪? C.教唆未遂就是犯罪未遂吗? D.能否认为“没有犯”是指没有犯罪既遂?
(四)帮助犯 1.帮助犯的概念与种类 2.帮助犯的范围: 帮助他人教唆犯罪的,是教唆犯还是帮助犯? 望风者是正犯还是帮助犯? 3.帮助的因果性: 不适用条件关系,而考察是否促进结果发生 4.帮助犯的处罚:帮助犯与从犯的关系
第五节 共同犯罪的其他问题 一、共同犯罪与身分 (一)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的共同犯罪 主犯决定说,实行犯决定说,核心角色决定说(辅之以部分犯罪共同说) (二)不同身份者的共同犯罪 (三)不真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与单位犯罪
三、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 四、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一人既遂的,其他人不可能未遂、中止; >>一人已着手的,其他人不可能为犯罪预备; >>>在未达既遂的情况下,可能有人未遂,有人中止
第十二章 罪数 第一节 罪数的区分 一、区分罪数的意义 二、区分罪数的标准 (一)形形色色的学说: (二)犯罪构成标准说的运用 1.如何运用犯罪构成标准说? (1)以法益为核心
(2)全面评价但不得重复评价 (3)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2.犯罪构成标准说的缺陷 符合数个犯罪构成实为一罪的情况 3.犯罪构成标准说的补充 三、罪数的种类 (一)传统的分类 (二)注意的问题
第二节 一罪的认定 一、实质的一罪 (一)继续犯 1.继续犯的概念与特征 2.问题:重婚罪?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比较) 3.继续犯的意义 (二)想象竞合犯 1.概念与特征
(1)一个行为:判断标准是什么? (2)触犯数罪名:是否包括触犯同种罪名? 2.处理原则:从一重罪处断 问题:204条第2款是否想象竞合犯? 二、法定的一罪 (一)结合犯 典型公式:甲罪十乙罪=丙罪(新罪) 甲罪十乙罪=甲罪的加重犯时,是否结合犯
第239条:绑架杀人 (二)狭义的包括的一罪 1.一个行为对同一对象引起数个法益侵害: 一枪(散弹)导致一人多处受伤 2.接续犯或徐行犯? 连续多次行为才导致财产毁损 3.集合犯:常习犯、营业犯、职业犯 营业犯与职业犯应否区分?
三、处断的一罪 (一)连续犯 1.概念与特征 (1)主观要件: A.整体故意说:该学说的三个发展阶段: (B)在行为终了之前再设定其整体行为计划即可;
C.连续故意说:个别行为决意足以形成一个持续的心理线 B.概括故意说 C.连续故意说:个别行为决意足以形成一个持续的心理线 (2)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 (3)数次行为具有连续性 (4)触犯同一罪名:同一法益说、同质法益说、同条罪名说、构成要件说
2.连续犯与同种数罪的关系 3.连续犯的意义:罪数的意义、时效的意义、法律变更时的意义 (二)吸收犯 问题:吸收关系的本质与范围? 吸收犯与想象竞合犯的关系? 吸收犯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事前行为
(三)牵连犯 1.概念与特征 问题:如何确定牵连关系? 主观说、客观说、折衷说、类型说 2.牵连犯概念的存与废 3.刑法有关牵连犯的处罚原则 4.牵连犯与共同犯罪
第十四章 刑罚概说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 一、刑罚及其特点 四个特点; 刑罚权的概念 二、刑罚的正当化根据 (一)概述 1.报应刑:因为有犯罪所以科处刑罚: 2.目的刑: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
3.并合主义:因为有犯罪并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兼顾正义与功利 (二)并合主义的合理性 并合方式:以报应刑限定刑罚上限;以目的刑减免刑罚 三、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的关系 问题:劳动教养与行政拘留的性质? 应否由法院适用?
第三节 刑罚的目的 一、刑罚目的的概念与意义 二、刑罚目的的确定 三、刑罚目的的层次与内容 (一)层次: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与最终消灭犯罪? (二)内容: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
1.特殊预防的含义与途径 2.一般预防的含义与途径 观点:消极的一般预防和积极的一般预防 对象:人民群众是预防对象吗? 途径:宣示、处刑 3.两个预防的关系与侧重 问题:量刑时应当注重一般预防吗? 关联问题:专项斗争的得失
第二节 刑罚的功能 一、刑罚功能的概念 二、刑罚功能的内容 (一)赖以实现特殊预防的功能 (二)赖以实现一般预防的功能 三、消极功能的克服
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一节 刑罚体系概述 一、刑罚体系的概念 二、刑罚体系与刑罚目的的关系 三、确立刑罚体系的思想基础 (一)适应现阶段的平均价值观念 (二)惩罚与教育相结合 (三)体现人道主义精神
(四)借鉴有益的法律文化成果 中心由死刑/身体刑到自由刑/财产刑 内容由繁到简 严厉性由残酷到人道 适用由积极到消极 执行由消极到积极 四、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
第二节 主刑 一、管制 (一)特点与内容 (二)适用对象 (三)存废之争 二、拘役 (二)争议:短期自由刑的利弊
三、有期徒刑 (一)特点与内容 1.剥夺自由:与管制/拘役的区别 2.期限:先行羁押 || 有期徒刑的格 3.劳动改造:与禁固或监禁刑的区别 (二)适用对象 四、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与不定期刑的区别
五、死刑 (一)死刑存废之争 1.生命的价值 2.国家的权力 3.是否具有威慑力 4.是否违宪 5.是否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6.是否助长残忍心理
7.是否符合刑罚目的 8.是否符合历史发展趋势 9.是否容易改正 10.是否容易错判 11.是否人道 中国的死刑政策? 学者与法官的分歧 一般人、法官、官方的一致性
(二)死刑的适用: (三)死缓 1.死缓的概念与适用条件 2.死缓的适用结局 问题:故意犯罪的范围有无限定? 是否需要经过开庭审判? 故意犯罪的是否需要经过二年才执行? 先立功后故意犯罪的怎么办?
第三节 附加刑 一、罚金 (一)罚金刑的利弊 (二)罚金刑的适用 1.适用对象 2.适用方式:选处/单处/并处/并处或者单处 3.数额确定:情节/支付能力? 4.缴纳方式:一次/分期/强制/减免||延期?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一)概念与内容 (二)适用总则规定的情况:应当||可以 问题1:对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可否根据总则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 前后关系/列举的犯罪性质/必要性/无期与死刑 问题2:对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还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吗? 主刑与附加刑的关系/附加
(三)独立适用由分则规定 (四)期限与计算 问题:与管制的刑期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三、没收财产 (一)与国外没收的比较 (二)没收财产的存废之争 四、驱逐出境 两种不同性质的驱逐出境
第十六章 刑罚的裁量(量刑) 第一节 量刑概述 一、量刑概念 问题:决定免予刑罚处罚、决定宣告缓刑的活动,是否属于量刑? 二、量刑原则: 从重与从轻处罚的含义:在法定刑幅度以内;中间线的否认;相对于没有从重从轻情节而言。
减轻处罚的含义:低于法定刑判处刑罚: 减轻处罚的两种情形:法定减轻与酌定减轻问题如下: 能否减为其他刑种? 最低刑为单处罚金时如何减轻处罚? 可否不判处任何刑罚?
第二节 量刑情节 一、量刑情节的概念 是指定罪情节以外的,人民法院据以在法定刑限度内或者以下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主客观事实情况。 二、量刑情节的分类 (一)分类概述 1.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 法定情节:可以型情节与应当型情节
2.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 3.案中情节与案外情节 4.单功能情节与多功能情节 (二)法定量刑情节: 问题:监狱法59条:“罪犯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残疾人保障法52条:“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如何理解这两个规定?
(三)酌定量刑情节 问题:民愤是否酌定量刑情节? 如何看待媒体对量刑的影响? 三、量刑情节的适用: 第十七章 量刑制度 第一节累犯 一、累犯的概念与根据 二、累犯的种类与成立条件 (一)一般累犯
1.犯罪性质的限定:前后均为故意犯罪 2.刑罚程度的限定:有期徒刑 问题:前罪被国外法院判处刑罚的,可否成立累犯? 3.相隔时间的限定: 问题:释放当天再犯罪的,是否累犯? (二)特殊累犯 1.成立条件 2.特殊累犯与同种累犯的关系
三、累犯的法律后果 立法论:一律从重处罚的问题 形式的基准与实质的基准 国外:法定刑加重,但不提高最低刑 第二节 自首与立功 一、自首 (一)自首的概念与自首制度的根据 (二)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问题:投案后又潜逃的,是否属于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具体问题:(1)投案后如实供述,但不退赃的,是否自首?(2)投案后如实交待罪行,但谎称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是否自首?(3)投案后如实交待,但审判时翻供的,是否自首? (二)准自首的条件 1.主体: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问题:被行政拘留的人? 2.行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问题(1): “还未掌握”的含义 问题(2): “其他罪行”的范围:不同种罪行与同种的主要罪行 (四)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五)自首的法律后果 为什么是“可以型”情节?
二、 立功 (一)应否限于“到案后”的行为? (二)何谓“他人”犯罪行为(共犯场合)? (三)应否限定“其他有突出贡献的行为”? (四)他人将犯罪线索转告犯罪分子,犯罪分子进行揭发的,是否立功? (五)司法工作人员犯罪后提供在职期间掌握的犯罪事实的,是否立功? (六)第68条第2款会产生什么问题?
第三节 数罪并罚 一、数罪并罚的概念 一人犯数罪/在法定期间以内/并罚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 (一)各种原则与并罚方法;
(二)中国的数罪并罚原则:混合原则 1.死刑与无期徒刑:吸收原则 问题:对数个无期可否并罚为死刑? 2.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限制加重原则 方法:加重与限制的表现 问题:分别被判处不同刑罚时如何并罚? 3.附加刑:仍需执行 问题:对附加可否.如何并罚?
三、适用数罪并罚的不同情况 (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按前述原则并罚 问题:对同种数罪应否并罚? 1.学说:一罚说、并罚说与折衷说 2.以罪刑相适应为理念 (1)原则上不并罚 (2)例外两种情况应并罚
A.以一罪论处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B.前后犯罪相隔时间过长 (二)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的并罚: (三)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的并罚: 原则:先并后减 (三)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的并罚: 原则:先减后并 四、关于数罪并罚的其它问题 P323-324
第四节 缓刑制度 一、缓刑的概念 二、缓刑的适用条件 (一)前提条件:刑种与刑期的限定 (二)实质条件: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 (三)消极条件:不是累犯 三、缓刑的考验期限与考察 注意:合法的不一定合理!
四、缓刑考验期满与缓刑撤销 (一)缓刑考验期满 (二)缓刑撤销: 1.在考验期内犯新罪 问题:在考验期满后才发现的怎么办? 2.在考验期内发现漏罪 3.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七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刑罚执行概述 一、刑罚执行的概念 二、刑罚执行的原则 第二节 减刑制度 一、减刑的概念 减刑不是减轻处罚的简称 第十七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刑罚执行概述 一、刑罚执行的概念 二、刑罚执行的原则 第二节 减刑制度 一、减刑的概念 减刑不是减轻处罚的简称 减刑不是改判
二、减刑的条件 三、减刑的限度与幅度 四、减刑的程序与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一)前提条件:刑种的限定 (二)实质条件:可以与应当//悔改与立功 问题:无悔改但立功的能否减刑? 三、减刑的限度与幅度 (一)减刑的限度 何谓“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 (二)减刑的幅度 四、减刑的程序与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第三节 假释制度 一、假释的概念 二、假释的条件 (一)前提条件:刑种的限定 (二)执行刑期条件: 有期徒刑:执行二分之一 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十年 (三)实质条件: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四)消极条件: 不是累犯、不是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问题: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减为9年后能否假释? 三、假释的考验期限与假释的撤销 (一)假释的考验期限 (二)假释的撤销:三种情形 四、假释的程序
第十八章 刑罚的免除 第一节 刑罚的免除概述 问题:如何理解刑法第37条的规定? 第二节 非刑罚处罚 第三节 单纯宣告有罪
第十九章 刑罚的消灭 第一节 刑罚的消灭概述 一、刑罚消灭的概念 二、刑罚消灭的事由 第二节 时效 一、时效概述 (一)时效种类:行刑时效与追诉时效 (二)立法理由:形形色色并不矛盾的学说
二、追诉时效的期限 三、追诉时效的计算 (一)一般犯罪追诉时效的计算 (二)连续或继续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三)追诉时效的延长:88条 注意:与旧刑法的比较;刑法第12条的适用 (四)追诉时效的中断:89条第2款 第三节 赦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