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課 應用刑法 壹、青少年犯罪 貳、毒品濫用與防制 参、性自主與性侵害犯罪防治 肆、家庭暴力與家庭暴力防治 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的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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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課 應用刑法 壹、青少年犯罪 貳、毒品濫用與防制 参、性自主與性侵害犯罪防治 肆、家庭暴力與家庭暴力防治 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的防制 彰化高中 2010.12 壹、青少年犯罪 貳、毒品濫用與防制 参、性自主與性侵害犯罪防治 肆、家庭暴力與家庭暴力防治 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的防制

略﹀ 第一篇 總則 第二編 分則〈 36種罪〉 國家法益 社會法益 個人法益 刑法 民國24年 共363條 第一篇 總則 ︿ 略﹀ 第二編 分則〈 36種罪〉 國家法益 社會法益 個人法益 內亂、外患、妨害國交、瀆職、妨礙公務、妨害投票、妨害秩序、脫逃、藏匿犯人湮滅證據、偽證誣告、公共危險、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偽造度量衡、偽造文書印文、妨害性自主、妨害風化、妨害婚姻家庭、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妨害農工商、鴉片、賭博、殺人、傷害、墮胎、遺棄、妨害自由、妨害名譽及信用、妨害秘密、竊盜、搶奪強盜及海盜、侵占、詐欺背信及重利、恐嚇擄人勒贖、贓物、毀棄損害、妨害電腦使用

壹、青少年犯罪 Why? 刑法: 少年事件處理法: 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 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人 12歲 14歲 18歲 不罰 減輕其刑

? 一、青少年犯罪的成因與類型 人 性 惡 〈一〉成因 善 1.個人性格層面: 2.同儕層面: 4.學校層面: 5.社會環境層面: 1.個人性格層面:  2.同儕層面: 3.家庭層面: 4.學校層面: 5.社會環境層面: 6.大眾傳播媒體 善 人 性 ? 惡

(二)青少年犯罪的類型 1.竊盜罪 2. 贓物罪 8.妨害電腦使用罪 3.傷害罪 --網路犯罪 4.搶奪及強盜 (97年01月02日修正) 5.公共危險罪 6.恐嚇取財〈擄人勒贖〉罪 7.毒品犯罪 8.妨害電腦使用罪 --網路犯罪 (97年01月02日修正) 刑法的罪刑有36種 此8種為青少年常見

1.竊盜罪 ◆在各類型青少年犯罪中,竊盜罪高居首位,約占犯罪人數半數以上。 ◆「竊盜」是指在沒有得到他人的同意下,不告而取或順手牽羊,將他人的東西據為己有。 ˙例:阿強爲了趕火車,在車棚隨意「借」一輛腳踏車,即觸犯了竊盜罪 6

2. 搶奪及強盜罪 3. 贓物罪 ˙明知朋友送的東西來路不明,甚至是偷來的,你還收下,就犯了收受贓物罪 ˙搶奪罪:騎乘機車,搶劫夜歸婦女的皮包 ˙強盜罪:持刀脅迫超商店員交出金錢 3. 贓物罪 ˙明知朋友送的東西來路不明,甚至是偷來的,你還收下,就犯了收受贓物罪 ˙或朋友所竊取的東西,還幫忙搬運、寄藏、變賣,也同樣構成贓物罪 7

4.傷害罪 5. 公共危險罪 ˙青少年逞一時之快,打架、鬥毆等行為,如果將他人打傷,就觸犯傷害罪 ˙例如:飆車、 氣憤而丟擲汽油彈 燒毀他人機車波及建築物…等  8

6. 恐嚇取財罪 7.毒品犯罪 ˙聯合國:人工合成毒品威脅亞洲 ˙「勒索」在法律上稱為「恐嚇取財」 ˙如:在校園中小霸王恐嚇同學,強索財物、勒索零用錢或收取保護費等行為,都是觸犯了恐嚇取財罪。 7.毒品犯罪 ˙施用毒品、販賣毒品都屬於毒品犯罪 ˙有毒癮者為了購買毒品而犯下其他罪行、吸毒之後犯罪…對產生很大的社會威脅 ˙聯合國:人工合成毒品威脅亞洲 9

8.妨害電腦使用罪--網路犯罪 ˙侵害財產權: 竊取他人虛擬寶物(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侵害社會法益: 駭客入侵(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破壞政府行政系統或企業管理系統(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二、少年事件處理法 一章 總則 二章 少年法院之組織 三章 少年保護事件 四章 少年刑事案件 五章 附則 少年事件處理法 少年保護事件  1.調查及審理  2.保護處分之執行  3.抗告及重新審理 四章 少年刑事案件   五章 附則 19世紀末,英美等國注意到環境對於青少年的影響,開始設立專業機構,提供貧困少年教育和技藝訓練,更進一步成立少年法院…。

Q.「少年事件處理法」中所謂的 「少年」是指哪一階段年齡之內? 答案: 12~18歲 Q.7~12歲的兒童觸法會受本法的規範嗎?

「少年事件處理法」立法精神 預防重於治療 教育重於處罰 避免刑罰制裁對人格尚未成熟、尚在成長中的少年造成標籤與烙印作用。 模仿日本少年法,以教代罰原則、保護優先主義,具有福利行政色彩 預防重於治療 教育重於處罰

〈一〉專門的審理機關 調查保護處 少年法院 心理測驗員、輔導員、佐理員 刑事庭、保護庭 公設輔佐人室 院長 庭長 法官 調查官 保護官 ˙直轄市設立 ˙其他縣市得視其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 〈一〉專門的審理機關 少年法院 刑事庭、保護庭 調查保護處 公設輔佐人室 公設輔佐人準用公設辯護人條例有關規定 院長 庭長 法官 調查官 保護官 心理測驗員、輔導員、佐理員 ˙少年法庭:尚未設少年法院地區,於地方法院設少年法庭

調查保護處 少年調查官 少年保護官 ˙負責保護處分 如:假日生活輔導、勞動服務、保護管束 ˙負責調查、蒐集少年保護事件資料〈該少年之品格、經歷、身心狀況…〉 ˙提出報告並具體建議,供審理法官參考 少年保護官 ˙負責保護處分 如:假日生活輔導、勞動服務、保護管束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二)虞犯行為列入處理範圍 少年觸法行為 少年虞犯行為 兒童觸法行為 7~12歲未滿 ˙少年的行為雖然實際上尚未構成犯罪, 但是已具有犯罪的傾向或違法的可能 例如: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 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 、逃學或逃家者參加不良組織、 經常攜帶刀械、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調查該少年與事件有關之行為、其人之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以及其他必要之事項,提出報告,並附具體建議 少年觸法行為 少年虞犯行為 兒童觸法行為 7~12歲未滿 報告、移送 請求、簽分 少年調查官 調查該少年與事件有關之行為、其人之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以及其他必要之事項,提出報告,並附具體建議

˙開始審理 ˙不付審理 1.因心神喪失 2.情節輕微: 少年法庭 裁 定 ˙轉介輔導 ˙交付法定代理人管教 ˙告誡 (審理不公開) 審前調查(少年調查官)調查不公開 裁 定 ˙開始審理 (犯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不付審理 1.因心神喪失 ˙得令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 2.情節輕微: ˙轉介輔導 ˙交付法定代理人管教 ˙告誡 少年法庭 (審理不公開)

少年法庭 少年刑事案件 少年保護事件 (審理不公開) 1.犯罪行為較輕者 ˙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2.犯罪者未滿14歲,不論犯刑輕重,一率以少年保護事件處理 少年刑事案件 ˙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事件繫屬後已滿20歲者(犯罪時18歲或以下)(犯罪時未滿14歲,不適用)

〈三〉少年保護事件、保護處分 少年保護事件 ˙保護處分: 1.犯罪行為較輕者 2.犯罪者未滿14歲,不論犯刑輕重,一率以少年保護事件處理 1.訓誡(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2.保護管束(通常伴隨勞動服務) 3.安置輔導: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 4.感化教育:少年矯政學校、輔育院 得同時諭知: 禁戒(煙毒、酗酒...) 治療(身心狀態缺陷)

少年刑事案件: 〈四〉刑事案件與刑事制裁 ˙刑事制裁: 1.少年觸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者 〈從輕處分原則〉 1.輕者採保護處分 2.事件繫屬*後已滿20歲者 3.少年法院〈庭〉調查後,認為犯罪情節重大,以接受刑事處分較適當者 ˙刑事制裁: 〈從輕處分原則〉 1.輕者採保護處分 2.重者判處徒刑,進少年矯正學校〈兼具行刑矯正、學校教育 雙重功能〉

〈五〉調查及審理不公開原則 少年保護事件:調查及審理不公開 少年刑事案件:審判得不公開 但少年之親屬、教師、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人或其他認為相關之人得在場旁聽。 少年刑事案件:審判得不公開 但少年或其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請求公開審判者,除有法定不得公開之原因外,法院不得拒絕。 任何人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方式揭示該記事或照片,使他人可以知悉該事件的被告身分時,主管機關可以依法處分。

〈六〉塗銷前科紀錄 標籤理論(Labeling Theory): 標籤→烙印 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 1.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 2.轉介處分執行完畢二年後 3.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 塗銷: 少年法院通知保存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將少年之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

〈七〉對少年法定代理人的處罰 親職教育輔導: 公告姓名:此裁定不得抗告 1.因忽視教養,致少年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得裁定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接受8~50小時之親職教育輔導。 2.拒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得裁定處新臺幣3000~10000元罰鍰 3.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接受為止。其經連續處罰三次以上者,並得裁定公告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姓名。 公告姓名:此裁定不得抗告

貳、毒品濫用與防治

定義: 分四級〈課本188頁〉 (一) 毒品的定義和分級 具 成癮、濫用、對社會危害性 的 (一) 毒品的定義和分級 定義: 具 成癮、濫用、對社會危害性 的 麻醉藥品〈Narcotic Drugs〉及影響精神的藥物〈Psychotropic substance〉 分四級〈課本188頁〉 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組成審議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檢討,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

〈二〉毒品的危害--三類作用 中樞神經抑制劑: 麻醉、鎮痛、催眠、陶醉、茫然安樂感 中樞神經興奮劑: 〈二〉毒品的危害--三類作用   中樞神經抑制劑: 麻醉、鎮痛、催眠、陶醉、茫然安樂感 中樞神經興奮劑: 提神、消除疲勞、愉快幸福感(青少年用藥之首-搖頭丸) 中樞神經迷幻劑: 判斷力混淆、脫離現實、錯覺、幻覺

〈二〉毒品的危害--對個人危害 成癮:依賴、戒斷反應 濫用: 1.中樞神經抑制:食慾不振、體力衰弱、運動協調能力障礙...死亡 2.中樞神經興奮劑:精神障礙、幻覺、妄想...死亡 3.中樞神經迷幻:焦慮、恐慌、精神分裂、自殘或自殺

*彰警破近年最大販毒案 扣6公斤安毒逮4嫌 2010/11/05 李河錫報導 *彰警破近年最大販毒案 扣6公斤安毒逮4嫌 2010/11/05 李河錫報導 彰化警分局在先前破獲一處流動性應召站時,發現應召站負責人,涉嫌以毒品控制還在就讀高中職女學生,從事坐檯陪酒與性交易等不法勾當,經檢方指揮毒品大掃蕩中10/26破獲幕後組織相當龐大又嚴密的中盤販毒集團與銷售網,逮捕三對毒鴛鴦與近五十名下線與吸毒者 持續鍥而不捨的佈線追查,11/5再度循線前往桃園縣中壢市與高雄等地,逮捕到涉嫌長期販毒的毒品大盤商○○夫妻以及×××等共犯,正前往高雄等地購買大批毒品準備進行分裝交易,在返回桃園縣住處時,當場被警方查獲。

〈二〉毒品的危害--對社會危害 吸毒者幻想,激起犯罪勇氣與膽量;神智不清,引發攻擊性犯罪行為 爲支應龐大購買毒品費用,以各種手段獲取金錢購買毒品,造成社會許多犯罪行為 以注射方式施用毒品者,若共用針頭則可能將愛滋病擴散

〈三〉防治規定及作法-1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1.製造、運輸、販賣 1~4級毒品 刑責較重 2.意圖販賣而持有各級毒品 因施用而持有1~2級毒品 刑責 3.施用者 4.栽種罌粟、古柯、大麻 的刑責 〈未遂犯罰之〉 刑責較重 死刑… ˙有期徒刑 1~2級毒品 ˙勒戒、強制戒治

〈三〉防治規定及作法-2 全國反毒作戰年:2005~2008 1.成立各縣市「毒品危害防治中心」 ˙拒毒、反毒宣導→未受毒害者 ˙追蹤輔導→已施用毒品者,轉介醫療或中途之家 2.成立專責戒治所(北中南東四區) ˙整合醫療資源,提供醫療照顧,提升施用毒品者戒毒動機 ˙離開戒治所後,銜接社區醫療系統的治療和追蹤,防止其復發 3.防治愛滋病共用針頭 ˙提供免費清潔的針具

Q.使用安非他命、FM2、K他命 會有刑責嗎? 安非他命—2級毒品→有刑責 FM2、K他命—3級毒品→無刑責 Q.吸食強力膠有刑責嗎? ˙不屬於1~4級毒品之內→無刑責 ˙強力膠內的揮發物質具有抑制中樞神經作用,吸食後產生迷幻、麻醉現象,長時間吸食易產生智力減退、脾氣暴躁,永久性的腦病變

*孩子!有些事情你要知道…… 不良嗜好有逐漸加深的可能性: 吸煙→喝酒→施用安非他命→海洛因 ∵身體感官的刺激有「邊際效用遞減」問題 遠離是非常所 尊重自我、堅決拒毒:不要礙於情面或講求義氣而接受朋友引誘、慫恿 善用好奇心:身癮已戒,心癮難除 建立正當的情緒紓解方法: 認識正確用藥觀念

叁、性自主與性侵害防治 目標與運動方式邁向多元… 婦女 運動 第一波1971 第二波1982 第三波1987 1990~ ˙呂秀蓮:「新女性主義」 抨擊男尊女卑現象 第二波1982 ˙李元貞:婦女新知雜誌社,提倡女性自覺 參政權、工作權、受教權;反對選美;呼籲關懷原住民少女被迫從娼現象;要求政府取締不法色情 第三波1987 ˙各種婦女團體成立,社會服務、參政、走上街頭 1990~ 目標與運動方式邁向多元… 走向街頭 or 結合社區

婦女運動成果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1997〉 家庭暴力防治法〈1998〉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1999〉 兩性工作平等法 → 性別工作平等法〈2002〉 性別平等教育法〈2004〉 性騷擾防治法〈2005〉

性騷擾: 性侵害: Q.「阿魯巴」是性騷擾還是性侵害? 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 體隱私處之行為〈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性侵害: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 1.性交〈即性行為,擴充解釋--肛交、口交、手指插入、異物插入〉 2.猥褻

Q.拍攝、製造未滿18歲之人為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 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有沒有刑責? Yes! 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Q.散布、播送、販賣、持有前拍攝、製造之圖片、影片、影帶、光碟、電磁紀錄 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有沒有刑責? Yes!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一、社會對性侵害犯罪的迷思 Q.會被性侵害的只有女性? Q.被性侵是因為他們的外表、穿著或動作而引發的? a.貞操的保護 b.身體自主權的保護

二、性侵害犯罪之防治-社會福利法規 設立主關機關 實施性教育防治 對被性親者給予補助 各級中小學每學年至少應有4小時以上此類課程 對加害人施以身心治療及輔導 中央: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地方: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各級中小學每學年至少應有4小時以上此類課程 ˙地方主關機關依被害人聲請核發醫療、 心理復建、訴訟及律師費用等補助 ˙加害人執行完徒刑、保安處分、假釋、緩刑、 免刑、赦免後主管機關應對其實施身心治療

二、性侵害犯罪之防治-程序保障 指紋、DNA 陪同陳述人制度 建立加害人檔資料 法定代理人、配偶、家長 禁止揭露被害人過去性史 對智障或年幼者的保護措施 審判不公開 建立加害人檔資料 對醫療院所的規定 禁止洩漏被害人身分資料 執法人員專業要求 法定代理人、配偶、家長 或主管機關指定的社工 指紋、DNA 協助驗傷、採集物證、 開立驗傷診斷書 除非必要 法官、檢察官不得 詰問或提出被害人的性經驗證據 不得報導及記載被害人之姓名 或其他足以辨識被害人身分的資訊 心智障礙或16歲以下之被害人 採取隔離偵訊、 或法庭外地點訊問 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

〈一〉罪名及用語的改變: 三、刑法 對性侵害犯罪之規定 1.用語改變:強姦、姦淫→強制性交、性交 2.罪名改變:增加「妨害性自主罪」章 ∴強姦罪→強制性交罪 1999年 3.觀念改變: 強調此類犯罪是侵害個人法益,而非傳統觀念中維護善良風俗之社會法益

〈二〉擴大被侵害對象與行為內涵 〈三〉犯罪構成要件及性交定義的改變 女性→不限男女 不論男女性自主權均應受尊重 1.構成要件: 致使不能抗拒→違反其意願 〈強制性交罪〉 2.「性行為」定義擴大: 肛交、口交、手指插入、異物插入

〈四〉夫妻間亦可能構成強制性交罪 〈五〉強制性交罪改採非告訴乃論 違反自主意願 告訴乃論 例外: 夫妻之間強制性交行為, 及18歲以下之發生兩情相悅之性行為, 仍維持「告訴乃論」

肆、家庭暴力防治 打破「法不入家門」 的傳統觀念 〈一〉社會對家庭暴力的迷思 Q.家暴受害者以老弱婦孺居多?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 1998年 1.家庭暴力定義:家庭成員之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2〉不法侵害之行為 〈1〉家庭成員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 1998年 1.家庭暴力定義:家庭成員之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1〉家庭成員 〈2〉不法侵害之行為 b.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 家長家屬或家屬之間的關係者 c.現為或曾為 直系血親 或直系姻親者 d.現為或曾為 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 或旁係姻親者 a.配偶、 前配偶 身體虐待 性虐待 精神虐待

2.民事保護令及相關規定 暫時 通常 課本204頁 類 別 緊急 保護令 聲 請 人 1.檢察官 2.警察機關 3.主管機關 1.2.3 + 4.被害人 1.2.3. 時 間 全日 24H 上班時間

民事保護令之內容 Q. 禁制令? ∵由 民事庭法官 核發 遷出令? 遠離令? 決定令? 给付令? P.205 防治令?

「保護令」聲請的流程

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的防制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 1995 1.對從事性交易的兒童和少年加強救援工作 2.提供其安置與保護 P.207 事例 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的防制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 1995 1.對從事性交易的兒童和少年加強救援工作 2.提供其安置與保護 3.對於觸犯該條例之犯罪者科以刑罰

〈一〉加強救援 組織 義務報告 1.中央:內政部;地方:各級地方政府 2.獨立編列預算,並設置專職人員辦理 3.檢警專責任務編組(內政部+法務部):從事全國此類犯罪之偵查 義務報告 1.規定相關機關與人員的通報責任 2.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村里幹事、警察、司法人員、電信系統業者、其他..

〈二〉提供安置保護 學校之通報義務 1.學生未經請假、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3天以上;轉學生沒向轉入學校報到者 2.通知主管機關及教育主管機關 ,派社工人員調查並採必要措施 安置場所 1.關懷中心:緊急庇護 2.短期收容:安置已從事性交易或有此危機之虞者 3.中途學校:長期安置及保護從事性交易兒童少年

〈三〉犯罪者科以刑罰 參與 及 協助 犯罪者 媒體散布處罰規定 網路援交、一夜情訊息,可能觸犯此條例 1.引誘、媒介或用暴力、脅迫、詐術使未滿18歲者從事性交易者 2.拍攝、製造、散佈、販賣、公然陳列供人觀賞此類型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者 3.停止親權或監護權、終止收養關係宣告 媒體散布處罰規定 網路援交、一夜情訊息,可能觸犯此條例 停止親權 終止收養… 自由刑-有期徒刑 財產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