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稅申報實務及應注意事項暨新頒釋令介紹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新營分局
介紹大綱 電子申辦系統使用簡介 遺產稅申報實務及應注意事項 贈與稅申報實務及應注意事項 遺贈稅新頒釋令介紹及案例解析
電子申辦系統 如何安裝電子申辦系統 系統操作問題客服專線 申辦狀況查詢 http://tax.nat.gov.tw 0800086188 遺產稅 https://svc.tax.nat.gov.tw/svc/dax/DaxPaidInfoLogin. jsp贈與稅 https://svc.tax.nat.gov.tw/svc/gax/GaxPaidInfoLogin. jsp
電子申辦系統 如何安裝電子申辦系統 系統操作問題客服專線 申辦狀況查詢 http://tax.nat.gov.tw 0800086188 遺產稅 https://svc.tax.nat.gov.tw/svc/dax/DaxPaidInfoLogin. jsp贈與稅 https://svc.tax.nat.gov.tw/svc/gax/GaxPaidInfoLogin. jsp
使用電子申辦系統之前 事前先準備: 電腦、印表機 自然人憑證、讀卡機 ※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http://moica.nat.gov.tw 申報須檢附之資料 ex.戶籍謄本、土地登記謄本…等等
申辦時機 遺產稅 被繼承人死亡次日起算6個月內上傳,上傳日即為申 報日。 贈與稅 贈與行為次日起算,30天內上傳。 被繼承人死亡次日起算6個月內上傳,上傳日即為申 報日。 贈與稅 贈與行為次日起算,30天內上傳。 試算結果為系統根據使用者輸入資料計算而來,非 稽徵機關核定結果! 上傳後須列印申報書表,檢附證明文件,10日內郵 寄至稽徵機關。
何種身份死亡應辦理遺產稅申報? 被繼承人 居住地 境內 境外 財產 申報 不須申報 死亡前2年內,被繼承人自願放棄國籍,仍應申報 遺產稅。 大陸地區人民死亡,應將其遺留在臺灣地區的財產 申報遺產稅。 被繼承人 居住地 境內 境外 財產 申報 不須申報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 遺囑執行人 依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6條第1項 繼承人 受遺贈人 無遺囑執行人 無繼承人 或受遺贈人 遺產管理人
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 同一順位全拋→下一順位為繼承人 被繼承人 2.父母 1-1.子女 配偶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1-2.孫子女 2020 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 被繼承人 2.父母 1-1.子女 配偶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1-2.孫子女 同一順位全拋→下一順位為繼承人 依據:民法第1138~1140條
繼承人在國外或大陸地區繼承人 申報時須檢附之戶籍資料 2121 繼承人在國外或大陸地區繼承人 申報時須檢附之戶籍資料 繼承人在國外: 親自回國申報: 護照影本 委任國內人士申報: 僑居地之我國使領館或經政府指定之合法僑團簽證委託 辦理遺產稅申報及繼承登記等事項之授權書 大陸地區繼承人 居留證影本 行使繼承行為意思表示法院函文影本 行使繼承行為意思表示:繼承開始後3年內 配偶為外國人的情況?
遺產中有不動產須檢附之資料 土地 房屋 土地登記謄本 主張使用農地扣除額: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主張使用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 2222 遺產中有不動產須檢附之資料 土地 土地登記謄本 主張使用農地扣除額: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主張使用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 都市計畫土地分區使用證明書 主張供公眾通行之道路用地: 房屋 房屋稅籍證明書 公告現值以死亡年度為準 農地列管5年
遺產中有存款、基金須檢附之資料 活存:存摺影本或存款餘額證明書 定存:定存單影本 基金 封面 內頁 含銀行分行名稱、帳號、被繼承人姓名 內頁 死亡前2年至死亡日止之存款資料 定存:定存單影本 基金 向金融機構申請死亡日單位數、淨值、匯率等資料
遺產中有股票應檢附之資料 上市、上櫃、興櫃股票 未上市櫃且非興櫃股票 獨資、合夥、有限公司出資額 證券存摺影本(經過死亡日後餘額補登,含封面及內頁)或 持股餘額證明 未上市櫃且非興櫃股票 股東名冊或公司章程或持股餘額證明 資產負債表 損益表 獨資、合夥、有限公司出資額 股東名冊或公司章程或持股餘額證明(獨資免附)
死亡前贈與的財產 是否應併入遺產課稅?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 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 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被繼承人之配偶。 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 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死亡前2年內贈與哪些人 應併入遺產課稅? 死亡前2年內贈與課徵贈與稅 可抵繳遺產稅 依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 2626 祖父母 兄弟姊妹 兄嫂弟媳姊夫妹夫 配偶 被繼承人 死亡前2年內贈與課徵贈與稅 可抵繳遺產稅 子女 或其配偶 孫子女 或其配偶
應於何時、何地申報?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 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 ,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 關辦理遺產稅申報。 被繼承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或非中華民國國民, 應向臺北市國稅局申報。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 開始起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 承之表示。
遺產稅扣除額 2828 扣除要件 103年度起扣除額 須檢附之資料 被繼承人遺有配偶 493萬元 戶籍謄本 繼承人為子女或孫子女 50萬元 繼承人為未成年子女或未成年孫子女 距屆滿20歲年數 每年再加扣50萬元 被繼承人遺有父母 123萬元 適用扣除額的被繼承人配偶、子女、孫子女或父母 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再加扣618萬元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的兄弟姊妹、祖父母 戶籍謄本及扶養證明文件 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的未成年兄弟姊妹
死亡前短期間舉債,不得扣除未償債務 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 依土地公告現值扣除 (列管5年)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影本 扣除要件 103年度起扣除額 須檢附之資料 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 依土地公告現值扣除 (列管5年)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影本 被繼承人死亡前6年內,繼承已納遺產稅之財產 扣除該財產價值之80% 前次繼承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影本、土地須檢附土地登記謄本、建物須檢附建物登記謄本 被繼承人死亡前7年內,繼承已納遺產稅之財產 扣除該財產價值之60% 被繼承人死亡前8年內,繼承已納遺產稅之財產 扣除該財產價值之40% 被繼承人死亡前9年內,繼承已納遺產稅之財產 扣除該財產價值之20% 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稅捐、罰緩、罰金 全數或依比例扣除 繳款書影本 被繼承人死亡前尚未償還之債務 依證明文件扣除 金融機構借款餘額證明 或債務契約等 喪葬費用 123萬元 免附證明文件 繼承人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以應移轉予配偶之財產價值為扣除上限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表、配偶財產資料 遺產中尚未被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都市計畫土地分區使用證明書 2929 死亡前短期間舉債,不得扣除未償債務
使用扣除額應注意事項 繼承人主張配偶、子女或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 祖父母扣除額者,以未拋棄繼承者為限。 被繼承人子女均拋棄繼承,由孫子女代位(本位)繼 承時,扣除額以子女未拋棄繼承時計算之數額為限。 繼承人主張配偶、子女或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 祖父母、農地及死亡前6~9年財產已納遺產稅扣除 額者,被繼承人經常居住於境外或非中華民國國民 不適用。 繼承人主張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之稅捐、罰鍰、罰 金、未償債務,以境內發生者為限。
如何計算未成年子女或兄弟姊妹 扣除額? 距屆滿20歲之年數,餘數不滿1年者,以1年計算。 A於102年7月17日死亡,有一未成年子B,B生於85年2月27 日。 B於A死亡時距屆滿20歲之年數未滿3年(102年7月17日~ 105年2月27日),因餘數不滿1年者以1年計算,故距屆滿 20歲之年數為3年,A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為 450,000×(3+1)=1,800,000元。
如何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 3232 如何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 被繼承人 配偶 婚後財產 5,000萬元 1,500萬元 繼承財產 1,000萬元 700萬元 受贈財產 0元 500萬元 未償債務 300萬元 200萬元 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之上限: [(5,000萬元-300萬元)-(1,500萬元-200萬)]÷2 =1,700萬元
不計入遺產總額常見之項目 常見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項目 注意事項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所使用之汽車、機車 機車須檢附行車執照或監理站核發之車籍證明 3333 不計入遺產總額常見之項目 常見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項目 注意事項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所使用之汽車、機車 機車須檢附行車執照或監理站核發之車籍證明 價值在89萬元以下之部分不計入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已納遺產稅之財產 須檢附前次繼承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土地須檢附土地登記謄本、 建物須檢附建物登記謄本 被繼承人所有,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 須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 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參考中古車行情價,超過89萬元仍計入
如何計算必須繳多少遺產稅? 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遺產淨額 遺產淨額×稅率-扣抵稅額及利息=應納稅額 ※遺產稅免稅額:12,000,000元 ※遺產屬於不計入遺產總額項目仍須申報
嘉南地區國稅局 各分局、稽徵所轄區一覽表 機關名稱 轄區範圍 電話 地址 郵遞區號 臺南分局 東區、南區、北區、中西區、安平區 06-2220961 臺南市富北街7號1~5樓 70402 安南稽徵所 安南區 06-2467780 臺南市安中路二段300號6~7樓 70953 新營分局 新營區、白河區、鹽水區、善化區、後壁區、東山區、柳營區、六甲區、官田區、下營區、大內區 06-6573111 臺南市新營區中正路15號 73003 新化稽徵所 新化區、新市區、永康區、仁德區、歸仁區、關廟區、龍崎區、左鎮區、南化區、楠西區、玉井區、山上區 06-5978211 臺南市新化區中正路588號 71241 佳里稽徵所 佳里區、麻豆區、學甲區、北門區、西港區、七股區、將軍區、安定區 06-7230284 臺南市佳里區延平路125號1~7樓 72241 嘉義市分局 東區、西區 05-2282233 嘉義市中山路199號4~5樓 60041 嘉義縣分局 太保市、番路鄉、水上鄉、中埔鄉、大埔鄉、阿里山鄉、朴子市、布袋鎮、義竹鄉、鹿草鄉、六腳鄉、東石鄉 05-3621010 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二路東段5號4樓 61249 民雄稽徵所 民雄鄉、溪口鄉、新港鄉、竹崎鄉、大林鄉、梅山鄉 05-2062141 嘉義縣民雄鄉文隆村建國路二段263-1號 62153
誰應該辦理贈與稅申報? 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贈與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 國籍,仍應申報贈與稅。 贈與人 居住地 境內 境外 贈與財產標的 申報 不須申報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 原則:贈與人 例外:受贈人 贈與人行蹤不明 贈與人逾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 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 贈與人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受贈人2人以上時,按受贈財產之價值比例負擔贈 與稅。 A於103年11月3日贈與B公告現值300萬元土地、C市價500 萬元股票及D存款200萬元,A於103年11月15日死亡,尚未 申報贈與稅,則B、C、D應各負擔多少贈與稅? 原A之贈與稅78萬元,依受贈財產價值比例,B應負擔 234,000元、C應負擔390,000元、D應負擔156,000元。
贈與農地給哪些人 可不計入贈與總額? 4.祖父母 2.父母 配偶 贈與人 3.兄弟姊妹 1.子女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
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哪些人 可使用扣除額? 祖父母 父母 配偶 贈與人 子女 依據: 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 孫子女
應於何時、何地申報? 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不含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贈與行 為)超過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 生後30天內,向贈與人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 理贈與稅申報。 贈與土地、房屋、股票,無論有無超過免稅額,皆 須申報。 贈與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或非中華民國國民, 應向臺北市國稅局申報。
哪些行為視同贈與? 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 承擔之債務。 4242 哪些行為視同贈與? 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 承擔之債務。 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 者,其差額部分。 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 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視同B君贈與A君5,000萬元
哪些行為視同贈與? 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 出資與代價之差額 部分。 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 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 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 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 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
哪些人是我的二親等以內親屬? 配偶之祖父母 祖父母 公婆、岳父母 父母 配偶之 兄嫂、弟媳、姊夫、妹夫 配偶之 兄弟 姊妹 兄弟 姊妹 出賣人 媳婦、女婿 子女 孫媳、孫女婿 孫子女
哪些行為視同贈與? A向銀行貸款5,000萬元,此後由A之父B向銀行償 還該筆5,000萬元之債務,B是否須申報贈與稅?
哪些行為視同贈與? A以市價每股50元之價格購買甲公司股票 1,000,000股,總價值50,000,000元係由A之父B無 償代其支付,是否應視同贈與行為? A今年19歲,以300萬元購買甲公司股票,是否有 贈與稅的問題?
不計入贈與總額常見之項目 常見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項目 注意事項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 須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影本 僅限贈與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列管5年 配偶相互贈與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產(嫁妝) 額度以100萬元為限 期間以結婚前後6個月為限
如何計算必須繳多少贈與稅? 本次贈與總額-本年度尚未使用之免稅額-扣除額 =贈與淨額 贈與淨額×稅率-本次可扣抵稅額 =應納稅額 ※贈與稅每年度免稅額:2,200,000元 ※贈與財產屬於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項目仍須申報
遺贈稅新頒釋令 有關股票孳息他益信託贈與案件,經稽徵機關就委 託人訂約時已明確或可得確定之盈餘依實質課稅原 則處理者,其信託孳息權利價值之計算,仍請依財 政部100年10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000308420號函附 計算式辦理。 (以贈與日不含權資產淨值,按信託期間3年計算之孳息)-(以贈與日不含權資產淨值,按信託期間1年計算之孳息) (103/8/18台稅財產字第10300584080號)
遺贈稅新頒釋令 債權人就遺產中之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之遺產稅欠 稅案件,如債權人主動申請代繳遺產稅,稽徵機關 應予受理。 債權人就遺產中之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如有未繳遺產稅,稽徵機關應即移送,該債權人無需代繳,如已得移送或係屬執行中之遺產稅欠稅案件,如債權人主動申請代繳遺產稅,稽徵機關應予受理。 (102/04/01台財稅字第10100731130號)
遺贈稅新頒釋令 金融機構對未成年人存款之通報金額 金融機構對未成年人存款,其一次存入金額或一課稅年度內累計存入總金額達新臺幣400萬元,應將資料通報當地國稅局。 (102/6/20台財稅字第10204560330號)
遺贈稅新頒釋令 被繼承人所遺經營未滿5年耕作期限之原住民保留 地耕作權 被繼承人所遺經營未滿5年耕作期限之原住民保留地耕作權,於核課遺產稅時,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辦理。 (102/10/28台財稅字第10200173490號)
遺贈稅新頒釋令 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修正「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機關名稱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修正條文第4條、第49條、第51條) 修正有關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生活費、教育費及醫療費得不計入贈與總額,其受扶養人為贈與人之其他親屬或家屬之適用要件。(修正條文第17條) 刪除以繼承人公同共有之遺產申請實物抵繳案件應檢附戶籍謄本之規定。(修正條文第49條) (102/11/25台財稅字第10204683900號)
遺贈稅新頒釋令 贈與稅案件之納稅義務人,依遺贈稅法第7條第1項 規定為受贈人時,其他繼承人既非受贈人之繼承人 或代理人,稽徵機關尚不得提供資料於其他繼承人。 (101/7/18台財稅字第10100579480號)
遺贈稅新頒釋令 生存配偶漏報被繼承人生前所得而遭處之綜合所得 稅罰鍰,究否屬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罰鍰, 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疑義。 有關生存配偶漏報被繼承人生前所得而遭處之綜合所得稅罰鍰,係稽徵機關對生存配偶違反所得稅法申報義務之處罰,並非屬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罰鍰,應無遺產及贈與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101/06/19台財稅字第10104554750號)
遺贈稅新頒釋令 納稅義務人逾期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經核符 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之規定,嗣經調 查發現有短漏報遺產或贈與財產情事者,應依遺產 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處罰。 (財政部101/04/02台財稅字第10100512270號)
遺贈稅新頒釋令 納稅義務人履行交付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 求權之財產,以「分割繼承」登記原因移轉所有權 者相關稽徵事宜 所報貴轄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履行交付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財產,以「分割繼承」登記原因移轉所有權者相關稽徵事宜乙案,仍應依本部92/12/11台財稅字第0920457743號函規定辦理,請查照。 (101/1/16台財稅字第10000466640號)
遺贈稅新頒釋令 納稅人因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經 准扣除嗣移轉時登記原因之認定方式 主旨: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因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經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該請求權價值,嗣於審核納稅義務人交付或移轉予生存配偶之財產是否相當於該請求權價值時,應否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原因為認定方式乙案。
遺贈稅新頒釋令 說明:二、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因生存配偶依民法 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經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該請求權價值者,嗣後納 稅義務人將遺產交付或移轉予生存配偶,並以 「繼承登記」為所有權移轉原因,可由稽徵機關 輔導納稅義務人洽主管機關改辦「剩餘財產差額 分配」登記;納稅義務人如未能配合辦理,仍應 按其所提示交付或移轉予生存配偶之財產資料, 審核是否與該請求權價值相當後,予以列管,俾 未來該配偶死亡核課遺產稅時,與其繼承之已納 遺產稅財產有所區分。 (財政部92/12/11台財稅字第0920457743號)
遺贈稅案例分析 不得因嗣後准予更正減輕稅額致其應納稅額未達30 萬元,而否准原准予抵繳之處分。 查原處分機關既核准繼承人等以被繼承人所遺土地抵繳全部應納稅額,並經完成移轉登記為國有在案,其遺產稅之租稅債務即已清償,則原處分機關可否因嗣後准予更正減輕稅額致其應納稅額未達30萬元,即謂其原准予抵繳之處分有撤銷或變更之理由? (財政部99/5/31台財訴字第09900121640號)
遺贈稅案例分析 公司股東拋棄股權,由公司無償取得,核屬贈與行 為。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所定之贈與要件,僅須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即成立贈與,則公司股東將其股權拋棄,而由公司無償取得該股份所有權,其行為所生經濟利益與股東直接將其所有股權無償贈與公司無異,自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核課贈與稅。 (財政部99/3/22台財訴字第09900007080號)
遺贈稅案例分析 義務人對於課稅要件事實有協力義務 系爭投資款既經稽徵機關查明於被繼承人死亡前1年半匯往美國,嗣後其在國外再為如何之處分行為,已非我國法效力所及,則該資金之用途與去向自有賴其繼承人(即訴願人)本協力義務予以說明,惟訴願人既未能提示其已向相關機構查詢之證據,證實已盡協力義務,且無任何事證可證明該資金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滅失,則原處分機關核認被繼承人死亡時仍遺有系爭國外投資之財產,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 (100年3月7日台財訴字第09900412670號)
遺贈稅案例分析 贈與人逾限未繳納稅款,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 可供執行者,受贈人應負納稅義務。 原處分機關以贈與人許○○○君欠繳系爭應納贈與稅額473,947元,經移送強制執行結果,僅執行徵起50,000元,且查無許○○○君在中華民國境內有財產可供執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規定,就未獲徵起稅額423,947元,改以受贈人即訴願人為納稅義務人,按受贈財產之價值比例發單補徵應納稅額,並無不合。(100年11月25日台財訴字第10000393150號)
遺贈稅案例分析 死亡前2年內對配偶之贈與,應視為遺產課稅。 被繼承人將系爭款項存入其配偶(即訴願人)帳戶後,即屬訴願人所有,訴願人無法舉證其係有償原因,則原處分機關認屬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併入遺產課稅,並無不合。(100年5月12日台財訴字第10000135260號)
遺贈稅案例分析 生前財產轉換為保險給付,核與分散風險、消化損 失之保險目的不符。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多帶病投保一次繳交保費之利率變動型保險,及躉繳型之保本投資連結型遞延年金保險,綜合其健康狀況、投保行為、時程、金額、繳費方式及經濟狀況等整體判斷,核與分散風險、消化損失之保險目的不符,顯係利用避稅行為以取得租稅利益,基於量能平等負擔之實質課稅原則,自無保險法第112條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前段規定之適用。 (100年12月2日台財訴字第10000314640號)
課程結束 感謝各位聆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