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資源聯結 職災勞工權益補償、損害賠償 責任認定及實務檢討 104.9.15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職業災害個案管理員 切割、捲夾預防
職業災害定義 職業災害(職業安全衛生法§2)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勞工事務主管機關公布認定基準 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業務執行性(in the course of employment ) 業務起因性(Arising out of employment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勞工事務主管機關公布認定基準 職業疾病認定基準 職業引起急性循環系統疾病診斷認定基準
什麼是職業災害? 職業災害的定義: 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職業災害的認定條件 業務遂行性;係指勞工依勞動契約在 雇主指揮監督之狀態下提供勞務, 勞工之「行為」必須是在執行職務。 業務起因性:依經驗法則判斷「業務」與「災害」之間具有相當的因果關係。此關係必須被認定為業務內在或通常 伴隨的潛在危險之現實化。
問題 上班途中算不算?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 即明定: 「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以適當交通 方法,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 途中發生事故,視為職業傷害。」 勞工於上下班必經途中,屬日常生活所必須 之私人行為之意外事故,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 而違反法令者,應屬職業災害。
違反交通管理條例重大違規事項 不得視為職業災害 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者。 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者。 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者。 闖越鐵路平交道者。 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 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者。 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者。 8. 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 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 車輛者。 9. 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者。
案 例 勞工回廠補打卡途中被車撞傷可視同職業災害 處理。 勞工下班未直接返家,途中發生車禍難謂為職業災害。 案 例 勞工回廠補打卡途中被車撞傷可視同職業災害 處理。 勞工下班未直接返家,途中發生車禍難謂為職業災害。 勞工下班後未搭交通車,改搭他人便車不以職業災害論。 勞工公休期間發生意外事故,不以職業災害論。 勞工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事故,應屬職業災害。 勞工上班時間如廁受傷,應視為職業災害處理。 7. 傷病如證明與工作具有因果關係者, 仍屬職業災害。
急性心血管、腦血管疾病 在一個工作班(八小時)的時間內,遭受急性的、異乎尋常的、例外的壓力或此壓力超乎當事人年齡和體能的負荷。而此壓力負荷狀況需要客觀、明確、詳實地舉証。且必須於遭受壓力在短暫的時間內發生(一般在24~48小時內)。 【勞動部職業病認定基準】
天然災害 因天然災害直接發生事故導致之傷害,不得視為職業災害。但因天然災害間接導致之意外傷害或從事之業務遭受天然災害之危險性較高者,不在此限。 【勞委勞保(三)0910059238函】
自殺 勞工罹患憂鬱症嗣自殺身亡,須認定與其職業間是否有因果關係存在或公司付予勞工之業務量、應負擔之責任、勞務之急迫性及公司管理制度等方面,客觀判斷是否超逾一般人身心所能負荷之程度,如僅是勞工個人本身個性較一般人脆弱所致,則非屬職業災害。 【台北地院九三勞訴七六】
處理工會會務 執行工會會務對工會而言,雖為因「公」,但對雇主而言,則不能視為 執行職務。其與職災給付之差額,似 應由所屬工會予以道義上之彌補。 【內政臺內社34850函】 另係參加事業單位本身之會議所生之 意外事故,自應屬職業災害。 【內政75台內勞412006函】
雇主對職災勞工的補償, 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 雇主對職災勞工的補償, 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 必須之醫療費用。 不能工作期間之原領工資補償。 (工資補償責任) 殘廢補償。 若死亡: (1) 喪葬費5個月 (2) 死亡補償40個月 (3) 受領順序: 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 →兄弟姐妹 ※原領工資: 發生職業災害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其為計月者,以前最近一個月工資除以30所得為其一日之工資。
雇主對職災之發生有過失時, 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雇主對職災之發生有過失時, 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如何判斷雇主有過失? 職業安全衛生法 受傷之侵權行為賠償(民193、195): 醫藥費、喪失或減少勞動力、 增加生活上需要、精神痛苦損害慰撫金 死亡之侵權行為賠償(民192、194): 醫藥費、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殯葬費、 扶養費損失(依法受其扶養之人)、 精神痛苦損害賠償慰撫金 (限父母配偶子女)
其他保障 職災勞工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勞動契約(第13條)。 醫療終止後,若勞工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雇主想終止勞動契約時,須依強制退休辦理,退休要加給20%之退休金(第54條、第55條)。
職業災害補償 勞動基準法第59條 (職業災害之補償方法及受領順位)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 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 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 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殘廢給付標準者, 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後, 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二、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 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 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 規定。
職災醫療期間 勞工屆滿65歲退休年齡?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屆滿65歲, 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繼續給予 醫療,經醫療屆滿二年仍末痊癒,得一次 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雇主如欲終止契約,應另依該法退休 有關規定發給退休金。【(75)台內勞字第438324號】
勞工公傷復健期間,不得強制退休 勞動基準法第59條所稱醫療期間係指「醫治」與「療養」而一般俗稱「復健」係指後續之醫治行為。是故所謂復健期間應視為醫療期間。 勞動基準法第13條規定,勞工在第50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另同法第59條第2款規定,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76)台勞動字第2301號】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 不能工作疑義 查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所稱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係指勞工於職災醫療期間不能從事勞動契約中所約定之工作。至於雇主如欲使 勞工從事其他非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 應與勞工協商。【(85)台勞動三字第100018號】
勞動基準法 第60條(補償金低充賠償金) 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 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第61條(補償金之時效期間) 第59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 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擔保。 (74)台內勞字第328548號 勞工保險給付可抵充職業災害補償費,雇主 依勞工保險或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者,得就勞工保 險給付或該商業保險中由雇主擔負保險費所得保險 給付抵充勞動基準法所定職業災害補償費,因此不 足之部分仍應由雇主補足。
職業災害補償無過失相抵原則 最高法院於89年度台上字第1783號判決中 宣示性的表達見解: 「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規定,係為保障 勞工,加強勞僱關係之特別規定, 於勞工有過失時,雇主應無民法第217條 主張過失相抵之適用。」
勞動基準法 第62條(承攬人中間承攬人及最後承攬人之 連帶雇主責任)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事業單位或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為前項之災害補償時,就其所補償之部分, 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
勞動基準法 第63條(事業單位之督促義務) 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工作場所,在原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範圍內,或為原事業單位提供者,原事業單位應督促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對其所僱用勞工之勞動條件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
勞動基準法 第63條(事業單位之連帶補償責任) 事業單位違背勞工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該承攬人、再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
勞動能力減少程度之賠償
民法(摘錄) 第193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第194條(侵害生命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勞工職業災害的資源利用 醫療資源 心理諮商 個案管理 關懷、陪伴、支持 經濟補助 職業重建 法律協助
職 災 勞 工 保 護 法 各 項 補 助 雇主 未補償 殘廢補助 受僱 勞工 死亡補助 未加 勞保 職業疾病生活津貼 自營作 業勞工 身體障害生活津貼 按月 發給 職災 勞工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看護補助 請先申請勞保職災醫療、 傷病、殘廢、死亡給付 器具補助 一次 發給 已加 勞保 家屬補助 退保後職業疾病生活津貼 續保保險費補助 事業 單位 僱用職災 殘障勞工 從事工作必要之 輔助設施補助 職業災害預防補助 事業單位 職訓機構 相關團體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
職災醫療給付 給付標準 以勞保就醫 以健保就醫 發生職災 免繳交健保部分負擔醫療費用 住院30天內膳食費及一般治療 飲食費減半(勞保局買單) 自行負擔部分醫療費用及膳食費 以健保就醫 發生職災 7日內補職災傷病單或事後申請核退
職災醫療給付 補充說明 1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職災後,於依「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規定參加勞工保險期間,需門診或住院者。 2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 發生職災,於保險效力停 止後1年內需住院者。
傷 病 給 付 注意:傷病期間不得調整投保薪資 請領資格 職災傷病 給 付 從不能工作的第4天起申請傷病給付 給 付 ˙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罹患職業病 ˙經門診或住院治療不能工作致未能 取得原有薪資 從不能工作的第4天起申請傷病給付 注意:傷病期間不得調整投保薪資
訴訟保障及法律協助 訴訟救助(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32)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律師免費諮詢 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 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 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保全或假執行時,法院得減免其供擔保之金額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律師免費諮詢 每週一、週三下午14:00-17:00 縣府路1號3樓現場預約掛號 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
評量 福利資源連結 勞資爭議協處 追蹤 心理支持 醫療復工 評量職災勞工及其家屬之需求、評量職災勞工復工之可能性 職業災害勞工 個案管理 評量 福利資源連結 勞資爭議協處 追蹤 社會適應 心理支持 醫療復工 轉介復工及職業重建服務 告知有關勞保、社會福利等資訊並協助連結資源 提供心理及支持性服務、連結心理諮商與輔導 勞僱關係改善、法律諮詢、法律扶助、勞動條件改善、雇主補償或賠償、勞資爭議協處 提供生活重建資源 追蹤使用資源狀況及不同階段之需求
簡報結束 職災勞工諮詢 請洽 現場個案管理諮詢櫃台 桃園市政府勞工關懷中心 或 電話 03-3322101 分機 6825、6826 簡報結束 職災勞工諮詢 請洽 現場個案管理諮詢櫃台 桃園市政府勞工關懷中心 或 電話 03-3322101 分機 6825、6826 敬請指教
處理職業災害三階段 預防 補償 重建 勞動部為加強職災勞工照顧,特成立專責單位提供職業災害「預防、補償、重建」整合性服務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4-04-15 業務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署 聯絡電話:02-8995-6666 為強化職業災害勞工照顧,勞動部特於組改後之職業安全衛生署設職業災害勞工保護組,推動職業災害「預防、補償、重建」一條鞭之整合性服務。組改前,職災勞工保護業務分別由原勞委會之安衛處設置職業病防治中心網絡,福利處推動職災勞工家庭支持方案(FAP),勞保局職災保護室提供罹災勞工各種津貼補助。職災勞工常須向不同單位尋求協助。組改後,原分散型之服務組織整合為專責單位,將可提供職災勞工更有效率之服務。 職安署傅署長還然表示,罹災勞工在身體遭受傷害之痛苦當下,還得面對失業、生計之恐懼與人生不可知之未來,其無助與徬徨非當事人無以體會,職災勞工被稱為「弱勢中的弱勢」並不為過,德國、日本、韓國等國家,早已將罹患職業傷病勞工視為「榮民」予以特別照顧。對於不幸傷殘失能勞工協助其儘速回到職場,則係為減少長期醫療成本、保險支出、促進就業及基本人權的政策考量。我國九大職業病防治中心、FAP、津貼補助及職業重建等職災勞工之服務,雖有一定基礎能量與效果,惟職業傷病通報、職能復健等業務則尚有努力空間。 職安署表示,為強化職能復健服務,現行職業傷病網絡將與職能復健服務網絡進行整合(含勞動力發展署之職業重建),以提供職災勞工快速及親近性之服務,並以提高職災勞工通報率、復工率及服務人次為努力目標。 職災勞工諮詢專線電話:0800-001-850;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災害勞工保護組電話:02-89956666-810(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1樓,網址http://www.osha.gov.tw)。
災害發生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 是由於某種能量或危害接觸(或暴露) ,而使 人體受到傷害。 (二)間接原因: 由於不安全狀態及不安全動作引起。 (三)基本原因: 係由於事業單位欠缺安全衛生管理或安全衛生 管理不良的結果所造成。
管制失效的原因 管理不良之原因 基本原因 系統問題 管理不良 管制失效 標準問題 遵守問題 管理不良之原因分析
如何創造安全的工作場所 設備安全化 安全管理 個人防護 FOOL PROOF FAIL SAFE 安全檢查 整理整頓 選用正確防護具 督導正確使用
物理性 接觸危害因子 化學性 災 害 生物性 恕限量 人因工程 如何創造健康的工作場所
勞工經歷職業災害的過程 職災勞工將面對 醫療與復健(身心) 權益確保 職業重建 傷病治療 燒燙傷 失能與死亡 災後創傷 心理諮商 2017/3/17 勞工經歷職業災害的過程 職災勞工將面對 醫療與復健(身心) 傷病治療 燒燙傷 失能與死亡 災後創傷 心理諮商 職災認定 經濟補助 法律支援 爭議調解 僱傭關係 輔具補助 權益確保 職能評估 工作強化 工作重設計 就業媒合 職場適應 職業重建
職災醫療看什麼科 骨科 外科 身心科 職業醫學科 急診 燒燙傷中心 職災管理中心 只要能治病就是對的診別
職業災害之補償 雇主之職災補償責任(勞動基準法§59)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 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職業災害之補償 雇主之職災補償責任-承攬(職業安全衛生法 §16)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之責任 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勞基法第59條職災補償規定 勞工遭遇職災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保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勞基法§59) 事業單位違背安衛法有關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災時,應與該承攬人、再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勞基法§63Ⅱ) 基此,職安法認定之雇主所給與之職災補償金(含喪葬費),得認定屬勞基法§59規定之職災補償。
職業災害之勞保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 傷病給付(§36) 醫療給付( §42-1 ) 失能給付(§54-1) 死亡給付(§64) 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七十之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醫療給付( §42-1 ) 失能給付(§54-1) 標準,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建立職業輔導評量及個別化之專業評估機制 ,作為失能年金給付之依據 失能給付一次金(依規定之普通傷病給付標準增給百分之五十)失能年金給付及二十個月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 眷屬補助 死亡給付(§64) 平均月投保薪資五個月之喪葬津貼 無遺屬一次發給十個月 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四十個月之一次遺屬津貼 遺屬年金加十個月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一次金
職災勞工重返工作之問題1 心理問題:害怕再次受傷、覺得自己能力下降、不承認自己工作能力下降、自信心低落、壯志未酬的感覺、缺乏動機、依賴、無法忘卻自己的身分等 經濟問題:家庭或/及個人有一定的生活開銷、沒有積蓄、欠債等 能力問題:工作能力低落、身體能力損傷、認知能力損傷、不具備其他工作技能與知識 生涯決定問題:缺少生涯決定所需要的知識、不願承擔生涯決定的責任、不知道如何收集生涯決定的資訊、缺少擬定生涯決定計畫的能力、受限於個人身心問題未能實現生涯計畫、外在因素影響生涯計畫等
職災勞工重返工作之問題2 工作適應問題:新工作場所有適應不良問題,如工作流程、工作方法、人際關係等 有些會有家庭、婚姻問題影響工作表現 沒有工作機會 隱藏性疾病:個案在受傷前患有學習障礙、情緒問題、藥物或酒癮 保險公司、雇主、職災勞工本身對於重返工作的看法不同且利益衝突 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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