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講人:法務部保護司 副司長 周章欽 日期:9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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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講人:法務部保護司 副司長 周章欽 日期:96年8月31日 司法保護扶助資源手冊介紹(三) 主講人:法務部保護司 副司長 周章欽 日期:96年8月31日

身心障礙者福利 身心障礙者鑑定、手冊核(換、補)發 身心障礙者福利 身心障礙者鑑定、手冊核(換、補)發 措施摘要: 一、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身心障礙等級、身心障礙手冊核發辦法。 二、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者,由社政主管機關製發手冊。 申請手續: 辦理單位: 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

身心障礙者福利 中低收入生活補助 措施摘要: 一、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 身心障礙者福利 中低收入生活補助 措施摘要: 一、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二點五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並未獲政府補助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護理之家、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者,依家庭經濟狀況及障礙等級發給每人每月三千元至七千元。 申請手續: 辦理單位: 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

身心障礙者福利 居家服務及社區服務 措施摘要: 身心障礙者福利 居家服務及社區服務 措施摘要: 一、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內政部加強推展居家服務實施方案及失能老人及身心障礙者補助使用居家服務計畫。 二、提供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之居家身心障礙者居家服務、短期或臨時照顧服務。 申請手續: 辦理單位: 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

身心障礙者福利 托育養護費用補助 措施摘要: 一、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 身心障礙者福利 托育養護費用補助 措施摘要: 一、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 二、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轉介收托或自行進住(台北市)於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者依其家庭經濟狀況予以不同比例之托育養護費用補助。 申請手續: 辦理單位: 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

身心障礙者福利 早期療育服務 措施摘要: 一、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十七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身心障礙者福利 早期療育服務 措施摘要: 一、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十七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二、結合醫療、教育及社會福利網絡成立通報轉介中心,以團隊合作方式完成鑑定與提供適當療育之轉介及家庭服務。 申請手續: 辦理單位: 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

身心障礙者福利 低收入醫療補助 措施摘要: 一、台北市市民醫療補助自治條例、高雄市中低收入市民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補助計畫、縣(市)醫療補助辦法。 二、最新三個月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或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累計達五萬元以上者。 申請手續: 辦理單位: 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

身心障礙者福利 社會保險自付保費補助 措施摘要: 一、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身心障礙者福利 社會保險自付保費補助 措施摘要: 一、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二、參加全民健保、勞保、農保、公保、軍保、私校教職員保險及退休人員保險等社會保險自付保險費補助,極重度與重度者由政府全額補助;中度者補助二分之一;輕度者補助四分之一。 申請手續: 辦理單位: 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

身心障礙者福利 輔助器具補助 措施摘要: 一、身心障礙者醫療及輔助器具費用補助辦法。 身心障礙者福利 輔助器具補助 措施摘要: 一、身心障礙者醫療及輔助器具費用補助辦法。 二、依經濟狀況及障礙類別提供生活或復健輔助器具補助,上述復健輔助器具須經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診斷並出具證明確有裝配復健輔助器具類之需要。 申請手續: 辦理單位: 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

身心障礙者福利 就學費用減免 措施摘要: 一、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學生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身心障礙者福利 就學費用減免 措施摘要: 一、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學生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具有學籍者予以就學費用減免。 三、就讀國民中、小學或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設立或核准立案之高級中等學校,其減免之規定,由該管機關另定之。 辦理單位: 教育部、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

身心障礙者福利 就學獎助金 措施摘要: 一、特殊教育學生獎助辦法。 身心障礙者福利 就學獎助金 措施摘要: 一、特殊教育學生獎助辦法。 二、就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院校具有學籍之特殊教育學生得依規定申請獎助金。 辦理單位:教育部

身心障礙者福利 支持性及個別化就業服務 措施摘要: 對於具有工作能力,但尚不足以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之身心障礙者,提供支持性及個別化就業服務。 身心障礙者福利 支持性及個別化就業服務 措施摘要: 對於具有工作能力,但尚不足以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之身心障礙者,提供支持性及個別化就業服務。 辦理單位: 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就業服務機構

身心障礙者福利 定額進用保障就業 措施摘要: 一、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身心障礙者福利 定額進用保障就業 措施摘要: 一、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二、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二;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未依法進用身心障礙者之單位,每少僱用一人,應按月依基本工資繳納差額補助費,超額進用之私立機構並得核發獎勵金。 辦理單位: 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

身心障礙者福利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措施摘要: 身心障礙者福利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措施摘要: 身心障礙者參加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各類全時(日)職業養成訓練或轉業訓練,其訓練期間達一個月(含)以上者,其訓練期間每人每月按基本工資百分之六十發給訓練生活津貼,最高以十二個月為限。 辦理單位: 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職業訓練機構

身心障礙者福利 創業貸款補助 措施摘要: 一、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補助辦法。 二、透過創業貸款補助等相關扶助措施,以協助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 身心障礙者福利 創業貸款補助 措施摘要: 一、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補助辦法。 二、透過創業貸款補助等相關扶助措施,以協助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 辦理單位: 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

身心障礙者福利 理療按摩、按摩業管理及執業許可證之核發 身心障礙者福利 理療按摩、按摩業管理及執業許可證之核發 措施摘要: 一、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業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及視覺障礙者從事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二、保障視障者從事按摩業之權益,並輔導其從事理療按摩工作。 辦理單位: 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

身心障礙者福利 核發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 身心障礙者福利 核發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 措施摘要: 一、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 二、身心障礙者或同一戶籍之家屬一人得依規定擇一申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專用車輛牌照。 辦理單位: 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或交通監理單位

身心障礙者福利 搭乘國內公共交通工具半價優待 身心障礙者福利 搭乘國內公共交通工具半價優待 措施摘要: 一、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公民營公共交通工具優待實施辦法。 二、身心障礙者及其監護人或必要之陪伴者一人搭乘國內公共交通工具應半價優待並優先乘坐。 辦理單位: 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

身心障礙者福利 稅捐減免 措施摘要: 一、所得稅法、使用牌照稅法。 身心障礙者福利 稅捐減免 措施摘要: 一、所得稅法、使用牌照稅法。 二、提供所得稅免稅額及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每人以一輛為限,但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法取得駕駛執照者,每戶以一輛為限)。 辦理單位: 相關主管機關

身心障礙者福利 進入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半價或全免優待 身心障礙者福利 進入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半價或全免優待 措施摘要: 一、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 二、身心障礙者及其監護人或必要之陪伴者一人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應予以免費。其為私人者,應予半價優待。 辦理單位: 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

身心障礙者福利 公益彩券經銷商之申請 措施摘要: 一、公益彩券發行條例暨相關規定。 身心障礙者福利 公益彩券經銷商之申請 措施摘要: 一、公益彩券發行條例暨相關規定。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年滿十八歲已婚或滿二十歲具工作、行為能力者,得向發行機構申請公益彩券經銷。 辦理單位: 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

社會救助 低收入戶生活扶助 措施摘要: 符合社會救助法審核規定之低收入戶可申請生活扶助,政府除了提供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與部分負擔醫療費補助、子女教育學雜費補助,另按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別與列冊等級,提供家庭生活補助費,第一款(0~1類、第一類)每人每月7,100元~11,625元,第二款(2類、第二類)每戶4,000元~4,813元,第二款與第三款(2~4類、第二類與第三類)兒童每人每月1,800元~5,813元,第二款與第三款(2~4類、第二類與第三類)就讀高中職(日間部)以上學生就學生活補助每人每月4,000元。

社會救助 低收入戶生活扶助 申請手續: 申請生活扶助,應檢附之文件、申請調查及審核認定程序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社會救助 低收入戶生活扶助 申請手續: 申請生活扶助,應檢附之文件、申請調查及審核認定程序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辦理單位: 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 審核: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社會局)

社會救助 急難救助 措施摘要: 申請手續: 辦理單位: 社會救助 急難救助 措施摘要: 依社會救助法第21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急難救助: 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者。 二、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罹患重病、失業、失蹤、入營服役、入獄服刑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申請手續: 給付方式及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辦理單位: 戶籍所在地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社會局)或鄉(鎮、市、區)公所。

社會救助 低收入戶就學生活補助 法令依據 社會救助法第十條 措施摘要 社會救助 低收入戶就學生活補助 法令依據 社會救助法第十條 措施摘要 補助就讀於高中職以上學生,每人每月發給就學生活補助。(台北市補助十八歲以上在學者) 辦理單位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主管機關。 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社會救助 低收入戶自立措施 法令依據 社會救助法第十五條 措施摘要 社會救助 低收入戶自立措施 法令依據 社會救助法第十五條 措施摘要 低收入中有工作能力者,協助其接受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創業輔導或以工代賑等方式輔助其自立。 辦理單位 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

社會救助 低收入戶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 法令依據 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 措施摘要 社會救助 低收入戶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 法令依據 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 措施摘要 針對低收入戶提供下列服務:包含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托兒補助、教育補助、租金補助或平價住宅借住、房屋修繕補助、喪葬補助、居家服務、生育補助、其他必要之救助及服務。 辦理單位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主管機關。 二、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社會救助 遊民之收容輔導 法令依據 社會救助法第十七條 措施摘要 社會救助 遊民之收容輔導 法令依據 社會救助法第十七條 措施摘要 針對流浪、流落街頭孤苦無依或於公共場所棲宿、行乞必須收容輔導者,提供身分調查、家屬查詢、醫療補助、健康服務、轉介收容、諮商輔導、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及其他協調等事項。 辦理單位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主管機關。 二、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榮民急難救助 依據:榮民(眷)遺眷急難救助慰問暨災害救助作業要點 對象: (1)具中華民國國籍現居住於台灣地區之榮民、榮眷(直系血親尊親屬一親等【父母】及卑親屬一親等【子女】 與榮民配偶)。 (2)榮民大陸配偶居住台灣地區期間,未取得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前。 (3)亡故榮民之配偶、父母及未成年之子女,以及已成年未婚之殘障子女。

榮民急難救助 救助範圍: (1)遭受意外傷害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2)罹患重病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入困境者。 (3)死亡無力殮葬者。 (4)流落外地,缺乏車資返家之榮民。 辦理單位:各縣市榮民服務處 備註:同一事由三個月內不得重複申請。

榮民喪葬補助 核發對象: 檢附文件: 辦理單位 備註:自死亡日起六個月內為限。 1.就養內住榮民。 2.就養外住榮民。 1.死亡診斷書、健保退保證明。 2.除戶謄本。 3.領據〈正式支付憑單〉。 辦理單位 1.就養內住榮民:由各榮家向退輔會會計處申辦。 2.就養外住榮民:由各地區榮民服務處向退輔會會計處申辦。 備註:自死亡日起六個月內為限。

原住民急難救助 法令依據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輔助原住民急難救助實施要點 措施項目: 死亡救助:負擔家庭生計者死亡,經村里長證明無力殮葬者,最高補助貳萬元;其非負擔家庭生計者死亡,經村里長證明無力殮葬者,最高補助壹萬元。 醫療補助:罹患嚴重傷病、住院三天以上,致失去工作達一個月以上,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負擔家庭生計者最高補助貳萬元,非負擔家庭生計者最高補助壹萬元。 重大災害救助:因風災、水災、火災、震災、旱災、寒

原住民急難救助 害、疫災、職業災害、山難、空難、海難及 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定之重大災害,其死亡、失蹤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最高補助伍萬元,其受重傷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最高補助參萬元;雖無人傷亡卻致家庭生計陷於困境者最高補助壹萬元。 生活扶助:遇有下列事項之一者,最高補助壹萬元。 1、 婦女因重病、失業;或因夫死亡、失蹤、因案服刑、失業須救助者;或遭受家庭暴力、惡意遺棄、性侵害者;未婚懷孕分娩、從事不良行業自願轉業尚未就業,無法維持最低生活費用標準者。 2、 年滿六十歲以上,不符合社政單位救助要件,而無人扶養,或遭子女遺棄且未受公私立救助機構收容者。 3、 十八歲以下之兒童、少年,因父母之一方死亡、失蹤、離異、傷重、服刑、失業而無力撫養,或

原住民急難救助 遭虐待、遺棄、押賣及其他因親權濫用而受託親友收容,生活仍無法得以保障者。 辦理單位: 台北、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及台灣省各縣(市)政府、三十個山地鄉及二十五個平地鄉(鎮、市)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