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與 法定的限制 2 第一節 專利申請 第二節 專利代理 第三節 法定不予專利之標的 第四節 專利申請的技巧 第五節 軟體專利
第一節 專利申請 申請專利可以自行為之,也可以委託專利事務所辦理,依照專利法的規定,除了在本國無住所或營業所的外國人或企業,應委任專利代理人辦理之外,並無強制代理的規定。
第二節 專利代理 專利代理的概念 我國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第二節 專利代理 專利代理的概念 專利代理的意義是指專利代理人接受委任人的委任,以委任人的名義,在委託書所記載的授權範圍內,代替委任人辦理專利申請的相關事務,其法律效果直接對委任人發生效力的法律制度。
第二節 專利代理 專利代理的概念 依我國專利法之規定 ,接受委託的是「專利代理人」而非所謂的「專利事務所」 ,但實務上與委任人接洽者通常係「專利事務所」的「接案人員 」。
第二節 專利代理 專利代理的概念 依據大陸專利法第十九條規定: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委託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因此向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所委託辦理的受委託者是「專利代理機構」而非「專利代理人」。此依規定與我國不同。
選擇專利事務所 第二節 專利代理 選擇事務所的考量因素通常包括: 1. 相關的法律服務。 2. 承辦經驗。 1. 相關的法律服務。 2. 承辦經驗。 3. 規模。 4. 收取費用的高低。 5. 服務的品質。 6. 智慧財產權訓練與 相關研討會服務。
專利事務所種類 第二節 專利代理 處理專利相關事務的人及事務所的種類: 1. 文件代收人(事務所),此類人或事務所 可能僅個人或二、三人,以事務所名義經 營業務,但實際上專處理代收文件的業務, 在專利相關事務上除法院(包括行政法院) 出庭之外,其他一切的文書收送皆可由文 件代收人處理。
專利事務所種類 第二節 專利代理 處理專利相關事務的人及事務所的種類: 2. 借牌事務所,通常由從事專利相關事務之 人員自組的事務所,但無代理人直接執業 而是經由借牌方式經營事務所,送進智慧 局審查之專利案件以所借牌之專利代理人 名義代理。
專利事務所種類 第二節 專利代理 處理專利相關事務的人及事務所的種類: 3. 法律事務所,由於智慧財產權日益重要, 業務蓬勃,部分過去以訴訟為主的法律事 務所,聘請專利工程師後,一併經營專利 相關業務,此類事務所多由合夥律師組成, 代理人係以律師直接取得之專利代理人資 格者為之。
專利事務所種類 第二節 專利代理 處理專利相關事務的人及事務所的種類: 4. 專利商標事務所(智慧產權事務所),經營 項目以專利、商標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的 相關業務為主。係由專利代理人、律師及多 個領域的專利工程師所組成,部分事務所又 配置有以業務為主的「接案人員」。此類事 務所又分歷史悠久的大型事務所、中型事務 所、十人以下的小型事務所。
專利事務所種類 第二節 專利代理 處理專利相關事務的人及事務所的種類: 5. 智慧產權公司,由於稅率的關係,部分專 利商標事務所以公司型態經營智慧財產權 的代理及管理業務,其實質的業務內容與 專利商標事務所相同。
專利所保護的標的,在維護公共利益、健康及秩序的前提之下,並非所有的創新或改良皆可成為專利的標的。 第三節 法定不予專利之標的 專利所保護的標的,在維護公共利益、健康及秩序的前提之下,並非所有的創新或改良皆可成為專利的標的。 從反面而言,除去法定不予專利的標的,皆為可以專利的標的。
發明專利 第三節 法定不予專利之標的 不予發明專利標的包括: 動、植物新品種,例如新品種的貓或狗、新品種的花卉、樹木。 人體或動物疾病之診斷、治療或手術方法。例如治療心臟病的方法,或開刀的方法。
發明專利 第三節 法定不予專利之標的 不予發明專利標的包括: 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例如占車位的方法,打麻將的玩法。 至於搏弈器具或裝置本身,則是可以為專利的標的,例如大型電動玩具的電路、結構或骰子的形狀、構造。
可專利標的之申請技巧 第四節 專利申請的技巧 不受專利保護 受專利保護 新品種的花卉、樹木 植物的育成方法 燙頭髮的方法、技巧 燙頭髮藥水的配方、燙頭髮的髮捲 開心臟的手術方法、把脈、開刀的方法 心導管手術的導管結構、可供判斷身體狀況之晶片
可專利標的之申請技巧 第四節 專利申請的技巧 科學原理數學方法抽象的概念、畢氏定理、建構式數學單存理論、學術階段的研究 眾多數學方法所取得之數據形成探勘方法、將理論運用形成測量儀器 大風吹、接龍、跳房子等遊戲 將遊戲應用於電腦程式中 占車位的方法 告示牌架體結構 7-11做生意的方法 網際網路中形成系統化交易的方法
審查基準中接受電腦軟體以「物之發明」、「方法發明」及「紀錄媒體形式之發明」等三種方式申請專利。 第五節 軟體專利 審查基準中接受電腦軟體以「物之發明」、「方法發明」及「紀錄媒體形式之發明」等三種方式申請專利。
第五節 軟體專利 物之發明,係指將電腦軟體(電腦程式)與設備結合的發明類型,例如:利用微電腦操控的電冰箱、洗衣機或冷氣機等利用電腦軟體(電腦程式)搜集回傳的資訊加以分析進而調整裝置或機械的運作者。
第五節 軟體專利 方法發明,係指經由一系列的指令結合在一起的電腦軟體(電腦程式),以達到處理特定事項的功能,亦即為處理特定事項的方法發明。本類型的重點在於電腦軟體(電腦程式)必須在電腦外(電腦處理前或電腦處理後)或電腦內產生具體轉換或動作。例如一種稱為熱鍵(Hot Key)的專利型態,即當按下鍵盤上的某一鍵時,會經由一連串指令結合而啟動某一功能如播放光碟機或進行列印、攝影等,此即為產生具體的動作。
第五節 軟體專利 記錄媒體形式之發明,係指將電腦軟體(電腦程式)記錄在電腦可讀取的媒體上,於電腦進行處理時,與電腦產生功能上或結構上的交互關聯者,屬物之發明的特殊類型。也就是說,電腦軟體(電腦程式)不需要再以與特定硬體結合之方式申請專利,可以直接記錄在儲存媒體上單獨申請此種特殊物之發明專利,例如MPEG-3(MP3)、MPEG-4等透過電腦進行處理音訊或影像資訊而可在電腦或其他播放存取裝置上撥放聲音或影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