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及工作守則製作 494702317 工教98乙曾建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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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及工作守則製作 494702317 工教98乙曾建勳

工作守則課程大綱 訂立之目的 訂立之意義 訂立之依據 訂立之程序 訂立範例講解 實作

訂立之目的 建立與維持共同之安全、衛生規範。 促使勞工注意遵循安全之作業方法。 避免勞工自己受傷或使他人遭受傷害,而造成生產中斷、機具損壞,確保勞工的安全與健康及維護事業之利益、形象。

訂立之意義-1 防止職業災害: 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是國家及雇主之應 盡義務。 規範對象: 防範因一個人不安全的動作或不明瞭安全 的作業方法而致發生災害,由雇主會同勞工代表共同訂立一共同的作業標準以供遵循。

訂立之意義-2 備查: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中明訂為專業單位之職責,是將其制定安全衛生原則之內容報予主管機關,俾利其督導。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 而其內容應與事業性質與規模,訂立是何其實際需要之守則

訂立之意義-3 會同勞工代表訂立之意義: 確立勞雇雙方在安全衛生規範上之權利義務關係。 勞工有參與及表達之意見、看法,雇主表達尊重勞工、落實勞工參與、工業民主之表徵。

訂立之意義-4 經檢查機構同意備查: 尚須由雇主予以公告實施,俾使事業單位全體員工周知,始能有效施行。

訂立之依據-1 法令依據: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五條、「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二十八條及二十九條。 罰 則: 罰 則: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訂立之依據-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勞檢一字第○九二○○一六六七六號函修正: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 罰鍰額度:執行處分機關應審酌違反安衛法及勞檢法案件之性質、情節輕重、違反次數、事業經營規模之大小及其改善程度與誠意等各種情況,參酌裁罰原則,予以適當裁處。

訂立之依據-1 事業單位之規模符合下列三點之一者認定為「第一類」。 (1)股票上市公司或在櫃檯買賣之公開發 行公司。 (2)公司員工總人數超過三百人。 (3)營造業承攬工程金額超過一億元。 事業單位之規模未達前項規模者,為「第二類」。

訂立之依據-2 勞工安全衛生法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事業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 之權責。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事業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 之權責。 第三章 設備之維護及檢查。 第四章 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 第五章 教育及訓練。

訂立之依據-3 勞工安全衛生法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內容: 第六章 急救及搶救。 第七章 防護設備之準備、維護及使用 第八章 事故通報及報告。 第六章 急救及搶救。 第七章 防護設備之準備、維護及使用 第八章 事故通報及報告。 第九章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第十章 附則。

訂立之程序-1 擬訂草案: 雇主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報請檢查機構備查: 訂定適用全部或一部份事業報經當地檢查機構備查。 事業單位跨二個以上檢查機構轄區時,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機構備查。

訂立之程序-2 公告實施: 經檢查機構備查後事業單位應即公告實施, 公告實施意義有二: 1.表示雇主已完成法令所賦予訂立之義 務。 2.明白宣示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正式實施。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備流程

勞工檢查機構轄區表 單位名稱 電 話 地 址 管轄區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02)2596-9998 103 電     話 地     址 管轄區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02)2596-9998 103 台北市承德路3段287號 台北市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北區勞動檢查所 (02)2321-3511 100 台北市紹興北街31巷39號 基隆市、台北縣 、桃園縣、新竹縣/市宜蘭縣、花蓮縣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區勞動檢查所 (04)2255-0633 408 台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1號7樓 苗栗縣、台中市、台中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南區勞動檢查所 (07)235-4861 800 高雄市七賢一路386號7樓 嘉義縣/市、台南縣/市高雄縣、屏東縣、台東縣、澎湖縣、金門縣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工檢查所 (07)812-5162~64 804 高雄市前鎮區鎮中路6號7樓 高雄市 行政院勞工員會勞工安全衛生處 (02)8590-2866 105 台北市延平北路2段383號6樓   勞工檢查機構轄區表

備查後查詢程序-1

備查後查詢程序-2

備查後查詢程序-3

備查後查詢程序-4

訂立範例講解-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守則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5條規定訂定之,全體勞工應切實遵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守則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5條規定訂定之,全體勞工應切實遵行。 第二條:本守則所稱雇主,係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本守則所稱勞工,係指受本單位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本守則所稱勞工安全衛生人員,係本單位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4條規定所設置從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工作之人員。

訂立範例講解-2 第二章 事業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1.本公司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由雇主或對事業具有管理權限之雇主代理人綜理;由事業各部門主管(領班)負執行之責。 2.雇主之權責 (1)宣示安全衛生政策 (2)參與安全衛生會議 (3)定期巡視工作場所

訂立範例講解-3 第二章 事業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3.本公司(工程或作業)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應執行: (1)釐訂職業災害防止計畫,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2)規劃、督導各部門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3)規劃、督導安全衛生設施之檢點與檢查。 (4)指導、督導有關人員實施巡視、定期檢查、重點檢查 及作業環境測定。 (5)規劃、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6)規劃勞工健康檢查、實施健康管理。 (7)督導職業災害調查及處理,整理職業災害統計。 (8)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訂立範例講解-4 第二章 事業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4.各級主管(領班)應執行: (1)職業災害防止計畫事項。 (2)安全衛生管理執行事項。 (3)定期檢查、重點檢查、檢點及其他有關檢查督導事 項。 (4)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巡視。 (5)擬定安全作業標準。 (6)教導及督導所屬依安全作業標準方法實施。 (7)各項作業之安全衛生監督及指導。 (8)其他交辦有關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訂立範例講解-5 第二章 事業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5.本公司所有員工應切實遵行: (1)本公司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2)參加公司舉辦或指派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3)對公司為員工實施之勞工體格檢查,及在 職員工之勞工健康檢查,員工有接受之義 務。 (4)由雇主或主管所指示之安全衛生所應遵行 之事項。

訂立範例講解-6 第三章 設備之維護及檢查: 應就事業單位所有之機械及設備,指定負責維護及檢查之單位及人員,規範維護及檢查應注意事項、實施週期及稽察等事項。

訂立範例講解-7 第四章 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 應就員工實際之工作狀況、工作場所及各項作業,訂定標準之操作程序及安全衛生應注意之事項。

訂立範例講解-8 第五章 教育及訓練: 1.員工對公司實施或指派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 務。 第五章 教育及訓練: 1.員工對公司實施或指派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 務。 2.主管或領班對特殊之作業,應指派接受過該特殊作業安 全衛生教育訓練之勞工為之。嚴禁未受特殊安全衛生教 育訓練之員工從事該作業。 3.員工未受過該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不得擅自從 事該作業,主管或領班並應隨時加以注意。 4.非接受過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之員工,禁止操作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主管或領班並應 隨時加以注意。

訂立範例講解-9 第六章 急救及搶救: 應就可能之緊急狀況(如中毒、受傷、火災等狀況) 予以訂定急救搶救之標準程序。

訂立範例講解-9 一.一般急救: 1.在傷者未就醫或醫護人員未抵達前,應立即為傷者做適當之急救處置措施。 2.無論實施任何急救處置措施,皆應使傷者保持平靜,並維持其體溫,以防休克。 3.如傷者面部潮紅,應將其頭部抬高,反之應低些;如有嘔吐現象,則將頭部側向一邊。       4.發現傷者休克時,除保持其體溫外,應將其腳部墊高二十至三十公分。 5.發現傷者中暑,應迅速將其移至陰涼且通風良好處所,解開衣釦,並以濕毛巾擦拭其身體後,立即送醫急救。

訂立範例講解-10 第七章 防護設備之準備、維護及使用: 應針對各作業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勞委會防護器具 第七章 防護設備之準備、維護及使用: 應針對各作業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勞委會防護器具 使用指引之防護器材,提供、教導並監督員工使用。

人體各部位之傷害種類及其防護具一覽表 人體部位 傷害種類 防護具 頭 震盪,撞擊,觸電 安全罩 臉 輻射,飛屑,灼傷 面罩 眼 輻射,灼傷,外物 護目鏡 手 灼傷,刺傷,腐蝕,觸電 防護手套 足 灼傷,壓傷,刺傷,腐蝕,觸電 安全鞋 身體軀幹 防護衣 整體 墜落 安全帶

訂立範例講解-11 2.主管或領班在接獲通報後,應立即依情況及規定予以必要之處置,事後並填寫事故報告單交送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第八章 事故通報及報告: 1.任何事故或意外狀況無論大小、有無人員受傷或機械設備損壞,除立即依權責予以應變處理外,並即向現場主管或領班報告,隱匿不報者,將予以處分。 2.主管或領班在接獲通報後,應立即依情況及規定予以必要之處置,事後並填寫事故報告單交送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3.工作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時,現場主管或領班應立即向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及雇主報告,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非經司法機關或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訂立範例講解-12 雇主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 (1)發生死亡災害者。 (2)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 第八章 事故通報及報告: 雇主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 (1)發生死亡災害者。 (2)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 (3)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 化學物質之洩漏,發生一人以上罹災勞工需住 院治療者。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 害。

訂立範例講解-13 第九章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應依事業單位之狀況,訂定其它安全衛生所應注意之事項,必要時可規定相關獎勵及處罰之規定 。

訂立範例講解-14 第十章 附則: 本守則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若有所變更及增訂時亦同 。

管理規章課程大綱 訂立之目的及意義 訂立之依據 訂立之內容

訂立之目的及意義 要求各級主管及管理、指揮、監督有關人員執行與其有關之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訂立之依據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九條: 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雇主應訂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規章,要求各級主管及管理、指揮、監督有關人員執行與其有關之下列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

訂立之內容 (一)職業災害防止計畫事項。 (二)安全衛生管理執行事項。 (三)定期檢查、重點檢查、檢點及其他有關檢 查督導事項。 (四)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巡視。 (五)提供改善工作方法。 (六)擬定安全作業標準。 (七)教導及督導所屬依安全作業標準方法實施。 (八)其他雇主交辦有關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問題討論-1 1.在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內容可參酌那些內容? 提示:本題參照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27條。

問題討論-2 2.勞工安全衛生法之規定,事業單位必須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請問要如何訂定、施行?在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內容可參酌那些內容?在何種情況下被處以罰鍰處分?其額度為何?(89.11、88.12、87.12、85.10、82.10、82.04) 提示:請參考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5、34、35條及施行細則第27、28、2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