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扣繳及申報法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 綜所稅課 ※扣繳單位設籍竹山鎮、鹿谷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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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扣繳及申報法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 綜所稅課 ※扣繳單位設籍竹山鎮、鹿谷鄉 >>> 請洽竹山稽徵所(聯絡電話:049-2641914#104) ※扣繳單位設籍埔里鎮、魚池鄉、國姓鄉、仁愛鄉 >>> 請洽埔里稽徵所(聯絡電話:049-2990991#202)

所得稅扣繳制度簡介 扣:扣繳單位給付所得時,將所得人應繳之所得稅 款,依稅法規定之扣繳率預先「扣」下。 繳:填寫繳款書後,在規定時間向國庫「繳」 納。 報:依稅法規定時限內,填寫各類所得扣 (免)繳憑 單,並將各項扣繳書表,向稽徵機關辦申「報」 後再將扣(免)繳憑單填發予所得人。

扣繳稅款時點(1) 給付時的定義:(所得稅法施行細則§82) 實際給付:以現金、財物等直接交付所得人。 轉帳給付:將所得轉入所得者名下,所得者即已可支配該項所得。如銀行於結息日將利息轉入存款人帳戶。 匯撥給付:以匯兌或郵政劃撥方式交付者。 視同給付:公司之應付股利,於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6個月內尚未給付者,視同給付。(收付實現制課徵綜合所得稅之例外規定)

扣繳稅款時點(2) 給付境內居住者,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個月內所扣繳稅款向公庫繳清。 給付非境內居住者,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繳稅款向公庫繳清。 給付於總機構在我國境外,而在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以機器設備租賃等營利事業時,應於給付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公庫繳清。

扣繳義務人 定義:是指依稅法規定於給付所得時,負責代扣繳所得稅款並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之人 ☺事業負責人(所§89) ☺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 ☺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 ☺執行業務者 ☺營業代理人(所§98之1) ☺給付人 ☺信託受託人 (所§89之1) ☺職工福利委員會為主任委員

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 原則上由各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自行指定之。 機關、團體已在扣繳稅額繳款書、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或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扣繳義務人」欄載明扣繳義務人者,視為該指定之扣繳義務人。 未經指定者,以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 。

扣繳範圍所得 (所得稅法§88) 營利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 薪資所得 利息所得 租賃所得 權利金所得 競技競賽機會中獎 退職所得 其他所得(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 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4項(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之營利事業)國外影片事業

小額給付免扣繳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千元者,免予扣繳。 例外:依法規定分離課稅之所得,仍應依規定扣繳。 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之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之鐘點費收入,每次給付額不超過5千元,得免予扣繳。 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扣繳所得不超過新臺幣1千元者,得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納稅義務人(所得稅法第7條) 係指應申報或繳納所得稅之人,分為「個人」及「法人」。 個人區分為: 1、「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下列兩種 (居住者 個人) (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 留合計滿183天者。 2、「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前項規定以外之 個人。 (非居住者個人) 法人區分為: 1、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法人) 2、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非居住者法人)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認定原則 (財政部101/09/27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 自102年1月1日起,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第1款所 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認定原則如下: 一、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 31天。 2.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 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前點第2款所稱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1.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 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2.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3.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 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4.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 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外僑居留期間之判斷及來源所得之課稅 (財政部67年1月20日台財稅第30456號函)  外僑…所取得之我國來源所得,究應按非居住者扣繳,抑按居住者扣繳? 由扣繳義務人就外僑之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其屬因職務或工作關係核准在我國居留在一課稅年度內滿183天者,自始即可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如離境不再來我國時,其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天者,再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其扣繳稅額,就其與原扣繳稅額之差額補徵。

非居住者薪資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每月給付總額在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扣繳率為6%;超過基本工資1.5倍者,全數按扣繳率18%扣繳。如公司給付之薪資28,000元,未達102年度之基本工資19,047元之1.5倍,即28,571元,依規定應按6%扣繳稅款。

薪資扣繳架構圖

103年薪資扣繳稅額表

租金及權利金 定義: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 。 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財政部48台財稅發第01035號令) 因借用人使用而代付之水費、電費、電話費及因借用人使用而發生之修繕費,如非變相對出借人為補償者,可依照同準則第72條第3款及第82條第2款規定認列,不視為出借人之租金收入。(財政部67/07/21台財稅第34827號函)

扣(免)繳憑單申報時限(1) 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 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每年所給付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及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因未達起扣點,或因不屬扣繳範圍,而未經扣繳稅款者,應於每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應於2月10日前,將免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免扣繳憑 單申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免扣繳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2月15日止。

扣(免)繳憑單申報時限(2) 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 繳憑單彙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扣繳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2月15 日止。 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第88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1) 原扣繳義務人每年必須於2月10日(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繳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2月15日)前,將各式憑單填發給所得人。 依據修正公布的所得稅法第94條之1、第102條之1及第126條規定,自103年起所得稅各式憑單符合一定情形者,憑單填發單位如期向國稅局辦理憑單申報後,原則上免寄發憑單給納稅義務人,但所得人要求寄發時,則必須補發。

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2) 不適用憑單免填發作業的範圍有哪些? 1.憑單所載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信託行為受託人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 2.憑單填發單位逾期申報或更正的憑單。 3.憑單填發單位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或變更的情形,所申報的憑單。 4.納稅義務人要求寄發憑單者,憑單填發單位必須補寄發。 未於法定憑單申報期限內辦理申報的憑單,不適用免填發作業的理由? 是類案件因來不及納入國稅局每年5月份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中,為維護納稅義務人的權益,憑單填發單位逾期申報者,仍應將各式憑單填發予納稅義務人,不適用免填發作業。

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3) 免填發憑單的適用範圍不包括營利事業、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 等納稅義務人的理由? 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者,通常最遲須於每年3月間取得所得資料以準備申報所得稅,如於5月查詢所得資料,較乏充裕時間辦理申報,且未來如欲開放渠等於網路上查詢所得資料,亦需進一步規劃簡便可行的身分認證方式,故暫不納入免填發憑單的範圍,憑單填發單位仍應於103年2月10日前將憑單填發予前開納稅義務人。

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4) 憑單填發單位免填發憑單後,個人要如何取得憑單資料以憑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一、以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或財政部核准的金融憑證,於每 年5月份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或外僑綜合所得 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經網路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詢。 二、於每年5月份親自或委託他人至國稅局臨櫃查詢。 (代理人應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或居 留證正本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供核,並於稽徵 機關列印的申請書簽章,若檢附係影本須切結與正本相符。) 三、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可參考國稅局寄發的綜合所得稅稅額 試算通知書所列所得資料。(於每年4月25日前主動寄發稅額 試算通知書) 四、向憑單填發單位申請填發憑單。

扣繳違章(1) 所得稅法第111條 違章類型:未依限填報、未據實申報或未依 限填發免扣繳憑單。(逾期申報免扣繳憑單) 違章主體:扣繳義務人 違章裁罰: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 違反第89條第3項規定,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 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者,應通知其主管 機關議處。團體或學校之責應 扣繳單位主管、 事業之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或執 行業務者1,500元之罰鍰。

扣繳違章(2) 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 違章類型:未依規定扣繳稅款。(短扣、漏扣)。 違章主體:扣繳義務人(即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機關 團體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負責人、執行業務 者及給付國外營利事業之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 違章裁罰: 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 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罰鍰。 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 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3倍以 下之罰鍰。 減免處罰規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

扣繳違章(3) 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 違章類型:已扣繳稅款,而未依規定時限按實填報或 填發扣繳憑單。(已扣未申報)。 違章主體:扣繳義務人(即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機關 團體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負責人、執行業務者 及給付國外營利事業之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機關、 公立學校:責應扣繳單位主管、公營事業:事業負責 人。 違章裁罰: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 處20﹪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0,000元,最低不得 少於1,500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

受贈所得 自98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對符合所得 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機關團體之捐贈,應確實依同 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 發免扣繳憑單。 (財政部97年10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700346920號函)

受贈所得-轉贈 核釋機關團體從事公益慈善活動將會員或外界捐贈物品(含食品)轉贈予受救(捐)助之個人課稅規定 機關團體依其創設目的從事公益慈善活動將會員或外界捐贈物品(含食品)轉贈予受救(捐)助之個人,如屬支應其基本生活或應付急難所需,則尚無所得發生,機關團體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講演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之判定 (財政部74年4月23日台財稅第14917號函) 講演鐘點費:執行業務所得 指聘請專家、學者於公眾集會場所作心得、感想 、 視野分享等之專題演講 授課鐘點費:薪資所得 如業務講習會、訓練班及其他類似有招生性質之活動,其須照排定之課程上課,如排定之講授課程名為專題演講,但因係在上課場合為之,屬薪資所得(例如:會計師事務所為倡導會計、財稅相關之法令規定,舉辦各種法令講習會,經排定課程並聘請授課人員講授相關之法令條文,給付予授課人員之報酬。)

會費之特別規定 【財政部99年12月24日台財稅第09900471090號令】 營利事業或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加入各該業同業公會或加入依法成立之人民團體成為會員,依規定繳納之會費,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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